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制药企业厂长质量职责、行政厂长、生产厂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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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建立厂长质量责任,规范厂长质量职责。

适用范围:厂长质量责任。

责任:厂长。

职责:

1. 贯彻执行国家质量方针和政策、上级有关条例、规定、办法及指示,主持制订本企业的质量方针、目标,并组织实施。对企业的产品质量负全责。

2. 负责建立、完善质量体系,并使之持续有效运行。

3. 负责制定企业质量政策,内容包括新品开发、创优、推行GMP管理、培训教育、质量奖惩等,保证质量方针的实现。

4. 负责设置质量管理机构和检验机构,分配并落实有关质量职能。

5. 定期对副厂长、总工程师以及直接领导部门的中层干部进行质量考核。

6. 对不认真执行或违反GMP规定而造成各种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各级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有权进行处理。

7. 对造成重大或较大质量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视其责任轻重,有权处予各种处分。

8. 产品质量严重下降,危及企业信誉,对各级责任者予以严肃处理。

9. 对涉及企业前途的重大质量问题及重要质量工作,有权决策。

10. 对在产品质量及质量管理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扬或奖励。

11. 如产品质量严重下降或产品出现重大质量事故,负领导不力的责任,如是错误指挥或决策所造成,则负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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