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劳动人事管理框架管理条例外资企业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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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劳动人事管理框架管理条例外资企业适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MG129]

1目的

本规定旨在明确公司的劳动人事管理框架。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在华企业的所有员工。

3定义

本定义适用于人力资源部发布的所有规章制度。

3.1公司:XXXXXXX 。

3.2部门经理:指直接汇报给总经理或同级高层管理人员的部门管理人

员。

3.3离职交接期:员工最后工作日前的一个月为离职交接期。

4新员工录用

4.1招聘渠道

所有的招聘活动均由人力资源部或由人力资源部授权执行。招聘

渠道如下:

公司内部:人员转职

公司外部:大专院校 / 职业技术学校 / 招聘广告 / 劳动力市场

/ 劳动局 / 人才交流中心 / 推荐及介绍 / 国际互联

4.2招聘程序

4.2.1部门应提交《人员需求表》。人员需求获得总经理或同级高层管理人

员或人力资源部经理批准后即开始招聘工作。预算外人员招聘必须获

6.2.3加班

6.2.3.1原则上公司不鼓励员工加班,所有的工作应尽量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完

成。

6.2.3.2如果因生产经营需要或特殊原因需要加班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安

排员工在工作日、休息日或法定休假日加班。

公司根据劳动法及当地的相关规定付给员工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加班工资根据《本市市劳动管理条例》支付。

加班工资标准如下:

平时:正常工资的1.5倍

周末:正常工资的2.0倍

公众假日:正常工资的3.0倍

6.2.3.3员工加班必须提前申请,并及时将部门经理确认后的《加班申报表》

提交至人力资源部。未经部门经理事先批准而擅自加班的不享受加班

待遇。

6.2.3.4员工每月加班小时数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

6.3考勤统计及异常考勤处理办法

6.3.1每个考勤周期结束后,人力资源部将在公共文件夹中发布当期统计结

果。考勤统计结果是核发薪酬及各类补贴的依据。

6.3.2每个考勤周期内累计未进行正常考勤登记达三次的,人力资源部将知

会所在部门经理,并要求员工作出合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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