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工作管理办法
劳动人事管理制度范文(4篇)

劳动人事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动人事管理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劳动人事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职工的劳动人事管理。
第三条公司实行劳动人事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公司保证员工的权利和自由,以诚信、平等、公正的原则处理劳动人事关系。
第五条公司整体人事管理工作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执行。
第六条公司加强对劳动人事管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确保员工了解公司的政策和规定。
第七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第二章用工管理第八条公司用工原则为公开、公正、公平。
第九条公司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进行用工,用工计划由各部门提出并经过人力资源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条公司严禁以种族、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宗教信仰等为由,限制或歧视员工的录用条件。
第十一条公司对于员工的录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的用工政策。
第十二条新员工入职时应提交必要的材料,并按照公司规定完成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公司根据岗位要求和员工能力进行岗位安排,合理分配工作任务和职责。
第十四条公司对员工进行试用期管理,试用期不超过三个月。
第十五条公司对于不符合岗位要求或存在工作纪律问题的员工,可以解雇或进行其他相应的处理。
第三章待遇管理第十六条公司根据员工的岗位、能力和贡献,制定相应的薪酬体系。
第十七条公司支付员工的薪资应按时、足额支付,且应提供相关的工资清单。
第十八条公司为员工提供社会保险和福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
第十九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员工加班、请假、培训等管理办法,并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职业发展管理第二十条公司鼓励员工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岗位要求,进行岗位晋升和职业发展。
第二十二条公司提供培训和学习机会,促进员工职业发展。
第二十三条公司建立健全员工评价和考核制度,对员工进行绩效评估。
第五章员工关系管理第二十四条公司倡导公正、尊重、团结、和谐的员工关系,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暴力、欺凌等行为。
工厂劳动人事管理制度

工厂劳动人事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工厂内部的劳动人事管理,维护工人权益,提高企业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劳动人事管理制度。
二、招聘与录用1.招聘需求由人力资源部门提出,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2.招聘条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公司规定的要求等。
3.招聘程序:公开招聘、面试、体检等。
4.录用工作人员应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入职手续。
三、劳动合同1.建立劳动关系前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包括劳动合同期限、薪酬福利、双方权责等内容。
3.劳动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到期后可以续签。
4.劳动合同应当在规定期限前至少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是否终止或续签。
四、劳动标准1.工作时间:每周工作不超过八小时,每月工作不超过四十四小时。
2.休息时间:每天至少有一小时的午餐休息时间,每周至少有一天的休息日。
3.加班:加班时应支付加班费,不得超过每日三小时或每月三十六小时。
4.休假:员工享有带薪年假、病假和婚假等法定假期。
五、待遇福利1.薪酬待遇:工资应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构成应公开透明。
2.社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
3.材料生活:提供员工宿舍,条件良好且价格合理。
工厂食堂提供优质餐饮服务。
六、职工培训1.工厂应根据员工的岗位和需要,制定培训计划。
2.员工培训包括入职培训、岗位培训、安全培训等,培训形式可以包括内部培训、外部培训等。
3.工厂应提供培训费用和时间,员工参加培训后应有承受合理的考核。
七、劳动纪律1.员工应严格遵守工厂的各项规章制度。
2.迟到、早退、旷工等行为应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3.员工应爱护公司财产,妥善使用工作设备。
八、劳动纠纷处理1.劳动纠纷应先进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提起法律诉讼。
2.公司应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专人负责劳动纠纷的调解和处理。
3.具体的劳动争议解决办法和程序由公司规定。
九、劳动安全与职业健康1.工厂应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定期进行安全防范和宣传教育。
劳动人事工作管理办法

劳动人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员招聘与聘用第三章劳动用工与人员调配第四章工资待遇第五章社会保险第六章技术职称、工人技师评审及聘任第七章劳动纪律、奖惩、考勤、请假第八章职工培训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维护适应本单位经济发展的劳动制度,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指导思想是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
第二条劳动人事科是单位劳动人事和职工教育的管理部门,负责单位日常劳动人事管理和职工教育,其工作具有管理、指导、监督职权,并直接对主管领导和队长负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全队职工。
第二章人员招聘与聘用第四条招聘原则:坚持德才兼备、工作需要、专业对口的原则,坚持组织人事部门宏观管理、结合用人单位需求统一规划的原则,按照上级机关下达的招聘计划,实行公开招聘,在考试、考核的基础上择优录用。
第五条招聘对象及条件:1、国家承认的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并且已取得毕业证书的毕业生;2、身体健康、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履行招聘岗位职责的能力。
第六条招聘方法:严格按照河北省人事厅规定的招聘程序。
1、报名;2、资格审查;3、考试、考核;4、体检;5、录用。
第七条按照河北省招聘计划招录的在编人员,一律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六个月的试用期,在试用期内,招聘单位发现招录人员不符合招聘条件或招录人员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在一周前通知对方,即可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第八条遵照先招聘后聘用的原则,在招聘计划不能满足用人单位需求的情况下,可以从社会上聘用人员。
聘用人员不在单位编制计划之内。
第九条聘用条件:干部岗位:全日制普通类大专以上学历并且已取得毕业证书的毕业生,身体健康、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履行聘用岗位的职责能力。
工人岗位:高中(中技)以上学历,身体健康、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履行聘用岗位的职责能力和技能。
第十条聘用程序:用人单位向人事科提交书面申请,说明需要聘用的岗位,人事科应首先在本队职工中调剂,确实没有适合岗位的人选,经大队领导研究同意后,可以从社会上招聘。
公司三项制度改革关于规范劳动人事管理工作的办法

公司三项制度改革关于规范劳动人事管理工作的办法公司各单位:为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劳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改革, 压层级减法人,降本提质,减员增效,做到“员工能进能出、管理人员能上能下、薪酬能增能减”,围绕“抓管理、降成本、争效益”这一主题发展年目标,不断提高企业效率、增强企业竞争力。
现就加强劳动人事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控人员入口管理1. 严格定岗定员。
各级子(分)公司要坚持“精简高效、因事设岗”原则,严格按公司批复的“三定”方案要求调整机构设置、岗位设置及定员编制,严禁因人设岗,各级子(分)公司原则上不设总经理助理职务,确因工作需要设置的,必须报告上一级公司批准,且只按企业中层正职管理。
2. 规范招聘流程。
各级子(分)公司对外招聘需根据股份公司《员工招聘录用与调动离职管理办法》要求,按规定程序组织开展招聘工作,在资格审查、招聘测试、档案审核、背景调查等环节进行严格把关。
3. 科学配备人员。
各级子(分)公司对外引进人才时,需根据各单位实际工作需要,选聘与对应岗位所需的综合素质、专业技能相匹配的人员,严禁超职数配备人员,招聘岗位严格控制在“三定”方案范围,招聘需求一律报上一级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
二、严格干部选拔任用1.规范干部选拔程序。
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内部提拔重用干部,一律采取竞聘或民主推荐产生,坚持和完善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选拔任用程序,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遵照领导班子职数和定岗定员要求配优配强干部,严禁突破职数,严禁因人设岗。
2. 明确干部提拔要求。
提拔任用干部必须做好“凡提必审”、“凡提必查”、“凡提必听”等环节的工作。
“凡提必审”即提拔任用前必先审核档案信息,确保档案真实、准确、完整、规范;“凡提必查''即信访举报未查清前暂缓办理任职手续;“凡提必听”即提拔任用前必须听取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意见。
3. 严格亲属回避制度。
选任对象有夫妻关系、直系亲属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不得在同一班子任职,也不得在同一单位(部门)内有直属上下级关系。
人事劳动工资管理办法

人事劳动工资管理办法人事劳动工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为规范本单位的人事劳动和工资管理,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增强本单位的管理效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员工的人事劳动和工资管理。
第三条本单位人事劳动和工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依法、合理的原则,根据各项规定和合同约定严格执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第四条本单位在人事劳动和工资管理中,应当尊重员工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人事管理第五条本单位按照招聘、录用、试用、考核、晋升等程序,实行全员管理。
第六条本单位实行平等就业原则,不得因种族、性别、宗教、国籍、政治面貌等因素进行歧视。
第七条本单位应当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并逐一执行,确保参加工作的员工享有应有的权利,遵守应尽的职责。
第八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员工档案,保护员工的隐私,严密保管,确保档案资料不外泄。
员工档案包括其基本信息、职业技能、职务职级等,便于更好地完成人事统计和监督工作。
第三章劳动管理第九条本单位实行的劳动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并通过与员工的协商达成共识,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第十条本单位应当制定劳动纪律,员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
如有违法违规行为,会采取相应的纪律:1. 警告;2. 记过;3. 记大过;4. 取消职务;5. 开除。
第十一条本单位应当遵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县满足员工的劳动保护、劳动安全、休息休假等权利。
第四章工资管理第十二条本单位遵循按劳分配、以岗定薪的原则,合理地对员工的工资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本单位应当制定良好的绩效考核制度,通过绩效考核来提升员工的业绩,促进工资收入的增加。
第十四条本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与员工的协商,合理地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为员工的福利待遇提供有力的保障。
第五章绩效管理第十五条本单位应当根据员工不同的工作职责,科学地制定目标,合理地分配工作任务。
劳动人事管理办法

劳动人事管理办法劳动人事管理办法是一项重要的管理制度,关系到企业员工的权益和企业的发展。
以下是一篇劳动人事管理办法的简要概述,以2000字为题。
一、引言劳动人事管理办法是公司制定的一项规章制度,旨在规范企业的用工管理,保障员工的权益、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从而促进企业的发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全体员工。
二、员工的招聘与录用1. 招聘流程: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制定招聘计划,明确招聘职位和招聘条件,并通过内部招聘、外部招聘等方式广泛发布招聘信息。
2. 录用程序:公司设立专业招聘小组,负责面试、考核和录用等工作,确保录用程序公开、公正、公平。
三、员工的劳动合同1. 签订合同:员工应在入职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内容包括工作薪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福利待遇等方面,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2. 合同变更:公司与员工应按照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劳动合同,确保合同变更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四、员工的薪酬待遇1. 薪酬制度: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薪酬制度,根据员工的工作能力、岗位职责和绩效表现等因素,合理确定员工的薪酬水平。
2. 薪酬支付:公司应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扣减或拖欠员工的薪酬。
五、员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1. 工作时间:公司应制定合理的工作时间,规定每天工作时长和工作时间安排,保障员工的工作和生活平衡。
2. 休假制度:公司应制定假期管理办法,包括年假、病假、婚假等各类假期的范围、申请和审批程序等。
六、员工的晋升与培训1. 晋升机制:公司应建立公正的晋升制度,根据员工工作表现和能力进行评估,对符合条件的员工进行晋升,提供晋升的机会和平台。
2. 培训计划:公司应根据员工的发展需要和公司业务需要,制定培训计划,并提供培训资源和机会,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和技能。
七、员工的绩效考核1. 考核指标:公司应根据员工的岗位职责和工作性质,制定相应的绩效考核指标,明确员工工作目标和绩效评价标准。
2. 考核程序:公司应设立绩效考核小组,负责对员工进行绩效考核,评估员工的工作表现,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和激励。
劳动人事规章制度

劳动人事规章制度
第一条,工作时间。
1.1 员工的工作时间为每周40小时,每天工作8小时,包括午休时间。
1.2 员工需要提前向主管汇报请假情况,除非出现紧急情况,否则不得擅自缺勤或迟到。
1.3 加班需提前向主管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加班时间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二条,工作纪律。
2.1 员工需遵守公司的工作纪律,包括不得私自接受他人委托或从事与公司业务无关的活动。
2.2 员工需保持工作场所的整洁和安全,不得擅自改动或移动公司设备和物品。
2.3 员工需遵守公司的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机密和客户信息。
第三条,员工福利。
3.1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确保员工的基本福利待遇。
3.2 公司将定期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员工的工作能力和竞争力。
3.3 公司将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贡献,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晋升机会。
第四条,违纪处罚。
4.1 对于违反工作纪律和规定的员工,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停职或解雇等。
4.2 对于泄露公司机密和违反保密规定的员工,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4.3 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公司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以上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违反者,将依据公司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劳动人事管理办法

劳动人事管理办法劳动人事管理办法一、总则劳动人事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和保障企业内部的人力资源管理和劳动关系,健全人事管理制度,促进员工的职业发展,提高企业的绩效和竞争力。
二、人事管理1. 人事档案管理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员工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员工档案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员工个人信息的采集、更新和存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泄露个人隐私信息。
2. 招聘与录用企业应建立科学有效的招聘机制,确保招聘程序的公平公正。
对于录用员工,应依据其岗位要求和能力进行薪酬和福利的核定。
3. 岗位设置与评价企业应根据业务需要和人力资源情况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权限。
对员工的工作绩效应定期进行评价,建立激励与考核机制。
三、劳动关系管理1. 劳动合同管理企业应依法签订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应遵循法定程序,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2. 工资福利管理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员工的工资福利,并建立公平合理的薪酬体系。
对于员工的加班、休假、福利待遇等问题应进行规范管理。
3. 劳动纠纷处理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劳动纠纷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地处理劳动纠纷。
对于劳动争议的调解与解决应遵循法律法规,维护员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培训与发展1. 培训计划与实施企业应根据员工的实际需求和企业的发展需求制定培训计划,提升员工的职业素养和技能水平。
培训应结合员工的岗位职责和个人发展目标,注重实效性和实用性。
2. 职业发展与晋升企业应为员工提供良好的职业发展机会和晋升路径,激励员工提升自身能力。
对于优秀员工应建立起激励机制,促进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五、阶段性总结以上为劳动人事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希望企业能够依据本办法健全内部的人事管理制度,不断提升员工的满意度和企业的竞争力。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劳动人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员招聘与聘用第三章劳动用工与人员调配第四章工资待遇第五章社会保险第六章技术职称、工人技师评审及聘任第七章劳动纪律、奖惩、考勤、请假第八章职工培训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维护适应本单位经济发展的劳动制度,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指导思想是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
第二条劳动人事科是单位劳动人事和职工教育的管理部门,负责单位日常劳动人事管理和职工教育,其工作具有管理、指导、监督职权,并直接对主管领导和队长负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全队职工。
第二章人员招聘与聘用第四条招聘原则:坚持德才兼备、工作需要、专业对口的原则,坚持组织人事部门宏观管理、结合用人单位需求统一规划的原则,按照上级机关下达的招聘计划,实行公开招聘,在考试、考核的基础上择优录用。
第五条招聘对象及条件:1、国家承认的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并且已取得毕业证书的毕业生;2、身体健康、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履行招聘岗位职责的能力。
第六条招聘方法:严格按照河北省人事厅规定的招聘程序。
1、报名;2、资格审查;3、考试、考核;4、体检;5、录用。
第七条按照河北省招聘计划招录的在编人员,一律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六个月的试用期,在试用期内,招聘单位发现招录人员不符合招聘条件或招录人员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在一周前通知对方,即可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第八条遵照先招聘后聘用的原则,在招聘计划不能满足用人单位需求的情况下,可以从社会上聘用人员。
聘用人员不在单位编制计划之内。
第九条聘用条件:干部岗位:全日制普通类大专以上学历并且已取得毕业证书的毕业生,身体健康、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履行聘用岗位的职责能力。
工人岗位:高中(中技)以上学历,身体健康、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履行聘用岗位的职责能力和技能。
第十条聘用程序:用人单位向人事科提交书面申请,说明需要聘用的岗位,人事科应首先在本队职工中调剂,确实没有适合岗位的人选,经大队领导研究同意后,可以从社会上招聘。
被聘人员必须在用人单位试用三个月,试用期满应对试用人员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合格后,用人单位以文字形式向人事科报告,经大队领导研究批准后,聘用人员和大队签订聘用合同,人事科负责办理人事代理和加入各种社会保险手续。
第十一条聘用期限:聘用人员与大队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
用人单位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向人事科书面报告是否续聘,需要续聘的经大队同意后,人事科办理续聘手续。
第十二条聘用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和人事代理费以及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各种保险缴纳的规定均按邢台市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聘用人员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协商确定。
如用人单位出现亏损或聘用人员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和工作失误给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可酌情减发聘用人员的工资。
第十四条聘用人员在聘用期间如违反本管理办法和《劳动合同实施方案》规定的,与在职人员同等对待。
第十五条在聘用期内,如聘用人员提前解除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向单位写出书面报告,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解除合同,未经单位同意单方解除合同的,需赔偿用人单位经济损失。
第三章劳动用工与人员调配第十六条各科室和二级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工作和生产任务,确定合理的劳动组织和岗位设置,确定人员编制。
第十七条二级单位在人员定编的基础上,将富余人员划拨出来,重新分配,定员不足的,首先通过人事科安排下岗职工上岗,上岗人员实行双向选择。
下岗职工中没有合适人选可以从其他单位调配,经调配确实不能满足用人单位需求的,可以雇用临时工。
第十八条二级单位如需雇用临时工,雇用前应向人事科写报告,说明用人的条件、数量、岗位、期限和待遇,报大队批准后方可雇用。
第十九条临时工的工资待遇,由各用人单位自行确定,各种社会保险费用均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二级单位因工作需要,可以返聘退休人员,但必须书面报告大队批准,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报人事科备案,工资待遇用人单位与返聘人员协商确定。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负责对临时工进行岗位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没有经过大队批准使用的临时工,人事科不予审批工资。
发生工伤事故,大队不承担任何经济损失。
第二十三条职工调入,必须是单位紧缺人才,大专以上学历,经大队领导批准可以上报局人教处。
第二十四条职工调出,原则上单位紧缺人才、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得调出,确实有实际情况需要调出的,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领导和主管领导签字,报人事科,经大队领导批准后方能办理调动手续。
第二十五条凡从事特繁工种的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特繁工种提前退休年龄,原则上要办理退休手续。
第二十六条二级单位如有职工调出、退休、劳保等自然减员时,应首先通过人事科在下岗职工中补充或在其他单位调剂,必须减一个补充一个,保证足额编制。
没有经过人事科调令调动的职工,其各种社会保险费用和工资等由原单位负担。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要加强对职工的政治思想教育和各种规章制度的学习,通过制度来规范和约束职工的行为,职工有错误可以采取奖罚等措施给予批评和处罚,不能因为职工有缺点错误就下岗,要本着先教育后惩罚的原则,给职工一个改正错误的机会,严格杜绝用人单位为了减少用人成本,将职工退回大队而雇用临时工的做法。
第二十八条职工确实身体有病,经过县级以上医院诊断,需要休病假治疗的,应在所在单位休息治疗满六个月后,方能退回大队。
第二十九条机动车驾驶员、焊工等特殊岗位安排职工,必须经过安全科考核,取得上岗证后方能上岗。
第四章工资待遇第三十条单位按国家工资政策,建立职工档案工资,并随国家工资政策调整。
档案工资做为职工办理退休或伤病时确定本人工资待遇和退休费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在岗职工工资待遇:在岗职工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
1、基本工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基础工资标准,并随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而调整。
单位出现亏损或经济效益不好时,必须保证基础工资的发放(基础工资不包括野外津贴、加班费、夜班津贴和井下津贴)。
2、年功工资:依据每个职工的工作年限(虚年)分段确定标准。
年功工资每年一月份调整一次。
3、技术等级津贴:根据职工按国家政策评审、考核的技术职称任职资格和工人技术等级确定标准计发技术等级津贴,技师按大队的聘任证书发放技术津贴,没有聘任的技师按高级工标准发放技术等级津贴。
4、岗位工资:岗位工资实行动态管理,岗变薪变,同岗同酬,不能按时按质按量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时,岗位工资可以适当减发。
为体现岗位工资向二级单位适当倾斜的政策,二级单位职工可适当调高岗位工资标准。
保留待遇人员按现所在岗位确定岗位工资(档案工资按保留待遇的职务确定)。
岗位工资随单位经济效益的增减而调整。
5、绩效工资:根据大队制定的绩效考核办法,确定绩效工资发放数额(绩效考核办法另行文)。
6、野外津贴、夜班津贴、井下津贴按大队规定标准执行,二级单位不得自行制定标准。
第三十二条新招录大专以上毕业生见习期间工资待遇新招录大专以上毕业生,按国家规定实行一年见习期,见习期间地勘主系列(包括矿山专业)专业的统招生,不执行见习期工资,大专学历比照技术员确定工资,本科学历比照助工确定工资,硕士研究生学历比照工程师确定工资。
其他专业和成人学历非统招的毕业生,实行一年见习期,见习期间工资按同学历、同岗位定级后各项工资标准之和的60%计发,基础工资按100%计发。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期间工资待遇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住院期间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安排,并按照《工伤保险条列》规定支付生活护理费。
停工留薪超过六个月后,可退回大队并由大队支付其工资和其它费用。
2、职工工伤医疗终结后,需要进行伤残鉴定的由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按照伤残等级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3、因工伤残职工,被鉴定为四级(含四级)以上的,均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应退出工作岗位,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伤残费用。
4、因工伤残职工,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由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根据本人鉴定级别,依照本人档案工资按比例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也可以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5、因工伤残职工,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的,不能退出工作岗位,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也可以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并由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6、如果工伤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1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10%支付。
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的,不再享受这两项补助金待遇。
第三十四条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休息治疗期间的工资待遇1、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六个月内,按原岗位享受工资待遇,绩效工资不发,基础工资、年功工资、技术津贴按100%计发,岗位工资根据工作年限按比例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及以上发100%;工作年限满16年至19年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11年至15年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6年至10年按70%计发;工作年限5年及以下按60%计发。
如果病休职工所在单位因经济效益不好减发工资,休病假的职工也按同岗位职工减发后的工资标准,按比例计发病假工资,但最低不能低于基础工资标准。
2、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满六个月以上,按劳保工资待遇。
以本人档案工资做为基数按工作年限计发劳保工资:工作年限满20年及以上75%;工作年限满16年至19年70%;工作年限满11年至15年65%;工作年限满6年至10年60%;工作年限5年及以下55%。
第三十五条产假、婚假、丧假期间待遇:按国家规定的假期,女职工休产假、职工休婚假和丧假期间按原岗位发放工资,绩效工资不发。
以上假期超过时间按事假待遇。
第三十六条事假:休事假按休假天数扣发工资。
日工资计算按岗位工资、基础工资、年功工资、技术津贴四项之和除以21.75为标准。
休事假期间绩效工资不发。
第三十七条内退职工和非因个人原因下岗待业职工待遇:内退职工和下岗待业职工按工作年限和性别划分生活费标准,并随国家工资改革政策和单位的经济效益而调整。
第三十八条提前离岗休息人员待遇:副处级以上干部提前离岗休息期间工资待遇按局发文件执行,科级干部提前离岗休息人员的工资待遇按大队文件执行。
第五章社会保险一、养老保险第三十九条凡我单位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均加入养老保险,并按国家规定比例按月缴纳养老保险金,在职职工缴纳本人档案工资总额的28%,其中,单位缴纳23%,个人缴纳5%,离退休人员由单位缴纳本人全部离退休费的23%,个人不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