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告知书

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告知书
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告知书

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告知书

各餐饮单位:

为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燃气的餐饮服务经营单位(以下简称餐饮服务经营单位),是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当组织本单位建立并落实燃气设施管理及燃气使用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保证从业人员经安全培训合格后上岗作业。

二、餐饮服务经营单位应当配备燃气检测设备,定期进行燃气安全检查,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或者应急处置方案,保证从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知识。每日营业开始前和结束后要落实专人对营业区域燃气设施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营业期间至少每2小时进行一次安全巡查,并做好记录。

三、餐饮服务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用气场所、燃气储存场所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使用防爆型照明等电气设备,并将电器开关设置在场所室外。

四、餐饮服务经营单位应当使用合格的燃气钢瓶,不得使用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钢瓶供应多台灶具的,应当采用硬管连接,并固定用气设备。钢瓶与灶具连接使用耐油橡胶软管的,应当用卡箍紧固,橡胶软管中间应没有接口且长度控制在1.2米到2.0米之间;橡胶软管应当每2年更换一次,出现老化、腐蚀等问题的,应当立即更换;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

五、餐饮服务经营单位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应当使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单位供应的液化石油气,并签订安全供气合同,每次购气后留存购气凭证。严禁向无燃气经营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购置液化石油气。

(二)不得在高层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和通风不良的场所储存、使用液化石油气,不得在就餐区储存和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或者使用燃气直接加热食品。

(三)气相瓶和气液两相瓶专瓶专用,正在使用的钢瓶、备用钢瓶和空瓶应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

(四)不得将液化石油气瓶组与燃气燃烧器具布置在同一房间内,放置钢瓶和使用燃气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腐蚀性物品和使用明火。

(五)定期更换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和密封圈并留存记录,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不得超过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不得超过3年。

(六)存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7瓶以上15千克气瓶)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存瓶总重量大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应当设置在独立建筑内,且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气瓶间高度应不低于2.2米,不得有暖气沟、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

城南新区范围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合格供应企业名单:

1、盐城市级机关液化气站:开放大道南路190号

2、国伍液化气站:开放大道南路构港村3组

2017年8月26日

餐饮场所使用燃气基本安全要求(新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餐饮场所使用燃气基本安全要 求(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餐饮场所使用燃气基本安全要求(新版) 为规范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使用行为,有效遏制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事故,我厅与省安监局、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公安厅等相关部门联合制定了《餐饮场所使用燃气基本安全要求》,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餐饮场所使用燃气基本安全要求 一、基本要求 (一)建立健全安全用气责任制、用气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制定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制度、方案与燃气设施操作人员名单一并在燃气使用场所公示上墙。 (二)定期组织操作人员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掌握燃气的危害性、防爆措施及应急处置常识,熟悉燃气设施和消防设施的使用方法,熟知有关安全规定和应急处置流程。 (三)指定专人负责燃气设备的日常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

确保设备安全可靠运行,当发现燃气泄漏时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向燃气供应企业和有关部门报告。主动接受燃气供应企业的入户安检和安全用气宣传指导,对燃气供应企业安检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立即落实整改。 (四)餐饮场所燃气管路的设计、施工及燃气用具的安装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安装需满足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选择持有合法有效《燃气经营许可证》或《江苏省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的燃气供应单位供应燃气。 二、气瓶存放要求 (一)餐饮场所存放液化石油气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7瓶15千克气瓶)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存瓶总重量小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及裙房除外)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专用房间应符合《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规定(GB51142)。存瓶总重量大于420千克时或者采用瓶组强制气化的,气瓶间应设置在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的独立单层建筑。存放气瓶的

天然气安全告知书

仅供参考[整理] 安全管理文书 天然气安全告知书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第1 页共3 页

仅供参考[整理] 天然气安全告知书 **有限公司青年城物业: 为确保天然气正常、顺利、安全的送达到各位住户家中,物业管理单位应要求每位住户务必在通气前做到: 1、发放的安全贴以及燃气安全常识每位住户必须认证阅读,并熟记于心。 2、燃气安全贴必须张贴在醒目的地方,以便起到提醒作用。 3、燃气管道、燃气表以及其他燃气设施,个人严禁私自拆卸,拆修、改装,不听劝阻违规操作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 4、已违规操作的住户,务必请专业燃气安装人员安装,试压,以确保自己、家人以及他人安全。 5、正式送气之日,每户必须有人在家,一户不在会影响整个单元的送气情况,希各位住户为自己和他人提供方便。 6、由一户造成的整个单元无法送气,二次点火产生的费用每个住户自理。同时希望每个单元的住户相互转告、提醒、监督。 7、要求住户必须认真阅读燃气安全使用手册,并掌握燃气相应使用方法。 8、燃气站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相关燃气站制度,必须每天按时做好记录,每年做好不得少于两次的入户安全检查,做好每天的巡检工作。及时处理用户的跑冒滴漏问题。 9、咨询其他事宜,请到燃气站找燃气工作人员咨询。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天津大地燃气技术设备有限公司●工程部建设单位(代表签收):施工单位(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第 2 页共 3 页

仅供参考[整理] 安全管理文书 整理范文,仅供参考!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第3 页共3 页

天然气安全使用宣传告知书

天然气安全使用宣传告 知书 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天然气安全使用宣传告知书尊敬的天然气用户朋友们: 天然气既是一种清洁高效能源,也是一种易燃易爆气体,如果平时维护和使用不当会造成燃气泄漏等安全隐患。燃气一旦泄漏后,与空气混合到一定浓度就会形成爆炸气体,此时若遇明火,摩擦静电或接打手机,开关各种电器,极易造成爆炸等安全事故。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有关技术规范,为了您自身和左邻右舍的公共安全,现将安全用气知识告知如下: 1、天然气橡胶管长度一般不应超过2米,橡胶管不得穿越墙体或门窗,不得超期使用(一年半至少换一次),防止橡胶管老化、龟裂、漏气。 2、做饭时,厨房内必须随时有人照料,避免汤水溢出浇灭炉火导致天然气泄漏。儿童、老人不能单独使用燃气具。 3、外出或睡觉前,应检查灶前阀是否关闭;如长期不用燃气具,必须关闭表前总阀。 4、如遇供气突然中断,应将燃气具开关及灶前阀同时关闭,接到正常供气通知后方可使用。

5、住户应进行日常检漏。严禁明火检漏,常用的方法是:用毛刷蘸肥皂水涂抹燃气管各接口处,如有气泡出现,表明该处漏气,此时应立即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通知燃气公司进行处理。 6、严禁未通气用户擅自开启室内阀门,严禁任何人擅自开启或关闭燃气管道公共阀门。 ---------------------------------------------------- xxxx有限公司: 我已接到并全部阅读贵公司发放的《天然气安全使用宣传告知书》,并承诺按照宣传告知书内容安全使用天然气。 路(街)(小区)号楼单元楼户 天然气用户:(签字/盖章)

餐饮场所使用燃气基本安全要求正式版

Guide operators to deal with the process of things, and require them to be familiar with the details of safety technology and be able to complete things after special training.餐饮场所使用燃气基本安 全要求正式版

餐饮场所使用燃气基本安全要求正式 版 下载提示:此操作规程资料适用于指导操作人员处理某件事情的流程和主要的行动方向,并要求参加施工的人员,熟知本工种的安全技术细节和经过专门训练,合格的情况下完成列表中的每个操作事项。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为规范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使用行为,有效遏制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事故,我厅与省安监局、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公安厅等相关部门联合制定了《餐饮场所使用燃气基本安全要求》,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餐饮场所使用燃气基本安全要求 一、基本要求 (一)建立健全安全用气责任制、用气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制定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制度、方案与燃气设施操作人员名单一并在燃气使用场所公示上墙。

(二)定期组织操作人员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掌握燃气的危害性、防爆措施及应急处置常识,熟悉燃气设施和消防设施的使用方法,熟知有关安全规定和应急处置流程。 (三)指定专人负责燃气设备的日常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确保设备安全可靠运行,当发现燃气泄漏时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向燃气供应企业和有关部门报告。主动接受燃气供应企业的入户安检和安全用气宣传指导,对燃气供应企业安检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立即落实整改。 (四)餐饮场所燃气管路的设计、施工及燃气用具的安装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安装需满足国家相关技

餐饮业燃气安全使用管理制度范本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餐饮业燃气安全使用制度(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13473餐饮业燃气安全使用制度 Catering industry gas safety use system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为切实加强餐饮业燃气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燃气安全使用制度及规定: 1、应该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正确使用瓶装液化气或管道天然气; 2、应当落实燃气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燃气设施的使用、管理,适时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操作维护人员应当受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燃气安全知识; 3、使用燃气必须遵守有关燃气管理的法规、规章,并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等有关技术规范,所使用的燃气、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有

关质量标准,不得擅自拆改或超期使用; 4、餐厅、厨房内的燃气设施(钢瓶、减压阀、管道、法兰、接头、仪表、阀门、炉具等)必须每日检查,发现泄漏、阀门堵塞、失灵,胶管老化、破损等情况,应及时关闭阀门。检修时,不得在火险隐患未消除前使用明火; 5、餐厅、厨房和存放液化石油气的钢瓶的库房必须保持空气流通。不得将装有液化石油气的钢瓶倒置、加热、露天堆放; 6、液化石油气瓶应定期检查,应定期查看液化石油气瓶阀下的检验标志环,不应使用超期未检或报废的钢瓶。对于一般民用,YSP-35.5型(15公斤)液化石油气瓶每四年应检验一次,YSP-118型(50公斤)液化石油气瓶每三年应检验一次,对于使用期限15年的钢瓶应做报废处理;天然气计量调压装置应定期检测; 7、不得对气瓶瓶体进行焊接和更改气瓶的钢印或者颜色标记。严禁将气瓶内的液化石油气向其他气瓶倒装;严禁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8、燃气会导致橡胶和塑料老化,应使用专为液化石油气

最新整理餐饮业燃气安全使用告知书.docx

最新整理餐饮业燃气安全使用告知书 尊敬的燃气用户: 为切实加强餐饮业燃气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城市燃气安全管理条例》和《xxxx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餐饮业燃气用户,应遵守如下安全注意事项: 一、燃气设备、设施安全要求 1、餐饮单位必须到当地有《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部门申请设计、安装燃气管道及用气设备。 2、餐饮单位必须购买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等“三证齐全”的燃气用具,并且该燃器具是经与当地燃气进行了适配性试验的产品。 3、购买的燃器具应具有熄火保护装置。 4、使用燃气的厨房必须符合《建筑防火设计规范》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建筑防火等级为,安装燃气灶的房间净高不得低于2.2米;燃气灶与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10厘米. 5、购买的燃器具必须是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质量标准,不得私自拆改。 6、餐饮单位应与燃气供应单位签订安全用气协议,接受燃气公司的检查与管理。 二、管道燃气器具安全使用注意事项: 1、使用燃器具的人员,必须提前经燃气经营部门相关人员进行安全使用燃气的培训,并经安全教育登记签字。更换燃器具使用人员要重新进行培训。 2、燃器具使用人员,初次使用应认真阅读燃器具使用说明书,掌握燃器具的使用方法。 3、使用燃器具时,应先开点火棒阀点燃点火棒,调整灶具风量开关,点火棒对准炉头,然后开启燃气阀门点火,调节燃气开关和风量天关,确保燃气燃烧完全稳定。 4、经常清理燃器具时,要防止异物堵塞火眼。 5、燃器具使用完毕,要先关闭总阀门,然后关闭燃具阀门。开启时为先开总阀,再开灶具阀门. 6、使用燃气的厨房,必须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并将控制柜安装在监控室;

餐饮业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要求

餐饮业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要求1范围 餐饮业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制度、气瓶间安全管理、用气设备安全管理、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管理和其他要求。 2规范性引用文件 餐饮业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遵循标准 GB 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28—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494-2009—城镇燃气技术规范 CJJ94-2009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瓶库LPG cylinder warehouse 存放液化石油气钢瓶的专用独立库房。 3.2 气瓶间bottled vaporizing workshop 采用自然气化或强制气化方式,将液态液化石油气转化为气态液化石油气的供气场所。 4职责 4.1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业用户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并负

责本标准的落实。承包、承租或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履行各自的安 全管理职责。 4.2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业用户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和切实可行的 液化石油气事故应急预案,包括人员的安全疏散、燃气设备事故处理等。每年全员应至少进行一次演练。 4.3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业用户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员,负责液化石油气设施和设备 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安全管理员应接受单位的安全教育和燃气知识的专业培训。 4.4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业用户的液化石油气操作人员,应掌握使用液化石油气的 1 正确方法, 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液化石油气设施和设备,对液化石油气设施和设备的安全运行负有直接责任。 4.5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业用户的液化石油气设施和设备的维护、检修、检验,应由具备相应 资质的单位负责。 5气瓶间的管理 5.1气瓶间使用的场所要求 5.1.1瓶装液化石油气不得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通风不良的场所。

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监管工作方案

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监管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刻吸取近年来餐饮场所燃气泄露爆炸事故教训,切实加强餐饮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进一步加强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监管工作,有效遏制燃气安全事故发生。根据xx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专项治理的意义 近年,一些餐饮场所燃气泄漏爆炸事故频发,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造成这些事故的主要原因:一是部分餐饮场所对燃气泄漏爆炸危险性认识不足;二是安全投入不到位,作业现场防火防爆等安全设备设施不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不及时;三是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力,从业人员缺乏燃气防爆安全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现象严重;四是部分地区对餐饮场所燃气防爆安全工作重视不够,安全监管职责不清、存在薄弱环节和漏洞,打击和取缔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措施不力等。 我场餐饮场所虽然不多,但多位于人员密集场所,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因此,有必要对餐饮场所集中组织,燃气安全专项治理,从而建立长效机制,防范和遏制餐饮场所燃气事故的发生。 二、目标任务

本次治理的范围是使用液化石油气的餐饮场所,主要目标任务是对存在燃气安全隐患的餐饮场所责令整改,要求必须使用有充装资质的气瓶,从而消除隐患,提高餐饮企业的安全。 (一)有以下情形的餐饮场所,一律依法取缔: 1、在地下、半地下使用燃气的; 2、相关证照不全的。 (二)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场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库存液化气总量超过100千克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 2、正使用的液化气钢瓶和备用钢瓶应分开放置或用防火墙隔开。 3、放置钢瓶的房间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 4、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年限为5年,密封圈使用年限为3年,到了期限应立即更换并记录。 5、钢瓶供应多台灶具的,应当采用硬管连接、固定。钢瓶与单台灶具连接使用软管的,应当用卡箍紧固,软管的长度控制在米至米之间,且没有接口,橡胶软管应当每2年更换一次,若软管出现老化、腐蚀等问题,应当立即更换;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 6、应当使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供应企业提供的燃气钢瓶和液化气。

餐饮业燃气安全使用告知书

餐饮业燃气安全使用告知书尊敬的燃气用户: 为切实加强餐饮业燃气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城市燃气安全管理条例》和《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餐饮业燃气用户,应遵守如下安全注意事项: 1 2 等 3 4 米; 5 6 检查与管理。 二、管道燃气器具安全使用注意事项: 1、使用燃器具的人员,必须提前经燃气经营部门相关人员进行安全使用燃气的培训,并经安全教育登记签字。更换燃器具使用人员要重新进行培训。

2、燃器具使用人员,初次使用应认真阅读燃器具使用说明书,掌握燃器具的使用方法。 3、使用燃器具时,应先开点火棒阀点燃点火棒,调整灶具风量开关,点火棒对准炉头,然后开启燃气阀门点火,调节燃气开关和风量天关,确保燃气燃烧完全稳定。 4 5 6 7 8 9 数不应小于6次/小时。 10、使用燃气的工作间不得有第二火源。 11、在管道燃气停气检修期间,餐饮单位应将燃气阀门处于完全关闭状态,且不得将液化石油气通入管道内使用。 12、餐饮单位发现燃气管道有漏气时,应立即打开门窗通风,不得

在漏有燃气的场所开启电源开关和接打电话,应在安全的地方及时通知燃气公司前来维修。 13、餐饮单位在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燃气管道锈蚀严重时,应主动到燃气经营公司办理管道维修、更换手续,及时消除安全隐患。14、燃气公司在对餐饮单位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餐饮 15 16 1 2 3、严禁将液化石油气倒罐,严禁自行处理残液。 4、使用液化石油气时,不得参混二甲醚混烧。 5、要使用燃气专用胶管,并定期检查胶管和减压阀密封垫,防止老化。 6、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厨房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气,严禁在二楼及二

餐饮场所使用燃气基本安全要求

为规范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使用行为,有效遏制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事故,我厅与省安监局、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公安厅等相关部门联合制定了《餐饮场所使用燃气基本安全要求》,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餐饮场所使用燃气基本安全要求 一、基本要求 (一)建立健全安全用气责任制、用气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制定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制度、方案与燃气设施操作人员名单一并在燃气使用场所公示上墙。(二)定期组织操作人员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掌握燃气的危害性、防爆措施及应急处置常识,熟悉燃气设施和消防设施的使用方法,熟知有关安全规定和应急处置流程。 (三)指定专人负责燃气设备的日常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确保设备安全可靠运行,当发现燃气泄漏时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向燃气供应企业和有关部门报告。主动接受燃气供应企业的入户安检和安全用气宣传指导,对燃气供应企业安检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立即落实整改。 (四)餐饮场所燃气管路的设计、施工及燃气用具的安装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安装需满足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选择持有合法有效《燃气经营许可证》或《江苏省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的燃气供应单位供应燃气。

二、气瓶存放要求 (一)餐饮场所存放液化石油气瓶总重量超过100 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7瓶15千克气瓶)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存瓶总重量小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及裙房除外)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专用房间应符合《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规定(GB51142)。存瓶总重量大于420 千克时或者采用瓶组强制气化的,气瓶间应设置在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0 米的独立单层建筑。存放气瓶的房间严禁有明火和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使用瓶装压缩天然气的,应当建立独立的瓶组供气站,气瓶组与其他民用建筑防火间距应当不小于18米。 使用瓶装液化天然气的,应当建立独立的瓶组气化站,气瓶组总容积小于等于2立方米时,气瓶组与民用建筑防火间距应当不小于12米。气瓶组总容积大于2立方米小于等于4立方米时,气瓶组与民用建筑防火间距应当不小于15米。(二)液化石油气气瓶间、瓶组气化间不得设置于地下、半地下空间和通风不良场所;房间高度不低于2.2米;房间内无暖气沟、排水管、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 (三)餐饮场所设置的液化石油气气瓶间、瓶组气化间应具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至少配备2具8kg干粉灭火器;房间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置于室外。

管道保护告知书

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保护告知书 我公司铺设的通往XXX的高压天然气管线经过附近,该管线是居民及沿线工商业用户用气的保障,如果操作不当或遭到外力破坏时极易引发严重的安全事故,会对您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因此,为确保天然气管线的安全平稳运行,保障大家的利益,我公司将从强化内部管理入手,加强管线巡查力度,做到全年定期有专人专管。在此也希望得到大家的理解和支持,共同做好天然气管线的安全保障工作。 现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相关内容告知如下: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

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的相关内容告知如下: 第四十四条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的相遇关系,依照法律的规定处理;法律没有规定的,由建设工程双方按照下列原则协商处理,并为对方提供必要的便利: (一)后开工的建设工程服从先开工或者已建成的建设工程; (二)同时开工的建设工程,后批准的建设工程服从先批准的建设工程。 依照前款规定,后开工或者后批准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先开工、已建成或者先批准的建设工程的安全防护要求;需要先开工、已建成或者先批准的建设工程改建、搬迁或者增加防护设施的,后开工或者后批准的建设工程一方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的,建设工程双方应当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指派专门人员现场监督、指导对方施工。 希望在与我方管线实行交叉施工时及时与泰安岱东泰燃天然气有限公司取得联系,我方派技术人员进行安全保护指导,并指明燃气设施位置和具体施工要求,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设施,避免在施工过

天津市餐饮场所使用燃气基本安全要求

天津市餐饮场所使用燃气基本安全要求 第一章使用燃气餐饮场所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一、严禁在无工商营业执照、餐饮服务许可等相关证照的情况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燃气作业、使用、检查、隐患整改等方面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设备、操作、岗位安全技术要求等操作规程、设备使用台帐(包括设备数、设备产权单位、使用起始年限、定期检查记录、用气方式等内容)并严格落实。加强对使用燃气场所的现场检查,及时消除“三违”行为。 三、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要定期进行燃气安全检查,建立自查记录台帐,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方案,保证从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内容。 四、强化员工安全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掌握燃气安全知识。特种作业人员要经过安全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企业对从业人员,特别是操作燃气设备设施的人员要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对新员工进行安全“三级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并建立安全培训考核台帐。 五、用气单位应当与液化石油气供应单位签订安全供气合同,每次购气后留存购气凭证,购气凭证应当准确记载钢瓶注册登记代码。 第二章使用燃气餐饮场所作业现场基本要求 一、作业环境的安全基本要求 (一)严禁在地下、半地下空间违规使用燃气。 (二)使用瓶装压缩天然气的,应当建立独立的瓶组气化站,站点防火间距应当不小于18米。 (三)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存瓶总重量超过100 千克,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存瓶总重量在100千克和420千克之间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存瓶总重量大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应当为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的独立建筑。 2.气瓶间高度应当不低于2.2米,内部须加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且不得有暖气沟、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外部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当使用防爆型照明等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置在室外。 3.放置钢瓶、燃具和用户设备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同一房间内不得同时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明火。 (四)瓶组气化站、燃气管道、用气设备、燃气监控设施及防雷防静电等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五)用气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进行定期测试并记录,确保处于灵敏有效状态,并按标准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餐饮业燃气安全使用制度

餐饮业燃气安全使用制度 1、应该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正确使用瓶装液化气或管道天然气; 2、应当落实燃气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燃气设施的使用、管理,适时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操作维护人员应当受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燃气安全知识; 3、使用燃气必须遵守有关燃气管理的法规、规章,并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等有关技术规范,所使用的燃气、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质量标准,不得擅自拆改或超期使用; 4、餐厅、厨房内的燃气设施(钢瓶、减压阀、管道、法兰、接头、仪表、阀门、炉具等)必须每日检查,发现泄漏、阀门堵塞、失灵,胶管老化、破损等情况,应及时关闭阀门。检修时,不得在火险隐患未消除前使用明火; 5、餐厅、厨房和存放液化石油气的钢瓶的库房必须保持空气流通。不得将装有液化石油气的钢瓶倒置、加热、露天堆放; 6、液化石油气瓶应定期检查,应定期查看液化石油气瓶阀下的检验标志环,不应使用超期未检或报废的钢瓶。对于一般民用,YSP-35.5型(15公斤)液化石油气瓶每四年应检验一次,YSP-118型(50公斤)液化石油气瓶每三年应检验一次,对于使用期限

15年的钢瓶应做报废处理;天然气计量调压装置应定期检测; 7、不得对气瓶瓶体进行焊接和更改气瓶的钢印或者颜色标记。严禁将气瓶内的液化石油气向其他气瓶倒装;严禁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8、燃气会导致橡胶和塑料老化,应使用专为液化石油气或天然气而设计的专用软管,软管和减压阀等易损易耗件应定期更换; 9、停止使用燃气后,应及时关闭阀门,切断气源; 10、按规定配置防火、灭火器材,并逐步推行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11、与供气单位签订安全用气协议,接受供气单位安全检查及技术指导; 12、遇到燃气泄露的紧急情况,应立即消除所有明火,不要操作或动用任何电器或电子设备,打开所有门窗,保证足够室内通风,较大的气体泄露或着火,应立即疏散所有室内人员,并向119报警。

天然气安全使用告知书(最终版)

天然气安全使用告知书 用户姓名:证件:身份证号码:编号: 用户地址: 联系电话:第二联系方式: 根据《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为确保天然气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特出具天然气安全使用告知书。 一、用气安全告知 1.监督供气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向用气方提供燃气。 2.有权要求供气方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对燃气计量器具进行周期检定。 3.用气设施发生故障或者存在不安全隐患时,有权要求供气方提供无偿用气设施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的服务。 4.按照合同约定交燃气费。 5.按照合同约定的使用范围使用燃气。 6.未经供气方许可,不得添装、改装燃气管道,不得更动、损害供气方的供气设施,不得擅自更换、变动供气计量装置。 7.不得在户内放气,不得自己维修灶具及天然气管道。 8.用气方未经供气方批准,不得擅自接通管道使用燃气、变更地址和名称。 9.用气方应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使用燃气。 10.用气方不得盗用或者转供燃气。 11.使用天然气时,应保持室内空气流通。 12、不要从事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不要包裹天然气管道、燃气表和各种阀门。 13、不要擅自改动燃气管道,不要私自改动和拆除、改装户外燃气计量装置,如需改动燃气设施,务必找天然气公司的专业人员处理。 14、不要使用不合格燃器具和连接胶管。 15、在使用天然气过程中切不可插卡,以免发生意外。 16、应定期对家中的燃气设施进行自检,可用肥皂水(清洗剂)涂于各个管道连接口及阀门处。如发现有气泡产生或闻有臭味为漏气,可按以下步骤进行处理:关闭表前阀、灶前阀等阀门;轻开门窗通风;不要动用明火和开启电源;及时拨打天然气公司服务热线报修(在拨打电话时要远离泄漏现场)。 17.用气方以管道燃气为燃料的热水器、空调等设备,必须报经供气方同意,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安装。 18.用气方有权就燃气经营的收费和服务向供气方查询,对不符合收费和服务标准的,可以向其主管部门投诉。 19.用气方不得在卧室内安装燃气管道设施和使用燃气。 20.用气方不得在安装燃气器具的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使用明火取暖。 21.用气方不得在安装燃气计量仪表、阀门等燃气设施的专用房内堆物、住人及使用明火。

餐饮业使用燃气消防管理规定

成都市餐饮业使用燃气消防管理规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1996年12月18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发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餐饮业使用燃气的消防管理,保障公民人身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燃气,是指供给餐饮业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煤制气、重油制气)等气体燃料。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餐饮业使用燃气的消防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餐饮业使用燃气的消防工作由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实施监督。劳动、工商行政管理、公用等部门应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有关监督工作。 第五条餐饮业使用燃气的消防工作由其经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经营单位)负责;其法定代表人或业主为防火负责人。 经营单位应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建立健全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确定专人负责燃气设施的使用、管理,适时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操作人员未经消防培训合格,不得上岗。 第六条经营单位使用燃气实行消防安全许可证制度。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提出申请,市或区(市)县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按管理权限审查,对经营场所符合本规定、无火险隐患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颁发《消防许可证》。 第七条市或区(市)县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与使用燃气的经营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根据“消防安全责任书”的内容定期进行检查。第八条经营单位使用燃气必须遵守本市有关燃气管理的法规、规章,并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等有关技术规范,所使用的燃气、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质量标准,并应按照市公安机关的要求,逐步安装燃气报警装置。 第九条经营单位使用的燃气必须是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提供的燃气。 第十条经营单位使用管道、瓶组管道燃气的设计、施工必须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公用部门和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承担经营单位使用管道、瓶组管道燃气的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

天然气安全使用告知书

天然气安全使用告知书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天然气安全使用告知书 用户姓名:证件:身份证号码:编号: 用户地址: 联系电话:第二联系方式: 根据《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为确保天然气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特出具天然气安全使用告知书。 一、用气安全告知 1.监督供气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向用气方提供燃气。 2.有权要求供气方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对燃气计量器具进行周期检定。 3.用气设施发生故障或者存在不安全隐患时,有权要求供气方提供无偿用气设施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的服务。 4.按照合同约定交燃气费。 5.按照合同约定的使用范围使用燃气。 6.未经供气方许可,不得添装、改装燃气管道,不得更动、损害供气方的供气设施,不得擅自更换、变动供气计量装置。 7.不得在户内放气,不得自己维修灶具及天然气管道。 8.用气方未经供气方批准,不得擅自接通管道使用燃气、变更地址和名称。 9.用气方应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使用燃气。 10.用气方不得盗用或者转供燃气。 11.使用天然气时,应保持室内空气流通。 12、不要从事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不要包裹天然气管道、燃气表和各种阀门。 13、不要擅自改动燃气管道,不要私自改动和拆除、改装户外燃气计量装置,如需改动燃气设施,务必找天然气公司的专业人员处理。 14、不要使用不合格燃器具和连接胶管。 15、在使用天然气过程中切不可插卡,以免发生意外。 16、应定期对家中的燃气设施进行自检,可用肥皂水(清洗剂)涂于各个管道连接口及阀门处。如发现有气泡产生或闻有臭味为漏气,可按以下步骤进行处理:关闭表前阀、灶前阀等阀门;轻开门窗通风;不要动用明火和开启电源;及时拨打天然气公司服务热线报修(在拨打电话时要远离泄漏现场)。 17.用气方以管道燃气为燃料的热水器、空调等设备,必须报经供气方同意,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安装。

餐饮场所使用燃气基本安全要求通用版

操作规程编号:YTO-FS-PD662 餐饮场所使用燃气基本安全要求通用 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餐饮场所使用燃气基本安全要求通 用版 使用提示:本操作规程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为规范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使用行为,有效遏制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事故,我厅与省安监局、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公安厅等相关部门联合制定了《餐饮场所使用燃气基本安全要求》,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餐饮场所使用燃气基本安全要求 一、基本要求 (一)建立健全安全用气责任制、用气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制定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制度、方案与燃气设施操作人员名单一并在燃气使用场所公示上墙。 (二)定期组织操作人员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掌握燃气的危害性、防爆措施及应急处置常识,熟悉燃气设施和消防设施的使用方法,熟知有关安全规定和应急处置流程。 (三)指定专人负责燃气设备的日常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确保设备安全可靠运行,当发现燃气泄漏时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向燃气供应企业和有关部门报

交叉施工与地下天然气管道安全保护告知书

地下天然气管道安全保护告知书 单位: 你单位施工的地段附近有我公司地下天然气管道,管径 CM; 材质;压力 MPa。一旦被施工破坏,可能发生火灾和爆炸事故,会造成附近居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也会对现场施工人员生命和设备安全构成威胁。管道被破坏后,也会造成居民住宅、食堂、饭店等用气单位停气,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安全要求告知如下: 一、明确施工现场负责人,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经过相关安全培训,施工机具完好。 二、施工作业不得破坏燃气管道设施,施工前开展危害辨识并落实安全措施,通知我公司巡线人员到达现场,就有关管道走向、埋深、与地面参照物距离等进行技术交底。一个位置一交底,双方签字,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附件1 :地下天然气管道技术交底)。巡线人员未到达现场、未进行技术交底不得施工。 三、必要时,需要人工挖探坑确定管道位置;现场情况不明的,禁止使用施工机械(钩机、定向钻、铲车、打井设备等)野蛮施工作业,只能使用人工开挖。 四、发生事故时应立即进行现场救援(附件2:天然气安全技术说明书),疏散附近居民,特别要防止天然气进入下水道等密闭空间。立即向我公司(报警电话:)及安监局、消防、公安报告,协助我公司进行事故恢复并赔偿因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五、有关案例。2013年11月22日凌晨,中石化位于青岛经济技 术开发区的东黄复线原油管道发生破裂,导致原油泄漏,部分原油漏入市政排水暗渠。当日上午10时25分,市政排水暗渠发生爆炸,导致周边行人、居民、抢险人员62人死亡,136人受伤。2013年12月18日,宁夏建工集团在西宁同心家园小区3号楼基坑支护打孔时,将PE燃气管道顶破,造成天然气泄漏引起爆燃,造成7人烧伤。 六、有关法规。《燃气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施 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 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 北京华明振宇管道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年月日附件1 地下天然气管道技术交底 年月日时分编号: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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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场所使用燃气基本安全要求为规范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使用行为,有效遏制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事故,我厅与省安监局、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公安厅等相关部门联合制定了《餐饮场所使用燃气基本安全要求》,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餐饮场所使用燃气基本安全要求 一、基本要求 (一)建立健全安全用气责任制、用气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制定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制度、方案与燃气设施操作人员名单一并在燃气使用场所公示上墙。 (二)定期组织操作人员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掌握燃气的危害性、防爆措施及应急处置常识,熟悉燃气设施和消防设施的使用方法,熟知有关安全规定和应急处置流程。 (三)指定专人负责燃气设备的日常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确保设备安全可靠运行,当发现燃气泄漏时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向燃气供应企业和有关部门报告。主动接受燃气供应企业的入户安检和安全用气宣传指导,对燃气供应企业安检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立即落实整改。 (四)餐饮场所燃气管路的设计、施工及燃气用具的安装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安装需满足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选择持有合法有效《燃气经营许可证》或《江苏省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的燃气供应单位供应燃气。

二、气瓶存放要求 (一)餐饮场所存放液化石油气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7瓶15千克气瓶)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存瓶总重量小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及裙房除外)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专用房间应符合《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规定(GB51142)。存瓶总重量大于420千克时或者采用瓶组强制气化的,气瓶间应设置在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的独立单层建筑。存放气瓶的房间严禁有明火和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使用瓶装压缩天然气的,应当建立独立的瓶组供气站,气瓶组与其他民用建筑防火间距应当不小于18米。 使用瓶装液化天然气的,应当建立独立的瓶组气化站,气瓶组总容积小于等于2立方米时,气瓶组与民用建筑防火间距应当不小于12米。气瓶组总容积大于2立方米小于等于4立方米时,气瓶组与民用建筑防火间距应当不小于15米。 (二)液化石油气气瓶间、瓶组气化间不得设置于地下、半地下空间和通风不良场所;房间高度不低于2.2米;房间内无暖气沟、排水管、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 (三)餐饮场所设置的液化石油气气瓶间、瓶组气化间应具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至少配备2具8kg干粉灭火器;房间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置于室外。 (四)液化石油气气瓶间、瓶组气化间的其他具体设置要求应符合《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

餐饮场所使用燃气的基本安全要求(标准版)

Safety is the goal, prevention is the means, and achieving or realizing the goal of safety is the basic connotation of safety prevention.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餐饮场所使用燃气的基本安全要 求(标准版)

餐饮场所使用燃气的基本安全要求(标准版)导语:做好准备和保护,以应付攻击或者避免受害,从而使被保护对象处于没有危险、不受侵害、不出现事故的安全状态。显而易见,安全是目的,防范是手段,通过防范的手段达到或实现安全的目的,就是安全防范的基本内涵。 一、在地下、半地下空间严禁使用和存放液化石油气,在地下、半地下空间使用管道天然气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室内净高不宜小于2.2米; (二)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房间换气次数不得小于3次/小时,并应有独立的事故机械通风设施,其换气次数不得小于6次/小时; (三)应有固定的防爆照明设备; (四)必须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和燃气紧急自动切断阀; 二、室内燃气管道与电气设备、相邻管道之间的净距 管道和设备 与燃气管道的净距(cm) 平行敷设 交叉敷设 电气设备 明装的绝缘电线或电缆

25 10 暗装或管内绝缘电线 5(从所做的槽或管子的边缘算起) 1 电压小于1000V的裸露电线 100 100 配电盘或配电箱、电表 30 不允许 电插座、电源开关 15 不允许 相邻管道 保证燃气管道、相邻管道的安装和维修2 三、用气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福建省餐饮场所使用燃气安全要求

附件 福建省餐饮场所使用燃气安全要求 餐饮场所使用燃气,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福建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2013﹞1号)、《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加强超大城市综合体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等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全面落实以下各项安全要求。 一、基本要求 (一)餐饮单位应当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用气责任制、用气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制定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制度、方案与燃气设施操作人员名单在燃气使用场所公示上墙。定期组织操作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掌握燃气的危害性、安全生产措施及应急处置常识,熟悉燃气设施和消防设施的使用方法,熟知有关安全规定和应急处置流程。指定专人负责燃气设备的日常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确保设备安全可靠运行。

(二)餐饮单位发现燃气泄漏或者设施损坏时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向燃气企业和有关部门报告。主动接受燃气企业的入户安检和安全用气宣传指导,落实燃气安检中发现安全隐患的整改要求。 (三)餐饮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餐饮场所燃气管路的设计、施工及燃气用具的安装,选择持有合法有效的《燃气经营许可证》或《福建省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的燃气企业、供应站点供应燃气,与燃气企业签订规范的供用气协议,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还应积极配合燃气企业做好用户档案建立和实名制销售工作。 二、燃气气瓶存放 (一)液化石油气 1.餐饮场所存放液化石油气气瓶超过100 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7瓶以上15千克气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专用气瓶间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第8.5条、《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第7章规定。其中存瓶总重量小于420千克(折合8瓶50千克或28瓶15千克气瓶),专用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建筑物(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及裙房除外)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 2.液化石油气气瓶间、瓶组气化间不得设置于地下、半地下空间和通风不良场所;房间内无直排排水管、无存水弯的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商业用气设备不应设置在地面以下。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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