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开展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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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开展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中宣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33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切实做好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通过开展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直接促进耐用品消费,提升居民消费品质,培育汽车回收和拆解企业,增加就业和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实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二、组织形式
市政府成立厦门市汽车以旧换新工作领导小组,由黄菱副市长担任组长,成员由财政局、贸发局、宣传部、监察局、审计局、发改委、经发局、公安局、环保局、交通委、工商局、质监局等单位组成,统筹领导全市汽车以旧换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在市贸发局。
三、工作内容
(一)实施时间:2009年8月至2010年7月
(二)补贴范围和标准
1、补贴范围:
在2009年6月1日-2010年5月31日期间,将符合下列条件的
汽车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指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并换购新车的(报废汽车的车主名称与换购新车车主名称应一致):
(1)使用不到8年的老旧微型载货车,老旧中型出租载客车; (2)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轻型载货车;
(3)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型载客车(不含出租车);
(4)与《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通知》附件1)中规定的使用年限相比,提前报废的各类“黄标车”。
“黄标车”可登录“机动车环保网”查询,网站地址:。
使用年计算的起始和终止日期分别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和注销日期。
2、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车主只能选择申请一种补贴:
(1)既符合上述补贴范围(4)、又符合(1)至(3)规定条件之一的;
(2)既符合上述补贴范围(3)或(4),又符合《2009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车辆补贴范围及补贴标准公告》(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规定条件的。
3、提前报废“黄标车”并换购新车,新车已享受1.6升及以下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政策的,不再享受补贴。
4、补贴标准:
符合上述补贴范围提前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1)汽车以旧换新老旧汽车补贴资金标准:
(2)汽车以旧换新“黄标车”补贴资金标准:
(三)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根据《通知》要求,市贸发局会同财政、公安、环保等部门负责汽车以旧换新的具体实施工作。市贸发局要会同财政局、环保局设立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办理补贴资金申请。联合服务窗口设在厦门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的业务服务中心。
1、市贸发局是联合服务窗口的牵头单位,主要负责审核《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有效性,以及车主提交的《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等有关材料,核对信息管理系统中报废车辆回收有关信息,录入申请、补贴信息,综合协调、汇总数据等工作。
2、财政部门负责审核车辆是否属于申领补贴范围及补贴标准,并对符合要求车主拨付补贴资金。
3、环保部门负责查验报废车辆是否属于“黄标车”。
4、宣传部负责《通知》的政策宣传,帮助企业和消费者更好地了解政策内容。
5、公安局负责办理新车注册登记,办理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并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
6、工商局负责新车销售的管理工作。
7、监察局、审计局、发改委、经发局、交通委、质检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管理。
(四)车主补贴资金申报和兑付
符合补贴范围的老旧汽车、“黄标车”的车主应在2009年8月10
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到汽车
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申请补贴资金,并提供以下材料:
1、《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可在联合服务窗口领取,也可从商务部网站下载);
2、《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
3、《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新车购车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5、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7、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个人车主);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单位车主);
9、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证复印件。
对符合条件的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购买新车的,财政局应于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发放给车主;对不符合条件的,贸发局应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车主逾期(2010年6月30日以后)提出补贴资金申请的,不予受理。
四、补贴资金安排
中央财政按照补贴标准,对地方实行补贴资金包干。财政部参考各地“黄标车”保有量等因素向各省级财政主管部门预拨补贴资金。财政、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于2010年7月31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上报商务部、财政部。财政部根据补贴资金实际发放情况与各地进行清算。补贴资金结余的使用由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另行规定。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汽车以旧换新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根据《通知》要求,加强领导,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定好汽车以旧换新工作措施,确保资金安全、及时发放,用好补贴政策;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同时要加强调查研究,认真听取企业和消费者意见,确保可操作性。财政部门应当安排适当工作经费,用于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设立、政策宣传、业务培训、相关单据印制以及必要的设备购置等。
(二)加强政策宣传
宣传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帮助企业和消费者更好地了解政策内容。
(三)加强监督管理
1、工商、质检等部门要加大市场监督检查力度,防范并依法打击借机涨价、恶意压价等行为,坚决杜绝报废汽车重新流入市场,确保消费者权益不受侵害,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2、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补贴资金足额发放给企业和消费者,坚决杜绝补贴资金的违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