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行业的税收筹划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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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行业的税收筹划探讨
摘要:上世纪八十年代改革开放后,我国进入了经济发展的黄金时期,各种各样的企业不断涌现,国民收入也不断增加。与此同时,企业融资和居民投资之间的不对称问题也刺激了金融行业的蓬勃发展。但是由于我国金融行业起步较晚,先天不足,进入20世纪后,发展一度面临困境。于是大多数金融企业开始追求转型,将目光放在了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率上,在保证资金来源的同时进行“节流”。这样一来,对于税收筹划的探讨便开始火热起来。
关键词:金融行业营业税银行
一、金融行业的构成与特点
(一)金融行业的构成
(1)银行业
银行业在我国指的是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银行是经营货币和信用业务的金融机构,通过发行信用货币、管理货币流通、调剂资金供求、办理货币存贷与结算,充当信用的中介人。银行是现代金融业的主体,是国民经济运转的枢纽,在金融行业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2)证券业
证券业是指从事证券发行和交易服务的专门行业,是证券市场的基本组成要素之一,主要由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协会及金融机构组成。并为双方证券交易提供服务,促使证券发行与流通高效地进行,并维持证券市场的运转秩序。在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今天,证券业对于国民经济的影响程度也越来越深。
(3)保险业
保险业是指将通过契约形式集中起来资金,用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业务的行业。保险业以保险公司为构成主体,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两大类。是国民经济的“助推器”和“稳定器”。
保险和银行、证券并称金融行业的三驾马车。是国家经济改革时期重要的产业项目,是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是以经济补偿的方式化解风险的最合理方式。
(二)金融行业的特点
(1)指标性
指标性是指金融的指标数据从各个角度反映了国民经济的整体和个体状况,金融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晴雨表。
(2)垄断性
垄断性一方面是指金融业是政府严格控制的行业,未经中央银行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允许随意开设金融机构;另一方面是指具体金融业务的相对垄断性,信贷业务主要集中在四大商业银行,证券业务主要集中在国泰、华夏、南方等全国性证券公司,保险业务主要集中在人保、平保和太保。
(3)高风险性
高风险性是指金融业是巨额资金的集散中心,涉及国民经济各部门。单位和个人,其任何经营决策的失误都可能导致“多米诺骨牌效应”。
(4)效益依赖性
效益依赖性是指金融效益取决于国民经济总体效益,受政策影响很大。
(5)高负债经营性
高负债经营性是相对于一般工商企业而言,其自有资金比率较低。
二、金融行业的税种构成
金融行业需要缴纳的税种主要包括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及附加。银行销售有金银业务,或者期货交易所在进行货物期货交割时还要缴纳增值税。这里介绍几个主要税种:
(1)增值税,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因此增值税并不是金融行业的主要税种,只是针对一些特殊情况进行征收,比如银行销售金银业务要交增值税,期货交易所在进行货物期货交割时就要交增值税,典当野销售死当物品,还有未经过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金融企业在租赁期满时租赁标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时也要交纳增值税。
(2)营业税
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银行的存贷款业务,保险市场的保险业务以及证券市场的投融资业务都是属于应税劳务的一种,应该缴纳营业税,营业税是金融行业的第一大税种,也是纳税筹划的重点对象。
(3)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金融行业所要缴纳的所得税按照实际利润额依照25%税率按月(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以下我们以银行业为例说明金融业的纳税筹划。
三、纳税筹划的意义
(1)税务筹划(Tax Planning)是指纳税人以税收政策为依据,在对企业发展战略和经营情况全面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对生产经营和投融资活动进行科学合理的周密安排,对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以达到合法降低税收成本的经济行为。
(2)商业银行税务筹划的意义
税务筹划具有很强的综合性,与商业银行所处的税收法律环境、具体的经营管理等密切相关。
因此,商业银行应当将税务筹划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来抓,将税务筹划融入到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之中。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纳税方案的适时性和有效性,才能节约税收成本,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整体目标。
(3)银行业可筹划税种说明
银行业税种中可筹划的主要有商业银行企业所得税、商业银行营业税和商业银行其他税种
四、商业银行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
(1)有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税收优惠以产业优惠为主,商业银行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有限。国债利息收入和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商业银行应当充分利用这一优惠政策。在名义利率相同的情况下,各商业银行的实际税负水平存在不小的差异,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免税收入占利润的比重不同。商业银行在进行债券投资决策时,应当考虑国债利息收入免税因素,需要用其它券种经过风险调整的税后收益率与国债的收益率进行比较,而不能简单地用两者的名义收益率比较。其它券种经过风险调整的税后收益率与国债的收益率进行比较。
例如:
有A公司三年期债券与三年期国债同时发行,B商业银行拟投资其中一种债券,这两种债券均为每年付息一次,A公司债券利率5%、国债的利率为4%。假设A公司债券没有信用风险折价。
表面上看A债券的投资收益率高于国债,但是由于A债券利息收入需要交纳25%的企业所得税。
因此A债券的税后收益率= [5%×(1—25%)] = 3.75%低于国债的税后收益率4%(国债利息收入免税)。
本例中,B商业银行应当选择投资国债。
(2)合理规划限制性支出
合理规划限制性支出(一)
新企业所得税法大幅提高了广告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扣除标准,规定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于商业银行来说,营业收入15%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基本能满足业务发展需要,因此应当合理安排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支出期间,除非战略的特殊需要,否则商业银行不应该让其在任何一个年度内超过营业收入的15%。
虽然超过部分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但是商业银行已经提前缴纳税金,丧失这部分资金的时间价值。
(3)合理利用暂时性差异
当商业银行需要出售资产筹资且有多项资产可供出售选择时,在选择具体出售资产的决策中应当考虑其对纳税的影响。
在其它因素相同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应该选择首先出售产生大量可抵减时间性差异的资产,最后出售产生大量应纳税时间性差异的资产。因为即使两项资产出售所取得的税前现金流量相同,但是两者的税后现金流量却相差很大。
按照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计算:产生应纳税时间性差异的资产出售,就会实现大量应纳税所得需要当期缴纳企业所得税,造成现金流出;产生可抵减时间性差异的资产出售,会产生大量损失可以抵减当期其它业务产生的应纳税所得,减少因缴税产生的现金流出。
例:
某商业银行由于短期资金紧张急需1亿元资金缓解流动性不足,该银行拥有A、B两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债券投资可以出售。A、B 债券现在的公允价值均为1.1亿元,而A债券购入成本为0.6亿元、B债券的购入成本为1.5亿元。假设预测未来半年内A、B两债券的公允价值将保持一致,该银行本纳税年度其他业务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亿元,可以弥补B债券出售损失0.4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