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对煤层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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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

黔府办发 〔2009〕 77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
(二)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四)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方案;
(五)重大危险源报表。
第七条 根据《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和国家、省有关规定,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类型有:
第二章 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的责任主体,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31号)要求,切实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检测监控,设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责任制度,明确所属各部门和有关人员对重大危险源日常安全管理与监控职责,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的实施方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全面负责。必须保证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并按照要求将有关材料报送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八条 安全评估报告应当数据准确,内容完整,方法科学,结论客观公正,建议措施具体可行。安全评估报告所依据的检测检验数据,必须由具有国家规定的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提供。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全监管局等部门贵州省煤矿水害防治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全监管局等部门贵州省煤矿水害防治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全监管局等部门贵州省煤矿水害防治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25•【字号】黔府办发[2009]64号•【施行日期】2009.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全监管局等部门贵州省煤矿水害防治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64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监局、省能源局《贵州省煤矿水害防治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六月二十五日贵州省煤矿水害防治规定(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矿安监局、省能源局)为了加强煤矿管理水平,遏制煤矿水害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矿井水文地质规程》、《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矿井水害防治技术》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基本要求1.必须落实煤矿企业水害防治主体责任。

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包括煤矿实际负责人)是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煤矿水害防治措施的组织实施,确保煤矿水害防治所需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总工程师是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技术负责人,负责收集相关水害防治资料,制定水害防治措施,组织编制中长期水害防治规划;生产矿长负责具体落实水害防治工作;安全副矿长及煤矿安全监督部门负责对煤矿水害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2.必须设立防治水机构。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水害隐患严重的煤矿企业必须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煤矿地质与水文地质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专门的探放水队伍。

3.必须完善水害防治规划和相关管理制度。

煤矿企业要编制矿区水害防治规划、年度水害防治计划和水害应急预案,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工作的各级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制度并组织实施,保证水害防治工程所需要的资金、设备、仪器仪表落实到位。

瓦斯治理方案

瓦斯治理方案

瓦斯治理方案瓦斯治理方案编制时刻:2020年7月16日目录前言...................................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瓦斯治理缘故 (6)二、指导思想 (6)三、瓦斯治理差不多要求 (7)四、瓦斯治理差不多原则 (7)五、瓦斯治理目标 (8)六、瓦斯治理范畴及治理重点 (8)七、瓦斯治理要紧依据(法律、法规、技术资料) (8)(一)政策法规 (8)(二)要紧技术资料 (9)第一章矿区概述 (10)第一节概述 (10)一、交通位置 (10)二、矿区范畴 (10)第二节开采技术条件 (12)一、地层 (12)二、构造 (12)三、煤层特点 (14)四、瓦斯、煤尘、煤层自燃及地温、顶底板、煤与瓦斯突出18五、水文地质 (19)六、对矿井地质勘探安全条件资料的评判 (20)第二章矿井开拓开采现状 (22)第一节矿井开拓开采概况 (22)一、矿井开拓布置 (22)二、采煤方法 (22)第二节要紧生产系统概况 (23)第三章瓦斯治理的必要性和可靠性 (27)一、瓦斯治理的必要性 (27)二、瓦斯治理可行性 (28)三、瓦斯治理的要紧内容 (28)第四章瓦斯治理方案 (29)第一节合理安排生产布局 (29)第二节通风系统治理方案 (30)一、通风可靠 (30)二、确保风流稳固 (30)三、风量运算及分配 (30)(一)瓦斯涌出量 (30)(二)需风量运算 (31)(三)矿井负压运算 (37)(四)等积孔运算 (37)(五)降低风阻措施 (38)(六)防止漏风措施 (38)四、掘进工作面 (39)五、回采工作面瓦斯涌出的治理 (39)六、顶板邻近瓦斯层状集聚处理 (39)七、防突措施 (40)第三节安全监测监控治理方案 (47)第四节瓦斯抽放治理方案 (54)一、瓦斯抽放系统安设情形 (54)二、穿层钻孔预抽方案及有关参数的确定 (55)三、采煤工作面瓦斯抽放 (56)四、掘进工作面瓦斯抽放 (56)第五节其它安全技术措施 (59)一、供电系统方面的措施 (59)二、矿井通风治理措施 (60)三、抽放瓦斯措施 (63)第六节其它相关系统治理方案 (64)一、通讯系统要紧治理方案 (64)二、压风系统治理要紧方案 (65)三、供电系统治理方案 (65)四、防尘(消防)系统要紧治理方案 (66)五、防灭火系统要紧治理方案 (66)六、监测监控系统要紧治理方案 (66)第五章瓦斯治理保证措施 (67)第一节建立安全技术治理体系 (68)一、组织机构 (68)二、职责与分工 (68)第二节完善各项治理制度 (72)第三节加强监督检查 (73)第四节建立安全隐患处理应急救援机制 (74)第五节加强日常治理,注重隐患跟踪,全力排除隐患 (74)第六章预期成效 (75)前言一、瓦斯治理缘故纳雍县焦硐煤矿属于证照齐全的生产矿井,矿区位于纳雍县城北西方向,属纳雍县化作乡所辖,地理坐标为东经105°15′45″—105°36′45″,北纬26°54′45″—26°55′45″。

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贵州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08•【字号】•【施行日期】2020.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自治州)、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省军区、武警贵州省总队党委,各人民团体:《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9月8日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加强源头治理、综合治理、精准治理,着力解决基础性、源头性、瓶颈性问题,加快实现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危险化学品本质安全水平,确保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重点任务(一)强化安全风险管控。

1.深入开展安全风险排查。

严格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责任,全面开展安全风险排查和隐患治理,不断完善安全风险“一张图一张表”。

分行业细化排查标准,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以下简称化工园区),实施安全风险排查评估分级,建立完善安全风险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对一、二级重大危险源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化工企业按照有关原则实施最严格的治理整顿。

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三篇)

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三篇)

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驻矿安全监管员是煤矿、金矿、石油开采和其他采矿行业的监管人员,负责监管和管理矿山的安全生产工作。

为确保矿山安全生产,保障矿工生命财产安全,有效地控制矿山事故风险,制定和完善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是非常重要的一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监管,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根据《矿山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煤矿、金矿、石油开采和其他采矿行业的驻矿安全监管员,以及与之相关的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驻矿安全监管员的管理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

第四条驻矿安全监管员的任务是负责矿山的安全监管、隐患排查、事故调查、安全培训等工作。

第五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驻矿安全监管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第二章驻矿安全监管员的权限和责任第六条驻矿安全监管员有权对矿山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矿山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

第七条驻矿安全监管员有权对矿山实施安全隐患排查,并要求矿山立即进行整改。

第八条驻矿安全监管员有权参与矿山事故调查,并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

第九条驻矿安全监管员有责任制定和完善矿山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培训计划。

第十条驻矿安全监管员有责任对矿山的职工进行安全培训,并定期检查培训效果。

第十一条驻矿安全监管员有责任提供安全生产的咨询和技术支持,帮助矿山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第三章驻矿安全监管员的管理和考核第十二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定期向所在单位上报工作情况,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况。

第十三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培训和考核,不合格者将被取消驻矿安全监管员资格。

第十四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违法乱纪,不得泄露国家和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十五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保持良好的工作作风,依法行使职权,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维护矿山安全生产。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煤层气(煤矿瓦斯)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2019—2025年)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煤层气(煤矿瓦斯)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2019—2025年)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煤层气(煤矿瓦斯)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2019—2025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12.30•【字号】黔府办发〔2019〕33号•【施行日期】2019.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煤层气(煤矿瓦斯)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2019—2025年)黔府办发〔2019〕33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煤层气(煤矿瓦斯)是赋存于煤层中与煤共伴生、以甲烷为主要成分的优质清洁能源。

我省煤层气(煤矿瓦斯)储量丰富,资源量位居全国前列,产业发展前景十分广阔。

为加快推进我省煤层气(煤矿瓦斯)勘探开发利用,构建能源供应新格局,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深入实施我省能源工业运行新机制和振兴基础能源产业为主线,以煤层气产业化基地和煤矿瓦斯抽采规模化矿区建设为重点,牢牢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按照煤层气地面开发与煤矿瓦斯抽采并举的原则,加大煤层气资源勘探开发利用工作力度,推动全省煤层气实现由资源优势向产业优势转变,形成煤层气稳定供应、高效利用的新格局。

(二)主要目标。

以纳雍—平坝矿区、盘州(原盘县)矿区2个国家煤层气规划矿区为重点建产区,以水城、六枝、钟山、金沙、大方、黔西、普安等为重点勘查开发实验区,以赫章、晴隆、习水、桐梓等为后备勘查区,滚动开发煤层气。

力争全省煤层气探明储量、年产能、年产量到2020年分别达100、1、0 2亿立方米;到2022年分别达300、3、1亿立方米;到2025年分别达800、8、5亿立方米,建立CNG/LNG站15—20个,加气站100个以上,形成织金和盘州两个煤层气产业化基地。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安全监管局等单位贵州省地方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安全监管局等单位贵州省地方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安全监管局等单位贵州省地方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09•【字号】黔府办发[2011]100号•【施行日期】2011.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安全监管局等单位贵州省地方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100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监局、省编委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贵州省地方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八月九日贵州省地方煤矿驻矿安全监管人员管理办法(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监局、省编委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方煤矿驻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充分发挥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队伍作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驻矿安全监管员是指由产煤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派驻当地煤矿,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人员。

驻矿安全监督员为国家正式工作人员,使用事业编制,由县级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实行统一派驻和管理,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全额负担。

第三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熟悉国家、省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坚持原则、不徇私情、廉洁自律,具有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能力,自愿从事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二)身体健康,年龄在45周岁以下,具有1年及以上煤矿井下工作经验;(三)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所学专业为煤炭类专业。

第四条驻矿安全监管员招聘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同级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社会公开招聘。

贵州省能源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财政支持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能源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财政支持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能源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财政支持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能源局,贵州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07.26•【字号】黔能源科技〔2019〕159号•【施行日期】2019.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正文贵州省能源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财政支持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黔能源科技〔2019〕159号各市(州)能源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各有关企业: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管理工作,提高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水平,根据《财政部关于煤层气(瓦斯)开发利用补贴的实施意见》(财建〔2007〕114号)、《财政部关于“十三五”期间煤层气(瓦斯)开发利用补贴标准的通知》(财建〔2016〕31号)、《贵州省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黔财工〔2018〕13号)等有关要求,为确保有关数据准确、可靠、可溯,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各类计量装置管理在我省境内申报并获得中央、省级财政补贴预拨资金的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企业应进一步加强各类计量装置的管理,确保提供准确的煤矿瓦斯抽采量和利用量。

(一)计量装置必须配套自动计量系统,具备对输送管道内的甲烷浓度、气体流量、压力、温度等参数进行监测功能,并能自动显示工况、标况下的甲烷折纯量。

同时具备数据统计、存储、备份、查询等功能,数据储存时间不小于3年。

(二)计量装置取源点应垂直安装在抽采系统排空管路与利用系统进气管路之间的直管段正上方,直管段长度必须满足仪器、仪表使用说明书中的安装技术要求。

(三)计量装置仪器、仪表测量范围、精度、适应条件等必须与输送管道内气体流速、工作环境等相匹配。

(四)计量装置仪器、仪表必须提供出厂合格证及厂家检验报告,运行过程中必须按国家有关要求定期进行校检,并由校检单位出具校检证书,且校检证书中应明确校检结论,附校检机构的资质影像资料,确保计量装置在检定周期规定的时间范围内使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矿山整治力度维护矿山依法有序开采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矿山整治力度维护矿山依法有序开采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矿山整治力度维护矿山依法有序开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9.20•【字号】黔府办发[2007]98号•【施行日期】2007.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矿山整治力度维护矿山依法有序开采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98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当前,矿业及其相关产业已成为我省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为我省经济发展提供了支撑和保障。

但在发展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在思想认识上,个别地方尚未真正树立资源开发必须符合科学发展观、必须惠及当地人民群众、必须解决好为谁发展、靠谁发展等观念;在矿产资源开发中,少数矿区群发性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乱采滥挖等违法行为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地方在资源开发中忽视维护群众利益,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不落实,地质灾害频发,严重威胁着矿区群众的生存;在矿产资源开发准入、资源利益再分配等方面还存在政策不够完善、不够落实,“县富民贫”、“矿富民贫”的现象较为突出。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矿区,促进我省矿业经济健康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准入标准(一)新建矿山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布局,符合规定的最低设计生产规模和服务年限,按要求编制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矿山土地复垦方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上述方案和报告的审查备案。

对开矿可能造成生态破坏、地面塌陷、房屋开裂、水源枯竭等危害群众利益的问题,矿山业主必须制定切实有效的解决措施,否则,行政部门一律不予受理和审批开采行政许可申请。

探矿权人应按批准的矿种进行勘查,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改变勘查目的矿种,对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进行施工或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主管部门要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处罚直至吊销勘查许可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和《贵州省煤矿瓦斯防治综合管理办法》的批复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和《贵州省煤矿瓦斯防治综合管理办法》的批复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和《贵州省煤矿瓦斯防治综合管理办法》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2.11.16
•【字号】黔府函〔2022〕157号
•【施行日期】2022.11.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
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和《贵州省煤矿瓦斯防治综合管理办法》的批复
黔府函〔2022〕157号
国家矿山安监局贵州局、省能源局、省应急厅:
你们《关于报请批准实施〈贵州省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和〈贵州省煤矿瓦斯防治综合管理办法〉的请示》(矿安黔呈〔2022〕48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贵州省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和《贵州省煤矿瓦斯防治综合管理办法》,由你们印发并认真组织实施,按规定做好公开及政策解读工作。

二、在实施过程中,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好发展和安全,坚决采取有力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确保全省煤矿安
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三、你们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市(州)人民政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建立完善工作调度机制,推动《贵州省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和《贵州省煤矿瓦斯防治综合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要求落到实处,适时将落实情况报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16日。

贵州省财政厅、省能源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省能源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省能源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能源局•【公布日期】2018.02.11•【字号】黔财工〔2018〕13号•【施行日期】2018.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贵州省财政厅、省能源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工〔2018〕13号各市(州)、贵安新区、县(市、区、特区)财政局、能源行业主管部门,有关企业: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做好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补贴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煤层气(瓦斯)开发利用补贴的实施意见》(财建〔2007〕114号)、《财政部关于“十三五”期间煤层气(瓦斯)开发利用补贴标准的通知》(财建〔2016〕31号)、《贵州省煤炭结构调整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黔财工〔2017〕95号)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财政资金管理规定,我们制定了《贵州省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附件)。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发现有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能源局反映。

附件:贵州省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能源局2018年2月11日附件贵州省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补贴范围和标准第四章补贴资金申请、预拨和清算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做好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补贴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煤层气(瓦斯)开发利用补贴的实施意见》(财建〔2007〕114号)、《财政部关于“十三五”期间煤层气(瓦斯)开发利用补贴标准的通知》(财建〔2016〕31号)、《贵州省煤炭结构调整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黔财工〔2017〕95号)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结合贵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安委会及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安委会及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安委会及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18•【字号】黔府办发[2010]28号•【施行日期】2010.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安委会及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黔府办发〔2010〕28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安委会及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三月十八日贵州省安委会及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现将省安委会及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明确如下:一、省安委会职责(一)在省政府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工作。

(二)分析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制定各市(州、地)和省有关部门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和工作任务,并对控制考核指标和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四)研究提出煤炭行业管理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法规、重大方针政策和标准,指导煤炭行业加强安全管理和科技进步等基础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五)根据工作需要,协调省军区、省公安厅和省武警总队参加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六)完成国家和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二、省安委办职责(一)负责省安委会日常事务工作,承办省安委会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省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贯彻落实情况。

(二)监督检查、协调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和各市(州、地)政府(行署)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全省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组织全省性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组织协调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调全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7.16•【字号】黔府发〔2024〕9号•【施行日期】2024.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24〕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贵州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2024年7月16日贵州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3〕24号)精神,深入打好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为科学指南和根本遵循,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省第十三次党代会部署,坚决落实全国和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部署,以“在生态文明建设上出新绩”为总要求,以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为主线,以控制工业排放和城市扬尘污染为重点,推动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

到2025年,全省9个中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平均优良天数比率达98%以上,县级及以上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全部达到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重污染天数比率为0,NOx和VOCs重点工程减排量分别达到1.17万吨和0.45万吨。

二、推动产业结构绿色转型升级(一)坚决遏制“两高”和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两高”项目管理的指导意见》(黔府办发〔2022〕12号)要求,规范“两高”项目建设。

严格落实产能置换相关政策,被置换产能及其配套设施同步关停后,新建项目方可投产。

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上马。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13]45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13]45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13〕4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为充分发挥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以下简称驻矿安监员)对煤矿的监督管理作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驻矿安监员队伍建设和管理,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驻矿安监员队伍建设(一)驻矿安监员为事业编制的国家工作人员,各市(州)、各产煤县(市、区、特区)政府要根据本地煤矿情况及时落实驻矿安监员事业编制。

(二)驻矿安监员对煤矿实施实时驻矿监督,每处煤矿派驻驻矿安监员不少于2名。

(三)驻矿安监员的工作经费、工资、福利待遇列入县级财政预算,按照全额事业单位管理。

下井补助由各地自行确定,但不低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规定标准。

(四)省安全监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加强对驻矿安监员招聘工作的统筹和指导,各市(州)安全监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面向社会统一公开招聘驻矿安监员。

报考驻矿安监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煤炭类相关专业(采矿工程、矿井通风与安全技术、综合机械化采煤技术、勘察技术与工程、地质工程、矿山地质、采矿技术、矿山工程技术)全日制中专及以上学历;非上述煤炭类相关专业的需具备工科类大专及以上学历。

2.有煤炭类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年龄可放宽到45周岁。

同等条件下非事业编制现在岗的驻矿安全监管工作人员,参加招聘考试时,笔试成绩加10分。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30•【字号】黔府发[2007]32号•【施行日期】2007.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黔府发〔2007〕32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企业:煤矿安全是全省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

省委、省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煤矿安全工作,近年来,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完善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明确了安全生产责任,建立了煤矿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得到加强,深入开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攻坚战,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一定成效,全省煤矿安全状况总体趋向好转,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保持“双下降”。

但是,目前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煤矿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的状况尚未根本扭转,部分地方和煤矿存在安全意识不强、责任不落实、投入不足等问题和薄弱环节。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尽快实现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特作如下决定:一、提高认识,明确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1.充分认识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煤炭产业是我省重要基础产业,强化煤炭安全生产,提高煤矿安全保障水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体现。

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加强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是煤矿企业生存发展的基本要求。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煤矿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警钟长鸣、常抓不懈,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坚持安全发展、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要求,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实现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和紧迫性,采取更加严密的管理、更加科学的方法、更加有力的措施,切实抓好、抓实、抓出实效。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省重大危险源安
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贵州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9(000)009
【摘要】<正>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黔府办发[2009]77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总页数】6页(P63-67,6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X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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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委办贵州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委办贵州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委办贵州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08•【字号】黔府办发[2010]62号•【施行日期】2010.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委办贵州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10〕62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安委办《贵州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七月八日贵州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省安委办)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暂行规定。

有关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治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明确排查、建档、报告、措施、治理、时限、监控、资金保障及使用、预案等事项,并组织落实。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工作全面负责。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内电煤供应保障责任有关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内电煤供应保障责任有关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内电煤供应保障责任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12•【字号】黔府办发[2007]127号•【施行日期】2007.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内电煤供应保障责任有关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127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企业:为进一步加强省内电煤供应保障责任,增强省内电煤供应保障能力,扭转当前电力生产供应不足的形势,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确保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对电力的需求和完成“西电东送”任务,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提高对做好电煤供应保障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做好电煤供应保障工作对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确保西电东送战略的实施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当前电煤供应保障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全力以赴做好今冬明春电煤供应保障工作。

二、实行电煤供应保障政府主要负责人责任制。

省人民政府决定与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签订省内电煤供应保障责任书。

各地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电煤供应保障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电煤供应任务负总责,要加强领导,亲自抓电煤供应工作,建立健全电煤供应保障工作机制,领导和协调电煤供应保障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逐级落实电煤供应保障政府主要负责人责任制。

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要逐级建立电煤供应保障政府主要负责人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落实保障责任,确保责任落实到人。

(二)制定电煤供应保障方案。

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要围绕省人民政府下达的电煤供应任务,制定本地区电煤供应保障实施方案,将电煤供应计划分解落实到产煤县(市、区)和煤矿,确保今冬明春电煤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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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对煤层气(煤矿瓦斯)和煤矸石综合利用项目有关扶持政策的
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黔府办发[2007]118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7.11.03
【实施日期】2007.11.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对煤层气(煤矿瓦斯)和煤
矸石综合利用项目有关扶持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7〕118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安全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对煤层气和煤矸石综合利用项目有关扶持政策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有关部门反映。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一月三日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对煤层气和煤矸石综合利用项目有关扶持政策的意见
(省安全监管局)
近年来,为促进煤层气(俗称煤矿瓦斯)、煤矸石综合利用,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燃煤电站项目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784号)、《关于利用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721号)、《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加快煤层气抽采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6号)、《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4〕25号)、《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财政部下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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