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劳动人事管理框架管理条例外资企业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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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劳动人事管理框架管理条例外资企业适
用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MG129]
1目的
本规定旨在明确公司的劳动人事管理框架。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在华企业的所有员工。
3定义
本定义适用于人力资源部发布的所有规章制度。
3.1公司:XXXXXXX 。
3.2部门经理:指直接汇报给总经理或同级高层管理人员的部门管理人
员。
3.3离职交接期:员工最后工作日前的一个月为离职交接期。
4新员工录用
4.1招聘渠道
所有的招聘活动均由人力资源部或由人力资源部授权执行。招聘
渠道如下:
公司内部:人员转职
公司外部:大专院校 / 职业技术学校 / 招聘广告 / 劳动力市场
/ 劳动局 / 人才交流中心 / 推荐及介绍 / 国际互联
网
4.2招聘程序
4.2.1部门应提交《人员需求表》。人员需求获得总经理或同级高层管理人
员或人力资源部经理批准后即开始招聘工作。预算外人员招聘必须获
6.2.3加班
6.2.3.1原则上公司不鼓励员工加班,所有的工作应尽量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完
成。
6.2.3.2如果因生产经营需要或特殊原因需要加班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安
排员工在工作日、休息日或法定休假日加班。
公司根据劳动法及当地的相关规定付给员工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加班工资根据《本市市劳动管理条例》支付。
加班工资标准如下:
平时:正常工资的1.5倍
周末:正常工资的2.0倍
公众假日:正常工资的3.0倍
6.2.3.3员工加班必须提前申请,并及时将部门经理确认后的《加班申报表》
提交至人力资源部。未经部门经理事先批准而擅自加班的不享受加班
待遇。
6.2.3.4员工每月加班小时数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
6.3考勤统计及异常考勤处理办法
6.3.1每个考勤周期结束后,人力资源部将在公共文件夹中发布当期统计结
果。考勤统计结果是核发薪酬及各类补贴的依据。
6.3.2每个考勤周期内累计未进行正常考勤登记达三次的,人力资源部将知
会所在部门经理,并要求员工作出合理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