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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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心得
天道酬勤,我办理的刑事案件,绝大多数委托人都是非常满意的。
总结多年从事刑事辩护的心得,要想将一个案子做漂亮,至少要具备扎实的法学功底、机敏的反应能力、洞察秋毫的分析能力与和谐的人际关系、务实的工作态度。
即使是诗人的第一声啼哭,也不会是一首优美的诗,从事刑事辩护这几年,颇多感慨,我将自己这几年的经验教训做个总结,以期对那些刚刚入行且有志于刑事辩护的律师同仁能有所帮助。
限于水平关系,我肯定无法掌握所有办理刑事案件的技巧、要领,在此,我只能谈谈我自己的得失。
限于时间、篇幅的关系,我罗列了十条。
一、委托人的话不能不信,不能全信,律师不能被委托人的的对案情的描述左右自己的思维。
因为委托人见不到卷宗,除非已经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委托人也见不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案发当时委托人也未必在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在侦查机关讯问时是如何交代的,其他人是如何交代的,这些情况,委托人一概不知。
而且基于亲情关系,委托人的描述往往搀杂了极其浓郁的感情色彩,难以客观公正。
二、多年的经验告诉我们,公安机关的案件不如检察院自侦的案件证据翔实细致,因此,办理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不妨格外关注讯问笔录中的矛盾之处,办理检察院自侦的案件,不妨格
外关注定性。
三、注意询问技巧,不要公然做出对抗法庭的举动。
特别在很容易被认为是诱导性提问的情况下,在公诉人提出抗议或法官制止的情况下,不要继续我行我素,不妨换个方式发问。
比如你问被告人“案发当晚,你没有和王某某在一起,对么”,如果此时公诉人提出抗议或法官制止,你不妨这样继续进行你的发问,“案发当晚,你和王某某在一起了么”,经过刚才的抗议或制止,相信不需要多高的智商,被告一定会明白怎么回答了。
对于公诉人员的询问的内容,辩护人一般不要重复询问,因为公诉人询问的内容,一般都是不利于被告的,辩护人没有必要让被告再重复对其不利的话,强化法官对被告的不良印象。
四、律师尽量不要接触受害人,也不要试图从办案机关的证人那里得到有利于被告的证据。
因为即使他们做出了有利于被告的证据,一旦案件出现反复,办案机关感觉到办案的压力,最终的结果很可能一口咬定是律师诱导、教唆、逼迫的。
一个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的律师,还能指望他去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吗
那么,是不是明知道存在有利于被告的证据也无所作为呢显然不是,可以申请办案机关去调取证据!
五、除非有切实的把握,没有必要申请侦查机关的证人出庭做证。
刚从事刑事辩护时,我也曾经申请公诉机关提供的证人出庭做证,在有限的法院通知证人出庭做证的几个案件庭审过程
中,也几乎没有什么收获。
纠其原因,估计是公诉人为了稳妥,已经在证人出庭之前对证人进行了必要的辅导,证人已经掌握了如何应对律师的询问。
六、律师应该多了解些案例,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告中发布的案例和本地的判例。
中国虽然没有判例法,但是最高法院的判例肯定会或多或少影响地方法院的法官对某些问题的认识。
事先知道以前的的类似案子法院如何判决,可以及时帮助律师调整辩护思路。
七、考虑到目前的司法环境,考虑到检察机关对审判机关的监督职能,一般不要奢望法院做无罪的判决,免得打击律师的自信。
如果坚信被告人无罪,最好将案件解决在侦查阶段或审查起诉阶段。
我办理的案件中,那些被告在律师帮助下获得自由的案件中,没有一件是宣判无罪的,无一例外是在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办理成功的。
当然,不奢望法院做无罪的判决并不代表不可以做无罪的辩护,有时候,做为一种策略,也不妨做无罪的辩护,但是那样做的前提,是作为辩护策略使用,而且,这种情况一般多发生在多人犯罪的案件中。
八、如何对待当事人请客送礼疏通关系如果当事人问到他认识某某领导或法官,是不是需要疏通关系,我一贯的做法是既不制止也不怂恿--------之所以不制止,是因为律师没有义务制
止,当事人自己愿意疏通关系是他们自己的事,律师的职责只是依法为被告辩护。
之所以不怂恿,是为了依法辩护并保护自己。
九、如何看待刑讯逼供刑讯逼供的证据一般难以取得,所以一般情况下律师不要附和被告关于刑讯逼供的说法。
正确的做法是从其他方面着手,从能否形成证据链的角度做文章。
十、法庭辩论阶段需要注意的事项。
法庭辩论阶段,无论案情多么简单,律师对这样的案子多么有经验,一定要写辩护词,而且辩护词不能三言两语草草了事。
拉长篇幅不是为了体现律师对案件的重视,而是为了达到浑水摸鱼的效果。
宣读辩护词时适当掌握速度,特别对于多人犯罪的案件,适当快一点。
辩护观点是用来打动法官的,不是说给公诉人听的。
庭后提交给法庭,法官能接受辩护观点就是辩护最大的成功,至于公诉人,记不清你有几个辩点,正好省缺他们一一反驳。
司法实践中,对于公诉人不反驳的辩护观点,法庭一般情况下都会采信。
条条大路通罗马,成功的辩护也不可能拘泥于这几条。
希望各位同仁有什么心得体会能与本人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