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电子证据法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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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子证据法学论文

1、引言:

随着电子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广泛运用,互联网络的逐渐普及,是电子商务的发展,各种电文资料的大量使用,使得电子证据逐渐成为新的诉讼证据之一,在目前发生的大量民事纠纷案中,如网络作品著作权纠纷案、网络名誉权纠纷案、电子合同纠纷案、网络服务质量纠纷案等,这些案件的证据形式主要都是电子证据。电子证据的影响越来越大,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在我国,虽然某些法律法规对电子证据有一定的规定,但这些零星的规定仅能肯定到电子证据在我国的合法性,却没有解决根本电子证据立法的本质问题。由于电子证据是属于新生事物,跟我国目前现行的一些证据规定存在在明显的冲突或不平衡,目前沿没有统一的电子证据立法是一个缺陷,也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2、电子证据概念的概念与特征关于电子证据的概念研究,在国外已经非常成熟,虽然有时在具体到某一领域的时候产生一些其他的称谓,但在对其内涵及外延的把握上,一般来说并没有多少分歧。但在我国,作为程序法的核心——证据制度,无论在民事、刑事还是行政诉讼方面,电子证据这方面的内容缺失非常大,一是因为电子证据本身的复杂技术特点,二是因为我国的学者对电子证据的内涵及外延的理解上存在着许多分歧,各学派的观点十分混乱。在这些有关电子证据概念的各种不同观点中比较分析中明确电子证据概念的问题是十分有必要的。

2.1 目前国内有关电子证据概念的几种观点:

(1)计算机证据说这观点认为电子证据的实质就是计算机证据,认为“电子证据,也被称为计算机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或者“电子证据又称计算机证据,是指以其储存的文字、数据、图像、声音、程序等电子化信息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电子物品或电子记录。” 由于计算机在我国已经得有一定程序的普遍了,并且这观点能够概括电子证据的大部分表现形式,所以这种观点在学术界还是有很高的支持率。尽管是这样,但这观点只是从运用的设备名去审视电子证据,并没有从本质上去把握其含义,因此将电子证据界定在计算机证据的做法,有点以偏概全的味道。就像是现在人们常用的数码相机、数字摄像机,这些设备不是计算机,它们可以不依赖计算机就可以产生或存储计算机能识别的各种图像、视频信号,它们产生的数据算不上是计算机证据,但却是十分典型的电子证据之一,别在我们的民事纠纷案中作为证据的运用越显普遍。所以,“计算机证据”这个概念在设置名上来定义有一定合理,但并没有从实质层面中归纳出所有电子证据的共性,不能够概括全部电子性的信息资料,不妥帖。 (2)数据电文说在这个信息化的时代,全球的电子商务在飞速发展,“数据电文”这个术语就应运而生。1996 年 12 月 16 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 85 次全体会议通过了《电子商务示范法及其颁布指南》,该法第 1 条明确了其适用范围,即“在商业活动方面使用的,以一项数据电文为形式的任何种类的信息”“数据电文系指, 1 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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