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代收代征建筑安装工程税款及取得手续费使用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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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代收代征建筑安装工程税款及取得手续费使用情况说明

我单位根据县地税局与县建设局签订的代收代征税款协议征收税款和取得代收代征手续费,经咨询过县地税局后,手续费的使用可以一部分用于奖励税款代征经办人员及相关人员,剩余部分可用于本局干部职工活动经费,在请示局领导并经得局领导的同意后,所取得的手续费每年给予税款代征人员1000元奖励及局分管领导1000元奖励,以表示对代征代扣人员协税护税奖励。奖励后剩余手续费用于局干部职工日常业务开展过程中的一些业务招待费开支,结合关于控制压缩部门“三公经费”管理规定,压缩业务招待费开支,取得的手续费主要开支接待省级、市级、县级及各乡镇有业务往来的人员。

2010年代收税款1506853元;2011年代收税款1549790.60元;2012年代收税款1596549.28元;2010年代收税款手续费30137.05元;2011年代收税款手续费30995.81元;2012代收税款手续费31930.98元;取得手续费交纳所得税3774.45元,余手续费合计89289.39元,其中:2010年奖励支出:3000元,2011年奖励支出:3000元,2012年奖励支出:3000元,其余手续费80289.39元都用于局干部职工及相关业务联系人员业务招待费支出。没有原始单据的原因是:在支付接待费时,不要接待费票据对方给予适当的价格优惠,又因此笔款为取得代收手续费,仅仅只是过单位账户,不需要做账务处理,开支时就没有保留原始单据。

江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3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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