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则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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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常见问题
1.逃逸致人死亡。
逃逸致人死亡,前面的交通肇事行为不需要构成犯罪,只要客观是逃逸导致死亡,主观上对死亡是过失,就属于逃逸致人死亡。但是成立交通肇事后逃逸,则前行为必须构成交通肇事罪。
2.携带凶器抢夺后抗拒抓捕
不适用269条,适用267条。《双抢意见》指出: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后,在逃跑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适用“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3. 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这是标准型抢劫,而非转化型抢劫。
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4. 特殊的盗窃、诈骗、抢夺罪不能转化。如盗伐林木罪、盗窃枪支罪、196条不能转化为抢劫罪或抢劫枪支罪。
5.盗窃信用卡,骗他人是捡的,让他人取钱。盗窃者定盗窃罪(间接正犯),取钱人定信用卡诈骗罪。
6.想走私普通货物,实际走私特殊货物,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7.混合走私虽然是想象竞合,但应该数罪并罚。
8.有毒有害食品和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不能吃的,而后者是可以吃的,只是不干净而已。
9.入户盗窃不是从重情节,是一种特殊的盗窃罪
10.购买枪支坐公车去杀人,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故意杀人罪、携带枪支进入公共场所罪(130条),数罪并罚
11.使用非法拘禁方式强迫劳动的,属于非法拘禁罪和强迫劳动罪的想象竞合。
12.诬告陷害罪是行为犯,向司法机关做虚假告发即成立既遂
13.使用假币行贿,构成使用假币罪和行贿罪的想象竞合。
14.诈骗和侵犯著作权罪的区别在于前者没有侵犯著作权。如果侵犯了他人的署名权,假冒他人署名出售美术作品,定侵犯著作权罪。
15. 甲欲强奸妇女遭到激烈反抗,一怒之下卡住该女喉咙,致其死亡后实施强奸行为。应定强奸罪的未遂,故意杀人罪以及侮辱尸体罪
16.结果加重犯若对加重结果是未遂,这只成立基本犯的既遂。如抢劫致人重伤,若没有重伤,属于普通型抢劫;但情节加重犯存在加重情节的未遂,如入户抢劫的未遂。
17. 张三去李四家盗窃,李四醒了没出声,张三偷完走了。主观统一客观,而非客观统一主观,故此案属于盗窃罪,与抢劫没有任何关系
18. 张三基于杀人的目的进李四家,看到李四家很有钱,就抢劫,属于入户抢劫。
19.没有实际交易,以经济合同为幌子进行诈骗,不成立合同诈骗罪,成立普通的诈骗罪。如甲得知自己的朋友乙(一般公民)有大量存款,便产生占有意图,声称自己有一笔生意投资50万后三个月可以赚100万,希望乙投资30万,3个月后双倍返还。双方签订合同交付款项后,甲得款逃匿。
刑法争议问题汇总
一、因果关系认识错误
案例:甲将乙杀死,后抛入河中毁尸灭迹,但后查明,乙系溺毙。
刑法理论上对这种情况有多种处理意见:
1.行为人的第一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未遂,第二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2.如果在实施第二行为之际,对于死亡持未必的故意(或间接故意),则整体上成立一个故意杀人既遂;如果在实施第二行为之际,相信死亡结果已经发生,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3.将两个行为视为一个行为,将支配行为的故意视为概括的故意,只成立一个故意杀人既遂。。
4.将前后两个行为视为一体,视为对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处理,只要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是在相当的因果关系之内,就成立一个故意杀人既遂。
第四种观点是通说观点。
二、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
在对象错误上,两种学说没有分歧;在打击错误上,两种学说的区别则十分明显。具体而言,有以下三种情况:(1)甲射杀乙,但却误伤丙,致丙死亡。按照法定符合说,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按照具体符合说,对于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未遂,对于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2)甲射杀乙,致乙负伤,误中丙,致其死亡。按照法定符合说,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按照具体符合说,对于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于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3)甲射杀乙,导致乙丙二人死亡。按照法定符合说,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按照具体符合说,对于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于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通说采法定符合说
三、不能犯
案例:张三误白糖为砒霜,毒杀李四。
刑法理论有两种主要的理论:抽象危险说和具体危险说
前者强调行为人对法秩序抽象的敌对感,认为侵犯了法益,故不能犯皆成立故意杀人罪之未遂。(但迷信犯不处罚)
后者强调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能否威胁法益,故将不能犯按照一般人能否感受到法益面临了具体危险区分为绝对不能犯与相对不能犯。绝对不能犯包括迷信犯,不成立犯罪,而相对不能犯成立犯罪未遂。上述案例属于绝对不能,因为只有行为人自己知道自己在犯罪,其他人无从知道。
通说采抽象危险说。(在考试中,只要能够区分不能犯和迷信犯即可,
司法中的不能犯一般都是未遂)
四、正当防卫
案例:乙基于强奸故意正在对妇女实施暴力,甲出于义愤对乙进行攻击,客观上阻止了乙的强奸行为。
刑法理论有四种观点:
1.正当防卫不需要有防卫认识,故只要在客观上针对不法侵犯进行防卫,即可成立正当防卫,偶然防卫按此观点也是正当防卫,故乙成立正当防卫。
2.正当防卫只需要防卫认识,即只要求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正当防卫除了在客观上要针对不法侵犯,主观上也要认识到不法侵犯正当发生,即主观上知道坏人坏事在发生,故乙成立正当防卫。
3.正当防卫只需要防卫意志,即只要求防卫人具有保护合法权益的意图。防卫人必须有做一个好人的意志,故本案不成立正当防卫,因其实出于义愤。
4.正当防卫既需要有防卫认识,也需要有防卫意志。这是通说的观点,乙没有想做好人的防卫意志,故不成立正当防卫。
五、片面共犯
案例:甲明知乙正在追杀丙,由于其与丙有仇,便暗中设置障碍物将丙绊倒,从而使乙顺利地杀害丙。
这涉及片面共犯问题,片面共犯是指参与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认识到自己是在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没有认识到有他人和自己共同犯罪。片面共犯可能存在三种情况:一是片面的共同实行,即实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