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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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人员招聘与聘用

第三章劳动用工与人员调配

第四章工资待遇

第五章社会保险

第六章技术职称、工人技师评审及聘任第七章劳动纪律、奖惩、考勤、请假

第八章职工培训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维护适应本单位经济发展的劳动制度,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指导思想是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

第二条劳动人事科是单位劳动人事和职工教育的管理部门,负责单位日常劳动人事管理和职工教育,其工作具有管理、指导、监督职权,并直接对主管领导和队长负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全队职工。

第二章人员招聘与聘用

第四条招聘原则:坚持德才兼备、工作需要、专业对口的原则,坚持组织人事部门宏观管理、结合用人单位需求统一规划的原则,按照上级机关下达的招聘计划,实行公开招聘,在考试、考核的基础上择优录用。

第五条招聘对象及条件:

1、国家承认的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并且已取得毕业证书的毕业生;

2、身体健康、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履行招聘岗位职责的能力。

第六条招聘方法:严格按照河北省人事厅规定的招聘程序。

1、报名;

2、资格审查;

3、考试、考核;

4、体检;

5、录用。

第七条按照河北省招聘计划招录的在编人员,一律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六个月的试用期,在试用期内,招聘单位发现招录人员不符合招聘条件或招录人员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在一周前通知对方,即可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第八条遵照先招聘后聘用的原则,在招聘计划不能满足用人单位需求的情况下,可以从社会上聘用人员。聘用人员不在单位编制计划之内。

第九条聘用条件:

干部岗位:全日制普通类大专以上学历并且已取得毕业证书的毕业生,身体健康、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履行聘用岗位的职责能力。

工人岗位:高中(中技)以上学历,身体健康、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履行聘用岗位的职责能力和技能。

第十条聘用程序:用人单位向人事科提交书面申请,说明需要聘用的岗位,人事科应首先在本队职工中调剂,确实没有适合岗位的人选,经大队领导研究同意后,可以从社会上招聘。

被聘人员必须在用人单位试用三个月,试用期满应对试用人员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合格后,用人单位以文字形式向人事科报告,经大队领导研究批准后,聘用人员和大队签订聘用合同,人事科负责办理人事代理和加入各种社会保险手续。

第十一条聘用期限:聘用人员与大队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用人单位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向人事科书面报告是否续聘,需要续聘的经大队同意后,人事科办理续聘手续。

第十二条聘用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和人事代理费以及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各种保险缴纳的规定均按邢台市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聘用人员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协商确定。如用人单位出现亏损或聘用人员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和工作失误给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可酌情减发聘用人员的工资。

第十四条聘用人员在聘用期间如违反本管理办法和《劳动合同实施方案》规定的,与在职人员同等对待。

第十五条在聘用期内,如聘用人员提前解除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向单位写出书面报告,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解除合同,未经单位同意单方解除合同的,需赔偿用人单位经济损失。

第三章劳动用工与人员调配

第十六条各科室和二级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工作和生产任务,确定合理的劳动组织和岗位设置,确定人员编制。

第十七条二级单位在人员定编的基础上,将富余人员划拨出来,重新分配,定员不足的,首先通过人事科安排下岗职工上岗,上岗人员实行双向选择。下岗职工中没有合适人选可以从其他单位调配,经调配确实不能满足用人单位需求的,可以雇用临时工。

第十八条二级单位如需雇用临时工,雇用前应向人事科写报告,说明用人的条件、数量、岗位、期限和待遇,报大队批准后方可雇用。

第十九条临时工的工资待遇,由各用人单位自行确定,各种社会保险费用均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二级单位因工作需要,可以返聘退休人员,但必须书面报告大队批准,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报人事科备案,工资待遇用人单位与返聘人员协商确定。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负责对临时工进行岗位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没有经过大队批准使用的临时工,人事科不予审批工资。发生工伤事故,大队不承担任何经济损失。

第二十三条职工调入,必须是单位紧缺人才,大专以上学

历,

经大队领导批准可以上报局人教处。

第二十四条职工调出,原则上单位紧缺人才、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得调出,确实有实际情况需要调出的,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领导和主管领导签字,报人事科,经大队领导批准后方能办理调动手续。

第二十五条凡从事特繁工种的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特繁工种提前退休年龄,原则上要办理退休手续。

第二十六条二级单位如有职工调出、退休、劳保等自然减员时,应首先通过人事科在下岗职工中补充或在其他单位调剂,必须减一个补充一个,保证足额编制。没有经过人事科调令调动的职工,其各种社会保险费用和工资等由原单位负担。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要加强对职工的政治思想教育和各种规章制度的学习,通过制度来规范和约束职工的行为,职工有错误可以采取奖罚等措施给予批评和处罚,不能因为职工有缺点错误就下岗,要本着先教育后惩罚的原则,给职工一个改正错误的机会,严格杜绝用人单位为了减少用人成本,将职工退回大队而雇用临时工的做法。

第二十八条职工确实身体有病,经过县级以上医院诊断,需要休病假治疗的,应在所在单位休息治疗满六个月后,方能退回大队。

第二十九条机动车驾驶员、焊工等特殊岗位安排职工,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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