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陕西“枪下留人”案的再调查
张扣扣案件法律进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2月15日,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嫌疑人张扣扣持刀将被害人赵某杀害。
被害人赵某与张扣扣的母亲赵某华系同村村民,此前曾因土地纠纷发生过冲突。
此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被称为“张扣扣故意杀人案”。
二、案件侦查1. 犯罪嫌疑人张扣扣被抓获2018年2月16日,渭南市华州区公安机关接到群众报警,称华州区一村民赵某被杀害。
经侦查,公安机关迅速锁定嫌疑人张扣扣,并于当日将其抓获。
2. 案件侦破经审讯,张扣扣对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张扣扣供述,2018年2月15日,其持刀将被害人赵某杀害,作案动机系为母亲报仇。
三、案件起诉1. 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18年3月6日,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张扣扣依法提起公诉。
2.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2018年3月13日,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四、案件审理1. 庭审情况2018年4月9日至10日,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张扣扣故意杀人案。
庭审中,被告人张扣扣对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悔罪。
2. 证人证言庭审中,被害人赵某的家属、同村村民、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等证人出庭作证,证实了案件的事实。
3. 法庭辩论庭审中,公诉机关依法发表了公诉意见,认为被告人张扣扣故意杀人,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严惩。
辩护人则提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请求从轻处罚。
五、案件判决1. 一审宣判2018年4月11日,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认定被告人张扣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 二审宣判2018年4月16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宣判,维持原判。
六、案件执行2018年4月23日,张扣扣被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七、案件影响张扣扣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引发人们对法治、道德、亲情、仇恨等问题的思考。
该案警示人们要依法行事,理性维权,弘扬社会正能量,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针锋相对

针锋相对●针锋相对——用事实说话这是最基本的逆驳方法。
列宁曾经说过:“如果从事实的全部总和,从历史的联系去掌握事实,那么,事实不仅是‘胜于雄辩的东西’,而且是证据确凿的东西。
”[72]因此,“用事实说话”就是直接指出诡辩者的论题或论据不符合事实,是个假判断。
它是直接反驳论题或论据的一种方法。
一个观念、一个思想是不是真理,不在于空谈与“巧辩”,而在于它的效果和实践。
许多诡辩就只是富于争辩而没有实际效果的空谈与“巧辩”。
对于这样的诡辩,有时我们可以按照车尔尼雪夫斯基所说的,“凡是在理论上必须争论的一切,那就干脆用现实生活的实践来解决”[73],直接指出它违背客观事实,这样就可以直接破斥掉它了。
例如,在“矛盾之说”中,“以子之矛,攻子之盾,何如?”就直截了当地戳穿了卖矛与盾者的诡辩。
又如,我们曾在“信口雌黄”一节中举出了“无一无二”的诡辩。
对于这个诡辩,石动筒就是用事实紧紧逼问:“弟子听说,一个天上不会有两个日头,一个国家不能有两个皇帝,你还能说‘无一’吗?卜有乾坤,天有日月,皇后配天子,这就是二人,你还能说‘无二’吗?”在事实面前,大德法师只能嘿嘿一笑,不好再说什么了。
如果他再要诡辩些什么,恐怕就要大逆不道地“犯上”了。
车尔尼雪夫斯基还曾说过:“实践是一切理论的无可争议的试金石,在这个场合也应该让它做我们的指导者。
”[74]其实,面对生活中的许多谬误或诡辩,实践所表现的事实,不仅是“试金石”,而且还是“铁证如山”。
因此,在各种案件的诉讼中,“用事实说话”是最最有力的破斥谬误或诡辩的武器。
1925年5月,鲁迅与沈尹默等七教授发表了支持北京女子师范大学学生正义斗争的宣言,不久,当时的教育总长章士钊命令解散该校,并要免除鲁迅的教育部佥事职务。
鲁迅愤然而起,以一个区区“科级”向平政院(即行政法院)状告时称“老虎总长”的“部级”。
在诉状中,鲁迅指出,第一,按照当时的,教育总长将免除报告直接呈报段祺瑞,超越了文官高等惩戒委员会的职权范围,是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第二,我在女师大兼任教员,支持学生是教师行为,不是佥事行为,两种职责,不容混淆;第三,你说我勾结捣乱分子,何谓捣乱分子,我又如何勾结?第四,我以教员身份到学校值班,如何能谈得上“盘踞”学校?第五,我担任校务维持会会员是在8月13日,而你对我的免除报告是在8月12日,就算我参与学校的维持会为“有罪”,“罪”还没犯,你怎么可以事先将我免职?第六,我在教育部是主管社会教育的佥事,女师大停办与否,从职守上讲,与我毫无关系,我凭什么要对你陈述意见?最终鲁迅打赢了这场生平惟一的一场官司,除了他真理在握,具有敢于面对强敌的大无畏的勇气,以及当时的形势是段祺瑞政权正岌岌可危,教育总长也下野在即外,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用事实说话,也是鲁迅具有高超的合法斗争的艺术表现。
寻枪

寻枪作者:暂无来源:《检察风云》 2014年第17期文/胡杰输红了眼的赌徒找到了一个发财的新路子:贩枪!他把网上买来的仿真枪,改造成能够击发子弹的真家伙,然后一把一把推销出去。
买枪的人,有和尚、有道士,有包工程的老板,更多的则是地下赌场的老板、放高利贷的和看场子的。
顺着线索查下去,警察一共追回了长长短短28支枪,其中甚至包括两支制式的半自动步枪、一支驳壳枪。
2014年5月,涉案的20名犯罪嫌疑人已经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有人在地下赌场推销枪2013年12月28日,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曲江新区派出所民警在摸排一起涉枪命案过程中,得到这样一个情报:有人在地下赌场里推销枪。
爆料人是个地下赌场的赌徒。
他透露,贩枪人40岁左右,戴个眼镜儿,从事网络赌球,是国际赌球网站“金沙”在西安的二级代理。
此人手上的枪不止一种,有被称为“喷子”的散弹猎枪,有仿五四手枪,还有左轮手枪。
这些枪绝非仿真枪,而是能打子弹的真家伙。
涉枪案件理所当然地引起了警方的高度重视,经分局批准,曲江新区派出所史无前例地抽出了15名民警投入到此案的侦查中,不分昼夜连续工作。
经前期工作,民警确定此人名叫李斌。
1992年,李斌高中毕业,在西安市东大街红楼当服务员。
红楼曾经是西安最早、最有名的粤菜酒楼。
凭着天生的机灵劲儿,李斌从80元月薪的服务员干起,很快干到300元一个月的领班,并且在第二年就进了厨房,成为月薪600元的粤菜厨师。
对于工薪阶层来说,这在当年就是个很令人羡慕的水准了。
后来,李斌还到当时另一些诸如野玫瑰、天伦酒店等西安很火的粤菜酒楼干过。
如果李斌把厨师一直干下去,那么他很可能就是西安本地人中最资深的粤菜厨师。
但是,1999年李斌结婚之后,却鬼使神差地迷上了游戏机赌博。
他甚至辞掉工作,专门干这事儿。
结果,不到一年时间,把他所有的积蓄都输了个精光。
因为欠下地下赌场的赌债,他曾经躲在一个城中村住了一年,惶惶不可终日,直到丈母娘借钱替他还了债才回的家。
法律不会鼓励血亲复仇张扣扣被维持死刑判决

青锋曾被某些人称隐忍20多年,一朝母仇得报,在除夕日连杀三人的张扣扣,4月11日,由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八个多小时后,法庭当庭宣判,维持一审死刑判决。
这一二审宣判表明,法律不鼓励血亲复仇,更不允许任何人未经法律审判肆意剥夺他人生命。
张扣扣杀人案从一开始就能引起大家热议,在于其中隐含着血亲复仇的故事。
20多年前,张扣扣的母亲因为同邻居家孩子一口吐沫引发纠纷,邻居家三人参与和其母亲厮打,在张扣扣母亲用东西击打邻居家孩子,转身离去时,被邻居家17岁孩子从地上捡起木棍击打后,不治身亡。
据说,张扣扣从此在内心埋下了复仇的种子。
有媒体报道披露,张扣扣为了复仇,曾经应征入伍。
到部队后有首长曾问其为什么要来当兵,张扣扣当时回答称为了复仇。
随即受到首长批评,并被开导教育。
此后,张扣扣部队转业后,又辗转不少地方打工,直至2018年农历除夕,多年没有回家过年的张扣扣在自家看到邻居家两个个儿子上坟归来,就从家中冲出,接连将邻居家父子三人杀害,并用事先准备的汽油点燃了邻居家大孩过年回家开的汽车。
随后,投案自首。
现在回想起来,舆论一开始似乎就偏向张扣扣一边。
此时梳理,可以发现,网络上披露的不少情况,一开始就没有把重点放在张扣扣连杀三人的残忍上,而是旧案重提,先是挖掘当年邻居家打死张扣扣母亲,最终是不是让未成年的儿子顶包,继而又怀疑当年打死张扣扣的邻居家三儿子被判有期徒刑,是邻居家在乡政府工作的大儿子托人讲情的结果。
更有人称张扣扣手起刀落,20多年后为母报仇天经地义。
让一起杀人违法案,脱了缰似的走向了不该走向的方向。
血亲复仇。
在本就走偏方向之时,张扣扣的辩护律师借势引导,以血亲复仇的民间正义性来为张扣扣辩护。
在一审辩护时,张扣扣辩护律师“不仅追溯了张扣扣复仇心理的成因,更以丰富的引证论述了复仇‘深刻的人性和社会基础’,并主张国家法律应当适当吸收这种民间的正义情感,以此恳求法官‘刀下留人’”。
死刑执行前4分钟律师一席话让法官下达暂缓执行令

死刑执行前4分钟律师一席话让法官下达暂缓执行令各地新闻法制晚报企鹅号2016-12-31 22:24分享122评论14年前,西安律师朱占平匆匆走进了东交民巷27号最高人民法院的大门。
在向法官简短介绍一番由自己担任辩护人的刑案案情后,法官当即向千里之外的延安去电,下达了暂缓执行死刑的口令。
此时,距被告人被执行枪决,仅剩4分钟。
这便是轰动一时的“枪下留人”事件。
被告人虽后来仍被执行死刑,该事却在法学界引发对最高法收回死刑复核权的广泛讨论,甚至成为国家司法考试模拟试题。
两年后的全国两会上,时任最高法院院长的肖扬首次表示,最高法正考虑收回下放多年的死刑复核权。
从这个角度讲,朱占平既是死刑复核权收回的见证者,也是亲历者。
63岁的朱占平律师已退休,大部分时间专注于写一些小说或陕北题材的作品。
有时也练练书法,作为一种消遣刚做律师时,有一次我在看守所会见一个涉嫌杀人的被告人。
我们面对面坐着,中间没有铁栅栏,他也没戴手铐。
正谈着突然停电了,漆黑的一瞬间,我突然有点紧张,心想这个“死刑犯”不会再杀个人“垫背”吧?我赶紧对他说:“别动!”然后赶紧出去把门一锁,把他关在里面,一直等到来电。
随着阅历的丰富,我逐渐发现很多死刑犯虽然罪大恶极,但也有值得同情、流露人性的一面。
我辩护的还有个死刑犯是个20出头的小伙。
他在被判处死刑后,天天与看守所里一名30多岁的女死刑犯通信,他们在恋爱,抓紧时间享受生命。
人在死期将至的时候,人性会展现得更加淋漓尽致,特别是对父母,对孩子,对恋人。
后来我逐渐对死刑犯萌生了悲悯之心。
跟他们打交道,也让我领悟到生命的珍贵和脆弱。
我读国外的小说比较多,对律师也有着清晰的职业定位。
不管当事人涉嫌怎样犯罪,家属向律师支付了费用,辩护律师都应尽可能为之减轻刑罚,尽可能挽救,如不能挽救,我会觉得非常可惜。
但却也能听到一些辩护律师说自己为之辩护的当事人“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成功枪下留人引发死刑复核大讨论我事前从没想过“枪下留人”会引发那么大的影响,也没想过它会对中国司法制度有多大影响。
贾敬龙案

根据上述文件确立自首行为认定的基本规则: 1、符合法定要件 根据刑法规定,自首必须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 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项要件。关于“自动投案”的规定, 根据最高法《解释》和《具体意见》的规定,共有12种 情况可认定为“自动投案”。具体如下: (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 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 (2)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 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 (3)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 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5)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 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6)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 投案的;
2、 自首行为的主客观一致 司法实务中,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的,必须 查明其主观上是否有认罪、悔罪的态度,客观上是否能表现除 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以及供述时能否诚恳地配合司法机关 的诉讼活动。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要主观上具有主动投案,积极配合侦查, 对其犯罪事实能供认不讳即可,对其基于何种动机实施自首行 为则可不必深究。 客观上必须表现出“言行一致”。如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在被 抓获时虽声称已经打算或正准备去投案,但“有关部门、司法 机关在犯罪嫌疑人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 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不能认定为自首。再者,“犯 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也不能认定为自首。 最高法对自首的认定秉持相对宽松的鼓励态度。《解释》第1 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 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 当认定为自首”。即对被告人自首情节的认定应在整个诉讼活 动中进行综合考察。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虽有前后反复,但只要 能在一审判决前觉悟并又如实供述的,仍应当认定为自首。
新中国第一起“枪下留人”案(连载二)

道 。调查人 员苦 口婆心 ,耐 心教 育 , 反 件 。赵 家 岭共 有 十 几 户人 家 被 抢 去 牲 刘 明智为 法律 负责 的精神 , 李秉 正副厅
复讲 明党和 政府 的政策 ,并 一再保 证 :
原来 ,有一 天安 乐常 喝醉 了酒 , 东 谁 ? ”孙 秀山 问 : 你 们都 亲 眼 见过 了 “
摇 西晃地 从东往 西走 , 正遇 上安殿 喜 他 吗 ?” 民户 回答 : 吓得 连 门都不敢 出 , “
娘 在 草垛 上拿 草 , 扑上 去 调 戏 , 便 殿喜 谁 还 敢 看 ? ” 他娘 一急 ,把安 乐常 推下 门前 的水沟 。 等她 再一 次拿草 时 , 安乐 常 突然从 背后
人在场 ?” 乐福说 除 了他 舅 父外 还有 挣 脱 , 安 乐 常 重 重 地 摔 在 地 上 。 她 那 安 被
他 二 嫂 在 场 。 调 查 取 证 时 , 乐 福 的 舅 安
时 已有 五个 月 身 孕 , 么 一 摔 , 成早 这 造
父 已病 故 ,刘 明 智等 人 来 到 安二 嫂 家 产 大 流 血 , 几 天 就 死 了 。 不 中 。安 二嫂 回忆说 :保 、 “ 甲长 从安 乐福 家 中要 去一些 粮食不 假 , 没有 动手 打 可 这 样 ,安 乐 三 的人 命 案 就 被查 清 了。第一 条人 命纯 属子 虚乌 有 , 二条 第
口。刘 明智他 们逐 户走 访 , 访 民户 大 长提 出要 以此 为典型 , 被 教育 全省政 法人
只要是 实事求 是地讲 ,一 定 给予保 密 , 都 说是 安乐 三干 的 。 明智 问 : 你们凭 员 。15 刘 “ 9 6年 6月 , 高人 民检察 院 向全 最
张扣扣案犯罪心理分析

Men do not show their ambitions and are born with eight feet in the air.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张扣扣案犯罪心理分析导读:年2月15日是大年三十,在这辞旧迎新的日子,万家团聚,欢度春节。
然而就在这一天,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县新集镇王坪村14组发生一起特大杀人案,致2人当场死亡、1人重伤抢救无效死亡。
死者王自新,男,71岁;王校军,男,47岁,系王自新长子;王正军,男,39岁,王自新三子。
犯罪嫌疑人张扣扣已于2月17日7时投案自首。
张王两家的矛盾起源于邻里纠纷,1996年8月27日19时许,张扣扣的母亲汪秀萍路过王家门前时,因过往与王家因地基纠纷有矛盾,汪便朝王正军二哥王富军(王自新二子)脸上吐唾沫,遂引起争吵。
王正军(当年17岁)闻讯赶到现场也同汪争吵,汪秀萍拿一扁铁在王正军的左额部、左脸部各打一下,王正军即从路边捡一木棒朝汪秀萍头部猛击一下,致汪当场倒地于当晚22时许死亡。
王正军因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张扣扣案经媒体披露,引起社会的极大关注,一时间满屏都是张扣扣,有网友将案件称之为母报仇案,也有网友将张扣扣案比作于欢案。
时隔22年,张扣扣从一个受害人家属演变为犯罪嫌疑人,其中必有深刻的社会背景和心理因素。
作为一名法律人,不仅要分析案件本身的是非曲直,对案件作出符合法律的判断,还要深挖犯罪的心理原因,剖析犯罪的动机与目的,减少乃至避免此类案件的发生。
一、张扣扣为母报仇的犯罪动机是对法律的误解。
据张扣扣归案后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作案动机是为母报仇。
犯罪动机是犯罪分子犯罪的内心起因,是激发犯罪的心理因素,报复动机是常见的犯罪心理,犯罪动机越强,主观恶性越大,社会危害性也越大。
22年前母亲汪秀萍被故意伤害致死,当年13岁的张扣扣和17岁的姐姐张丽波就在现场,目睹了全过程,对于一个13岁的孩子来说,心理受到了极大的伤害,留下了巨大的心理阴影。
门头沟法院关于涉枪犯罪案件的调研

门头沟法院关于涉枪犯罪案件的调研门头沟法院关于涉枪犯罪案件的调研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犯罪手段和形式也在不断变化,其中枪支犯罪成为一种新兴犯罪模式。
枪支犯罪深刻侵害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并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
门头沟区法院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加强了对涉枪犯罪案件的调查研究,进一步提升了对该类案件的审判能力,防范和打击涉枪犯罪。
一、涉枪犯罪案件概况涉枪犯罪案件主要包括非法持有、运输、出售、制造枪支、弹药等犯罪。
通过对门头沟地区涉枪犯罪案件进行调研,发现从案件数量和类型以及犯罪人员身份和特征两个方面,可对当前门头沟地区涉枪犯罪案件进行概述。
(一)案件数量和类型门头沟地区目前仍存在涉枪犯罪案件。
截至2021年6月底,门头沟法院共审理了涉枪犯罪案件28起,其中涉及非法持有枪支5起、非法运输枪支2起、非法制造枪支2起、非法出售枪支、弹药等涉枪犯罪19起。
涉案的枪支种类较多,主要包括手枪、步枪、气枪等。
其中,有的犯罪嫌疑人通过在网上或从黑市购买枪支;有的则是通过非法制造手枪和步枪获取枪支。
(二)犯罪人员身份和特征根据门头沟法院对被告人的调查结果,发现这些犯罪嫌疑人身份多样化,既有普通群众,也有涉及职业的非法枪支制造、贩卖、运输等犯罪人员。
从年龄层次看,涉枪犯罪嫌疑人大都年轻,以20到40岁居多。
同时,由于一些犯罪嫌疑人长期从事非法制造、贩卖、运输等职业,造成了犯罪分子之间的组织结构,从而形成涉枪犯罪链,而这些人之间的联系则会导致涉及其它类型的犯罪,对社会稳定和治安构成威胁。
二、案件处理情况(一)惩治方面门头沟地区法院始终深入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加大了对涉枪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
在审理涉枪犯罪案件中,门头沟法院采取了以抢救生命为本位、以枪管为基础的以案释法工作模式,运用法律武器对涉枪犯罪行为人予以惩处。
在判决中,门头沟法院依照我国法律,坚决打击涉枪犯罪,决不姑息。
对于一些犯罪行为恶劣、破坏社会治安影响较大的罪犯,门头沟法院将会给予重刑的惩罚,表明了对涉枪犯罪行为的严肃态度,加强了对涉枪行为的威慑作用。
“黄克功案件”的考验与应对

“黄克功案件”的考验与应对作者:孟俭红来源:《群众》2019年第16期1937年10月5日傍晚,革命圣地延安发生一桩血案,抗日军政大学第六队队长黄克功因逼婚未遂,枪杀恋人刘茜,震惊陕甘宁边区内外。
国民党借机造谣,把此作为“桃色事件”大肆渲染,攻击和污蔑边区政府“封建割据”、“无法无天”、“蹂躏人权”。
黄克功,江西南康人,1911年出生,参加过井冈山斗争和中央苏区反“围剿”战争,长征中立有大功。
当过红军师宣传科长、团政治委员。
1937年1月进入抗大学习,毕业后留校,担任第十五队队长。
刘茜,山西定襄人,1921年出生,中学接受进步思想,秘密加入中国共产党,以笔名刘茜在报上发表短文、宣传抗日。
1937年8月长途跋涉到延安,入抗大第二期十五队学习。
黄克功与刘茜由此认识、交往。
随着交往深入,刘茜对黄克功有了不同认识,二人矛盾纠葛日益增多,刘不愿再与黄交往。
黄收到刘的拒绝信后仍来找她,结果都是郁郁而归,便认为“失恋是人生莫大的耻辱”,深陷痛苦不能自拔,最终失去理智酿成大错。
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在判决书上认定的枪杀经过是:“10月5日晚带备勃郎宁手枪,威胁恫吓,竟以打敌人的枪弹对准青年革命分子刘茜的肋下开枪,刘倒地未死,尚呼求救,黄复对刘头部再加一枪,刘即毙命。
”黄克功枪杀刘茜案,给中国共产党带来前所未有的考驗:中共中央进驻延安仅大半年,陕甘宁边区政府成立仅一个月,党中央如何应对这一从未有过的突发事件,维护党的形象?国共刚刚合作抗日,红军刚刚改编为一支世界反法西斯武装力量正式亮相于国际舞台,如何维护军队的形象?全面抗战爆发,如何破解国民党污称的“桃色事件”,争取广大爱国青年来延安?全面抗战急需人才,如何处置屡立战功的黄克功,能否不徇私情,摒弃戴罪立功的旧惯例?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成立才两个月,未经历过如此大案,边区司法能否经受考验?综上,如何处置黄克功便成为众所关注的焦点。
黄克功案件的发生,根源于延安革命队伍中男女性别比例的严重失衡。
人文关怀视野下死刑复核制度之法理思考

第2 1卷 第 1 期 20 0 6年 2月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J u n l f in P bi S c r yAcd my o ra l u l e u i a e o Ji c t
Vo. 1 N . 1 o1 2
当前我国关 于死刑的复核 的现状是“ 元死 二
关怀 。若不如此 , 社会何 以和谐 , 人性何 以安 宁。 刑复核体制” 即死刑发核权分别 由最高人 民法院 , 正是在这种意义上 , 公丕祥先生指出: 中国的法制 和高级 人 民法 院行使 而形 成 的死 刑复 核 体 制。 现代化进程 , 先必将体 现为人 的现代化 。] 18 年修改后的《 首 r因 4 93 中华人 民共 和国人 民法院组织
此, 强调法制现代化的人文向度, 必须不能忽略理 法》 规定 , 最高人 民法院有权对特定 犯罪的死刑案
性的另一维度 : 价值理性。与主体性原则相关 系 件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而 19 年《 96 刑事诉讼 的是人道 、 自由、 等、 平 民主等观念 。当然现代化 法》 19 年《 和 9 7 刑法》 再次确认死刑立 即执行案件 过程往往随着世俗化 , 这一过程既意味着文化 、 价 核准权由最高人 民法 院统一行使 , 相对于人 民法 值观上的所谓“ 魅” 也表现 出人格追求方 面的 院组织法而言 , 去 , 两部刑事法律则是新法 , 于“ 基 新
平民化、 文化趣味上的大众化等趋向, 后者与个体 法优于旧法” 的原则 , 应当根据两部刑事法律来确
性等原则相辅相成 , 蕴涵着理性 的某种退 隐及存 定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核准权 的归属 。而应然与实 在 意义关 注 的淡 化 。人文 观念 不 仅渗 入 于法 制 现 然的悖离造成死刑复核制度很多缺憾。
证人出庭现状调查报告

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本科毕业论文论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构建——证人出庭现状调查报告作者谢志立学籍批次0803学习中心河南漯河奥鹏层次专升本专业法学指导教师张晓彤内容摘要当前,证人出庭作证难已经成为困扰我国审判的一个重要问题。
证人拒证既有法律上没有规定违反出庭作证义务要承担责任,对证人的保护不力的原因,也由于一些心理上、经济上、社会上的因素。
而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成本,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解决证人出庭作证难的问题,对公正、合理、高效地审理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本调查报告以马克思主义维护论和辩证法为基础,采取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结合我国目前证人出庭现状,对比国外具体做法,以数据分析我国证人拒证原因,提出符合国情的对策。
本文认为,建立证人传唤制度、证人拒不出庭作证的制裁措施、健全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补偿制度、对证人的保护制度,增加证人的拒绝作证权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关键词:证人出庭义务性必要性拒绝出庭责任保护目录一、深入法庭调查证人出庭情况 (1)(一)调查目的和宗旨 (1)(二)调查过程及采用的调查方法 (1)二、证人出庭作证现状及拒证原因 (1)(一)证人出庭现状数据及出庭原因 (1)(二)证人拒绝出庭作证原因分析 (2)三、建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必要性 (3)(一)对审判的影响 (3)(二)对诉讼当事人权益的影响 (4)(三)学理分析和现实分析 (4)四、对建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建议 (5)(一)建立证人传唤制度 (5)(二)规定证人违反出庭作证义务的责任制度 (5)(三)健全证人保护制度 (5)(四)健全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补偿制度 (5)(五)立法中增加证人的拒绝作证权 (5)附录 (7)参考文献 (8)论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构建——证人出庭现状调查报告一、深入法庭调查证人出庭情况(一)调查目的和宗旨从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来看,证人证言大概是人类在司法活动中最早使用的证据。
【命案侦破纪实】全国“一号大案”:陕西持枪杀人案侦破纪实

全国“一号大案”:陕西持枪杀人案侦破纪实2008年5月29日,对(陕西)府谷县来说是一个黑色的日子,震惊全国的“5·29”特大持枪抢劫杀人案在这里发生。
一时间,传言四起,人心惶惶。
位于黄河之滨的小小府谷县城,成了人们关注的焦点。
5个月零四天后,案件成功侦破,压在群众心头的阴影顿时烟消云散。
11月25日,陕北的冬天尽管已到零下3度,但当“5·29”案件三名主犯被公安民警押解回来时,府谷县城万人空巷,人们敲锣打鼓,拍手叫好。
目睹此情此景,一直亲自参加指挥侦破此案的榆林市公安局局长秦康健感慨地说:“只要众志成城,天大的案子也能破。
”全国“一号大案”2008年5月29日上午,陕北高原的阳光显得格外灿烂,有着煤海之称的府谷显得忙碌而有序,可是,就在这种忙碌有序中,一个令人震惊的消息,却打乱了这种格局:有人蒙面打死了两个人,抢走了200万元现金。
这一惊天动地的讯息,迅速传遍全县,传到榆林,传到西安,传到北京。
5月29日上午9时30分,府谷县新民镇中六焦化厂职工张艳表、史学晓按照厂领导的安排,从县城工商银行一次性提取了200万元现金,整整装了一个麻袋。
开着“英菲尼迪”越野车向厂里驶去。
10时30分,当两人行驶在县城附近的孤山沈焉煤检站下行车道时,一辆黑色桑塔纳轿车突然强行超越,将他们逼停。
4名蒙面男子从桑塔纳轿车迅速出来,拉开越野车车门,两名蒙面男子一个手持长筒猎枪,一个手持左轮手枪,对着张艳表和史学晓二话没说,“砰砰”两枪,张艳表和史学晓还没有作出反应,就倒在枪口下。
4名歹徒抬起一麻袋200万元现金,慌慌张张扔进自己的车里,调头仓皇而逃,瞬间就消失在滚滚车流中。
前后,用了不到4分钟。
5个小时过去了,一直没有等到回音的史建军,此时还远在200多公里外的内蒙古鄂尔多斯。
“他们怎么还没把钱取回来?是不是出了什么事?”史建军预感情况不妙,立即打电话给厂里,让他们赶快寻找。
下午2时多,厂里职工在孤山沈焉煤检站附近发现停靠在路边的越野车,打开车门一看,只见张艳表、史学晓满脸是血,倒在座位上,人已僵硬。
陕西枪杀大案12

陕西枪杀大案12.1经典语录一、陕西枪杀大案的背景12月1日傍晚,一场流血枪杀大案在陕西咸阳此行工厂发生,由此引发了大众对杀手症状的关注以及对犯罪分子惩罚制度漫谈、表达心声等活动,吸引了报道媒体及媒体报道家的大量关注。
本次枪杀大案,主要涉及嫌犯尹京华有而以到达工厂进行抢劫,但由于抢劫失败,因此及以枪杀行凶。
未料,工厂一位值班安全人员徐乔林及以揭露伪装,因此被杀害。
本次枪杀案,不仅引发了社会对尹京华社会思想状态及以社会责任感对新政府统治的反省,而且也让大家重新审视了自己,思考自己在这个社会中面临的责任和挑战。
二、陕西枪杀大案的经典语录(1)受害者徐乔林家属:「必须惩罚,不要让他发神经,太多这样的案件了,是我们社会的毒瘤,把根除掉!」(2)当地居民:「社会有行为法,主要还是依靠刑事法律来对这种人对个阻止,把社会正常郝设建立起来,只有这样才能有一个和谐的社会。
」(3)思想者:「要防止害群之马,增强社会公序良俗,就必须加强精神文明建设。
更重要的是要加强教育,宣传普世价值,为消除社会毒瘤创造良好环境。
」三、陕西枪杀大案的对策建议(1)加强刑罚,加大犯罪查处力度。
严厉打击枪杀、伤人等暴力犯罪,提高犯罪成本,减少犯罪发生概率。
(2)强化法律监管,严格控制交易性枪支的买卖,不允许暴力犯罪分子贩卖,并限制合理拥有枪支的民众通过收购歧路径获取枪支。
(3)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并教育孩子们爱国、爱民、以礼待人价值观,提倡法律文明精神,以此来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减少暴力行为。
(4)加大公安部门的投入和报示力度,实施社会秩序维护措施,严厉查处犯罪活动。
有效的司法实施,巩固安全与法治的社会环境,力图根除不利于社会发展的犯罪滋生灰暗背景。
陕西枪杀大案12

陕西枪杀大案12.1经典语录《陕西枪杀大案12.1经典语录》12月1日,陈宝平以一枪将人们熟悉又陌生的陕西枪杀大案彻底谢幕了,而与之相关的经典语录也在此案中流传甚广。
这些语录不仅见证了此案受害人普遍的痛苦,更让全社会心有戚戚焉,反思社会当中的司法公正、社会无私的心义。
一、“一切以照法看待,不断改进法律”12月1日,此案结束了两个多月的审判,最终判处陈宝平死刑。
法官宣布判决,庭内引发了凄厉的悲鸣,受害者家属不断哭泣,让人不禁心痛不已。
此案受到全社会的高度重视,也激发人民对法律严肃公正的认可,一句众所周知的口头禅便出现了:“一切以照法看待,不断改进法律”。
从法律上将犯罪行为定性为刑事罪;从司法角度审查检查审判程序;从社会角度不断完善与完善医疗保障制度,加强思想健康教育......这些都需要法律的支持,需要不断的完善与修订才能够体现真正的公正。
二、“精神抚慰,责任必须正视”“精神抚慰,责任必须正视”这句话可以被看作是这次枪杀案的核心口号。
由此案引发的一系列社会焦虑、伤痛便提醒着全社会需要重视、谨记这次案件带给全社会的伤害,并对此案进行总结教训,对相关责任人员应加以严惩,处理好受害者尤其是家属等利益诉求。
特别是在受害者家属的心情表示方面也必须给予及时全面的抚慰,在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的同时,帮助他们把心中的悲伤痛苦降到最低。
此外,针对枪杀案,从法律上确立对危险驾驶及持枪杀人等行为进行严厉制裁的规定;从警示意义上强调安全驾驶、爱护生命的价值;从不断改进法律上勇于开拓进取,把法律作用置入全社会核心位置。
三、“照顾受害者,司法公正,教育学习”针对枪杀案受害者,重视他们的心理抚慰,提供及时的人身犯罪及事故伤害处理,特别是对陈宝平而言,受害者家属获得抚慰金后,该村也立即发布“谢绝任何人专程往陈家村去”的文件,表明全村的政治正确,非常积极地、一致性地做到了照顾受害者。
在司法公正方面,当事人、行政机关审判过程中不断提出严惩犯案之人,严守认罪认罚之规定,并落实了保障当事人基本权利的有力措施,使所有当事人都能够在良好的环境中尊重法律,尊重司法,坚持宪法原则及公正理念,信守承诺,实现公正。
浅析虚假新闻的伦理失范与对策

浅析虚假新闻的伦理失范与对策作者:康丽洁来源:《采写编》2016年第02期摘要:虚假新闻违反了新闻伦理中最基本的真实、客观性原则,给社会信息环境带来了污染。
本文将结合近年来的具体案例,针对违背新闻客观、真实性原则的虚假新闻进行具体分类并总结其特点,最后提出规避此类问题的一些方法,净化如今的新闻舆论场。
关键词:虚假新闻;新闻伦理;失范一、虚假新闻的基本内涵随着新闻样式与传播途径的不断更新,尤其是近年来技术革新带动自媒体的产生与发展,虚假新闻的类型更让人眼花缭乱、应接不暇。
我们通常把所接收的信息中,有任意虚假成分的报道看成虚假新闻,然而,从虚假新闻的基本内涵出发,有多重层面的含义。
虚假新闻,最基本的应包括“虚”新闻与“假”新闻两类。
“虚”新闻指的是未能全面、多角度、完整的对新闻事实加以陈述,包括部分情节的遗漏、造假等,使得新闻报道部分失实,但仍具备真实事件的本源基础。
另一类“假”新闻则完全为主观臆造,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无中生有,不涵盖任何事实依据,属于制造出来的新闻。
二、虚假新闻伦理缺失的类型虚假新闻是传播者无视新闻伦理、违背职业道德的表现,真实与客观是最基本的新闻伦理准则,是新闻报道的生命,二者缺一不可。
(一)违背新闻真实性原则。
子虚乌有,捏造事实。
这属于典型的上文所述的“假新闻”,传播者出于某种自身目的,凭空捏造新闻事实,以达到传播此信息的效果。
去年7月17日,《华西都市报》官方微博发布了“为致敬罗浪先生,哀乐以后不免费”的消息,报道称:中国著作权音协有关人士对外宣称,为表达对罗浪先生的敬意,今后将对殡仪馆收取《哀乐》的使用费。
这样一则看起来合乎情理的新闻,却在随后被新京报网披露为假消息。
该报网记者在向音著协有关负责人求证此事时发现,音著协没有任何人接受过这家报纸的采访,报道中所涉及到的言论也纯属无稽之谈。
另外,国内外知名媒体纷纷传播的新加坡建国总理李光耀逝世的新闻,也属于这一类型。
一名学生制作了一张总理公署网站宣布李光耀逝世的文告截图,使这一新闻不断升华,被国际媒体大量引载,使之演变成为了一则彻头彻尾的假新闻。
对陕西“枪下留人”案的再调查

对陕西“枪下留人”案的再调查董伟伏法了,但事情并没有随着延安刑场上的枪声的消散而结束,在新浪、搜狐等著名网站,每天都有多人参与讨论,全国各媒体也纷纷发表评论,“没有一个刑事案像董伟案这样受到如此大的关注”。
讨论的主要焦点是:董伟案一、二审律师以及学界、媒体提出的疑问有没有道理?陕西高院是怎样复查这个案子的?带着诸多疑问,本报记者再赴西安、延安,对此案进行了更深入的采访。
一块墓碑两个忌日9月5日上午,延安郊外。
行刑的枪声响起,27岁的陕西农民董伟在最高人民法院“枪下留人”令下达130天后倒地伏法。
备受国人关注的“枪下留人”案在司法程序,上尘埃落定。
董伟当天就被送回家乡安葬了。
在坟头上,立着一块石碑,上面写着:“董伟,27岁,2002年4月29日因疾寿终正寝”。
这是上次行刑前立的,日期过段时间要改成“2002年9月5日”。
董伟的父亲董玉雄是在9月4日下午才知道董伟刑期的,当天,他连夜赶往延安,9月5日7时,在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口,他见到了即将赴刑的董伟,父子一年多未见了,这是最后的告别。
法警给了他们3分钟时间,董伟对父亲说:“告诉妈妈不要急,我已经走上这条路,没有挽救了。
”同时,他还告诉父亲,他有点东西在看守所,让父亲去取出来。
董伟所说的“东西”是一本日记本,里面夹着两张他和女友“梅”的照片。
日记本封面上写着大大的两个字:“悔恨”。
里面抄了很多歌词,有两封给女友“梅”的信,一页关于“去年那灰暗的日子”发生的“世上最倒霉的事”的回忆。
日记本里还写了些让父亲无法明白的话:“夜已深,还有什么人在狂乱心碎时,独自流血满面”,“我自己去死和你们让我去死,有什么两样,活着是一次又一次的失败,开法院不是做买卖,顾客越多,就生意越好”……董伟与宋阳从法律意义上来说,董伟与宋阳的品行与身份不应该成为影响判决的因素,在此前的报道中,有太多道德化的评价,但鉴于人们对二人身世的关注,记者对此进行了一些了解。
董伟被捕后向办案警官介绍,他出生于1976年2月23日,1988年初中毕业后一直到1994年都在老家子洲县务农,1994年至1997年在西安市蓝盾保安公司工作,1997年至1998年在西安灞桥派出所干联防队员,1998年在延安待业至今。
冷暖人生

核心提示:朱占平是一个屡次与死刑“作对”的人,在20年的律师生涯中,他已经三次“枪下留人”。
死囚董伟被枪决前4分钟,刑场执行法官的手机响了——最高人民法院急电:暂缓执行!而此时,另一名原定与董伟一起执行死刑的犯人刚刚倒地毙命。
凤凰卫视2月21日《冷暖人生》,以下为文字实录:解说:2002年4月29日上午9点40分,一辆囚车驶入陕西某看守所,两名犯人被带上囚车,他们即将被验明正身,执行枪决。
两名死囚中的一人,名叫董伟,时年26岁。
9点45分,囚车驶向刑场,董伟的亲人们在后面远远地跟随,在家乡为他准备的棺木已经做好,墓穴已经挖开。
10点15分,车到法场,行刑的武警给董伟带上口罩,随后董伟听到枪声响起,他知道与他一起押来的另一名死囚已被执行。
10点20分,董伟走上法场,走向生命的终点。
10点24分,现场一位法官的手机铃声突然响起。
匆匆说了几句之后,法官挂断电话,下达了指令,暂缓执行。
陈晓楠:刚刚这惊心动魄起死回生的一幕,并不是某个电影电视剧的高超桥段,它就活生生的发生在现实当中。
2002年的4月29号,上午10点24分,那个突然打进法场的电话,成为了最关键的转折点,把已经一只脚踏进地狱的死囚董伟生生地给拉了回来。
事后据当时在现场的法官和武警回忆,打来电话的时间和预定要枪决董伟的时间只差了四分钟。
四分钟枪下留人,这成为了当时震动中国司法界的大事件。
而后在新闻记者的不断挖掘之下,这一极富戏剧性和神秘色彩的事件也才逐渐显现出了冰山一角。
那个行刑之前四分钟响起的电话,来自于时任最高法院刑事一庭副庭长的李武清,而李武清在拨打那个电话的时候,他的对面正站了一个人,正是这个人的出现,让李武清下定了决心,发出了那个生死攸关的指令,枪下留人。
死刑犯被枪决之前四分钟接到枪下留人命令解说:站在李武清对面的这个人名叫朱占平,他当时正是死囚董伟的辩护律师。
2002被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董玉雄恳请朱占平出任儿子的二审律师。
矿产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对陕西“枪下留人”案的再调查董伟伏法了,但事情并没有随着延安刑场上的枪声的消散而结束,在新浪、搜狐等著名网站,每天都有多人参与讨论,全国各媒体也纷纷发表评论,“没有一个刑事案像董伟案这样受到如此大的关注”。
讨论的主要焦点是:董伟案一、二审律师以及学界、媒体提出的疑问有没有道理?陕西高院是怎样复查这个案子的?带着诸多疑问,本报记者再赴西安、延安,对此案进行了更深入的采访。
一块墓碑两个忌日9月5日上午,延安郊外。
行刑的枪声响起,27岁的陕西农民董伟在最高人民法院“枪下留人”令下达130天后倒地伏法。
备受国人关注的“枪下留人”案在司法程序,上尘埃落定。
董伟当天就被送回家乡安葬了。
在坟头上,立着一块石碑,上面写着:“董伟,27岁,2002年4月29日因疾寿终正寝”。
这是上次行刑前立的,日期过段时间要改成“2002年9月5日”。
董伟的父亲董玉雄是在9月4日下午才知道董伟刑期的,当天,他连夜赶往延安,9月5日7时,在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口,他见到了即将赴刑的董伟,父子一年多未见了,这是最后的告别。
法警给了他们3分钟时间,董伟对父亲说:“告诉妈妈不要急,我已经走上这条路,没有挽救了。
”同时,他还告诉父亲,他有点东西在看守所,让父亲去取出来。
董伟所说的“东西”是一本日记本,里面夹着两张他和女友“梅”的照片。
日记本封面上写着大大的两个字:“悔恨”。
里面抄了很多歌词,有两封给女友“梅”的信,一页关于“去年那灰暗的日子”发生的“世上最倒霉的事”的回忆。
日记本里还写了些让父亲无法明白的话:“夜已深,还有什么人在狂乱心碎时,独自流血满面”,“我自己去死和你们让我去死,有什么两样,活着是一次又一次的失败,开法院不是做买卖,顾客越多,就生意越好”……董伟与宋阳从法律意义上来说,董伟与宋阳的品行与身份不应该成为影响判决的因素,在此前的报道中,有太多道德化的评价,但鉴于人们对二人身世的关注,记者对此进行了一些了解。
董伟被捕后向办案警官介绍,他出生于1976年2月23日,1988年初中毕业后一直到1994年都在老家子洲县务农,1994年至1997年在西安市蓝盾保安公司工作,1997年至1998年在西安灞桥派出所干联防队员,1998年在延安待业至今。
在延安待业期间,他曾在电影院舞厅干过一段时间,出事前在做一些小生意,给工地送水泥。
从此案的卷宗里可以看出,董伟曾找一个姓马的离异女人办过一个假身份证,户口变成了延安市人,名字是董峰。
宋阳,延安人,死年19岁,初中未毕业即出来开大车,帮人拉货,他的父亲叫宋延平,以收废旧物品为生,母亲是家庭妇女。
一审开庭后,董家与宋家在延安中院法官的主持下,就民事赔偿问题进行过协商,两家曾达成过协议,由董家拿出5万元赔偿宋家,董家交了2.6万元,正在四处筹集剩余的2.4万元的时候,一审判决下达了,判处董伟死刑,“董伟因无赔偿能力,不予赔偿”。
法院退回了董家已交的2.6万元。
新合议庭的组成记者在陕西采访时发现,当地法律界对董伟案显得比较冷淡,一个基本评价是:“这是一个普通而简单的刑事案。
”据悉枪毙董伟的终审裁定是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26日下达的。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枪下留人”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指示,另行组成合议庭,认真审查全案,核查有关证人证言并反复讨论”后作出的。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在董伟被执行死刑后,由陕西日报独家刊登新闻消息,并于同时登载该案的刑事裁定书,以正视听”,此外,该院“拒绝接受任何媒体采访”,最高人民法院有什么指示以及陕西省高院具体是怎么核查的,不得而知。
另行组成的合议庭的人员从裁定书上可以看出:审判长为张宽祥,审判员为韩均升、田伟、张聪利以及代理审判员刘仲屹。
与上一次陕西高院二审的合议庭相比,增加了张宽祥和田伟二人。
韩均升、张聪利和刘仲屹三人没变。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8月上旬,董伟家属曾向最高人民法院发了一份电报,“强烈要求张聪利回避此案,最好指令异地法院审理。
”这一要求没有被采纳。
由于陕西高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公开审理。
这样整个董伟案实际上只是在一审时公开开了两个小时的庭。
在这两个小时内同时还审理了董伟的表哥乔胜利犯窝藏罪一案。
裁定书的变化这份【2002】陕刑一终字第34号《刑事裁定书》审理查明的事实是:(原文)上诉人董伟于2001年4月30日晚,与延安市河庄坪乡石屹塔村希望小学教师曹筱丽在舞场相识。
同年5月1日下午,董伟又约了曹筱丽、郝永军、封春丽在延安市区游玩、吃饭、喝酒直到次日凌晨。
5月2日零时许,董伟与曹筱丽等四人来到延安电影院通宵舞厅,曹、郝、封等3人先进入舞厅,董伟在舞厅门口与亦来舞厅跳舞的宋阳(死年19岁)发生口角,进而厮打在一起,被在舞厅门口检票的薛锋、石爱军和前来舞厅跳舞的延安市体校学生高培峰等人拉劝开后,宋阳下了舞厅门口台阶离去,董伟站在舞厅门口。
当宋阳离开舞厅门口至约20米远的灯具店门旁时,董伟从人行道上拣起一六边形水泥质地砖,向宋的头部连续击打3砖,致宋阳倒地后逃离现场。
宋阳被在场的刘云、高培峰送往延安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抢救,经抢救医治无效于2001年5月9日1时30分死亡。
经法医尸检,宋阳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造成闭合性颅脑损伤导致呼吸心跳中枢衰竭而死亡。
董伟5月3日下午逃至安塞县城,于次日下午被公安机关在安塞县城北门加油站门外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董伟)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又无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之情节,故应依法严惩。
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犯罪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最后,陕西高院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与一审判决相比,终审裁定对事实部分的认定有了一些变化:一是一审判决中的事情起因———“因琐事”争吵在二审中没有了,变成了“发生口角”;二是对争议较大的董伟是怎么来到第二现场、在什么状况下又怎么样砸宋阳的,终审裁定的表述依然模糊:“宋阳下了舞厅门口台阶离去,董伟站在舞厅门口。
当宋阳离开舞厅门口至约20米远的灯具店门旁时,董伟从人行道上拣起一六边形水泥质地砖,向宋阳的头部连续击打3砖。
”这份终审裁定依然没有解答一、二审辩护律师的几个疑问:1.是谁挑起的事端?2.董伟是怎样来到第二现场灯具店门口的?3.董伟是在什么情况下击打宋阳的?证词终审裁定下达后,董伟的二审辩护律师朱占平不再接受记者采访,不再对案件发表看法。
他只对记者说:“我尊重人民法院的判决权,但保留自己的辩护意见。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董伟案发生时虽然有很多人围观,但此案关键情节的证人、证言却少得可怜或者说没有。
从公诉机关在一审时提交的证据来看,公安机关共找10人作了询问笔录。
这10人是董伟、郝永军(和董伟一块去跳舞的朋友)、曹筱丽(和董伟去跳舞的女朋友)、高培峰(延安体校学生,送宋阳去医院的人)、刘云(送宋阳去医院的人)、乔胜利(董伟表哥、因窝藏罪被判3年徒刑)、靳延生(摩的司机、旁观者)、薛锋(舞厅检票员)、石爱军(舞厅检票员)、宋延平(死者宋阳父亲)。
其中只有靳延生一人说他看见了第二现场发生的事,高培峰、薛锋、石爱军只看见了第一现场发生的事。
郝永军、曹筱丽、乔胜利、宋延平则说什么都没看见。
因此,靳延生、薛锋、石爱军、刘云、高培峰以及董伟自己的证言就成了破解此案的关键。
董伟自己的供述是:阳阳(指宋阳)说,“能不能让我把那女的闹一下?”我说门口有那么多的人,你说话怎么一点面子都不给我带。
他只是骂我,紧接着将他的皮带取下来,朝我脸就抽了一皮带,我转身向城区方向跑,跑至电影院门前有个灯具店,被阳阳和他的两个朋友追上,阳阳将我的头发抓住,用脚和拳头打我,这时我跪在地上,用左手抓住阳阳的衣服,右手在地上摸起一块砖,用力朝阳阳的头上砸去。
共砸了二下。
这时我看见阳阳头上流血,并且双手抱着蹲在地上,我赶忙向北关方向跑去。
摩的司机靳延生(旁观者)说:5月2日凌晨1时左右,我和李锋骑摩托经过电影院舞厅门口,发现舞厅门口的人行横道那儿围了一圈人,我俩就把摩托停在马路边上看,我看见人行横道上有一个人在地上蹲着,旁边还站着4个后生,有一个穿白上衣的后生来回走动着,不知在骂些什么,我看见那个蹲在地上的人脸上有血———那个穿白上衣的后生在旁边骂了一会儿,就进到卖灯具门市旁边的巷子里去了,我和李锋以为没事了,就和旁边的人说话。
正说着,我听到一声响动,就赶紧看发生了什么事,我看见那个蹲在地上的后生已经倒在地上,穿白上衣的那个后生手中拿着东西在他的头部砸———旁边站的戴帽子、穿运动服的后生以及另外三个后生看到这种情况,就去电影院舞厅,旁边的人看见,那个穿白上衣的后生一直在砸那个后生,就喊:“不敢砸了。
”那个穿白上衣的后生就将手中的东西扔下,从灯具门市旁的巷子里走了。
这时戴帽子的那个后生和几个人就把那个被打的后生送到医院了。
”薛锋(舞厅检票员)的证言是:“5月1日晚12点左右,我和石爱军在舞厅门口处检票,这时不知道为什么阳阳和董伟两人在门口吵起架来,我就和石爱军将他们拉到门口外面。
阳阳和董伟两人在门口还在继续吵着,在吵架当中,阳阳拿出一根皮带朝董伟身上抽了几下,随即二人厮打在一起,我和石爱军赶紧出去又将他俩拉开,拉开后阳阳就朝人行道走了。
我和石爱军继续到舞厅门口检票。
”石爱军(舞厅检票员)的证言是:“5月1日晚上11时许,我在大门口收票时,看见里面有两个后生在吵架,我和薛锋还有一个叫涛涛的(即高培峰,记者注),把他们俩就拉了出去,后我俩就进了舞厅,不一会儿听见涛涛进来说,他俩打起来了,我们出去又把他俩拉开了,我们俩就又进到舞厅里。
大约过了3至4分钟,进来了些跳舞的人说,外面有人打架,有一个后生躺在地上,我和涛涛出去一看,见地上躺了个后生,涛涛把躺在地上那个后生送到医院。
”高培峰(体校学生,送宋阳者)的证言是:“12点多,我返回电影院舞厅,在门厅见宋阳和一个我常见叫不起名字的后生吵架,吵中间,宋阳拿皮带打那个后生,那个后生拿玻璃水杯打在宋阳的额头上,我和两个卖门票的后生过去把他们拉开,宋阳走出门厅从台阶下去了,我对他说,你快回去,宋阳就朝邮电大楼的方向跑着走了。
我又进到舞厅转出来,在大门口,听人说快打死人了,我一看,只见电影院和百悦饭店之间的巷子门围着一群人,就跑过去看,直见宋阳满头是血躺在地上,听旁边的人说,打人的人跑了,是用砖头打的,我赶紧上前背宋阳,看见旁边有一个后生认得宋阳,让他帮忙抬宋阳,挡了一辆出租车,把宋阳送到延大附属医院创伤科。
”刘云(送宋阳者)的证词是:———体校那个后生叫我———叫我快帮忙把电影院巷口那个后生帮忙送到医院,然后,我就叫了一辆出租车,和体校那个后生把被打的后生送到医院。
证词的疑点在5月2日询问刘云时,办案警官发现刘云的眼睛上有伤,问是怎么回事,刘云说:“我的右眼睛的伤是在中午在电影院舞厅里面被虎子碰伤,是我和虎子玩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