哪些项目需要做“安全评价”——汝此安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给出了定义
3.1 安全评价
以实现安全为目的,应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和方法,辨识与分析工程、系统、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危险、有害因素,预测发生事故或造成职业危害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建议,做出评价结论的活动。
安全评价可针对一个特定的对象,也可针对一定区域范围。
安全评价按照实施阶段的不同分为三类: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
3.2 安全预评价
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工业园区规划阶段或生产经营活动组织实施之前,根据相关的基础资料,辨识与分析建设项目、工业园区、生产经营活动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行政规章、规范的符合性,预测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建议,做出安全评价结论的活动。
3.3 安全验收评价
在建设项目竣工后正式生产运行前或工业园区建设完成后,通过检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情况或工业园区内的安全设施、设备、装置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情况,检查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到位情况,检查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健全情况,检查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情况,审查确定建设项目、工业园区建设满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的符合性,从整体上确定建设项目、工业园区的运行状况和安全管理情况,做出安全验收评价结论的活动。
3.4 安全现状评价
针对生产经营活动中、工业园区的事故风险、安全管理等情况,辨识与分析其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审查确定其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要求的符合性,预测发生事故或造成职业危害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建议,做出安全现状评价结论的活动。
(安全现状评价是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生产经营单位的要求进行的,应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设施、设备、装置、贮存、运输及安全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综合的安全评价。
)下面来进行分析:
根据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的规定我们可以知道标红字项目是必须做安全评价的。
那还有什么项目也需要进行安全评价呢?
总局令7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其中
就对2011年2月1日起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
(一)将规章名称修改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二)将第七条修改为:“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以下简称化工建设项目);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
我觉得唯一有疑问的也就是“(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了,那这个“达到规定数量”是什么概念呢?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
第三章使用安全
第二十九条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
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前款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三十条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四)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前后一看,原来这个“达到规定数量”就是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企业就需要进行安全评价。
那这个数量到底是多少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公告
2013年第9号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应当依照该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和
农业部确定的纳入使用许可的《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年版)》,予以公布。
(仅找到了2013年版本的,我们仅作参考吧)附件: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年版)
注:1.企业需要取得安全使用许可的危险化学品的使用量,由企
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最低年设计使用量和实际使用量的较大值确定。
2.“CAS号”是指美国化学文摘社对化学品的唯一登记号。
到这以上就是国家规定的必须要做安全评价的建设项目了。
我们来总结下:
1、矿山、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2、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3、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4、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5、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以上是必须进行安全评价的,那其他的建设项目呢?
根据《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4.1.1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存在事故隐患可能造成伤亡事故或其他有特殊要求的情况,应进行安全评价。
亦可根据实际需要自愿进行安全评价。
”
由此可以看出,其实所有的建设项目都可以做安全评价,只是有些国家强制进行,有些靠企业自愿了。
我想任何一个负责人的企业都应该进行安全评价,因为这样确实是保证安全生产和职工健康的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