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职业乞丐的发展与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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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职业乞丐的发展与治理
目前,如何治理“职业”乞丐,已经成为社会管理中不得不正视的难点问题。自2003年8月1日国家废除收容遣送制度,实施救助管理办法以来,各大城市街头的乞丐大量增加。在实际救助工作中,大部分乞丐不愿意接受救助,而愿意流浪街头,更有甚者强讨强要,滋生治安案件,严重影响了城市形象和社会秩序。
难点之一:《救助管理办法》强调“自愿求助”的原则,但对于拒绝政府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目前,包括《办法》在内的法律、法规中都缺乏明确的具体的规定,职业乞丐成为城市管理的“盲区”和隐患。
难点之二:据实际调研,在流浪乞讨者群体中“职业团体乞讨者”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并且具有强讨强要的特征。另有更严重的是,非法组织唆使和利用未成年人乞讨,不仅扰乱了社会治安也给青少年健康成长造成严重危害。
难点之三:对待“职业乞讨”及其影响,有些城市采取了若干补救措施,出台了某些特定区域的“禁讨令”,同时也引起了舆论的争议,原因是行乞也是一种生活方式,乞讨权、流浪权也应该像其他人权一样受到尊重。
笔者认为,乞丐应分为两类:一类是非职业乞丐。通常表现为丧失其他的谋生可能的弱势群体,他们出于求生目的
而决定“以尊严换生存”,他们乞讨是不得以而为之。一旦出现第二种谋生可能,这些弱势者就会选择放弃乞讨行为,在老百姓眼中,通常认为这一类乞丐才是真正的乞丐。另外一类就是职业乞丐。这类乞丐的乞讨行为往往是某种经济预期支持下的自愿行为,他们本着收益最大化的目地而自愿选择“以尊严换金钱”。他们有其他的谋生可能,但他们认为“乞讨”这一谋生办法成本最小收益最大。所以他们是乞讨为了生财致富的“假乞丐”。
应该说,在多数情况下,乞讨行为并不招人喜欢,尤其是当有欺骗性乞讨存在,甚至强制利用未成年人乞讨而为自己牟利时,乞丐和他们的乞讨行为就更容易让人联想到肮脏和丑恶。但是招人厌恶、即使是多数人厌恶也不能成为禁讨的依据,因为所有公民享有平等的权利,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生活和从事各种活动。在其具体行为未经具体判别确认非法的情况下,任何人都不应该因某一特定身份和从事特种活动而被宣判为社会的异己者。同时,城市是大家的,而不是所谓某一阶层的城市。因此尽管乞丐的存在影响市容环境和有碍观瞻,乞丐一旦表现为群体,也容易引起社会治安问题,但无论是城市的市民还是城市的管理者,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也没有权力把没有具体犯罪行为的乞丐群体作为“异类”而驱逐出城市。
在现实的社会条件下,对流浪者和乞丐的救助,恪守自
愿的原则确实给城市管理带来了困难,这是对城市管理水平的考验,也是社会发展水平的检验。如果坚持实施自愿求助,其结果就是职业乞讨现象自由泛滥,市容受污,市民被扰。因而突显法律治理的缺位与管理的不完善。
当然面对乞丐群体对社会秩序所造成的危害现象,也不能束手无策,放任不管,只是任何措施都必须遵守国家法律,符合公平原则,尊重管理对象的权利为前提。根据“法无明文禁止公民皆可为”的基本宪政精神,无论是不得已而为之还是出于自愿,乞讨行为本身无疑归属于法律无明文禁止的公民自由范围。但笔者认为职业乞丐的增多已经成为需要公共权力介入的公共问题。自洛克划分“群已权限”开始即便是自由主义者都不得不承认公民的自由必须以不影响他人的自由为限度。事实证明,职业乞丐的增多滋生了“强行乞讨”和“欺骗性乞讨”等损害施舍者权益、侵犯他人权力的行为,也容易堕落为严重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的犯罪行为。这正为公共权力的介入提供了正当性和可行性。因此,笔者建议治理职业乞讨应采取以下方法:
首先,相关部门要加强探索和出台对城市流浪乞讨人群管理的新办法。其中在做好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同时,重点打击职业乞讨和组织唆使未成年人流浪乞讨的“幕后人”,依法严惩欺诈骗讨、强讨强要,甚至带有抢劫、偷窃等危害公共秩序和犯罪行为为乞讨者,针对具体
人的具体违法行为,通过具体司法过程进行打击,这样既符合法治原则,也能够遏制恶乞等不良现象,起到震慑作用。
其次,我们可以通过媒体的宣传,揭露职业乞讨的丑恶现象和其危害性,或以政府的名义向市民发出公开信,教育市民认真识别乞讨者的真伪,不向假乞丐施舍,以断其“乞讨致富”的财路,也鼓励真正需要救助者主动走进救助站来接受救助。
再次,能否在现行社会管理中,将所有乞讨者通过行政管理加以分门别类,形成网络管理,对的确有乞讨要求又拒绝救助,情况符合救助对象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颁发短期的行乞许可,教育市民向有证者施舍,无证者不施舍,这样既让乞丐享有乞讨的自由,又让市民享有施舍的自由,职业乞丐就会因“无证经营”而失去市场和生存土壤,乃至自消自灭。
决定一个社会中职业乞丐数量的不是乞丐自己,而是政府的治理能力与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所决定的。真正的治本之策还在于改善社会管理和底层公众与弱势群体的生存状况。这是中国在加强经济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必须处理好矛盾,解决好的问题。所以,我们治理的准则应当秉承:教育好逸恶劳的人,救助生活无着的人,安置无家可归的人,保护好未成年的人,打击违法犯罪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