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中村改造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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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城中村改造概况
太原市城中村改造概况:
一、奋斗目标
从2006年到2010年,用五年时间完成城市中心区内42个城中村的改造。——(摘自《关于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并发[2006]42号)
二、组织实施
成立太原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组,市长张兵生为组长。办公室设在市建管委,与建管委一套班子,两块牌子。
组建太原市城中村改造市场运作实体(全额事业或国有控股),隶属办公室,具体负责市政府主导的改造项目的土地处置、招投标、资金运作、拆迁、安置小区及配套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太原市辖六区、高新区、经济区政府(管委会)成立工作机构,根据“太原市城中村改造领导组”下达的试点村名单及要求,组织指导试点村编制改造实施方案,经街办(乡镇)、区政府(管委会)初审同意,报“太原市城中村改造领导组”审定。涉及部门主要是:建管、规划、国土、公安、民政、农业、劳动保障等部门。
三、改造原则
坚持建新和拆旧相结合原则,实行建一片、拆一片的流动式改造以及“一村一策”原则。(摘自并政发[2004]29号)对村民的合法建筑拆一补一,再给一套经营性用房。(摘自并发[2006]42号第六条(一))
新建住宅必须优先保证本村村民安置,否则不得向社会销售;对改造中所涉及的城市规划道路、绿化等公共用地上建筑物的拆迁安置也要优先给予保证。
四、“城中村”改造内容及程序(摘自并政发[2003]10号)编制改造方案——村改居——集体改股份——村民转市民——集体地转国有地——规划——施工建设——安置
(一)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取代原“城中村”村民委员会的
自治组织职能;(区政府)
(二)“城中村”原集体企业依法改制为股份制等多种形式的现代企业。(村民大会通过,报区政府备案)
(三)“城中村”现有的村民转为市民,纳入城市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市公安局)
(四)“城中村”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有土地。(国土)
(五)“城中村”村民由务农转为务工等多渠道就业。(劳动)
(六)将“城中村”建设成现代文明社区。(城建部门)五、建设审批(摘自并政发[2007]8号)
(一)规划审批
1、城中村建设项目报建,由“市城改办”审查确认;
2、各村委会按规划,委托编制总平面规划等,向市规划局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用地审批(详见“五”)
1、项目只能在“人均133平方米”建设用地上建设,若占用农用地,还须先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2、建设项目只能用于村民居住、村国企业及村配套公建,不得进行经营开发;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有出让土地后,可开发。
3、133平方米以外土地统一收购储备,按城市需要建设。
(三)建设审批
村委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向市建管委报建,进行招投标,办理《施工许可证》。注:集体转为国有土地后,建设手续与普通建设工程报建手续类似。
五、城中村所属区政府向市政府提出村集体土地征收、转用申请,须提交下列资料:(国土局《城中村土地处置程序》)
1、转制村由区国土局核发的《土地所有权证》及附图、土地利用现状图、面积统计清册和有关文字说明。
2、公安农转非文件。
3、撤村建居文件。
4、市政府批准的城中村改造方案。
5、区政府认可的新工商登记证件。
6、城中村集体土地依法征收、转用申请(一村一申请)和“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区国土局负责)。
7、转制村各类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和勘测定界图。
8、其它应报文件、统计清册或材料。
六、优惠措施
(一)属于安置村民的新建住宅,所有规费一律免收。发展经济的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半征收;除劳保统筹费外,其他规费一律免收。(摘自并政发[2004]29号第三条第四项和《太原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办法》第2条、第5条、第6条、第7条)
时间:配套费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一次性缴清。应缴额度在200万元以上的,经批准可分两次缴纳。
七、其他——《山西省城镇化发展纲要》
积极推进“城中村”改造和改制。城镇建成区范围内的“城中村”,应统一纳入城镇规划建设,有计划地将村民委员会改为社区居民委员会,实现向城镇居民的整体转制。要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采取就业安置、货币安置、留地安置等多种途径,解决农民就业问题。集体土地征用为国有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足额补偿。要逐步创造条件,把转为城镇居民的村民纳入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体系。
二
○○八年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