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选择权债券业务操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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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选择权债券业务操作细则(2012年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含选择权债券业务操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含选择权债券是指发行文件中规定该债券附有选择权的债券,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人回售选择权债券、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债券、投资人可调换选择权债券、定向转让选择权债券、合并选择权债券、延期兑付选择权债券等。
第二章含选择权债券行权信息提示
第三条在债券分销期内,投资人应关注债券发行文件(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发行人关于选择权种类、选择权行使公告日期、选择权行使日期和选择权行使办法等规定,提前做好准备。
第四条公开提示。在债券存续期内,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中央结算公司”)根据债券发行文件中的相关选择权条款信息,向投资人以以下公开方式提示行权信息:
(一) 每年初在中国债券信息网()刊登当年行使权利的全部含选择权债券的提示性公告。
(二) 投资人回售选择权、投资人可调换选择权、定向转让选择权债券于每次行权申请期前,在中国债券信息网刊登个券行权信息提示。
第五条定向订制提示。投资人回售选择权、投资人可调换选择权、定向转让选择权债券每次行权申请期间,中央结算公司通过中债综合业务系统客户端向含权债券持有人提供定向订制提示服务。
中央结算公司提供的行权信息提示服务仅供参考,投资人对于行权的确定及判断,请一律以发行人公开披露的相关公告为准。
第三章含选择权债券行权发行人信息披露
第六条拟行使投资人回售选择权的债券,发行人应于发行文件规定的公告时间内在中国债券信息网刊登“投资人回售选择权行使公告”,并将“投资人回售选择权行使通知”(见附件1)原件传真并邮寄提交我公司。“投资人回售选择权行使公告”应按照标准格式制作(见附件2)。
拟行使发行人赎回选择权的债券,发行人应于发行文件规定的公告时间内在中国债券信息网刊登“发行人赎回选择权行使公告”,并将“发行人赎回选择权行使通知”(见附件3)原件传真并邮寄提交我公司。“发行人赎回选择权行使公告”应按照标准格式制作(见附件4)。
拟行使投资人可调换选择权的债券,发行人应于发行文件规定的公告时间内在中国债券信息网刊登“投资人可调换选择权行使公告”,并将“投资人可调换选择权行使通知”(见附件5)原件传真并邮寄提交我公司。“投资人可调换选择权行使公告”应按照标准格式制作(见附件6)。
拟行使定向转让选择权的债券,受让人应于发行文件规定的公告时间内在中国债券信息网刊登“定向转让选择权行使公告”,并将“定向转让选择权行使通知”(见附件7)原件传真并邮寄提交我公司。“定向转让选择权行使公告”应按照标准格式制作(见附件8)。
拟行使合并选择权的债券,发行人应于发行文件规定的公告时间内在中国债券信息网刊登“合并选择权行使公告”,并将“合并选择权行使通知”(见附件9)原件传真并邮寄提交我公司。“合并选择权行使公告”应按照标准格式制作(见附件10)。
拟行使延期兑付选择权的债券,发行人应于发行文件规定的公告时间内在中国债券信息网刊登“延期兑付选择权行使公告”,并将“延期兑付选择权行使通知”(见附件11)原件传真并邮寄提交我公司。“延期兑付选择权行使公告”应按照标准格式制作(见附件12)。
第七条发行人或受让人下载标准格式公告电子版后,自行填写有关要素并加盖公章,于规定时间内通过“债券信息自助披露系统”提交PDF格式扫描件。公告相关要素应与发行人在发行期内提交的债券注册要素保持一致。
第四章投资人回售
第八条投资人回售选择权债券业务操作流程如下:
(一) 投资人在发行人公告的回售申请期间内通过中债综合业务系统客户端发送“投资人选择提前赎回”指令。指令发送成功后,系统指令状态显示“合法”。在回售申请期间内,该指令可以多次发送,但系统以最新指令为准。
(二) 为便于回售成功,投资人应确保拟回售的债券在该债券回售申请截止日“可用”科目有足够的余额。在回售申请截止日日终,系统将对投资人发送的回售指令进行检查,如投资人托管账户内拟回售债券“可用”科目下余额足够,则做冻结处理;如不足,则做回售失败处理。
(三) 回售申请截止日后,中央结算公司将投资人回售汇总结果告知发行人。发行人收到我公司回售汇总数据后,做好相应回售部分兑付资金准备。
(四) 在行权日,中央结算公司对投资人选择回售部分的债券办理回售手续;对未回售部分的债券按付息处理。
(五) 如部分回售,则该债券继续流通;如全部回售,则该债券停止流通。需要调整利率的,中央结算公司根据“投资人回售选择权行使通知”调整行权日后各计息期的利率。
(六) 在行权日次一工作日,中央结算公司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发布“含权债券履行结果公告”。
第五章发行人赎回
第九条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债券业务操作流程如下:
(一) 在行权日,中央结算公司根据“发行人赎回选择权行使通知”,对发行人赎回部分的债券作兑付处理。对未赎回部分的债券,按付息处理。
(二) 如部分赎回,则该债券继续流通,并调整该债券的截止过户日;如全部赎回,则该债券停止流通。需要调整利率的,根据“发行人赎回选择权行使通知”调整行权日后各计息期的利率。
(三) 在行权日次一工作日,中央结算公司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发布“含权债券履行结果公告”。
第六章投资人调换
第十条投资人可调换选择权债券业务操作流程如下:
(一) 在发行人公告的债券调换申请期间内,投资人可通过中债综合业务系统客户端发送“投资人债券调换”指令。指令发送成功后,系统指令状态显示“合法”。在调换申请期间内,该指令可以多次发送,但系统以最新指令为准。
(二) 为便于调换成功,投资人应确保拟调换的债券在调换申请截止日“可用”科目有足够的余额。在调换申请截止日日终,系统将对投资人发送的调换指令进行检查,如投资人托管账户内拟调换债券“可用”科目下余额足够,则做冻结处理;如不足,则做调换失败处理。
(三) 在行权日,中央结算公司进行债券调换操作。对于债券“可用”科目下余额足够的,办理债券换出换入手续;对于债券“可用”科目下余额不足的,不办理债券调换手续。
(四) 在行权日次一工作日,中央结算公司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债券调换结果公告”,并向发行人出具“债券调换结果报告”。
第七章定向转让
第十一条定向转让选择权债券业务操作流程如下:
(一) 在受让人公告的定向转让申请期间内,转让人可通过中债综合业务系统客户端发送“投资人定向转让”指令。指令发送成功后,系统指令状态显示“合法”。在定向转让申请期间内,该指令可以多次发送,但系统以最新指令为准。
(二) 为便于转让成功,转让人应确保拟转让的债券在该债券定向转让申请截止日“可用”科目有足够的余额。在定向转让申请截止日日终,系统将对转让人发送的定向转让指令进行检查,如转让人托管账户内拟转让债券“可用”科目下余额足够,则做冻结处理;如不足,则做定向转让失败处理。
(三) 定向转让申请截止日后,中央结算公司将定向转让结果告知受让人。受让人收到我公司数据后,做好相应准备。
(四) 在定向转让行权期间内,转让人和受让人根据定向转让指令办理结算。
(五) 在行权日次一工作日,中央结算公司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发布“含权债券履行结果公告”。
第八章债券合并
第十二条合并选择权债券业务操作流程如下:
(一) 在发行文件规定的债券合并日前3个工作日起停止办理并出债券的结算过户。
(二) 在债券发行文件规定的债券合并日,中央结算公司对并出债券和并入债券进行合并操作。
(三) 在行权日次一工作日,中央结算公司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债券合并结果公告”,并向发行人出具“债券合并结果报告”。
第九章延期兑付
第十三条延期兑付选择权债券业务操作流程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