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审查刑事辩护中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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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中鉴定意见的质证与认证问题研究

刑事审判中鉴定意见的质证与认证问题研究

刑事审判中鉴定意见的质证与认证问题研究

刑事审判中,鉴定意见是非常重要的证据之一,尤其是在涉及到人身伤害、毒品犯罪等案件中,鉴定意见可以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判决结果。然而,在鉴定意见的质证与认证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解决。

一、鉴定意见的质证问题

对于鉴定意见的质证,主要涉及到如何证明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一般来说,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

1. 出庭作证:鉴定人可以出庭作证,证明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 委托鉴定:如果当事人认为鉴定人的鉴定结果存在瑕疵,可以通过委托其他鉴定机构重新鉴定,作为对比证据。

3. 提交鉴定报告复印件:将鉴定报告复印件提交给法庭作为证据。

然而,就目前来看,这些证明手段并不能完全解决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问题,还需要更加完备的证据体系来支撑。

二、鉴定意见的认证问题

鉴定意见的认证主要涉及到鉴定人作为专家的信誉和资历问题。因此,对于鉴定人的身份和资质进行认证也非常重要。具体可

以采取下列措施:

1. 身份证明:由鉴定机构出具的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等,证明鉴定人的身份信息。

2. 资格证明:如鉴定人的学历、专业背景、工作经验、业绩等资格证明文件。

3. 业绩认证:鉴定人的业绩包括参与的鉴定案件数量、所参与鉴定案件的类别、个人鉴定报告的准确性等,需要有相关的证据作为支撑。

三、案例分析

案例一:李某因涉嫌贩毒被抓获,检察部门对其进行化学检测,检测报告显示其体内含有大量毒品成分。然而,李某认为检测报告存在瑕疵,并通过委托其他鉴定机构重新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其体内完全没有毒品成分,此时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受到了质疑。

刑事辩护中的鉴定证据与专家意见的使用

刑事辩护中的鉴定证据与专家意见的使用

刑事辩护中的鉴定证据与专家意见的使用刑事辩护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被告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一项法律活动。在刑事辩护中,鉴定证据和专家意见的使用具有重要的作用和价值。本文将探讨刑事辩护中鉴定证据和专家意见的使用方式以及其在案件中的重要性。

一、鉴定证据的使用

鉴定证据在刑事辩护中起着重要的作用。鉴定证据是指通过科学技术手段对案件相关物证、文书、现场等进行鉴定,以确定事实或提供专业意见的证据。

首先,鉴定证据可以提供客观、科学的证据支持。例如,在一起毒品案件中,通过对案发现场的鉴定,可以确定现场是否存在毒品残留物,进而验证被告是否涉嫌贩毒。这种科学的鉴定结果可以增加案件的可信度,有利于被告的辩护。

其次,鉴定证据可以解释复杂的科学问题。在一些技术性较高的案件中,如犯罪电子证据的解读等,法官和陪审团可能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这时,鉴定证据可以通过对证据的科学解释,使法官和陪审团更好地理解案件的技术细节,从而对被告形成更客观、准确的判断。

最后,鉴定证据可以发现隐藏的犯罪证据。在刑事调查中,有些犯罪事实可能隐蔽、不易被查明。通过专家的鉴定,可以发现其他证据所未能反映的重要信息,从而为被告提供辩护的机会。

二、专家意见的使用

专家意见是指在刑事辩护中,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就案件中涉及的专

业问题提出的意见或结论。

首先,专家意见可以提供权威性的解释和评价。专家通常具备较高

的学术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他们的意见可以为法官和陪审团提供

权威的解释和评价,有助于形成公正、准确的案件裁决。例如,在一

起命案中,经法医专家的鉴定,确定死者是被他杀,这个专家意见对

【刑事实务】如何对法医鉴定意见进行审查、质证

【刑事实务】如何对法医鉴定意见进行审查、质证

【刑事实务】如何对法医鉴定意见进行审查、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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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法医鉴定意见进行审查、质证

文 | 邢树立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

非法医专业人士拿到一份法医鉴定意见书,是不是感觉着有些陌生呢?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凡是涉及到人身生命健康的刑事案件,就会涉及到法医鉴定意见,那么如何对法医鉴定意见类证据进行审查、质证呢?

其实每一份法医学鉴定意见书,都要按照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规范地制作,结构上分为五个部分即:委托事项、基本案情、鉴定过程、分析说明、鉴定意见。所以,我总结后认为,可以把鉴定意见书的五个构成部分按照三个层面加以审查、质证——第一层面:委托要求;第二层面:鉴定事实;第三层面:鉴定能力。一、审查、质证委托要求委托要求在鉴定意见书中具有统领作用,一份鉴定意见书是围绕着委托要求部分展开的。有什么样的委托要求就要形成什么样的鉴定意见书。委托要求即是案件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这个专门性问题选择的是否恰当、准确,与解决的答案关系密切。比如命案中专门性问题无疑是鉴定死亡原因的问题,熟知死亡原因中包括诱因、间接原因、直接原因,还包括致伤物、致伤方式、致命伤与非致命伤,死亡时间、机制、方式以及生前伤与死后伤等等。笼统的委托鉴定死亡原因,不如将其分解开来,或许就与诉讼中的主要问题联系的更加紧密。案例一:某人被注射头孢拉定发生过敏性休克死亡,

刑事诉讼鉴定意见

刑事诉讼鉴定意见

刑事诉讼鉴定意见

刑事诉讼鉴定意见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专门的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就案件的某些争议性问题进行科学、专业的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刑事诉讼鉴定意见是法院审判和判决的有力依据,也是维护司法公正、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之一。

刑事诉讼鉴定意见的范围非常广泛,涉及到刑事案件中的多个方面,如法医学鉴定、化学鉴定、心理学鉴定、文献鉴定、工程鉴定等。这些鉴定意见可以协助法院查清案件事实、判断证据价值、明确罪责并作出合理的判决。

刑事诉讼鉴定意见的出具必须具备科学性、客观性、精确性和可靠性。鉴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专业知识、经验和技能,并遵循鉴定规范和伦理要求。法院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对鉴定质量进行评估和把控。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和辩护人等相关方可以申请对某些争议性问题进行鉴定,以澄清事实、辩护权益。此外,法院也可以依法自行指定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对案件中的争议性问题进行鉴定,以求公正、公平、合法的审判结果。

总之,刑事诉讼鉴定意见在刑事诉讼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是司法公正和依法惩罚犯罪的重要保障。

刑事证据审查三步法则

刑事证据审查三步法则

刑事证据审查三步法则

刑事证据审查三步法则是指从法律上对刑事案件中的证据进行审查、鉴定和认证的一种规范化方法,具体包括以下三步:

1. 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和证明力:审查证据是否在合法的程序下收集和保管,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规范标准。同时对证据的真实性、可信度、完整性、连贯性等方面进行分析和评价,以确定其证明力。

2. 鉴定证据的科学性和可信度:对涉及专业技术、学术研究等领域的证据进行鉴定,确定其科学性和可信度。例如,对于法医学、药理学、指纹学等领域的证据,应当由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人员进行鉴定。

3. 认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认证证据是否属实、是否完整,并与案件事实相符。认证证据的人员应当具备法律意识和职业素养,严格遵守程序和规定,确保证明内容的真实和客观性。

以上是刑事证据审查三步法则的主要内容,旨在确保证据的合法、科学和可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刑事案件中如何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

刑事案件中如何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

刑事案件中如何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

司法鉴定通常也称为鉴定,在诉讼活动中,司法鉴定是查明案件事实的一种重要方法和手段,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其在诉讼中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

为了查明案情,办案机关指派或者聘请具有鉴定资质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鉴别和判断,并出具相应专业意见行为,就是鉴定。之所以将诉讼法中的“鉴定”称为“司法鉴定”,并不是鉴定活动本身具有司法职能,而是因为鉴定是在司法诉讼活动中进行的。出具专业意见的有鉴定资质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是鉴定人。鉴定人所出具的专业意见,就是鉴定意见,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八类证据之一。在任何需要有鉴定意见作为定案依据的案件中,鉴定意见均事关重大,直接影响着定罪和量刑。法谚有云:“鉴定人是事实的法官”,充分说明了鉴定意见在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

本文试着从鉴定意见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刑事诉讼司法鉴定意见质证工作的现状、鉴定意见质证的实务操作技能等角度进行阐述和探讨。

一、刑事诉讼活动中的鉴定人及鉴定意见

(一)从“鉴定结论”到“鉴定意见”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并于2005年10月1日实施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首次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之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针对诉讼中遇到的专门性问题所出具的专业意见,作为证据,被称为鉴定结论。将鉴定的判断性意见称为“鉴定结论”是不妥当的,称之为“鉴定意见”才名副其实。正是基于这一考虑,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对上述修改做出了确认,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这表明鉴定意见只是证据的一种,并不具有预定的证明力。自此,“鉴定结论”退出刑事诉讼的历史舞台,“鉴定意见”粉墨登场。

司法鉴定意见的审核如何进行?

司法鉴定意见的审核如何进行?

司法鉴定意见的审核如何进行?

在法院的审理中可能会让提出有异议证据的一方主动去到机构进行客观的鉴定,但是对于机构给出的意见如果对另一方不利的话可能会被请求重新审核,那么,司法鉴定意见的审核如何进行?其实只要对其中关于鉴定的程序以及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就可以得出最准确的判断。下面来看看具体的内容。

在法院的审理中可能会让提出有异议证据的一方主动

去到机构进行客观的鉴定,但是对于机构给出的意见如果对另一方不利的话可能会被请求重新审核,那么,▲司法鉴定意见的审核如何进行?其实只要对其中关于鉴定的程序

以及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就可以得出最准确的判断。下面来看看具体的内容。

▲一、司法鉴定意见的审核如何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八十四条明确规定,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核以下内容:

(一)鉴定人和鉴定机构是否具有法定资质

国家对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1.鉴定人应具备的条件。一是鉴定人从业资格;二是资历、能力要求。这主要是审查鉴定人是否具备解决案件中专门问题的科学知识和技能。

2.申请登记的鉴定机构应具备的条件。是否有明确的业务范围;是否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是否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是否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二)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

鉴定人应当遵守法律有关回避的规定,以确保鉴定人的中立客观。

(三)检材是否充足可靠

1.检材及其来源问题。是否真实、合格、合法;

试论如何对刑事案件中的鉴定结论进行审查

试论如何对刑事案件中的鉴定结论进行审查

试论如何对刑事案件中的鉴定结论进行审查

2006-7-12 14:34 来源:法律教育网【大中小】【我要纠错】

所谓鉴定结论,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这方面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结论。作为法定刑事证据中的一种,由于鉴定结论是由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运用科学技术,使用精密仪器,经过精心鉴定后所作出的结论,因此应当说它具有很高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是我们法官据以定案的重要证据之一。但不可讳言的是,由于鉴定结论毕竟是由具体的人所作出的,因此鉴定结论正确与否,客观上仍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如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合格、鉴定程序是否合法、检材是否真实等等。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只有经过审查判断,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如果我们平常在审理刑事案件时,盲目相信鉴定结论,未经审查就径行将鉴定结论作为定案的证据,那么这一方面即违反了证据裁判原则,另一方面也会酿成大错导致作出错误的判决。那么,如何对刑事案件中的鉴定结论进行审查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鉴定结论进

行审查:

1、审查侦查机关有没有依法将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121条的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其原因在于提前将鉴定结论告知双方当事人,不仅可以减少审判时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确保审判的顺利进行,而且还可以通过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进行审视,从而增强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可靠性。司法实践中,如果侦查机关没有依法将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即说明该项取证在程序上是非法的,依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例如在被告人吴某平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一案中,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吴某平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查明侦查机关没有将轻伤的鉴定结论告知被告人及被害人,遂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鉴定意见采信

鉴定意见采信

"鉴定意见采信"是指在法律诉讼过程中,法院或其他司法机关对专业鉴定人的意见进行审查和评估,并决定是否将其作为证据采纳的过程。这个过程是司法鉴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确保案件中的专业问题能够得到公正、客观的评价。

在法律诉讼中,鉴定意见采信通常涉及以下步骤:

1. 鉴定人资质审查:首先需要对提出鉴定意见的鉴定人的资质进行审查,确保其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2. 鉴定过程审查:法院会审查鉴定人的工作过程和方法,包括鉴定依据的数据、实验过程、使用的仪器设备等,以确保鉴定过程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3. 鉴定意见分析:法院会分析鉴定意见的内容,包括其结论、论据和可能存在的瑕疵或局限性。

4. 质证和辩论: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和辩论,提出疑问、反驳或支持鉴定意见的证据。

5. 法院判决:法院在综合考虑鉴定意见、当事人的质证和辩论以及其他相关证据的基础上,做出是否采信鉴定意见的决定。

6. 采信后果:如果法院决定采信鉴定意见,它将作为案件事实的一部分,对案件的判决产生影响;如果不采信,则可能需要重新进行鉴定或者寻找其他证据来支持案件的处理。

鉴定意见采信是确保司法公正和科学的重要环节,它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既要尊重专业知识,也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刑事诉讼中鉴定意见证据能力的审查判断

刑事诉讼中鉴定意见证据能力的审查判断

审查判断鉴定意见证据能力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故意伤害案,鉴定意 见为伤情鉴定,审查判断其证据 能力
案例三:某交通肇事案,鉴定意 见为车辆鉴定,审查判断其证据 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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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某盗窃案,鉴定意见为 指纹鉴定,审查判断其证据能力
案例四:某毒品犯罪案,鉴定意 见为毒品鉴定,审查判断其证据 能力
鉴定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鉴定机构的资质和合法性
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鉴定人员的资质和合法性
鉴定意见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鉴定程序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鉴定意见的科学性:鉴定意见是否符合科学原理和规律,是否经过科学实验和验证 鉴定意见的可靠性:鉴定意见是否具有足够的准确性和可信度,是否经过多次重复实验 和验证
提高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加强鉴定机构的资质审查,确保鉴定机构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提高鉴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确保鉴定意见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完善鉴定意见的审查机制,确保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加强鉴定意见的公开透明,确保鉴定意见的公正性和可信度
加强与其他证据的印证和关联性分析
建立完善的证据审查机制,确保鉴定意见与பைடு நூலகம்他证据的关联性和一致性 加强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提高证据的可信度和证明力 提高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确保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的关联性和一致性 加强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的关联性分析,提高证据的证明力和可信度

对刑事鉴定结论的审查与处理(一)

对刑事鉴定结论的审查与处理(一)

对刑事鉴定结论的审查与处理(一)

鉴定结论是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在故意伤害等案件中,鉴定结论更为必要并具有决定案件罪轻罪重,有罪无罪的重要作用,也是审判实务中控辩双方经常争辩的焦点。因此,正确依法处理好鉴定结论对于保障案件质量、实现公正审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对侦查、起诉阶段中的鉴定结论作认真审查1、审查鉴定目的是否准确。在刑事诉讼中,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的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司法鉴定解决的是与案件法律问题相关的专门性问题,专门性问题从本质上讲并不是法律问题,但是专门性的问题必须具有解决案件法律问题的意义。因此,审判人员在接触案件的时候应当首先对侦查机关、检查机关针对某些专门性的问题所要解决的法律目的进行审查。对此,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1)看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对专门性的问题提的是否准确,例如刑事技术、人身伤害、物品价格、文物真伪、珍稀动物、电子数据、违禁危险品、病情医学、轻重伤法医鉴定等,是什么专门性问题应当清楚明白;(2)看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向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所送交的检材或样本,以及原始材料是否客观、全面、真实可靠,有无遗漏和缺失;(3)看侦查人员、检察人员所出具的鉴定委托函件中,对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提出的要求是否明确、具体;(4)看侦查人员、检察人员所提出的鉴定要求有无法律意义,例如,在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中,有人证、物证、书证等充分确实证据已经证

明了伤害确系犯罪嫌疑人所为,就没有必要作所谓伤害行为与伤害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医学鉴定。2、审查鉴定的程序是否合法。一是看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律资格,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辩护人、自诉人、法定代理人以及当事人的近亲属在被告委托的情况下,均有权申请司法鉴定,侦查人员、检察人员依职权可以主动进行司法鉴定;二是看对于解决专门性问题的鉴定要求,是否存在着暗示、引导、强迫鉴定会作出违背事实、不合情理的鉴定结论;三是看鉴定人有无应当依法回避的,而没有回避;四是看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是否告知了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等诉讼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结论所提出的异议,是否被采纳、是否进行了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五是看需要重新鉴定的,是否另行指派或者聘请新的鉴定人;六是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是否在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在省级人民政府指定以外的医院或者其它机构所作出的鉴定结论无效,不能作为证据采信和使用。3、审查鉴定结论本身的合法性和真实性。首先,审查鉴定机构以及鉴定人员是否具备合法资格,即鉴定机构是否是合法成立的,有无合法有效的执业许可执照,鉴定机构的职责、权限是否明确,对鉴定人员的身份、资历、有效证件也要进行审查,还要审查鉴定人员的资格与所要鉴定的内容是否相适应。其次,要审查鉴定结论有无与案件事实明显相矛盾的地方,鉴定结论是否按要求作出的,不能答非所问,含糊不清,模棱两可,鉴定结论

鉴定意见如何审查

鉴定意见如何审查

鉴定意见如何审查

作者:罗刚、万永平、刘潮杰(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来源于检察日报,转自公号'公诉0546',原标题:四种鉴定意见应予排除

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诉讼活动所涉及的证据的收集、举证、质证、采信、排除等问题,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运用展开的。依据刑诉法第48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

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笔者认为,作为证据的一种,鉴定意见是指具有专门知识的人通过科学技术手段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作出的一种

判断。既然鉴定意见是鉴定人基于个人知识出具的一种意见,必然存在采信与排除的问题。鉴定意见只有经过严格审查,经过法庭质证后才能被法院采信。

实践中,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要注意把握五个要点:一是对鉴定主体的审查。鉴定人必须有能够证明其身份属于“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资质,且这一资质能在网上查询到。比如,鉴定资格证书、技术职称等。

二是对鉴定程序的审查。鉴定意见的出具是基于办案的需要,应当有办案机关出具的委托书、聘请书等;应当有鉴定机构负责人的批准,有受理案件鉴定登记表;鉴定意见应当有鉴定人的签字,并加盖鉴定机构的鉴定专用章。

三是对鉴定内容的审查。包括鉴定所依据的规章、行业规范标准等。以笔迹鉴定为例,笔迹鉴定没有具体的行业标准,但有行业鉴定方法和笔迹学鉴定理论。

四是对鉴定意见的科学性进行审查。鉴定意见的科学性与准确性是指鉴定结果的科学性与准确性,主要是指鉴定意见的得出与办案委托单位的鉴定要求是否一致;分析论证过程是否科学准确,是否能导出鉴定意见等。以司法会计鉴定为例,目前,司法会计鉴定没有统一的行业标准,鉴定意见与鉴定事项(鉴定要求)应当一致。

谈侦查人员对鉴定意见的审查

谈侦查人员对鉴定意见的审查

JOURNAL OF LIAONING ADMINISTRATORS COLLEGE OF POLICE AND JUSTICE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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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宋法医学家宋慈在《洗冤集

录》里说“狱情之失,多起于发端之差,定验之误”。即,错案的发生,往往都是一开始调查的时候出现了一点误差,一开始的检验或鉴定出现了一点失误。有人曾经做过分析,在20起震惊全国的刑事冤案中,有15起案件即75%的案件在鉴定方面存在问题。有鉴于此,许多人提出应当加强对鉴定意见的审查,但这些建议多是从检察院审

查起诉及法庭审判的角度考虑的。笔者认为,作为侦查人员也必须重视和加强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力争在侦查阶段就将有问题的鉴定意见排除在证据之外,以减少和避免

错案的发生。

一、侦查人员应当树立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的观念实践中,许多侦查人员不注重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原因主要有以

下几点:一是认识上有误解,认为

鉴定结果就是科学的结论,无需怀疑;二是认为鉴定意见是具有专门

知识的人就案件中的专门问题出

具的专业性意见,

侦查人员没有相关的知识,

无法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三是认为鉴定意见准确与否,

应由鉴定人对之负责,即便将来鉴定意见发生什么错误和毛病,责任也在鉴定人而不在自己。因此,自己没有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的义务和职责。笔者认为,以上观点的存在,说明一些侦查人员在认识上存有误区。

(一)鉴定结果并非就是科学的结论,无需怀疑

前文已经提到,有人曾经做过分析,在20起震惊全国的刑事冤案中,有15起案件在鉴定方面存在问题,这足以说明鉴定结果并非

刑事案件中的鉴定证据与鉴定意见的法律效力

刑事案件中的鉴定证据与鉴定意见的法律效力

刑事案件中的鉴定证据与鉴定意见的法律效

鉴定证据在刑事案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可以提供科学、客观的证据来帮助法庭查明事实、确定罪责。然而,在使用鉴定证据时,鉴定意见的法律效力经常成为争议的焦点。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刑事案件中鉴定证据与鉴定意见的法律效力,并探讨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

一、鉴定证据的定位与作用

鉴定证据是指经过鉴定专家团队进行科学、技术分析和论证,形成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专家意见、分析报告等。鉴定证据因其具有权威性、科学性等特点,在刑事案件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首先,鉴定证据可以提供客观、科学的证据分析和结论。在刑事案件中,涉及到很多科学技术领域,如法医学、毒理学、物证鉴定等。鉴定证据可以依据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对案件事实进行科学分析和诊断,为法庭提供专业的解释和建议。

其次,鉴定证据可以填补法官专业知识的不足。法官往往没有多种科学技术领域的专业知识,无法对案件事实进行深入、全面的判断。而鉴定证据的出现,可以弥补法官专业知识的不足,帮助法庭作出更准确、公正的判断。

最后,鉴定证据可以对原有证据进行核实和补充。刑事案件中的证据往往种类繁多,不同证据之间可能存在矛盾或者不完整的情况。鉴

定证据可以通过科学手段对原有证据进行核实和补充,提供更全面、

明确的事实依据。

二、鉴定意见的法律效力

在刑事案件中,鉴定意见是鉴定证据的核心内容,是鉴定专家基于

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得出的结论。鉴定意见在法律效力上具有一定的

权威性和约束力,但并非是绝对的。

首先,鉴定意见的法律效力需要经过法庭的审查和确认。法庭在审

刑事辩护中对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质证

刑事辩护中对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质证

刑事辩护中对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质证

鉴定意见的概念产⽣于司法鉴定活动。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运⽤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甄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在刑事诉讼中,鉴定意见往往发挥着关键性的作⽤,在司法实践中,鉴定意见甚⾄被称为“王者证据”。因此,⼀旦鉴定意见被排除,整个犯罪指控的⼤厦便轰然倒塌。所以,辩护律师从鉴定意见⼊⼿,往往会起到釜底抽薪作⽤、发挥事半功倍效能。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鉴定机构和鉴定⼈是否具有法定资质;(⼆)鉴定⼈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三)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可靠;(四)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法、鉴定⽇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章并由鉴定⼈签名、盖章;(五)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六)鉴定的过程和⽅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七)鉴定意见是否明确;(⼋)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有⽆关联;(九)鉴定意见与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等其他证据是否⽭盾;(⼗)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及时告知相关⼈员,当事⼈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第⼋⼗五条规定“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鉴定⼈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三)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四)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致的;(五)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六)鉴定过程和⽅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七)鉴定⽂书缺少签名、盖章的;(⼋)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关联的;(九)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依据上述规定,结合本⼈近年办理刑事案件的经验,笔者认为对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质证⽅法⼤致如下:

如何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

如何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

如何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进步,大量涉及科学技术或其他专业知识的证据涌入诉讼领域,如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被大量运用,并发挥着其他证据形式所无法替代的作用。由于这类刑事诉讼证据专业性、技术性特点,办案人员往往把它奉为权威,即将其视为“尚方宝剑”,有时也不审查就拿来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而案件当事人也往往认为这是专业权威部门作出的,只能服从。岂不知,鉴定、检验人也是社会中的一员,工作中也可能有失误、错误,甚至因徇私舞弊作出一些违背事实真相的结论,如果这样的证据作为定案依据,后果不堪设想。因此,检察机关在运用之前,必须对它的合法性、科学性、关联性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由于在司法实践中,鉴定结论是最常见的一种刑事技术性诉讼证据,据有关统计,在刑事诉讼中90%以上的案件涉及到司法鉴定,笔者拟着重分析对鉴定结论的审查。

1.对鉴定资料进行审查。也就是对鉴定结论所依据的检验材料(如检材和样本)的客观真实性、全面完整性进行审查。鉴定资料是鉴定结论的基础。如果鉴定所依据的资料不具备鉴定条件,不符合规定的检验标准,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就难以得到保障。审查鉴定资料时应当

注意:(1)审查检材的发现、提取是否合法,处理、固定方法是否正确,检材提取的部位是否准确,在存储、传递过程中有无遭到损坏,检材有无变形、伪装,检材的性状、数量、质量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反映了客体的特征;(2)审查样本(样品)收取的来源是否真实可靠、数量是否充足、可比条件是否符合。如果样本数量不足、来源不真实、不具备可比条件,可能导致鉴定人作不出结论或作错结论。同时还要注意审查鉴定人是否将检材和样本相互混淆,这也是防止鉴定结论发生错误的一个重要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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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审查刑事辩护中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是法定刑事证据中的一种,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这方面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结论性意见。由于鉴定意见是由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运用科学技术,使用精密仪器,经过精心鉴定后所作出的,因此应当说它具有很高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是刑事诉讼中据以定案的重要证据之一。但由于鉴定意见毕竟是由具体的人所作出的,因此鉴定意见正确与否,客观上仍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如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合格、鉴定程序是否合法、检材是否真实等等。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做为刑事辩护律师,不能盲目相信鉴定意见,要对鉴定意见进行全面的审查质证,经查证属实后,才可加以运用,否则就会酿成大错。刑事诉讼中的鉴定意见包括的种类很多,主要有刑事技术鉴定、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精神病的医学鉴定、扣押物品的价格鉴定、文物鉴定、珍稀动植物及其制品鉴定、违禁品和危险品鉴定、电子数据鉴定等。对鉴定意见如何审查和判断,没有固定的模式和程序,一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一)审查鉴定机构是否具有法定资质根据不同的法律的规定,鉴定机构有以下几种:1、司法鉴

定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第十七条规定:本决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二)物证类鉴定,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和微量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包括对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等载体上记录的声音、图像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进行的鉴定和对记录的声音、图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作出种类或者同一认定。2、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安机关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是指公安机关及其所属的科研机构、院校、医院和专业技术协会等依法设立并开展鉴定工作的组织。”第八条:“鉴定机构经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鉴定机构资格证书》,方可进行鉴定工作。”3、检察机关的鉴定机构。《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鉴定机构,是指在人民检察院设立的,取得鉴定机构资格并开展鉴定工作的部门。”第七条:“鉴定机构经登记

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资格证书》,方可进行鉴定工作。”4、价格事务所。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制定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对涉案物品进行价格鉴定的机构是国务院和地方政府设立的价格事务所。对有关专门性问题的鉴定,有法定鉴定机构的必须由法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只有在无法定鉴定机构的才由司法机关指定或委托其它鉴定机构或人员进行鉴定,这说明并不是只要具备专业知识就可以随便进行鉴定的,即便其鉴定结果有可能是正确的。(二)审查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鉴定人是否具有鉴定资质,这是刑事辩护律师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的重点之一。对于不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鉴定人所作出的鉴定结论,不能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在实务中,对鉴定人资格的审查,可以从以下二个方面进行:1、鉴定人是否进行登记取得鉴定人资格。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

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根据这一规定,从事上述四类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必须进行登记取得鉴定人资格后方可从事司法鉴定业务。这是对鉴定人登记管

理的总的规定,公安、司法机关根据这一规定又制定了具体的规定:《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鉴定人,是指依法取得鉴定人资格并被公安机关鉴定机构聘任,从事法医类、痕迹检验、理化检验、文件检验、声像资料检验、电子物证检验、心理测试和警犬鉴别等检验鉴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第八条: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的鉴定人,经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鉴定人资格证书》,方可从事鉴定工作。《人民检察院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鉴定人,是指依法取得鉴定人资格,在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中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会计鉴定以及心理测试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七条:鉴定人经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人民检察院鉴定人资格证书》,方可进行鉴定工作。如果鉴定人没有相关鉴定资格而作出鉴定结论的,那么其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就不能被作为定案的依据。2、鉴定人是否存在应该回避而没有回避的情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下列四类人员不能作为鉴定人: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是从事鉴定的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是担任过本案的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是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凡是鉴定人存在回避情形而没有依法回避的,那么由其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就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三)审查鉴定书的形式要件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1)审查鉴定结论是否由两人以上作出。《公安机关鉴定规则》规定:鉴定的实施,应当由两名以上具有本专业鉴定资格的鉴定人负责。《人民检察院鉴定规则》(试行)规定,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后,应当指派两名以上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据此,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单独一个鉴定人所作出的鉴定结论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例如在被告人陈某故意伤害一案中,公安机关经对被害人的伤势进行鉴定后,作出被害人的伤势构成轻伤的鉴定结论,但经审查,由于该结论是由公安机关的一名法医单人作出的,属程序违法,因此该鉴定结论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2)审查鉴定文书上是否有鉴定人签名并加盖鉴定专用章。《公安机关鉴定规则》规定,“鉴定文书要有鉴定人的姓名、技术职务或者技术资格、签名”。“鉴定文书正文使用打印文稿,并在首页唯一性编号上加盖鉴定专用章。鉴定文书内页纸张两页以上的,应当在内页纸张正面右侧边缘中部骑缝加盖鉴定专用章”。《人民检察院鉴定规则》(试行)规定,“鉴定文书应当由鉴定人签名,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应当注明,并加盖鉴定专用章”。据此,如果鉴定人在作出鉴定结论后,没有在鉴定书上签名而只是署名的,或者没有加盖鉴定专用章的,那么该鉴定结论就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在念斌案中,有福州市公安局出具的六份理化检验报告,在呕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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