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审查刑事辩护中鉴定意见
刑事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审查及程序检视
刑事诉 讼 法 只是 明确 了鉴 定人 出庭 作 证 和专 家证 人 协 助质证 .这 些规 定 有助 于鉴 定 意见 的证 据 力 审查 判断 但是 在 司法实践 中 . 鉴定意 见 的证据 能力仍 存 在许 多问题
收 稿 日期 : 2 0 1 3 - 1 2 —1 2
作者简 介: 石 东洋( 1 9 8 3 一) , 男, 山东临清人 , 山东省聊城市阳谷 县人 民法院法律政 策研 究室工作人 员 , 从事 司法调研 与审判 理论研 究; 刘新  ̄( 1 9 8 6 一) , 女, 山东阳谷人 , 山东省聊城 市阳谷县人 民法院书记 员, 从 事刑 事诉讼法研 究。
( 一) 鉴定 程序 的启 动环 节基本 没有 制约 机制 在 刑事 诉讼 中 .鉴 定程 序 的启 动 环节 基 本没 有 制 约 机制 .侦 查机 关在 司法 鉴定 中可 以任 意启 动 鉴 定程序 。 鉴 定 由侦查 机 关 的 内设 鉴定 机 构进 行 。 其 在 进 行 鉴定 的过 程 中 . 辩 护方无 鉴 定参 与权 , 其仅 有 的 鉴 定 意见 的知情 权甚 至 也可 能被 剥 夺 检 察机 关 作 为 国家监督 机 关 .其对 侦查 程序 中 的司法 鉴 定也 没 有 进 行很 好 的监 督 . 致 使 侦 查 机关 “ 自侦 自鉴 ” 现 象
2 0 1 4年 1月
江 西 警察 学院 学报
J OURN AL O F J I ANGX I P OL I C E I NS T I T UT E 1 S u m。 1 7 3
第 1 期
总第 1 7 3期
刑事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审查 及程序检视
・
1 1 6・
关 的鉴定 意 见 只要 被 检察 机关 认定 为 是认 定 案件 事
刑事鉴定意见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审查
刑事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鉴定意见是指司法机关为查证案情,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就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运用专业知识进行鉴别和判断后得出的结论。
由于鉴定问题本身的高度复杂性,鉴定案件的特殊性以及囿于鉴定过程中各种因素、条件的制约、影响,专家的鉴定活动也有可能得出不尽科学,正确的结论。
同时为了保障被告人的质证权,鉴定意见要作为最后定案的证据,也需依法经过当庭出示、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
因此,律师在辩护时应按照鉴定意见的审查重点对鉴定意见的每一个细节进行审查,使律师的辩护精确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4条、第85条的规定,律师在辩护时应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一、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格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二、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鉴定人违反回避规定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三、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四、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
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五、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六、鉴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七、鉴定意见是否明确鉴定意见不明确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八、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有无关联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关联性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浅论刑事辩护中的法医学鉴定
、
法医学 鉴定 中的 鉴定 人 在 刑 事诉 讼 中的 作
用
法 医学 鉴定 中的鉴 定 人 不 是执 法 人 员 、 司法 人
员 , 能代 表 执 法 、 法 机 关 行 使 执 法 、 不 司 司法 职 能 。
验、 分析 说 明 、 定 意见 三 者 之 间 的联 系 充 分 与否 。 鉴
医学鉴定应 当在损伤半年后进行 , 于外伤性颅脑 对 器 质性 精神 障碍及 其他 神经 性损伤 宜在 受伤 1年后 委托鉴 定等 。司法鉴定 机构 应 当在 与委 托人签 订 的
司法 鉴定协 议 书规定 的期 限 ( 般 3 一 O个 工 作 日内)
鉴定 人运用法 医学 和 医学 的理 论 与 技 术 , 与法 律 对
有关 的 问题 所进 行 的鉴 别 和判 断 。法 医学鉴 定人 受
要 求 进行重 新鉴 定 ( 须具 有充 足理 由 ) 必 。
二 、 师在 刑事 辩 护 中要对 法 医学 鉴定 进 行 质 律
证
公安 、 司法 机关 委托 , 以个人 名义 对专 门技术 问题 进 行 技术 鉴定 并 向委托机 关 出具 鉴定 结论 。
[ ]陈兴 良 刑法疏 议 [ . 3 M] 北京 : 国人 民公 安大学 出版 中
社 ,97 6 7. 19 :4
[ 责任编 辑
李延 明 ]
30
安 局刑警 大 队 委 托 鉴定 , 9月 3 日张某 住 院 ,0 8 0 20
故中, 死者尸体常不作尸体解剖、 不作病理和毒物检 验 , 是 , 死者 未 作 全 面 的尸 检 和解 剖 , 护 人 完 但 若 辩 全 可提 出意见 , 说死 者系 原发性 疾病 加重 而死 亡 , 也
“检索”在鉴定意见类证据审查中的运用
“检索”在鉴定意见类证据审查中的运用导言:信息收集是日常办案的常态,但当无讼学院将检索进行归纳、总结,提升为一套“方法论”后,笔者仿佛对老友有了新的认识。
同时,也更加期待,在刑事辩护领域,作为一门技能,当检索与“傲娇”的鉴定意见相遇,会迸射出怎样的火花呢……律师们常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当然也是如此。
辩护律师对案件性质、法律适用的认识,首先是建立在对全案证据准确的分析、把握之上。
因此,如何有效的审查证据,进而有效质证,就显得尤为重要。
鉴定意见作为刑诉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因其“专业性”,成为很多律师审查的难点,更有甚者,有些律师会天然的对其表示“信赖”。
同样,如果能够揭开其“专业”的外衣,对鉴定意见类证据进行有效审查并发现问题,无疑会成为辩护律师“致胜”的关键。
笔者认为,如具备正确的检索思维,通过有效检索,准确把握鉴定意见的审查范围和排除规则,往往会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
一、检索对于鉴定意见审查之必要从语义上讲,检索是指从文献资料、网络信息等信息集合中查找到自己需要的信息或资料的过程。
之所以强调检索对于鉴定意见审查的必要性,这与鉴定意见类证据的性质和特点是分不开的。
首先,看鉴定意见的概念,其是指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中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通过分析、判断所形成的一种鉴别意见。
根据鉴定对象和检材的不同,鉴定主要可分为“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三大类。
单从鉴定意见的概念和分类上,我们不难看出该类证据的“专业性”,这种专业性体现在人员的专业性、机构的专业性、方法的专业性及依据的专业性等多方面。
同时,我们也就不难想象辩护律师们在面对各种鉴定意见时的“一头雾水”。
笔者认为,这种“隔阂”的直接和根本原因是因为“信息不对称”。
那么,显而易见,打破“隔阂”的方法就是通过检索获取审查鉴定意见所需的各方面的信息。
二、如何运用检索对鉴定意见进行有效审查(一)树立正确的检索认知和证据审查理念从哲学上讲,“理论是实践的先导,思想是行动的指南”。
鉴定意见采信
"鉴定意见采信"是指在法律诉讼过程中,法院或其他司法机关对专业鉴定人的意见进行审查和评估,并决定是否将其作为证据采纳的过程。
这个过程是司法鉴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确保案件中的专业问题能够得到公正、客观的评价。
在法律诉讼中,鉴定意见采信通常涉及以下步骤:
1. 鉴定人资质审查:首先需要对提出鉴定意见的鉴定人的资质进行审查,确保其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2. 鉴定过程审查:法院会审查鉴定人的工作过程和方法,包括鉴定依据的数据、实验过程、使用的仪器设备等,以确保鉴定过程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3. 鉴定意见分析:法院会分析鉴定意见的内容,包括其结论、论据和可能存在的瑕疵或局限性。
4. 质证和辩论: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和辩论,提出疑问、反驳或支持鉴定意见的证据。
5. 法院判决:法院在综合考虑鉴定意见、当事人的质证和辩论以及其他相关证据的基础上,做出是否采信鉴定意见的决定。
6. 采信后果:如果法院决定采信鉴定意见,它将作为案件事实的一部分,对案件的判决产生影响;如果不采信,则可能需要重新进行鉴定或者寻找其他证据来支持案件的处理。
鉴定意见采信是确保司法公正和科学的重要环节,它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既要尊重专业知识,也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刑事辩护律师在庭审中质证要点
刑事辩护律师在庭审中质证要点刑事辩护律师在庭审中质证有助于为被告争取公正和合理的判决。
质证是律师辩护策略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证据的呈现和证人的询问,律师旨在揭示真相、消除合理怀疑,并为被告提供有利的辩护材料。
以下是刑事辩护律师在庭审中质证的要点。
1.调查手段的合法性:律师应当质证检察机关和警方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是否依法进行。
如果调查手段存在违法或不合理之处,律师可以要求排除相关证据,以保护被告的权益。
2.证人的证词的可靠性:质证证人是刑事辩护律师的一项重要任务。
通过引导和交叉审问证人,律师有助于揭露证人证词的不可靠性、矛盾之处、记忆的不准确性等。
律师应当收集证人的相关信息,包括个人背景、故事的完整性、以及与案件相关的动机和利益等,以便有效质证证人。
3.鉴定意见的可信度:律师可以质证鉴定人的专业能力和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可信度。
通过调查鉴定人的背景、专业资质和过去的鉴定经验,律师可以指出相关鉴定意见的不准确性、不合理性或争议性。
质证的目的是削弱鉴定意见的影响力,使法庭对相关证据保持怀疑,从而为被告争取辩护空间。
4.录音、录像和监控证据的真实性:律师应当质证相关录音、录像和监控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通过仔细研究录音、录像和监控设备的操作记录、储存方式、保管和保全等,律师可以揭示这些证据可能存在的篡改、删除、录入错误等情况,从而质疑其真实性。
在质证过程中,刑事辩护律师应当充分调查和研究案件事实,确定质证的重点,并在课前准备中构思问题和理论。
律师应当通过精确的引导和有效的质证手段,提供有利的证据和信息,有针对性地驳斥对方的指控和证据。
质证是刑事辩护律师的核心技能之一,只有充分了解案件事实、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质证经验,律师才能在庭审中有效地质证,为被告提供强有力的辩护。
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司法鉴定审查要点
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司法鉴定审查要点作者:冯润森刘存青吴娜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实务》2024年第06期摘要: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司法鉴定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存在鉴定机构遭受质疑、超范围鉴定、鉴定方法不科学等问题。
为提高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办案质效,检察机关应从委托鉴定的主体是否适格、受委托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适格、委托鉴定事项是否合理、鉴定方法是否科学等方面,加强对商业秘密司法鉴定的审查,确保商业秘密司法鉴定的合法性、有效性,精准打击侵犯商业秘密刑事犯罪,维护司法公正与权威。
关键词:商业秘密司法鉴定鉴定资质鉴定内容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大,商业秘密犯罪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
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需要对商业秘密的“秘密性”进行认定,尤其是涉及技术信息等专门性问题,需要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
实践中,大多数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都会进行司法鉴定,司法机关也形成了依赖司法鉴定办理案件的习惯。
但这种“习惯”的背后实则暗藏着“风险”。
一旦鉴定意见出现错误,就可能导致刑事错案的发生。
为实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价值追求,本文拟从商业秘密司法鉴定的现状入手,梳理司法实务中商业秘密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继而提出商业秘密司法鉴定的审查要点,为司法工作人员提供办案参考。
一、商业秘密司法鉴定概况从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2015年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关于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的通知》两个文件来看,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并不在司法行政部门的登记管理的“四大类”鉴定业务范围内。
2017年之前,为满足知识产权保护的现实需求,各省司法行政机关审批设立了一批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机构。
2020年,司法部又出台了相关文件将已登记的“四大类”鉴定业务之外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予以注销,导致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从统一登记管理转向了行业协会管理。
商业秘密司法鉴定作为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的一种,也丧失了“法定”资质。
论鉴定意见在刑事案件中的重要作用
33海外文摘OVERSEAS DIGEST 海外文摘2021年第2期总第835期No.2,2021Total of 835我国司法实践逐渐深入发展,在诉讼活动中,司法证明越来越重要。
诉讼中广泛地应用着鉴定意见,对于刑事案件而言,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还有检察院审查逮捕及审查起诉阶段,或者法院审判阶段,均会借助鉴定意见对犯罪事实进行查明。
借助鉴定意见对案件进行裁判,已经成为一种“趋势”。
法官本身并不是全能,所掌握的知识有限,为此在刑事案件的诉讼中,如果涉及到专业学科领域的知识时,就会显得“捉襟见肘”,可见,“科学化”鉴定意见对于法官裁决有着重要意义[1]。
因此,要想让鉴定意见在刑事案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一定要保证鉴定意见的科学性,这就需要思考怎样能进行鉴定意见的科学性评判。
1 鉴定意见的定义和属性鉴定意见不同于科学证据,其证据属性是广义言词证据。
即使假定分析结果的呈现形式为鉴定书,此种书面表达形式去表达内容和思想的证据,类似证书,可是鉴定意见的形成依据需要鉴定人的出庭,针对鉴定意见作出解释和说明,用意见性证言才能发挥证据的作用,由此可见,其与书证类实物证据并不相同。
西方的英美法系中,鉴定意见被称之为专家证言,这同鉴定意见的不同是因为来自不同法系,即使专家资格、称呼、选任上有一些区别,可是本质却相同,均是有着专门知识的人,对于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的分析和解读,进而提供意见性的证言[2]。
鉴定意见是一种证据形式,为此具备证据自身一般属性,也就是关联性、客观性、合法性,但是合法性和关联性,却不是鉴定意见固有的属性。
鉴定意见核心属性是科学性,这样才能让它与其他证据相区别。
但是,此处所讲的科学性,并不是指其他证据没有科学性,其他证据科学性单纯从本身内容和案件事实真相之间符合度进行判断,但是鉴定意见所具备科学性,就是意见本身的基础就是科学原理及方法的运用,需要借助科学设备和仪器;需要解决的问题,是科学领域中的问题[3]。
鉴定意见如何审查
鉴定意见如何审查作者:罗刚、万永平、刘潮杰(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来源于检察日报,转自公号'公诉0546',原标题:四种鉴定意见应予排除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诉讼活动所涉及的证据的收集、举证、质证、采信、排除等问题,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运用展开的。
依据刑诉法第48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笔者认为,作为证据的一种,鉴定意见是指具有专门知识的人通过科学技术手段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作出的一种判断。
既然鉴定意见是鉴定人基于个人知识出具的一种意见,必然存在采信与排除的问题。
鉴定意见只有经过严格审查,经过法庭质证后才能被法院采信。
实践中,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要注意把握五个要点:一是对鉴定主体的审查。
鉴定人必须有能够证明其身份属于“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资质,且这一资质能在网上查询到。
比如,鉴定资格证书、技术职称等。
二是对鉴定程序的审查。
鉴定意见的出具是基于办案的需要,应当有办案机关出具的委托书、聘请书等;应当有鉴定机构负责人的批准,有受理案件鉴定登记表;鉴定意见应当有鉴定人的签字,并加盖鉴定机构的鉴定专用章。
三是对鉴定内容的审查。
包括鉴定所依据的规章、行业规范标准等。
以笔迹鉴定为例,笔迹鉴定没有具体的行业标准,但有行业鉴定方法和笔迹学鉴定理论。
四是对鉴定意见的科学性进行审查。
鉴定意见的科学性与准确性是指鉴定结果的科学性与准确性,主要是指鉴定意见的得出与办案委托单位的鉴定要求是否一致;分析论证过程是否科学准确,是否能导出鉴定意见等。
以司法会计鉴定为例,目前,司法会计鉴定没有统一的行业标准,鉴定意见与鉴定事项(鉴定要求)应当一致。
五是对多份鉴定意见的审查。
目前,鉴定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由于鉴定人都不出庭,对其科学性无法提出质疑,特别是在一个案件有不同鉴定意见的情况下,无法展开辩论,法官也无法作出决断。
鉴定问题本质上是个科学问题,诉讼过程中,应当防止根据鉴定机构的级别对鉴定意见进行取舍。
审阅刑事案卷的方法和技巧
审阅刑事案卷的方法和技巧审阅案卷需要注意的方面。
阅卷是律师了解案情最主要和最基本的途径。
只有通过仔细阅卷,全面而又深入地掌握了全部案情,才能把握住案件的疑点和难点,为下一步解决这些疑难问题,圆满完成辩护或代理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阅卷又是一项十分专业、细致和辛苦的工作,要想从纷繁复杂的卷宗材料中参透其中的玄机,不仅需要具有良好的法律素养,它还是意志、经验和智慧的较量,是对律师综合能力的检验。
身为出庭的刑辩律师,必须重视阅卷工作,努力掌握审阅刑事案卷的方法和技巧,不断提高阅卷的能力。
一、律师阅卷的基本要求首先要有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
律师能够看到的案卷材料,通常是由有经验的办案人员认真整理过的,不会留下明显的漏洞。
因此,律师要想从中发现问题并非易事,不下一番辛苦劳作的功夫是很难如愿的。
有了对律师事业的忠诚和对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才能激发锲而不舍的斗志,对发现的疑点追问到底,从而查明事实真相,形成有说服力的理论。
其次要有扎扎实实的工作作风。
律师注定应当是勇于和善于同麻烦打交道的人,既不要因为案情比较简单而轻视,也不要因为案卷材料繁多而粗疏,又不要因为反复推敲而腻烦。
细致入微地审阅案卷材料,强调的是记忆和理解的准确性,避免遗漏和误解;反复对比和综合分析,是运用逻辑方法进行判断和推理的过程,尤其需要缜密而又科学的思考,切记浮躁是阅卷的大敌。
再次要讲究方法。
要抓住影响定罪量刑的重点部分,通常是指特定犯罪的构成要件,对非重点问题投入精力过多会影响效率。
阅卷时经常会发现一些证据或程序上存在的瑕疵,如果能确定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则不必过多关注;确定不了的,则应请教有经验的律师一起研究。
要根据不同种类案件的特点,制作不同的阅卷笔录,特别要善于利用各种图表,简明扼要地展现案件事实。
二、审查的内容审查的基本内容是: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的认定是否准确,在犯罪过程中是否属预备、中止、未遂,有无防卫情节,有无自首、立功、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情节,诉讼程序是否合法,有无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问题等。
新《刑事诉讼法》中鉴定意见质证规则探析
新《刑事诉讼法》中鉴定意见质证规则探析作者:李瑞登来源:《中国检察官》2014年第07期为改变鉴定结果质证实效不高的现状,新《刑事诉讼法》以“鉴定意见”取代“鉴定结论”的表述,并确立鉴定人出庭作证规则和专家辅助人制度。
如何贯彻落实这一新的质证规则,发现并解决可能面临的问题,值得研究。
一、新《刑事诉讼法》对鉴定意见质证规则的修订(一)强调鉴定意见言辞证据属性司法鉴定结果是鉴定人的个人认识和判断,有一定的主观性,在证据类型上归属于言辞证据。
1997年《刑事诉讼法》以“鉴定结论”之名将鉴定结果作为法定证据类型之一。
这一表述似难体现鉴定结果的言辞特征,无法表明鉴定结果的非终局性,以至审判实践对鉴定结果的质证环节重视不够。
200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出台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鉴定结果采用“鉴定意见”的表述,这一做法亦为2010年两院三部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所接纳。
较之“结论”,“意见”一词更能反映鉴定结果蕴含的主观元素。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48条以“鉴定意见”取代“鉴定结论”,从基本法层面进一步强调了鉴定结果的言辞证据属性,为确立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提供了理论依据。
(二)确立鉴定人出庭作证规则鉴定过程和结果既有科学的属性,也有鉴定主体的主观判断成分,体现鉴定主体的技术能力水平。
[1]鉴定意见是否可靠、真实取决于所采用的技术、方法等是否科学、规范,鉴定人员对分析、检测结果的评价是否合理、有据。
[2]基于这种技术特征,鉴定人有必要出庭对鉴定结果加以说明、解释。
源于鉴定结果包含的主观因素,鉴定人接受控辩双方当面质询,有助于核实鉴定结果的证明力。
1997年的《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鉴定人的出庭作证义务,及至2005年发布的《决定》,才要求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
这一制度被纳入新《刑事诉讼法》中,并得以进一步修正。
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
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摘要】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的关键证据之一,而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鉴定意见的态度严重影响了该证据的审查判断。
据此,本文从侦检审三机关各有侧重来浅析如何审核鉴定意见,给鉴定意见一个合理定位。
【关键词】鉴定意见;审查判断随着高科技的发展,犯罪的科技含量有增无减传统的各种侦查手段、证据收集方法已经无法满足侦查案件准确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
达马斯卡说过:“站在20世纪末思考证据法的未来,很大程度上就是要探讨正在演进的事实认定科学化的问题。
”由于鉴定意见所具有的专业性强与科技含量高的特点,使得司法实践中对待鉴定意见的态度有悖于审查判断一般证据的证据规则。
在整个刑事诉讼的过程中,从侦察机关对专门性问题需要指派、委托司法鉴定开始,侦查人员对鉴定机构以及鉴定人的遴选,涉及其资格审查问题;审查起诉阶段检察人员审查证据确实充分时,对鉴定意见进行的初步审查,最后审判阶段法官组织控辩双方质证的审查认定。
一、侦查阶段在侦查阶段,对专门性的问题,侦察机关通常会委托指派侦察机关内部设立的鉴定部门中的鉴定人员进行司法鉴定,在必需时也会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机构。
鉴定机构与鉴定人的遴选再次阶段就显得异常重要。
鉴定是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对专门问题进行检验分析判断以得出鉴定意见的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活动。
然而,由于鉴定人专业水平高低、执业经验的长短、职业道德高低等鉴定人情况,对于同一对象的鉴定会得出不相一致的意见,并且不同的鉴定活动对于鉴定人的资格要求也不尽相同。
就只根据两个管理办法来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行普遍的形式层面的审查是远远不够的,同时又由于目前我国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过于粗陋,因而侦察机关对鉴定机构与鉴定人资格资历的审查就更为重要。
二、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应当着重审查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应审查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问题。
根据罗马法确立的原则“与自身有关的人不应该是法官”,“纠纷解决者不应有支持或是反对某一方的偏见,法官应当防止预断,祛除偏见。
刑事案件鉴定意见常用质证要点
刑事案件鉴定意见常用质证要点编者按:鉴定意见作为常见的证据类型,在案件事实认定以及对被告人定罪量刑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但是由于鉴定意见是由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鉴定人员做出,因此,鉴定意见被蒙上一层神秘的面纱,由此导致刑事律师对鉴定意见的见质证难以下手,无从下手。
但是,鉴定意见的质证是有迹可循,有法可依的。
下面,笔者就详细列举鉴定意见的常见质证要点。
1、本案是否需要鉴定问题。
举例:鉴定是由专门知识的人解决专门性问题的过程。
例如在被害人数众多的经济案件中,仅仅靠侦查人员想当然的进行数字的加减乘数是不可行的,必须要进行司法会计鉴定,这通常出现在传销、非法集资、网络诈骗等受害人数众多的案件中。
依据:《刑诉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2、鉴定机构以及鉴定人员有无鉴定资质。
举例:律师在阅卷时,要注意审查鉴定机构以及相应的鉴定人员有没有对鉴定问题的鉴定资质。
例如,物价鉴定需要价格鉴证师签名,价格鉴定员不能单独鉴定。
质证意见:如果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则对鉴定意见的合法性有异议。
依据:《刑诉法解释》第八十四条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一)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第八十五条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3、鉴定意见中结论是否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举例:笔者曾经办理过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被告人直至拿到起诉书才知道自己的犯罪数额,并且辩护律师通过仔细查看阅卷,都未发现案件中有《鉴定意见通知书》。
如此一来,本案办案机关并未充分保障被告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
质证意见:合法性有异议。
依据:《刑诉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公诉对鉴定意见资质答辩
公诉对鉴定意见资质答辩一、介绍公诉对鉴定意见资质答辩的背景和目的公诉对鉴定意见资质答辩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或其辩护人对检察机关提出的鉴定意见的资质进行答辩。
鉴定意见在刑事案件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往往会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结果产生重要影响。
因此,公诉对鉴定意见资质答辩的目的是确保鉴定意见的准确性和合法性,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二、公诉对鉴定意见资质答辩的程序和要求公诉对鉴定意见资质答辩的程序和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提交答辩申请被告人或其辩护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出答辩申请。
答辩申请应当明确表明对鉴定意见的异议和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2. 开庭审理法院将依法组织开庭审理答辩申请。
在开庭审理中,被告人或其辩护人可以向法院提交书面材料、提出口头辩论,并对检察机关提出的鉴定意见进行质疑和反驳。
3. 鉴定人出庭答辩如果被告人或其辩护人提出的答辩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法院将通知鉴定人出庭答辩。
鉴定人应当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交相关鉴定意见的证据材料,并在开庭审理中对相关问题进行解释和回答。
4. 辩护意见采纳与否的判断法院将根据鉴定人的答辩意见、被告人或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以及其他相关证据,综合判断鉴定意见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如果法院认为鉴定意见存在错误或不足以支持定罪或量刑的,可以不采纳鉴定意见。
三、公诉对鉴定意见资质答辩的意义和作用公诉对鉴定意见资质答辩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作用:1. 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公诉对鉴定意见资质答辩能够让被告人或其辩护人对检察机关提出的鉴定意见进行质疑和反驳,有助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答辩程序,被告人或其辩护人可以提出异议和证据,减少可能存在的错误鉴定对被告人的不利影响。
2. 维护司法公正公诉对鉴定意见资质答辩能够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通过答辩程序,法院可以对鉴定意见的准确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和评估,避免不准确或不合法的鉴定意见对案件审理和判决结果的影响,确保判决结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河南高院发布刑事案件办理流程指引手册
河南高院发布刑事案件办理流程指引手册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其他正文河南高院发布刑事案件办理流程指引手册《公民与法》(审判版)2022年第11期近几年,省法院在办理刑事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复查等案件过程中,发现部分案件在审理程序方面存在一些共性问题或瑕疵。
为进一步总结审判经验,省法院刑三庭经过调研、分析、讨论,并经院刑事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对一些问题形成了共识,以期为全省法院刑事法官办理案件提供一些思路和方法。
一、受理案件后初步审查1.受理案件后,首先要审查本院有无管辖权,包括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
指控罪名中有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要审查指控事实是否有可能判处无期以上刑罚,若有,即使可能对该事实做无罪处理,也应由中级法院一审。
公诉机关以轻罪名向基层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受案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的行为可能构成重罪且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要及时向上级法院报请提级管辖。
2.要注意审查被告人的羁押状态。
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采取非羁押措施的被告人,要审查适用非羁押措施的原因、阻碍羁押的因素是否消除等。
有可能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特别是一审已经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实刑的案件,要及时审查是否应予羁押。
3.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符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条件的,要及时告知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多人均系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适格主体的,应当全部告知,不能遗漏。
主体适格的人不提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制作笔录记录在案。
多个适格主体中仅有部分人员提交起诉状的,应询问其他适格主体是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其他人明确表示放弃的,应当制作笔录入卷备查。
4.被告人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应当将监护人列为法定代理人并通知其参加诉讼。
有附带民事诉讼的,要注意审查附带民事起诉书是否一并起诉被告人的监护人,一并起诉的,要注意将监护人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没有起诉的,要提醒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有权将监护人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一并起诉;判决书主文部分应表述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监护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田筱荷 刑事诉讼质证方法和技巧
田筱荷刑事诉讼质证方法和技巧田筱荷是一位著名的刑事辩护律师,她在刑事诉讼质证方法和技巧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和独特的见解。
在刑事诉讼中,质证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它通过证据的呈现和辩护律师的技巧来影响案件的结果。
以下是关于刑事诉讼质证方法和技巧的一些方面:首先,质证方法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等。
在质证书证时,律师需要充分准备,准确呈现证据并提出有力的辩护观点。
在处理物证时,律师需要懂得如何解读和利用物证,同时要注意保护物证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对证人证言的质证需要律师善于引导证人,提出有针对性的问题,以获取有利的证言。
鉴定意见的质证则需要律师对鉴定结论进行深入分析,提出质疑并辩护自己的观点。
其次,刑事诉讼质证的技巧包括审慎选择证据、善于引导证人、运用辩证方法等。
律师在选择证据时需要慎重考虑证据的可信度和对案件的影响,避免无效证据的使用。
在引导证人时,律师需要善于提问,掌握证人的心理和语言特点,以便获取更有利的证言。
此外,律师还需要灵活运用辩证方法,善于辩护和驳斥对方的质证,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除此之外,刑事诉讼质证还需要律师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案件经验。
律师需要熟悉法律法规,灵活运用法律条文,同时还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质证策略,这些都需要律师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总之,刑事诉讼质证方法和技巧对于律师来说至关重要,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胜败。
田筱荷律师在这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和独到的见解,她的实践经验对于刑事诉讼质证方法和技巧的学习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刑事辩护中如何应对专家证人的质疑
刑事辩护中如何应对专家证人的质疑在刑事诉讼中,专家证人的意见往往具有重要的影响力。
他们凭借专业知识和经验,为案件的事实认定提供技术支持和专业判断。
然而,对于刑事辩护律师而言,面对专家证人的质疑并非易事,需要运用多种策略和方法来有效地应对,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要深入了解专家证人的专业领域和资质。
在案件准备阶段,辩护律师应当对专家证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资格认证等进行详尽的调查。
这不仅有助于评估专家证人的可信度,还能发现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或偏见。
例如,如果发现专家证人曾在与案件相关的利益集团工作过,或者其研究成果受到特定利益方的资助,这都可能影响其客观性和公正性。
其次,对专家证人所依据的科学原理和方法进行仔细审查。
科学技术在不断发展和更新,一些曾经被广泛接受的理论和方法可能已经过时或存在缺陷。
辩护律师需要具备一定的科学素养,能够理解并质疑专家证人所运用的科学原理和实验方法。
例如,在涉及法医鉴定的案件中,对于 DNA 检测的方法、样本采集和分析过程,都需要进行严格的审查,看是否符合科学标准和操作规范。
再者,寻找对立的专家意见。
如果可能的话,辩护律师应当寻找与控方专家证人观点相左的其他专家证人。
这些对立的专家证人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对案件中的专业问题进行分析和解读,为辩护提供有力的支持。
当然,在选择对立专家证人时,也要确保其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声誉,并且其观点具有科学性和可靠性。
此外,通过交叉询问来揭示专家证人的弱点和不确定性。
交叉询问是刑事辩护中的重要环节,辩护律师可以通过巧妙的提问,让专家证人暴露出其意见中的矛盾、不确定性或者缺乏充分的依据。
例如,可以询问专家证人关于其结论的误差范围、样本的代表性、实验的可重复性等问题。
同时,要注意提问的方式和节奏,避免给法官和陪审团留下不好的印象。
在应对专家证人的质疑时,充分利用案件的其他证据也是至关重要的。
有时,案件中的其他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可能与专家证人的意见存在冲突。
辩护律师应如何向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
辩护律师应如何向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辩护律师应如何向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37条赋予辩护律师自审查起诉之日起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有“核实有关证据”的权利,其是否允许向被告人出示同案犯供述、证言等,成为正在制定的关于律师刑事辩护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主要争议点。
从我国立法意图、独立辩护理论、保障查明事实真相的角度,对辩护律师核实证据的权利进行限制很有必要。
然而,对辩护律师行使核实证据的权利,不应采取证据类别的限制方式,应要求辩护律师遵守“存疑核实”的原则,将涉密信息排除在核实之外,且以口头交流的核实方式为主。
】一、问题的提出辩护律师能否将案卷材料出示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长期困扰律师刑事辩护的棘手问题。
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对于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可否出示证据语焉不详,有学者根据当时的《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办案规范(试行)》第47条、《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23条,认为:“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关于案件事实的交流是单向度的,只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律师提供相关的陈述,而律师不能向其当事人透露有关案情和证据的信息”⑴,辩护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能将同案犯供述等证据向其宣读,否则被认为有串供之嫌。
以2009年重庆“李庄案”为例,认定李庄构成律师伪证罪的重要一点便是“辩护律师李庄在会见犯罪嫌疑人龚刚模时,向犯罪嫌疑人龚刚模宣读同案犯樊奇杭的供述”⑵。
李庄辩护律师高子程撰文认为,将从法院复制的案卷材料出示给被告人,是落实被告人的辩护权,履行律师法定职责的需要⑶。
这引起了学界对辩护律师会见是否可以宣读同案犯供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阅卷权的争议。
为了加强律师辩护的权利,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似乎对其作出回应,第37条第四款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刑事案件中鉴定的相关规定
刑事案件中鉴定的相关规定刑事案件中鉴定的相关规定1、在公安阶段,犯罪嫌疑人或者受害人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根据该条的规定,在作出鉴定结论后,比如故意伤害罪中被害人伤情为轻伤,被害人不服,认为应该属于重伤;或者犯罪嫌疑人不服,认为应当属于轻微伤,都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决定。
但是鉴定结论一定要送达给受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签字!2、在法院审判阶段:《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包括被害人和被告)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也即,在法庭上被害人对鉴定不服的可以申请法院重新鉴定;如果被告人对鉴定结论也不服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辩护人也可以申请!公、检、法启动重新鉴定程序的条件不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启动重新鉴定程序的条件是: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提出申请,经检察长批准即可启动重新鉴定程序;公安机关启动重新鉴定程序的条件是: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即可启动重新鉴定程序,两者并不强调审查有异议的理由是否成立。
而法院启动重新鉴定程序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对于当事人和辩护人等申请重新鉴定的,经审查认为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而同意该申请启动重新鉴定程序。
要注意的是,法院经审查认为原鉴定结论“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这就是个较抽象、灵活的概念,审判人员在司法实践中不便掌握;第二种是审判人员对鉴定结论有疑问的,可以迳行启动重新鉴定程序。
如何辨别司法鉴定意见书真伪
如何辨别司法鉴定意见书真伪你好:请参考。
可以借鉴。
鉴定结论是指在诉讼活动中,为查清案件事实,按照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由司法部门指派或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运用科学技术原理和方法,对与案件有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认定、特定检验、综合分析所作出的书面结论性意见。
鉴定结论是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规定的七种法定证据之一,在诉讼中鉴定结论除具有其他证据共有的功能,即法官借以查明案件事实,认定案件性质外,还以其专门的、特殊的判断和认定方式,使那些初步具有证明作用的材料呈现出特有的证明力。
但是,从三大诉讼法的规定可以看出,鉴定结论只是证据材料的一种,没有预定的证明力,不具有优先采信或必须采信的证据地位,其必须经过当事人质证和法官审核,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鉴定人几乎不出庭作证,对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主要取决于法官的立场。
然而,由于法官在认知方法、法律素质和对案件的理解思考等方面的差异,其对鉴定结论的认识、理解和最终评判都是不同的。
由于对鉴定结论所持的态度不同,案件的判定结果也会相应地发生变化,司法实践所追求的判定结果的同一性、必然性受到了挑战。
因此,笔者就如何审查鉴定结论谈点自己的看法,以期能起抛砖引玉之效。
一、对鉴定结论形式要件的审查(一)对鉴定主体进行审查1.审查鉴定机构、鉴定人是否合法,是否具有鉴定资格。
法律规定,对有关专门性问题的鉴定,有法定鉴定机构的必须由法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只有在无法定鉴定机构的才由法院指定或委托其他鉴定机构或人员进行鉴定,这说明并不是只要具备专业知识就可以随便进行鉴定的,即便其鉴定结果有可能是正确的。
比如临床医生写的伤情证明和医疗费用的证明,伤害致死案中由病理学家解剖后作出死亡原因的报告。
这些如果不是由法院指定,都是不能作为鉴定结论或者相当于鉴定结论的证据来使用的,因为鉴定主体不合法。
同时,鉴定人必须是成年的公民,即年满十八岁的公民。
这主要是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只有成年人智力才健全,才能承担鉴定任务;二是成年人才能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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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审查刑事辩护中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法定刑事证据中的一种,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这方面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结论性意见。
由于鉴定意见是由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运用科学技术,使用精密仪器,经过精心鉴定后所作出的,因此应当说它具有很高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是刑事诉讼中据以定案的重要证据之一。
但由于鉴定意见毕竟是由具体的人所作出的,因此鉴定意见正确与否,客观上仍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如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合格、鉴定程序是否合法、检材是否真实等等。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因此,做为刑事辩护律师,不能盲目相信鉴定意见,要对鉴定意见进行全面的审查质证,经查证属实后,才可加以运用,否则就会酿成大错。
刑事诉讼中的鉴定意见包括的种类很多,主要有刑事技术鉴定、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精神病的医学鉴定、扣押物品的价格鉴定、文物鉴定、珍稀动植物及其制品鉴定、违禁品和危险品鉴定、电子数据鉴定等。
对鉴定意见如何审查和判断,没有固定的模式和程序,一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一)审查鉴定机构是否具有法定资质根据不同的法律的规定,鉴定机构有以下几种:1、司法鉴定机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第十七条规定:本决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
(二)物证类鉴定,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和微量鉴定。
(三)声像资料鉴定,包括对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等载体上记录的声音、图像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进行的鉴定和对记录的声音、图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作出种类或者同一认定。
2、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
《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安机关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是指公安机关及其所属的科研机构、院校、医院和专业技术协会等依法设立并开展鉴定工作的组织。
”第八条:“鉴定机构经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鉴定机构资格证书》,方可进行鉴定工作。
”3、检察机关的鉴定机构。
《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鉴定机构,是指在人民检察院设立的,取得鉴定机构资格并开展鉴定工作的部门。
”第七条:“鉴定机构经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资格证书》,方可进行鉴定工作。
”4、价格事务所。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制定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对涉案物品进行价格鉴定的机构是国务院和地方政府设立的价格事务所。
对有关专门性问题的鉴定,有法定鉴定机构的必须由法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只有在无法定鉴定机构的才由司法机关指定或委托其它鉴定机构或人员进行鉴定,这说明并不是只要具备专业知识就可以随便进行鉴定的,即便其鉴定结果有可能是正确的。
(二)审查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鉴定人是否具有鉴定资质,这是刑事辩护律师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的重点之一。
对于不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鉴定人所作出的鉴定结论,不能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
在实务中,对鉴定人资格的审查,可以从以下二个方面进行:1、鉴定人是否进行登记取得鉴定人资格。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根据这一规定,从事上述四类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必须进行登记取得鉴定人资格后方可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这是对鉴定人登记管理的总的规定,公安、司法机关根据这一规定又制定了具体的规定:《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鉴定人,是指依法取得鉴定人资格并被公安机关鉴定机构聘任,从事法医类、痕迹检验、理化检验、文件检验、声像资料检验、电子物证检验、心理测试和警犬鉴别等检验鉴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八条: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的鉴定人,经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鉴定人资格证书》,方可从事鉴定工作。
《人民检察院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鉴定人,是指依法取得鉴定人资格,在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中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会计鉴定以及心理测试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鉴定人经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人民检察院鉴定人资格证书》,方可进行鉴定工作。
如果鉴定人没有相关鉴定资格而作出鉴定结论的,那么其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就不能被作为定案的依据。
2、鉴定人是否存在应该回避而没有回避的情况。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下列四类人员不能作为鉴定人: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是从事鉴定的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是担任过本案的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是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凡是鉴定人存在回避情形而没有依法回避的,那么由其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就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三)审查鉴定书的形式要件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1)审查鉴定结论是否由两人以上作出。
《公安机关鉴定规则》规定:鉴定的实施,应当由两名以上具有本专业鉴定资格的鉴定人负责。
《人民检察院鉴定规则》(试行)规定,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后,应当指派两名以上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
据此,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单独一个鉴定人所作出的鉴定结论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
例如在被告人陈某故意伤害一案中,公安机关经对被害人的伤势进行鉴定后,作出被害人的伤势构成轻伤的鉴定结论,但经审查,由于该结论是由公安机关的一名法医单人作出的,属程序违法,因此该鉴定结论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2)审查鉴定文书上是否有鉴定人签名并加盖鉴定专用章。
《公安机关鉴定规则》规定,“鉴定文书要有鉴定人的姓名、技术职务或者技术资格、签名”。
“鉴定文书正文使用打印文稿,并在首页唯一性编号上加盖鉴定专用章。
鉴定文书内页纸张两页以上的,应当在内页纸张正面右侧边缘中部骑缝加盖鉴定专用章”。
《人民检察院鉴定规则》(试行)规定,“鉴定文书应当由鉴定人签名,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应当注明,并加盖鉴定专用章”。
据此,如果鉴定人在作出鉴定结论后,没有在鉴定书上签名而只是署名的,或者没有加盖鉴定专用章的,那么该鉴定结论就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在念斌案中,有福州市公安局出具的六份理化检验报告,在呕吐物、铁锅、门把、铝壸里的水及制作鼠药的工具上都检出了毒物氟乙酸盐。
这些检验报告有的是四名法医签名,有的是两名法医签名,张燕生律师对这些签名有疑问,就让我给帮助看看。
因我曾在公安机关做过十几年笔迹鉴定,所以能够很容易的对这些签名的真伪作出判断。
结果发现除了叫做林瑾晖的签名始终稳定外,其他几个法医的签名有的是模仿的,有的是假冒的,这就证明了法医在检验报告上存在造假。
(四)审查送检材料是否通过合法手段获得。
送检的材料均须通过合法的手段按照法定程序取得,否则就是程序违法,对不符合法定程序取得的检材进行鉴定,得出的鉴定结论当然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例如对于侦查机关送检的在现场勘查时提取到的痕迹、物证,我们就要审查在现场勘查笔录中是否有关于提取到相关痕迹、物证的记载,审查在现场勘查时有没有见证人在场,见证人有没有在现场勘查笔录上签名等情况。
对送检的涉案物品,我们要注意审查是否有搜查笔录,搜查时是否有见证人在场,是否有扣押物品清单,在清单上是否有见证人签名。
我办理的一起被告人不认罪的强奸案二审辩护,发现一审认定被告人强奸两起的关键证据是精斑DNA鉴定和指纹鉴定。
被告人说两起案件发生时他都不在案发地,现场不可能有他的精斑,而留有指纹的纸抽盒是他被抓获时随车携带的物品,不可能留在强奸案的现场。
我在阅卷时重点审查物证的来源,发现在现场勘查笔录中根本没有发现、提取留有精斑的纸巾的记载,虽然勘查笔录中有发现纸抽盒及指纹的记载,但在现场照片中没有纸抽盒。
卷内有一份物证提取清单,内容是两个侦查人员在现场提取纸巾若干张,但是我对照现场勘查笔录发现,其中一个提取人没有列在现场勘查临场人的名单,说明他根本就没有参加现场勘查,况且提取清单上也没有见证人,所附的物证照片也不是在现场拍照,于是我就对法官说现场发现、提取留有精斑的纸巾及留有指纹的纸抽盒均是侦查人员伪造的物证。
后来那两个提取纸巾的侦查人员又写了一份说明,说那些纸巾及纸抽盒是另一个没有提及姓名的侦查人员提取的,直接否定了他们先前制作的提取物证清单,等于没有人对物证的来源负责。
虽然法医鉴定纸巾上的精斑与被告人血样DNA一致,纸抽盒上的指纹是被告人所留,但由于送检材料来源不明,这样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我现在办的一起入户抢劫案的申诉也存在这样的问题。
2003年10月1日,河北省辛集市有一妇女被发现中毒死亡。
半年后抓获了一男一女两个嫌疑人,女的被刑讯逼供后被侦查人员抓着手在写好认罪笔录上签了字,男的至死不认。
一审法院依据被害人家里提取的一个白色瓷碗上有男的一枚指纹,三次判处死刑均被发回重审,第四次判处死缓被省高院维持。
我刚接手这个案子,家属提供了小部分案卷材料,其中案发时的现场勘查笔录只记录了在被害人的碗柜内提取了白色瓷碗一只,没有显现并提取指纹的记载。
因此,该指纹不能证明是案发时从现场提取,很有可能是抓获嫌疑人后,根据需要制造出来的。
原来的辩护人也对指纹提出了质疑,但是没有抓住现场勘查笔录这一要害。
(五)注意对鉴定依据进行审查。
有的鉴定结论需要依据一定的标准,有的要依据其他材料或检查结果,这时我们就要注意对鉴定的依据进行审查,看鉴定所依据的标准是否准确,其他材料或检查结果是否真实。
我在办理一件销售伪劣产品案中,公诉机关将被告人韩某销售的五种规格的聚丙烯管材送某省质量检验院进行鉴定,该质量检验院出具了5份鉴定书,认定韩某销售的管材均为中合格产品,因此,韩某被以销售伪劣产品罪提起公诉。
我们在对鉴定书研究后发现,其鉴定所依据的标准是“QB/T1929—2006”,经对这一标准进行检索,发现这是轻工行业的推荐性标准,按照《标准化法》的规定,国家对这种标准是“鼓励企业自愿采用”,不具有强制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没有违反强制性标准的,不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因此,我们为其作了无罪辩护。
我和张燕生、李肖霖律师办理的惠州中院一审的黄萍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中,有一个非法采矿的罪名,公诉机关认定黄萍的公司存放在海边的500立方米的砂堆是天然海砂,所依据的是一份地质部门所作的检测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