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电子证据法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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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子证据法学论文

1、引言:

随着电子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广泛运用,互联网络的逐渐普及,是电子商务的发展,各种电文资料的大量使用,使得电子证据逐渐成为新的诉讼证据之一,在目前发生的大量民事纠纷案中,如网络作品著作权纠纷案、网络名誉权纠纷案、电子合同纠纷案、网络服务质量纠纷案等,这些案件的证据形式主要都是电子证据。电子证据的影响越来越大,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在我国,虽然某些法律法规对电子证据有一定的规定,但这些零星的规定仅能肯定到电子证据在我国的合法性,却没有解决根本电子证据立法的本质问题。由于电子证据是属于新生事物,跟我国目前现行的一些证据规定存在在明显的冲突或不平衡,目前沿没有统一的电子证据立法是一个缺陷,也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2、电子证据概念的概念与特征关于电子证据的概念研究,在国外已经非常成熟,虽然有时在具体到某一领域的时候产生一些其他的称谓,但在对其涵及外延的把握上,一般来说并没有多少分歧。但在我国,作为程序法的核心——证据制度,无论在民事、刑事还是行政诉讼方面,电子证据这方面的容缺失非常大,一是因为电子证据本身的复杂技术特点,二是因为我国的学者对电子证据的涵及外延的理解上存在着许多分歧,各学派的观点十分混乱。在这些有关电子证据概念的各种不同观点中比较分析中明确电子证据概念的问题是十分有必要的。

2.1 目前国有关电子证据概念的几种观点:

(1)计算机证据说这观点认为电子证据的实质就是计算机证据,认为“电子证据,也被称为计算机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或者“电子证据又称计算机证据,是指以其储存的文字、数据、图像、声音、程序等电子化信息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电子物品或电子记录。”由于计算机在我国已经得有一定程序的普遍了,并且这观点能够概括电子证据的大部分表现形式,所以这种观点在学术界还是有很高的支持率。尽管是这样,但这观点只是从运用的设备名去审视电子证据,并没有从本质上去把握其含义,因此将电子证据界定在计算机证据的做法,有点以偏概全的味道。就像是现在人们常用的数码相机、数字摄像机,这些设备不是计算机,它们可以不依赖计算机就可以产生或存储计算机能识别的各种图像、视频信号,它们产生的数据算不上是计算机证据,但却是十分典型的电子证据之一,别在我们的民事纠纷案中作为证据的运用越显普遍。所以,“计算机证据”这个概念在设置名上来定义有一定合理,但并没有从实质层面中归纳出所有电子证据的共性,不能够概括全部电子性的信息资料,不妥帖。(2)数据电文说在这个信息化的时代,全球的电子商务在飞速发展,“数据电文”这个术语就应运而生。1996 年12 月16 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85 次全体会议通过了《电子商务示法及其颁布指南》,该法第1 条明确了其适用围,即“在商业活动方面使用的,以一项数据电文为形式的任何种类的信息”“数据电文系指,1 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

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电子、电报、电传或传真。可能是受到上述文件的影响,我国一些学者在讨论电子证据时往往将其理解为电子商务过程中产生的数据信息,就像有人认为,“电子证据是指订立合同的交易主体通过网络传输确定各方权利义务以及实施合同款项支付、结算和货物交换等的数码信息。”对于这个观点,本人认为有些不对。第一,数据电文说给人一种“电子证据只局限于电子商务的唯一领域”的错觉,而事实上,在电子商务领域之外就像是民事活动、刑事以及行政领域中经常会涉及电子证据的问题。可能在现阶段,电子商务中产生的电子证据要比其他社会关系中产生的数量要多很多,但也不可以这样就认为电子证据就是电子商务中产生的证据。第二,数据电文说给人一种“重视先进通信技术忽视传统通信技术”的味道,因而容易忽略一些传统普遍存在的通信手段所产生的电子证据,如电传、传真等。(3)网络证据说国还有学者认为电子证据是基于网络空间的数据信息。如有人认为,“电子证据也称为计算机证据、网上证据,是指以数字形式保存在计算机存储器或外部存储介质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数据或信息。”但本人认为这种观点忽略了存在于网络之外的大量电子证据。的确,网络为这些电子数据提供了新场地,提供了更为广泛的虚拟空间,但数据的容与性质并不会因些而改变,如一些在单个计算机中产生的数据信息,将其传输到互联网上会提高其流转速度及共享的程序,但该数据的容及性质并没有发生改变。因此,本人觉得电子证据上面戴这个“网络”的帽子是显然不对的。2.2 对各学说的理性分

析分析以上国各种观点可发现,以上几个概念都不合理,基本上都以表现去定义电子证据,不能充分表现电子证据的本质涵义,容易导致概念在外延上不能概括所有不同形态的电子证据。本人觉得要界定电子证据这一概念应该要注意几点:(1)充分理解“电子”这一词。“电子”这一词应理解为“电子形式的”“电、子的” ,即理解为“以电子技术为基础,包括电子形式、光学方式等各类类似的手段” 。毕竟现代电子技术大致经历了微电子技术、光电子技术两个阶段的发现,我觉得以这两种主要形式去定义比较适合。(2)注重信息处理的整个过程。在各种有关电子证据的定义上,基本上都将其局限在产生与储存的阶段,而信息处理的完整过程是包括产生、传送、接收和储存,每一环节都应该得到概括。(3)有相关的信息容。只有信息处理过程中产生的信息容与案件有关,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才能称得上电子证据,如果无信息容而只有外部形式工,不能称为电子证据(4)应体现在诉讼中。电子证据是一种证据类型、一个法律术语,应在诉讼中有其作为证据的意义存在。所以,本人认为电子证据是指在电子方式、光学方式及其他类似手段所产生、传送、接收、储存的,能在诉讼中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数据信息。 2.3 电子证据的特征与其他传统的证据形式相比,电子证据具有如下特征:(1)高科技性。相对于传统证据,传统证据信息处理相对简单,一般系物理手段或者化学手2 段,如书面上的文字是通过人的动作与及借助书写工具而形成,过程相对简单。而电子证据的信息产生、记录、传输、储存等过程都是运用到科学性的技术,如计算机技术、通信

技术,并且技术的科技含量在社会的发展中慢慢提高。(2)无形性。跟传统证据的对比,就以书证为例,其载体一般为纸,记录方式是人为的书写动作,书写容是人们都熟知的文字。而电子证据并不是采用传统的记录载体,而是以磁性介质、光存储介质等;记录的方式也不是传统的书写动作,而是更为科学性的如电磁效应、光效应等等方式。但电子介质上的电子信息必须借助一定的电子设备或者系统才能够被人们所感知,所以电子证据具有无形性。(3)易于被复制、伪造以及破坏现代高科技手段既可以被用于探知事实真相,也可以被用于歪曲事实、掩盖真相。电子证据能够被无限制地、快递地复制,并且复制时只需要比较简单的设备,不需要传统的复制工具,而且复制前后的两个证据几乎没有任何区别。这一点,使得法律上有关证据“原件”的规定在实施时受到了挑战,也使得对电子证据的真伪识别成为难题。并且电子证据存在的介质容易受到外界的电磁影响而受到干扰甚至破坏,并且破坏后也不易察觉,这一种比较于传统文书是一大缺点。(4)多媒体性。传统书证一般只能记录文字、图形、静态图像等,电子信息则表现明显的多媒体我,它不仅可以表现为一般的文本、图形、图像,还可以表现为音频、视频、动画等。总的来说,电子证据具有高科技性、无形性、易于被复制、伪造、破坏以及多媒体性。3、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对于现在我国在电子证据这方面的学术研究、立法以及司法活动来说,目前争议最大的问题是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问题,即电子证据应该划入哪种证据形态中。毕竟不同的证据形态往往适用不同的证据规则,这对于

电子证据在诉讼中的运用显得非常重要,因此讨论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问题是非常有必要的。3.1 目前我国有关电子证据法律定位的各种观点(1)视听资料说早期人们一般认为电子证据属于视听资料,这也是我国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基本看法,并一直延续至今。1982 年《民事诉讼法(试行)》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视听资料的名称和地位,1989 年的《行政诉讼法》、1991 年的《民事诉讼法》和1996 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相继接受并肯定了视听资料的独立证据地位。(2)书证说近年来,由于电子商务的兴起,许多学者在借鉴外国电子商务法律文件中的经验,提出了“电子证据系书证”的新观点。例如有人援引1982 年的欧洲理事会的《电子处理资金划拨》秘书长报告以及1982 年的英国A·克尔曼、R·塞泽的《计算机在法庭上的地位》,指出其中已经明确计算机记录相当于书面文件作为证据的看法,进而认为将电子证据划入书证更符合其特点和国际规。(3)物证说在我国,只有少数人主电子证据系物证。如有人提出,电子证据在不需要鉴定的情况下属于书证,“但有时也可能需要鉴别其真伪,故也可能成为物证” 。3 另有人则认为,物证有狭义的物证与广义的物证之分,电子证据应属于广义的物证。前者实际上是附条件的物证说。后者虽然批出电子证据为物证,但并非指三大诉讼规定“物证” ,而是学理上的广义实物证据。(4)鉴定结论说鉴定结论说也是极少数学者的看法。它主要是从转换的角度得出的结论。如在《国际货物买卖法》一书中指出,“……如果法庭或诉讼当事人对电子数据的可信性有怀疑,可以

由法庭指定专家进行鉴定,辩明其真伪,然后由法庭确定其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5)独立证据说独立证据说代表了一种最新的思潮。这一观点认为,任何一种传统证据都无法将电子证据完全囊括进去,电子证据在司法活动中将起到越来越大的作用,而法律应有一定的前瞻性,因此应将电子证据增加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类型。还有人从构建有利于电子商务法律环境的角度,也得出了类似的结论。“电子证据显然有其自身区别于其他证据的显著特征,它的外在表现形式亦是多媒体的,几乎涵盖了所有的传统证据类型,把它塞入哪一类传统证据都不合适。而所有电子证据均以数据电讯为交易手段的,以商事交易的现实需要来说,完全有理由将其作为一种新类型证据来对待,确立起电子证据自身统一的收集、审查、判断规则,为电子商务关系的法律调整提供一个完整的法律平台。” (6)混合证据说混合证据说认为电子证据既不属于某一种传统的物证,也不是独立的新型证据,而是若干传统证据的组合。据我们了解,平先生在《计算机犯罪问题研究》一书率先提出“混合证据说” ,他也是目前持此观点的极个别学者。该书中将电子证据分为四类,即书证、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与鉴定结论证据。 3.2 对国各观点的理性分析通过分析上述各观点,目前国有关电子证据法律定位的各种观点似乎都有一定道理,但观点的认识都不太全面,因此有必要多角度、本质性地为电子证据作好法律定位。而在本人看来,并不能简单地将电子证据划归为某一类传统证据或独立到一个新的证据类型上,都是不太科学并且不切实际的做法。本人对于

电子证据法律定位看法是认为它不是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而是分别属于七种传统证据类型,电子证据只不过是传统证据的高科技形式,其本质上来说跟传统证据的意义上是一致的,都是为了证明案件事实的存在。电子证据的适用规则就要看其在诉讼中作为哪一种证据存在而适用而定。4、电子证据的认证问题认证是指法官对庭审中双方当事人提供并经过质证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和综合分析,确定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诉讼活动。由于目前没有成文的认证

规则指导法官认证,实践中法官的认证方式多种多样。根据当前理论界对认证方式的研究及市第二中级法院所作的一项调查,目前在审判实践中运用得比较多的是“两步认证法” ,即法官对证据的谁过程分为采纳和采信两个阶段。换句话来说,就是将认证容分为两部分:一是确认某个证据能否获准进入审判活动;二是确认某个证据的真实性及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序。对于电子证据这一种新型的证据在诉讼案件中也会涉及到电子证据的可采性与证明力问题的认定。4.1 电子证据的可采性认定电子证据是否具有可采性,主要看电子证据的合法性及其与待证事实的关联4 程序。而且对于电子证据而言,凡是其生成、取得等环节不合法,且其不合法程度足以影响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或某一重大权益,则可考虑对其加以排除,即不予采纳。一般来说,在确定某项电子证据是否应予采纳时,由此可见,合法性标准与关联性标准是判断电子证据可采性的难题。应考虑如下因素:(1)若没经过相关有权机关行使及法律程序的,通过非法窃录、监听等方式获得的电子证据,也可以视情况考虑给予采纳。世界上大

多数国家都把秘密侦查法律化,秘密侦查获取的证据材料也被法律承认其合法性,并在法律程序中加以采纳。在国有些学者为窃录、监听等方式属于秘密手段,它不可避免地会涉及个人隐私、商业、国家等,主这种方式获取的电子证据应不予采纳。但本人认为现在电子犯罪危害性越来越大,并且电子犯罪不易侦查造成犯罪率逐渐升高,有必要将窍录、监听等这些秘密侦查行为视情况而定给予采纳。(2)通过非法搜查、扣押等方式获得的电子证据应不予采纳。高科技的计算机技术以及技术发展的日新月异,要对电子证据的搜查与扣押制定一个法律规十分困难,因而在目前我国还没有有关电子证据搜查与扣押方面的法律文件,侦查人员搜查与扣押电子证据主要应遵守《民事诉讼法》关于搜查、扣押的一般规定,对于那些由于无权搜查、明显超出搜查围、搜查与扣押的技术方法有瑕疵、搜查扣押方法严重失误导致重要网络系统瘫痪或出现数据错误以至丢失等严重情形而获取的电子证据,在原则上应不予采纳。(3)通过非核证程序得来的电子证据,在电子商务纠纷中不予采纳。电子商务的开展离不开一定的软件系统支持,而软件系统的可靠性对于交易安全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一些国家对电子商务所依赖的软件系统有特别规定,如新加坡授权一个专门机构对有关程序按照一定标准和步骤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就签发核证证书,该程序被称为核证程度,对于通过核证程序获得电子证据认定其具有合法性,推定其具有真实性和可靠性。因些对于那些未经核证程序获取的电子证据,在电子商务纠纷中不予采纳。4.2 电子证据的证明力认定所谓电子

证据的证明力,是指电子证据作为证明待定事实的价值大小与强弱状态或程度,即依证据事实对于待证事实所反应的信息的真假是否存在和程度。虽然不同的诉讼证据制度,对证据证明力的确定方式也不同,但对于证据证明力的认定存在一般原则。4.2.1 证明力认定的一般原则(1)自由认定为主、参照标准为辅在证明力的认定问题上,据我所知世界各国基本上都是遵循自由认定的原则。法律对证据证明力的方面没什么限制,基本全凭法官和陪审员理性地自由地判断。所以本人认为即使是在我国也应该遵循自由认定这个原则。自由认定虽然给予了法官评断证据证明力的自由裁量权,但换个方面来说也是对法官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为自由认定原则的前提是法官有丰富的个人经验,但需要顾虑到的的是,对于这种有着高技术背景的电子证据,多数法官因为年代的问题对信息技术了解的不多,也就谈不上在电子证据方面有丰富经验,这样他们就不能很娴熟地对其证明力作出认定了。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借鉴各种机关、行业组织或国际组织制定的有关信息技术的各种标准,用以指导、规法官在电子证据的认证方面更加准确的判断。这就是所谓的“自由认定为主、参照标准为辅”的原则。5 (2)平等赋予的原则一些学者认为,电子证据由于其脆弱性及易篡改的特点,使其安全性与真实性极易受到破坏,因而影响了其独立而直接地证明事物的能力。本人认为与电子证据脆弱性及容易篡改相关联的是电子证据的高科技性、精确性,若然相关学者有真正去了解过电子证据在保障方面的性就不会有上述说法。据我所知的,现在保障电子

证据的安全与真实性有多种手段,就如电子签名、文档加密、日志备份等等,为何只看到其脆弱性而忽视其区别于一般传统证据的高科技性呢。因些,本人对这种否认和降低电子证据证明力的观点感到不赞同,相反地,应给予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相等的平等待遇,不能因为电子证据的脆弱性而拒绝使用电子证据、或者不敢给予电子证据足够的证明力。此所谓“平等赋予”的原则。(3)综合认定的原则这是进行证据最终认定的一项总的原则,其同样适用于电子证据的认定。一般来讲,电子证据用于证明等证事实时通常不是孤证,只用一个电子证据就定案的情况是极为罕见的,而要对其进行最终认定,往往要结合该电子证据的一些附属信息以及其他证据,通过彼此的相互印证予以综合认定。4.2.2 电子证据关联程序的认定关联性,即相关性,指电子证据对待事实的影响,它主要表现在有无关联以及关联的程序大小。关联性主要是一个事实问题而不是法律问题。在法庭审理中,想要判断电子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如何,可以从以下方面判断:(1)判断所提出的电子证据想证明什么样的事实;(2)该电子证据证明的事实是否是案件中的本质问题;(3)该电子证据对案件实质性问题的证明是否有意义。 4.2.3 判断电子证据证明力高低的一般规则依据我国《电子签名法》第7 条的规定,电子证据与其他传统证据相比,其证明力是等同的。而对于同一案件事实存在着几份电子证据,并且每份电子证据的真实性都难以判断,应该遵守如下规则来判断其证明力:(1)经公证的电子证据,其证明力大于未经公证的电子证据。公证取证是指各方当事人为了以后

诉讼的需要,请求公证机关通过公证的方式,预先将某项证据确定下来的方法。我国法律对公证取得的证据承认其预决的真实性,除非有相反的证据推翻。公证的预决效力同样适用于电子证据,对电子证据进行公证保全也是目前较为有效的证据收集途经。因些,经公证的电子证据,其证明力大于未经公证的电子证据。但事实上,证据的公证促使是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采取的确认行为,而如果电子证据能够在法庭上提出,就不一定需要采取公证保全的形式,只要对方没提出相反证据,法庭就应该对该电子证据给予采集。所以公证证明力比较,却并不是电子证据举证的必经程序。(2)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电子证据,其证明力大于为诉讼目的而制作的电子证据。之所以作出这样的推定,是因为一般来说,正常的业务活动往往都有真实可靠的信息来源、可靠的软硬件系统,电子信息记录的产生、存储、处理、发送、接收各个环节都有很高的真实性,一般可以推定属实;而为诉讼目的而制作的电子证据往往是可能当事人顾及自己一方利益而制作出来可靠性不强的

电子证据,6 更有可能有造假情况发生,因而其证明力也低。(3)由中立第三方保存的电子证据的证明力最大,由不利方保存的电子证据的证明力次之,由有利方保存的电子证据的证明力最小不利方与有利方毕竟是属于诉讼中的双方当事人,与诉讼结果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益关系,其保存提供的电子证据帮有可能存在不真实性,甚至有可能扭曲案件事实。不利方的当事人所保管的可靠性要大一些,毕竟他要维护自己的个人利益;而有利方面的当事人所保管的可靠

性要小一些,他更可能更容易伪造或者改造电子证明令其对自己更有利。由于中立第三方与诉讼的最终结果并无利益上的纷争关系,因此其保存的电子证据的证明力最大。据本人认识所知,现在国有关电子商务与电子投资等方面,资金方面基本与第三方托管为保证。第三方托管的存在使得来往双方在利益的关系上有了明显的分割,也使后来产生的纠纷的处理方面有更好的操作。5、结语我国有关于电子证据的立法才刚起步,与证据法发达的国家相比相差甚远。立法思路上,由于我国证据立法本身不健全,可将电子证据规则的构建融入整个证据立法的进程中。立法模式上,我国针对电子证据的专门立法体系缺位,法典基础不足。因此可考虑先以部门规章、行政规章形式解决不同领域的电子证据问题,再过渡到出台专门性电子证据司法解释,最后形成单行电子证据立法。可以预见,将来的社会将是电子化、信息化技术全面改变人类的生活方式的时代。但技术的滥用使得人们利用新技术实现美好生活的同时有部分不良分子

利用高科技手段实施行为。因而电子证据在做为一种在法制层面用于维护人类享受现代科技的权利的工具,其重要性日益重要。因些完善电子证据相关制度,不仅要突破现有证据制度的限制,更要在法律与技术的结合点上创造性地结合,以推动观念上的转变和制度上的规。7 注释:注释:○红俊.电子证据的法律思考.《社会科学》2001 年第5 期.第58 页1 ○汪建成、广三.《刑事证据学》..群众2000 年版.第200 页2 ○ ”Data message”means information generated,sent,received or stored by 3 electronic,optical or

similar means including,but not limited to,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EDI),electronic mail,telegram,tel ex or telecopy.”翻

译所得,详阅 https://www.360docs.net/doc/b811133447.html,/cn-index.htm ○董杜骄.电子证据研究的认知点.《科技进步与对策》2003 年第1 期.第139 页 4 ○谦.论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人民司法》2002 年第4 期.第11 页5 ○.论计算机证据的几个问题.载《人民法院报》2000 年11 月7 日6 参考文献:参考文献:[1] 电子证据.平莉莉.清华大学,2007 [2] 数字证据与计算机犯罪.Eoghan Casey.美国.电子工业,2004 [3] 电子商务法导论.周忠海.邮电大学,2000 [4] 我国民事诉讼电子证据可采性研究.晓丽.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 -09-12 [5] 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新探-案件事实信息理论在电子证据中的作用.邱业伟程钰文丽吴斌霖.邮电大学法学院.[6]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证明力.何家弘.法律.2000 [7]网上支付中的法律问题研究.钟志勇.大学.2009 8

证据法学论文题目选题参考

https://www.360docs.net/doc/b811133447.html, 证据法学论文题目 一、最新证据法学论文选题参考 1、论推定在证据学中的运用 2、从证据法学的角度研析交通事故认定书 3、证据学问题的语言哲学[1]初步思考 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证据法学分析 5、从证据法学角度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对入院记录要求的瑕疵及对策 6、论证据学的学科定位 7、证据学与科学逻辑学 8、证据法学的启蒙——吉尔伯特的证据法思想 9、试述证据法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 10、证据学的根基 11、论中国特色证据法学体系的建构 12、证据法学中的表见证明理论初探 13、中国证据法学三十年(1978—2008) 14、诉讼证据法学 15、证据学中的一条生命线 16、犯罪故意认定的证据法学解读 17、把证据学打造成全人类的科学 18、证据法学理论基础论纲 19、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 20、证据法学理论基础:争议焦点及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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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学期末复习试题及答案(1)

证据学期末复习试题及答案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 2000—2001 学年度 第二学期“开放本科”期末考试 法学专业证据学试题 2001 年 7 月 一、填空题(每空 1 分,共 10分) 1.在我国古代,被确定为最主要的证据。 2.证明标准和一起,构成了证明目标。 3.证明对象指的是由法律规范所确定的、对诉辩请求产生法律意义的、应当由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证证人及其的安全。 5.通过传来证据可以发现并获得。 6.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 7. 根据诉论证据与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的关系,可将诉讼证据分为 和。 8.根据证据的来源,可以把证据分为和。 二、单项选择题(每小题 1 分,共 10 分) 1.法定的证据种类是法律按照证据事实的,对证 据所作的具体分类。 A.特点 B. 来源 C.表现形式 D. 本质属性 2.物证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或者 A.工具 B. 痕迹 C.票证 D. 枪支 3.对被告人的口供不能轻信,但经过查证属实后,成为定案的根据。 A.可以 B. 一律不能 C.有的能,有的不能 D. 一般不能 4.根据诉讼证据的,可以把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 据。 A.存在 B. 表现形式 C.来源 D. 证明方向 5.被告人供述一般都是 A.传来证据 B. 间接证据 C.直接证据 D. 辩护证据 6.刑事自诉案件的证明责任应当由承担。 A.人民法院 B. 被告人 C.自诉人 D.证人 7.鉴定结论在证据分类中属于 A.原始证据 B. 直接证据 C.言词证据 D. 实物证据 8.在行政诉讼中承担举证责任的是 A.原告 B. 被告 C.法官 D. 证人 9.下列不属于实物证据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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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学期末复习指导》 案例题参考答案 1.甲地A公司将3辆进口车卖给乙地B公司,B公司将汽车运回期间受到乙地工商局查处。工商局以A公司无进口汽车证明,B公司无准运证从事非法运输为由,决定没收3辆汽车。A公司不服该决定提起 诉讼。请问:下列哪一内容是本案受理法院的主要审查对象(D) A .辆汽车的性质 B.公司销售行为的合法性 公司购买行为的合法性 D.工商局处罚决定的合法性 2.在一行政诉讼案中,被告方某行政机关委托刘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刘律师为使案件胜诉,诉讼期 间调查收集了充分的证据材料。请问:下列关于刘律师做法的选项哪个是正确的(C) A.合适,因为刘律师有自行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 B.合适,因为刘律师需要代为承担举证责任 C.不合适,因为刘律师无自行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 D.不合适,因为刘律师的调查未经人民法院同意 3.某市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该市教育局主管招生工作的王某受贿案的过程中,除发现王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外,还发现王某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根据以上情况,请问:指控王某犯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首先应当承担证明其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的证明责任的,是哪些机关或人员 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责任的例外,是涉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案件。刑法第395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根据这一规定,对于此类案件,首先承担证明责任的仍然是控诉方,当控诉方收集到足够的证据证明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时,证明责任即转移到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身上,它必须说明或者证明差额部分的来源是合法的,若不能说明或证明,差额部分即以非法所得论。

证据法论文参考题目

以下题目仅供参考,也可以重拟题目: 第一、二、三讲证据法学的基本概念: 1.论证据概念(刑事诉讼法第47 条;民事诉讼法第条) 2.论证据法的体系与功能 3.司法证明方式与证据规则 4.论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关系 5.论证据可采性与相关性的关系 6.严格证明与直接审理原则 7.论证据的相关性规则 8.论证据的可采性规则 9.论证据能力规范 10.论证明规范 11.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 12.论交叉询问制度与证据规则 13.卷宗笔录的证据属性分析 …… 第四、五、六讲证明责任 1.论证明责任分配的依据 2.证明责任的概念解析 3.两大法系证明责任理论的差异 4.诉讼模式与证明责任分配 5.环境侵权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分配(结合法条和案例) 6.医疗侵权纠纷中的证明责任分配(结合法条和案例) 7.产品责任侵权纠纷中的证明责任分配(结合法条和案例) 8.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之证明责任分配(结合法条和案例) 9.劳动纠纷中证明责任的分配(结合法条和案例) 10.论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自由裁量之不自由 11.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证明责任分配(结合法条和案例) 12.我国非法证据排除中的证明责任分配(结合法条和案例) 13.罗森贝克之证明责任分配理论评析 14.汉斯普维庭之证明责任分配理论评析 15.论法官角色与证明责任的分配 …… 第七讲推定 1.论刑事推定 2.推定与证明责任的关系 3.论推定概念的重构 4.罗森贝克推定理论评析 5.论拟制与推定 6.论推定与间接证明 7.论我国民事证据规定中的推定 8.论推定在认定“明知”中的运用 9.论法律推定与事实推定 10.论证据法学中推定的分类

《证据学(本科必修)》2016期末试题及答案

《证据学(本科必修)》2016期末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每题只有一项答案正确,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 1.下列书证中,法院一般应当确认其效力,而不必进一步审查、质证的是( )。 A.某县民政局提供的书证 B.当事人提供的书证 C.公务员贾某提供的证言 D.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书证 2.反证是指( )。 A.能够证明当事人自己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 B.能够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C.直接产生于案件事实发生过程中的证据 D.能够证明对方当事入主张的事实不存在的证据 3.下列各项中,既属于直接证据又属于原始证据的有( )。 A.被告人认罪的供述 B.证人听到被害人喊救命的证言 C.赃物 D.鉴定结论的复印件 4.“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一规定体现了( )。 A.直接言词原则 B.证据裁判原则 C.自由心证原则 D.非法证据排除原则 5.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承担举证责任的是(/,√)。,, A.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B.证人 C.没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D.原告 6.在审查判断证据的各种方法中,辨认法是指( )。 A.对证据逐一进行个别审查的方法 B.对两个以上的证据进行比较,寻找其差异和共同点的方法 C.将若干个证据所反映的事实联系起来考察,确定它们之间是否协调一致的方法 D.在某一事物不能确定的情况下,组织曾与该事物接触过的有关人员加以指认与确定的活动 7.下列关于证明对象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程序法事实不属于证明对象 B.证据事实属于证明对象

证据法学案例分析题参考

证据法学案例分析题参考: 08年案情:肖某是甲公司的一名职员,在2006年12月17日出差时不慎摔伤,住院治疗两个多月,花费医疗费若干。甲公司认为,肖某伤后留下残疾已不适合从事原岗位的工作,于2007年4月9日解除了与肖某的劳动合同。因与公司协商无果,肖某最终于2007年11月27日向甲公司所在地的某省A市B区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安排其工作、支付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期间公司减发的工资、公司2006年三季度优秀员工奖奖金等共计3.6万元。 B区法院受理了此案。之后,肖某向与其同住一小区的B区法院法官赵某进行咨询。赵某对案件谈了几点意见,同时为肖某推荐律师李某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并向肖某提供了本案承办法官刘某的手机号码。肖某的律师李某联系了承办法官刘某。刘某在居住的小区花园,听取了李某对案件的法律观点,并表示其一定会依法审理此案。两天后,肖某来到法院找刘某说明案件的其他情况,刘某在法院的谈话室接待了肖某,并让书记员对他们的谈话内容进行了记录。 本案经审理,一审判决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相关费用;肖某以各项费用判决数额偏低为由提起上诉。二审开庭审理时,由于一名合议庭成员突发急病住院,法院安排法官周某临时代替其参加庭审。在二审审理中,肖某提出了先予执行的申请。2008年5月12日,二审法院对该案作出了终审判决,该判决由原合议庭成员署名。履行期届满后,甲公司未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肖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甲公司则向法院申请再审。 1.纠纷发生后,肖某与甲公司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 和解;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法院起诉。 2.诉讼中,肖某与甲公司分别应当对本案哪些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肖某应当对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①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②其受伤属工伤的事实; ③各项损失的事实;④未支付全额工资和奖金的事实。 甲公司应当对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①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②减少肖某住院期间工资报酬的事实。 3.二审中,肖某依法可以对哪些请求事项申请先予执行?对该申请应当由哪个法院审查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该裁定应当由哪个法院执行? 肖某依法可以对医疗费,住院期间的工资申请先予执行;肖某应当向二审法院申请;先予执行的裁定应当由B区法院执行。 4.若执行中甲公司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法院可以采取哪些与金钱相关的执行措施?对甲公司及其负责人可以采取哪些强制措施? ①法院可采取以下与金钱有关的执行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强制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的利息。 ②法院可对甲公司采取罚款的强制措施;对甲公司的负责人可采取罚款\拘留\的强制措施。 5.根据案情,甲公司可以根据何种理由申请再审?可以向何法院申请再审?甲公司申请再审时,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如何处理? 甲公司可以二审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为由申请再审;可以向某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执行程序继续进行。 6.本案中,有关法官的哪些行为违反了法官职业道德? 法官赵某向当事人泄露承办人信息;向当事人就法院未决案件提供法律咨询;法官赵某提出法律意见;法官刘某在居住的小区花园私下会见原告肖某的代理人。 11年案情:案情:2010年10月2日午夜,A市某区公安人员在辖区内巡逻时,发现路边停靠的一辆轿车内坐着三个年轻人(朱某、尤某、何某)行迹可疑,即上前盘查。经查,在该车后备箱中发现盗窃机动车工具,遂将三人带回区公安分局进一步审查。案件侦查终结后,

证据法论文1

传闻证据规则的理论与适用 摘要: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最重要的排除法则之一,它原则上要求在审判中排除传闻证据,证人证言须在法庭上接受检验,只有在符合法定的例外情形时才允许采纳庭外陈述。根据传闻证据规则,传闻证据一般不具有可采性,不得提交法庭进行调查质证;已经在法庭出示的,不得提交陪审团作为评议的依据。 关键词:传闻证据规则的一般规定、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传闻证据在我国的适用 传闻证据是指不是由陈述者在审判或者听证中作证时作出的陈述,在证据上将它提供来证明主张事项的真相。传闻证据是排除规则,即法庭原则上应当排除传闻证据的使用,只在少数例外的情形下,才会被采信。 一、传闻证据规则的理论 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最重要的排除法则之一。最早确立传闻证据规则的国家是英国。这和英国的陪审制度密切相关。在17世纪后期(1675-1690年),英国正式形成了传闻证据规则,而这一规则自然也为具有英国普通法传统的美国所继受。日本现行诉讼结构主要体现为以当事人主义为主,以职权主义为辅,吸收了大量英美法系的相关制度,

在其刑事诉讼法典中就明确确立了传闻证据规则,其第320条明确规定排除传闻证据的原则。而我国台湾地区也在“刑事诉讼法典”中确立了传闻证据规则,现行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第159条规定,被告以外之人于审判外之言词或书面陈述,除法律有规定者外,不得作为证据。①1700年,英国法院确立明确的传闻证据规则:如果证人能够亲自出庭作证的话,庭外陈述即使经过宣誓也不得使用。②直至今天,传闻证据规则发展为包括“传闻证据不可采”的一般规定和“传闻的例外”两方面的内容。 (一)一般规定 传闻证据规则又称传闻规则、反传闻规则、传闻法则、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最重要的排除法则之一,是指在诉讼程序中,除法律认可的例外情况之外,法庭原则上会排除将传闻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基础的一种证据规则。换言之,不论是以口头、书面或其他表达方式作出的任何庭外陈述,如果是为了证明其所述事实的真实性,除非属于法律所认可的例外情况,否则根据传闻证据规则是不能够被采纳的。简言之,即除法律规定情况外,传闻证据不具有可采性。 传闻证据规则的基本要求是“直接感知案件情况的人应当出庭作证”。在大陆法系国家,虽然传统上不实行英美法系国家意义上的传闻证据规则,但也存在类似的制度和规

本科法学证据学期末复习题库

证据学》期末复习题库 判断题: 16 周岁以上不满18 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力人,这 视为完全行为能是一种法律推定。X 外国法律和地方性习惯不属于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X 证明标准是证据制度的基础和核心部分。X 事实推定的必要条件是前提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有必然的联系。X B本案的鉴定人如果在诉讼开始之前就知道案件情况的,优先作为证人参加诉讼。2 证据必须具备客观性和关联性,但不需要合法性。X 无罪推定理论的内核是抓捕前任何人不能被称为罪犯。X 神示证据制度产生于封建社会时期。X K控诉式诉讼制度对应的是法定证据制度。X 非法证据规则有利于防止或减少冤假错案。2 J拘捕犯罪嫌疑人后应当在12小时内进行讯问。X 证明对象是证明制度的构成环节。2 鉴定人必须接受委托的鉴定工作,不能拒绝。X 直接言词原则包括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两个方面。2 D当事人主义原则主要盛行于大陆法系国家。X 刑事诉讼中的见证人属于鉴定人。X 神示证据制度根本不可能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X 适用推定必须以无相反的证据推翻为条件。2 自认可以向侦查人员作出。X L来源不明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责任的例外情形就是贪污贿赂案件。X 当事人自认的效力包括对当事人和对法院两方面的拘束力。2 T通过法律明文确立下来的推定,即法律要求事实认定者在特定的基础事实被证实时必须作 出的推断是事实上的推定。X 原告提出的证据都是本证。X 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2 制定证据规则有利于实现完全的自由心证。X 在同一个诉讼中,本证和反证可以同时为真。X 行政诉讼实行证明责任倒置的原则。2 法定证据制度是对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否定,是历史上的一大进步。X 询问被害人的地点只能在公安司法机关。X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立法最早产生于美国。X 精神病人不能做证人。X 神示证据制度是适应封建君主中央集权的政治需要建立的。X 证据的证据力包括了证据的可信性、可靠性和可采性。X 证据的收集是运用证据确认案件事实的前提。X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材料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2 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2 证明责任是指承担举证责任的人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X

浅谈电子证据证明力

浅谈电子证据的证明力 摘要:网络时代的到来让人类尽享文明甜美的同时,也开启了使得犯罪更加多样化的潘多拉魔盒。网络的隐秘性,无限性,便利性等特征,使得犯罪手段日益多样化,对犯罪分子的抓捕变得越来越困难,这就要求网络数据给予刑事诉讼足够的证据支持。另一方面,网络交易的迅速发展也产生了许多的纠纷,也产生了各种新型的侵权行为,这就要求在民事诉讼中对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大小给予说明。本文试图对电子证据的证明力问题作一番探讨。 关键字:诉讼电子证据证明力网络数据 正文: 一、电子证据概述 (一)概念 电子数据证据,也称计算机数据证据,是指依法收集与案件有联系的,利用计算机及其相关设备,以其记录的文字、数据、图像、声音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电子化数据①。 从信息学和计算机学的角度上看,电子数据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电子数据不仅包括与计算机相关的数据,还包括传真、电报等非计算机数据。狭义的电子数据是指以物理方式存贮在计算机系统内部及其存储器当中的指令和资料②。从该定义中可以看出,电子数据的产生和运用方式与计算机密不可分。实际上,狭义的电子数据就是数据电文中的电子资料交换、电子邮件以及其他由计算机产生、运行的电子资料。根据存在状态的不同,狭义的电子数据也可分为静态的存贮与动态的传输两大部分:静态部分是指存储在计算机硬盘或软盘上的资料,而动态部分则体现于局域网或互联网中的信息交流。 (二)特点 ①李苑、王萍·《物证技术学简明教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

电子数据证据具有以下显著特点:③ 1、科技性 计算机是现代化的计算工具和信息处理工具,其证据的产生、储存和传输都必须借助于计算机技术、存储、网络技术等,离开了高科技的技术设备,计算机证据无法保存和传输。如果没有外界的篡改或差错的影响,计算机证据能准确地储存并反映有关案件的情况。正是以这种技术为依托,使它很少受主观因素的影响,其精确性决定了计算机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而计算机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往往需要一定的科学技术,甚至是尖端的科学技术,并且伴随科技的发展进程会不断的更新、变化。 2、无形性 电子数据是以磁或光信号等形式存在的,它不像文字符号那样被人直接识别。人们可以将这些电子数据以对应的方式转换成数字信号,但单纯认读这些信号却无法了解其所代表的确切含义。 3、多样性 信息在计算机屏幕上的表现形式是多样的,它输出到计算机的外部设备上则与传统的证据极其类似,如打印到纸张上或以计算机缩微胶卷的形式输出,这都显示了它的复合性。尤其是多媒体技术的出现,更使电子数据证据综合了文本、图形、图像、动画、音频及视频等多种媒体信息。和普通的物证、书证的单一性不同,电子信息通过显示器展现在阅读者面前的不仅可以表现为文字、图像、声音或它们的组合,还可以是交互的、可编译的,因此电子数据证据能够更加直观完整地反映待证事实及其形成的过程。 4、易损性 当有人为因素的或技术的障碍介入时,电子数据证据极容易被篡改、伪造、破坏或毁灭,计算机数据或信息是非连续的,数据或信息被人为地篡改后,如果没有可资对照的副本、映像文件则难以查清、难以判断。非故意的行为主要有误操作、病毒、硬件故障或冲突、软件兼容性引起的数据丢失、系统崩溃、突然断电等,这些都是危害电子数据安全、影响数据真实性的原因。电子数据的处理、传输均以电磁、光信号等形式储存,体积极小,携带方便,而行为人往往具有各

证据法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1?证据法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1、某村村民李某与邻村村民赵某为争一头母猪诉至法院。李某在诉状中称我家养的一头黑色母猪于2003年10月15日丢失丢失前未配种。丢失后我向派出所报了案。2004年2月12日听说县水泥库旁有一头黑色母猪我前去看果然有一头母猪带四个猪崽2白1黑1花。我确认这就是我家丢失的那只就赶了回去。第三天赵某带人来我家说这头母猪是他的强行将猪赶走。为此我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我对这头母猪的所有权并判令赵某立即归还我家的母猪。审理中李某提出以下证据一母猪是2000年在镇上赶集时买的。二母猪因咬伤自家的小鸡被我用木棒将后腿打坏了留有白印。三邻居刘某证实2000年李某确实买了一头黑色母猪。赵某在诉讼中提出以下证据一该母猪是从邻居王家买来的。二由于母猪好跳圈被栓了个木块结果将后腿磨出白印记。三王某证实他确实卖给赵某一头黑色母猪。法院在审理中收集到以下证据一鉴定人的鉴定结论是母猪配种到下崽需115天黑色母猪生产白色或花色的猪崽只有用白色公猪配种才有可能。二李某现在的邻居朱某反映诉讼前听李某的妻子董某说他家的母猪是10月底丢失的。三镇派出所在2003年11月11日底台历页上记载“李某于10月30日丢失一头母猪黑色。”四法院对所争母猪的检查记录反映该猪为黑色两后腿内侧有白色印记。请问上述证据事实从法律上的分类分析各属于何种法定证据参考答案李某的证据一当事人陈述二物证三证人证言. 赵某的证据一当事人陈述二物证三证人证言. 法院收集的证据一鉴定结论二证人证言三书证四勘验笔录 2、2000年7月

13日凌晨在某公路上发生了一起交通肇事案。有以下证据一尸体、血迹、摩擦痕迹事故现场有被害人的尸体和被害人骑的摩托车尸体旁边有被害人的血迹。尸体不远处有汽车急刹车留下的磨擦痕迹二手表被害人手腕上的表已被摔坏时针指在5点50分三勘验结果侦查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勘验四照片侦查人员拍摄了一张现场全景照片五鉴定结果经法医鉴定认定被害人系被汽车撞击而死六有妇女张某作证她对侦查人员说事故发生时她行走在离事故现场50米处目击一辆解放牌大卡车撞倒被害人后逃离而去七里程碑事故现场不远处有里程碑记明事故发生地距A市15公里八A市某厂车辆一处漆皮新脱落的痕迹A市交通管理局查明5点50分左右曾有二辆解放牌大卡车经过事故现场处。其中有一辆为A市某厂车辆。经侦查人员察看该车上有一处漆皮新脱落的痕迹九A市某厂调度员证明司机刘某13日早驾车从B市返回A市下车后脸上有慌张的神色十出车登记表该登记表记明司机刘某13日早6点15分回厂2 十一询问笔录侦查人员询问刘某和与司机同车的赵某两人均承认他们当天早上发生过交通事故。请问从法律上的分类分析上述证据中哪些证据属于书证哪些证据属于物证哪些证据属于鉴定结论哪些证据属于言词证据书证2、7、10 物证1、8 鉴定结论5 言词证据6、9、11 3、个体工商户刘某领取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服装、百货。因经营服装亏损与他人合伙改营图书但未依法申请变更经营范围未申领特种经营许可证。县工商局决定吊销其营业执照并处罚款1万元。刘某对处罚决定不服向上级工商局申请复议上级工商局作出维持决定。刘某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处罚决定。诉讼中县工商局认为处罚决定并无违法和不当。问1

【毕业论文选题】证据法学论文题目

证据法学论文题目 证据法学是研究司法、执法等活动中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或者其他相关事实的规律、方法以及证据法律规范的。大家对证据法还不熟悉的话,可以看看以下证据法学论文题目,加深大家对证据法的印象。 1、人事诉讼档案证据调查收集主体原则研究 2、民事诉讼法修改与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分析 3、言词证据的审查与运用 4、我国刑事电子数据的证据规则及其完善 5、论基于证据体系构建的侦查取证模式 6、论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问题与完善 7、未成年人犯罪适用品格证据的立法与实证分析 8、刑事诉讼中鉴定意见证据能力的审查判断 9、浅析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证据收集权问题 10、关于刑事电子证据问题的思考 11、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调查分析--以B市检察院为例 12、证据规则体系及其中国构建 13、法外证据、超法证据与检察环节证据合法性审查 14、概率性证据研究中的认识悖论 15、电子证据的相关问题 16、技术侦查证据原件认定问题研究 17、我国品格证据的完善 18、浅析情态证据的价值 19、科学证据在庭审中的排除与运用趋势 20、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局限性 1

22、浅论技术侦查人员的证据意识 23、检察环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完善 24、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的历史及问题分析 25、电子商务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认定规则探讨 26、我国民事证据保全制度的价值 27、关于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中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思考 28、刑事证人证言的可信性问题研究--以美国证据法中的证人弹劾制度为视角 29、论测谎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基于证据法角度 30、强化狱侦人员证据意识初探 31、论电子数据证据的真实性认定 32、证据保管链条制度的诉讼功能分析 3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下讯问录音录像的功能和适用 34、论行政执法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建 35、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的困境与对策 36、海峡两岸刑事司法互助中的证据问题 37、中国法视野下的品格证据基础理论及发展理路 38、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构建路径探讨 39、审判视角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运行实效与进路优化 40、以审判为中心对检察环节非法证据排除工作的影响及其应对 41、论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隐匿证据的法律责任问题 42、侦查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证据属性及其规范 43、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下的私人取证 44、未成年犯罪人品格证据制度的本土化构建 45、诉讼化视角下减刑、假释证据规则的初步考察 46、辨认笔录的证据能力危机忧思--以庭审实质化情境下证据的审查运用为视角 2

证据学期末考试模拟试题

《物权法》试题 第1页(共6页) 《物权法》试题 第2页(共6页) 试卷编号:5254 座位号 浙江广播电视大学2013年秋季学期开放教育本科期末考试 《物权法》模拟试卷 2014年1月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 A .土地承包经营权 B .抵押权 C .土地使用权 D .地役权 2.为避免绕远,与他人协商通过他人土地直接到达自己的土地,其所享有的通行权属于( )。 A .相邻权 B .地役权 C .地上权 D .土地使用权 3.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 .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 B .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 C .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 D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登记时设立 4.甲购买乙的一辆二手车,但双方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甲付款购车后,驾驶该车到某汽车空调配件经销部丙处,购买汽车空调配件并安装。安装好并付清款项后,甲驾车离开。途中,因空调泵线圈短路引起电源线起火造成火灾,该车被全部烧毁。经有关部门认定丙作为汽车空调提供者对火灾负有间接责任。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 .甲和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未生效,因为双方没有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B .甲取得该车的所有权,因为动产所有权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C .甲不能向丙请求损害赔偿,因为其不是该车的所有权人 D .甲不可以向丙请求损害赔偿,因为该车转让没有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5.权利质权的标的可以是( )。 A .债权、汇票、存款单、股票 B .支票、存款单、名誉权、专利权 C .商标权、仓单、债券、荣誉权 D .汇票、提单、本票、继承权 6.有关留置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 .承运人为取得运费对承运的扶贫物资可行使留置权 B .保管人为取得保管费对保管的救灾物资可行使留置权 C .加工人为取得加工费对加工物可行使留置权 D .在所有人未交付修理费的情况下,财产侵占人可以行使留置权 7.甲向乙借款,将自己的母马出质于乙,在交付母马时,亦交付了马鞍和马鞭。在质权存续期间,母马生下小马驹,因甲到期无力还款,乙欲行使质权。乙行使质权的范围应为( )。 A .母马 B .母马、小马驹 C .母马、小马驹和马鞍 D .母马、小马驹、马鞍及马鞭 8.根据《物权法》规定,下列财产中不可以作为抵押权的客体的是( )。 A .在建房屋 B .某大学的教学楼 C .企业的生产设备、原材料 D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9.共有人对共有关系的性质发生争议,无法查明到底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时,应当推定为( )。 A .按份共有 B .共同共有 C .个人所有 D .公共所有 10.对于区分所有人的建筑物,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 .区分所有人对整个建筑物享有共同所有权 B .区分所有人得就共有部分请求分割 C .区分所有人得就共有部分的权利可单独转让 D .共有部分的修缮费用及其他分担,由各区分所有人按其专有部分所占比例分担 二、判断题(对的打√,错的打×,每小题2分,共20分) 1.航空器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 ) 2.以汽车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 3.抵押物依法被继承或者赠与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 ) 4.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 ) 5.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 ) 6.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权属证书为准。 ( ) 7.在我国,土地只能属于国家所有,其他主体不能成为土地所有权人。 ( ) 8.当事人可以约定相邻权的内容。 ( ) 9.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 ) 10.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

论电子证据可靠性之判断要领

劳动保障世界 35 论电子证据可靠性之判断要领 解少君 (金华职业技术学院,浙江 金华 321007) 【摘 要】电子证据在现代信息交流和传递中所占比重逐渐增加,判断电子证据的可靠性是采信证据的前提,而电子证据本身具有无形性和易修改性,所以电子证据的可靠性主要从外围的辅助性要素进行判断和识别,并形成了自身的特殊的证据规则。【关键词】电子证据;可靠性;完整性;鉴别力 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普及,利用电子计算机和网络设备进行信息传输、记录和处理的行为急剧增加,电子商贸活动和其他许多基于网络的人际交往大量出现,电子文件已经成为传递信息、记录事实的重要载体。当发生纠纷或案件,相关的电子文件就成为重要的证据。这些电子数据式电子文件在作为证据意义上加以利用时则被作为电子证据,亦即被作为证据研究的、能够证明案件相关事实的电子数据。通常将“电子证据”定义为:被作为证据研究的、能够让明案件相关事实的电子文件。电子文件是基于电子技术生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磁盘等载体的内容可与载体分离,并可多次复制到其他载体的文件。其基本特征具有数字化的存在形式,不固定依附特定的载体,可以多次原样复制。 一、电子证据可靠性之支持 电子证据具有双重性,除具有高科技性、无形性、多媒体性、隐蔽性、易保管、便于使用,收集迅速,易于保存,占用空间少,传送和运输方便,可以反复重现,作为证据易于使用、审查、核对,便于操作等特点,但电子证据也具有复合性、易破坏性、隐蔽性和科技性,容易被删除、修改和伪造等特征,必须在其运行的各个环节辅助证据加以证明。对电子证据可靠性的认定可转移为对其他因素可靠性的认定,通过对其他因素可靠性的认定来推定某一电子证据具有可靠性。常见的情况有三种:第一,通过认定某一电子证据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具有可靠性,而推定该电子证据具有可靠性;第二,通过认定某一电子证据系由对其不利的一方当事人保存或提供的,而推定该电子证据具有可靠性;第三,通过某一电子证据系在正常的业务活动中生成并保管的,而推定该电子证据具有可靠性。 首先是电子完整性要求,完整性是考查电子证据证明力的一个主要而特殊的指标,包括电子证据本身的完整性和电子证据所依赖的电子系统的完整性。电子证据本身的完整性涉及形式上的完整性和内容上的完整性。形式上的完整性是指电子证据必须保持生成之时的原状,包括格式调整在内的任何更改都将视为完整性受到损害。而电子证据内容上的完整性是指电子证据自形成之时起,其内容保持完整、未遭到非必要的添加或删除,非必要的添加或删除是指对电子证据进行了关键性的更改。 其次存储介质的系统流程完满性,电子证据的电子证据是一种以信号形式存在的客观内容,它不具有直观性。任何电子证据都存在于特定的系统,它必须符合原始介质中的系统运行规律。这种系统规律为我们鉴别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提供了依据。同时,原始介质中还存在大量与电子证据相关的附属信息、电子痕迹等,它们对于查明电子证据的形成过程及来源具有重要作用。即使是电子证据经过伪造、篡改,在原始介质中也必然因为留下痕迹而被鉴别出来。电子证据在证据形式上有其技术特性。 二、电子证据可靠性之判断 首先是从电子证据的生成方面来考查其是否可靠,需考虑电子证据是否按常规程序自动生成或人工录入、生成或录入电子证据的系统是否处于正常控制下、自动生成电子证据的程序是否可靠、录入者是否按照操作规程并按可靠的操作方法合法录入等等。其次是从原始存储介质上进行考察在原始存储介质无法封存、不便移动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返还时,提取、复制电子数据是否由二人以上进行,是否足以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有无提取、复制过程及原始存储介质存放地点的文字说明和签名。从刑事诉讼对电子证据的审查要求来看,基本上可以确立电子证据举证应当同时提交“原始介质”与“打印件”的双重举证原则。再次是从电子证据的传送来考查其是否可靠。需考虑电子证据在传递、接收时所用的技术手段或方法是否科学、可靠,传递电子证据的网络运营商等中间人是否公正、独立,电子证据在传递过程中是否加密,有无可能被非法截获等。从电子证据的收集来考查其是否可靠,不同来源的电子证据其真实可靠性往往不同,即使是同种来源的电子证据,也可能因各种原因而具有不同的证明力。因此,考查电子证据的可靠性须考虑电子证据的收集者是否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收集提取电子证据的方法是否科学可靠。面对网络中浩如烟海的电子证据,收集者在决定取舍时所采用的方法是否科学可靠,所经历的过程是否客观合法等等。 所以我国《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存储介质”应为“原始存储介质”。《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电子数据应当审查“是否随原始存储介质移送;同时,电子证据在证据形式上有其技术特性,电子证据是一种以信号形式存在的客观内容,它不具有直观性。因此,在法庭审理质证、认证活动中,将其

证据法期末考试复习题(案例)

证据法期末考试复习题(案例)

证据法期末复习指南(案例分析) 一、案情:于1998年5月借给B人民币2万元,但是A因为与B是好朋友就没要B立借据。还款期已过多时,B仍然不向A偿还该借款。A欲起诉B,但因没有证据就没有起诉。A非常愤恨,于是在B的房间里偷偷地安放了一台窃听器,录下了B对其妻子谈到了他曾向A借了人民币2万元的话语。于是,1999年2月,A提起诉讼,请求B偿还2万元的借款,并向法院提供了该证据。 问:(1)法院审查核实该证据是A通过窃听取得的,没有采纳该证据。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 (2)在案件审理过程中,B承认自己于1998年5月向A借了人民币2万元,法院可否根据B 的承认作出A胜诉的判决?为什么? 二、甲地A公司将3辆进口车卖给乙地B公司,B公司将汽车运回期间受到乙地工商局查处。工商局以A公司无进口汽车证明,B公司无准运证从事非法运输为由,决定没收3辆汽车。A公司不服该决定提起诉讼。 请问:下列哪一内容是本案受理法院的主要审查

对象?并说明理由。 (1)3辆汽车的性质 (2)公司销售行为的合法性 (3)B公司购买行为的合法性 (4)工商局处罚决定的合法性 三、案情:原告在沈阳某商厦买了一批黑木耳,发现质量不好,送技术监察局检验,鉴定为不合格,原告诉至法院,但被告否认原告在其商场购买。 问:(1)案件证明对象有哪些? (2)应当如何分明证明责任? 四、深圳市A公司将3套进口设备卖给长沙市B 公司,B公司将成套设备运回至长沙以后,被长沙市工商局查处。长沙工商局以A公司无进成套设备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B公司也没有准运证从事非法运输为由,决定对A公司和B公司进行处罚。A公司不服该决定提起诉讼。 请问:法院受理应当审查的主要对象是什么?并说明理由。 五、赵某被杀害在家中,侦查人员发现一个笔记本和一张纸条,但与案件几乎每一关系。侦查人员通过对笔记本和纸条的笔迹鉴定分析,最后找

论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

论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 摘要:本文在确认电子证据的可接受性基础上,分析了其作为一种新型证据所具有与传统证据类型不同的特点;以此说明在国内进行证据规则的立法时,应该将电子证据作为独立证据类型列入可接受的证据清单中。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以互联网为基础的电子商务迅猛发展,数字化通讯网络和计算机装置使得信息载体的存储、传递、统计、发布等环节实现无纸化。但是,这种信息载体的革命性变革也引发了诸多法律问题,单从程序法律角度来讲,就涉及到网上法律问题的管辖和电子商务中相关电子资料的证据力问题。而电子资料的证据力又与电子证据在证据法中的法律地位直接相关;从最近的学术资料中可以看出,电子数据的证据价值在法学研究与法学实践中得到相当的肯定,这也使得讨论电子证据法律地位问题的时机日渐成熟。 我国关于证据规则的立法一般是开列一份可接受的证据清单,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1)书证;(2)物证;(3)视听材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这类立法不象德国、日本等国的证据法那样可以自由提出所有有关证据,开放程度较低,致使经过计算机传输和处理形成的电子证据难以确定其证据价值和法律地位。由于网络安全和电子商务风险等方面的原因,人们对电子证据在生成、存储、传递和提取过程中的可靠性、完整性提出更高的要求。这种对电子证据可信度予以“高标准,严要求”的理念,足以表明电子证据不同于以往的证据规则,是一种全新的证据类型。 鉴于我国证据法的相对滞后性和不确定性,以及法学理论界关于电子证据的一些争议,本文针对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问题仍须阐明如下观点: 电子证据可以作为诉讼证据 电子证据是存储于磁性介质之中,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诉讼证据。反对电子证据作为诉讼证据的人认为,电子证据可能由于人为因素以及网络环境和技术限制等原因无法反映客观真实情况。但是其他传统类型的证据在真实性、可靠性方面也不是没有弊端的。例如,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一切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成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一切证据必须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成为定案的根据。这些规定表明任何证据都有其脆弱性,因此需要“查证属实”。依此逻辑,电子证据只要“查证属实”,就可以与其他证据一样成为诉讼证据。 证据的“可接受性”不仅是电子证据面临的问题,其他证据也不例外;诚然,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电子证据可否作为诉讼证据,但是这种日益普及的新事物已是无法回避。“实践中一切能反映案件真实客观情况的材料都可以作为证据。……我们唯一的出路只能是结合国际通用的证据规则对此予以应答”。从电子证据的可接受性方面看,可以从《联合国电子商务法范本》中找到佐证。该范本第九条第一款指出,在任何法律程序中,在应用有关

证据法论文

挑战传统证据法 随着人类社会逐渐步入网络时代,计算机技术高速发展,各种数据电文在现实生活中大量使用,使得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它具有不同于现行民事证据制度规定的七种法定证据的特点,我国《民事诉讼法》尚未将其列为法定的证据类型之一,学术界对于它的法律性质、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等方面也未形成统一的定论,它的出现对传统的证据法造成了很大的冲击。 一、电子证据的概念和特点 电子证据的概念目前国内尚无统一的定论,笔者认为,电子证据即计算机证据,是以数字的形式保存在计算机存储器或外部存储介质中,并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数据或信息。它是现代高科技发展的重要产物和先进成果,是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在诉讼证据上的体现,它最大的功能是存储数据和资料,能综合、连续地反映与案件有关的资料数据。它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七种法定证据相比,有如下的特点: (一)高科技性 电子证据是以一定格式储存在电子计算机硬盘、软盘或CDROM 等储存介质上的一段二进制代码,它的形成和还原都要借助电子计算机设备,它的产生、储存和传输,都必须以计算机技术、存储技术甚至网络技术为基础。电子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往往也需要一定的科学技术和借助相关的科学设备来进行。 (二)易被伪造、篡改和破坏 电子证据的产生、存储和传递都依靠一定的科学技术和设备,计算机登记、处理、传输的资料信息均以电磁浓缩的形式储存,当有人为的因素的或技术的障碍介入时,电子证据极容易被篡改、伪造、破坏或毁灭,而电子证据的特性决定了其被伪造、篡改后不留痕迹,而且从技术上很难查清和判断。在日益普及的网络环境下,数据的通信传输又为操纵计算机提供了更便利的机会,而行为人往往具有各种便利条件,更易变更软件资料,随时可以毁灭证据。而且因为非故意的行为如计算机操作人员的差错、病毒、硬件冲突或供电系统、通信网络的故障等环境和技术方面的原因,都会危害电子数据的安全,影响数据的真实性。 (三)复合性和外在表现形式的多样性 由于多媒体技术的出现,信息在计算机屏幕上的表现形式是多样的,它输出到计算机的外部设备上与传统的证据极其类似,这都显示了它的复合性。电子信息通过显示器展现在阅读者面前的不再是单一的数据、文字、图像或声音,而是图、文、声并茂,甚至人机交互处理,这种以多媒体形式存在的电子证据几乎涵盖了所有传统证据类型,它使电子证据能够更直观、清晰地反映待证事实及其形成过程。

浅论电子数据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毕业论文

浅论电子数据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 毕业论文 目录 摘要............................................................. I Abstract......................................................... I I 引言. (1) 1电子数据证据概述 (3) 1.1国外对电子数据证据的认识 (3) 1.1.1英美法系国家 (3) 1.1.2大陆法系国家 (3) 1.1.3国对电子数据证据的认识 (4) 1.2电子数据证据的概念 (5) 1.3电子数据证据的特点 (6) 2电子数据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认定 (8) 2.1电子数据证据可采性认定 (8) 2.1.1电子数据证据真实性认定 (9) 2.1.2电子数据证据的关联性认定 (10) 2.1.3电子数据证据合法性认定 (11) 2.1.4民事诉讼中对电子数据证据的可采性认定的规则 (12)

2.2电子数据证据证明力的认定 (14) 2.2.1 电子数据证据可靠性认定 (14) 2.2.2电子数据证据完整性认定 (15) 2.2.3民事诉讼中对电子数据证据的证明力认定的规则 (15) 3常见的电子数据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17) 3.1电子 (17) 3.1.1对收信人及发信人有争议的电子 (18) 3.1.2对容有争议的电子 (18) 3.2手机短信 (19) 3.3电子合同 (20) 4 电子数据证据在民事法律中的完善 (21) 4.1关于立法机关问题 (21) 4.2关于立法形式问题 (21) 结语 (23) 参考文献 (24) 致谢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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