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处劳动人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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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处劳动人事管理制度
为稳定发展职工队伍,提高队伍素质,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按照总公司、队职工人事的有关规定,结合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职工调配
一、职工调配应遵循的原则:
1、职工调配必须实行统筹安排的原则。职工调配要根据工作需要,突出重点,充实并加强生产第一线。
2、职工调配必须严格按照总公司三年规划规定的编制比例合理调配,调剂余缺。
3、职工调配,坚持以生产(工作)需要为主,照顾为辅的原则,内部人员流动,本着发挥其技术专长,坚持二线向一线流动的原则。
4、对要求调出处的大中专毕业生,必须是家庭或本人确实有实际困难,专业工种近一年内不急需的非专业技术人员。对调出处的大中专毕业生在工作期间,参加过处的培训的,调出时必须交纳培训补偿费。
5、职工要求调出工作的,必须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研究同意,并交处人事主管部门,由处人事主管部门按规定审批或上报,待批复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6、职工内部调动时,应及时通知本人做好工作交接,办理内部调动手续,并按规定的时限到调入单位报到。
7、职工调动工作必须服从工作需要,听从组织分配。对不服从调动、分配,经说服教育无效的,应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对调动后无故逾期不报到的,按旷工处理。
第二章职工考勤
一、考勤
1、严格遵守作息时间,各部门设专职考勤人员负责考勤记录,考勤表于下月10日以前报生产科,15日以前报综合办公室,部门经理负责实施,办公室统一考核监督。
2、考勤人员必须据实记录员工出勤情况,不得虚报、漏报,违者每次罚款20元,连续三次记警告处分一次。
3、如私自涂改考勤记录,给予记过处分。
4、考勤报表中应包括:部门名称、职工姓名、应出勤日、实出勤日、加班时间、请假天数、迟到、早退次数、旷工天数。
5、职工迟到、早退30分之内罚款20元,迟到、早退30分钟以上视为旷工半天。每月迟到、早退累计达3次者,按一天旷工论处。
6、职工未请假不到岗者视为旷工,旷工一天罚日工资的150%;连续旷工两天,罚日工资的200%;无故连续旷工三天以上者视为自动离职;当月累计旷工5天者、全年累计旷工15天者,予以开除。
7、处有关部门进行职能检查、专职检查中发现有无故(无其他人证明)脱岗、串岗者,第一次批评教育,第二次罚款20元,当月累计三次以旷工一天论处。
8、不准刁难考勤人员,否则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休假种类、请假规定及批准权限
1、处规定休假的种类有:每周公休假日、每年法定节假日、病、事假、探亲假、婚、丧、产假。各类休假均含公休假日,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①每周公休假日:每周周六、周日休息两天。
②每年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法定节假日适逢公休假日顺延。
③病假:年累计不得超过30天。住院者以6个月为限。但患重大疾病
需要长期疗养,经经理特别批准者不在此限。特准病假以一年为限,工伤除外。
④事假:原则上年不得超过15天(外地员工的路途时间不计在内),
续假不得超过3天。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件经核实者除外。
⑤探亲假:在处工作满一年且与父母或配偶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
假日团聚的员工享受探亲假。
假期规定:
A、已婚员工每年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期,假期为30天;
B、未婚员工每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期,假期为20天;
C、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D、路途另计路程假。
⑥婚假:职工达到法定年龄结婚,享受3天婚假;
职工如属晚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以上的初婚者,在原规定基础上增加晚婚假两周。若一方未达到晚婚年龄的,双方都不得享受增加的婚假待遇,再婚人员不享受晚婚待遇。
⑦丧假:
职工直系亲属(双方父母、配偶、子女)去世者,给予3天丧假;旁系亲属(双方外祖父母、祖父母)去世者,给予丧假1天。
路途时间另计。
⑧产假:
女职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时享受90天产假,其中产前休假15天。
晚育(男25周岁、女23周岁)并按计划生育第一个孩子增加产假二个月,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男职工享受7天的护理假。
有不满18个月婴儿的女员工,在每天工作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可合并使用,路途时间另计。
女员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者,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的流产者,给予42天的产假。
三、请假规定:
1、除每周公休假和每年法定节假日外,职工休假必须提前填写“请假单”向批准人申请,经批准后进行。未办妥请假手续,不得先行离岗,否则以旷工论处。确有急事来不及提前请假者,可电话请假或委托他人请假,事后须补办请假手续。未办请假手续者视为旷工。
①职工请假后由直接上级安排他人暂代其工作;经理、副经理、总工及处中层人员外出时须将行程和时间安排通知办公室备案。
②请假单由处生产科存查,请假人所在部门负责考勤人员须据实记录。请假人应按期到岗,到岗后须及时到生产科销假。
③职工请假期满应提前一天办理续假手续,未办理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不按时到岗者,除确因病或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件外,均以旷工论处。
④处职工依本制度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如发现有虚假事情者,则所请假期以旷工论处。
⑤请病假事后必须出具县(区)级以上或处指定医院的证明。无医院证明者,按事假处理。
2、批准权限:职工请假一般由其直接上级批准。特别规定如下:
①事假、病假:1天到3天(含)以内,由部门负责人批准;3天以上到7天(含)以内,经分管领导批准;7天到10天(含)以上须由经理批准。
②婚丧假、探亲假、年休假须经部门负责人同意,由分管领导批准,报经理签字后执行。
四、休假期间待遇
1、每周公休假日、每年法定节假日工资、奖金、福利照发,具体按处《经济管理目标任务书》规定执行。
2、病假待遇:
①病假期间(30天以内),凡在处工龄满三年(含)以上的职工,享受60%的档案工资,工龄不满三年的职工享受50%的档案工资,扣发病假其间效益工资。
②请病假15天(含)以内,扣发当月效益工资。请病假30天(含)以上直至一年,只发本市规定的最低保障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