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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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科技进步,加强医院学科建设,提高我院科技水平和综合竞争实力,为争取更多高水平的纵向科研基金打下坚实的基础,奖励在科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医务人员,特设立《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科技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第二条为加强对《基金》的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基金》,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基金》的使用要本着勤俭、节约、有效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的科研仪器、设备等工作条件,合理分配,严格管理。

第二章经费来源
第四条《基金》的主要来源有: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的有关精神,医院划拨总收入的1%作为科技发展专项经费。

2、科技成果、专利转让及推广实施、新技术及科技咨询服务等获利留成部分。

3、国内外友人或学者、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捐赠或资助的科
研经费。

第三章经费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上级部门批准的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特色专科按规定需匹配的经费。

第六条科研计划经费:
1、国家863计划、973计划及国家科技攻关计划项目子课题给予启动经费10万元。

2、上级立项资助科研课题的匹配经费(不包括横向课题):国家级、省部级和厅市级重点课题按照1:2匹配,厅市级一般课题按照1:1匹配,随上级拨款一并建帐。

3、上级立项无资助课题的资助经费(不包括横向课题):省部级课题资助经费每项最高不超过3万元,厅市级课题资助经费每项最高不超过1万元。

4、院级课题:实行课题负责人招标制,每年进行一次,资助项目与资助经费由科教科提出初步意见,经学术委员会论证后,报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

第七条人才培养经费引进的特殊人才,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浙江省中青年学科带头人,浙江省“151人才工程”培养对象、温州市“551人才”培养对象,按各级政府拨给的科研经费进行1:1匹配。

第八条科研业务活动经费用于科研计划申报、成果鉴定、科研业务咨询、评审、业务联系等支出。

第九条学术交流活动经费按照《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卫技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学术论文发表经费按照《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论文版面费报销及奖励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高新医疗技术开发和引进的专项基金凡引进国内外的高新医疗技术或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医疗技术,投资较大,在应用于临床前需要前期研究支持者,可申请高新医疗技术开发和引进的专项经费,经院学术委员会论证,科教科审核,分管院长同意,报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十二条科研奖励
设立课题立项奖、鉴定奖、成果奖、新诊断治疗技术奖、科技成果转让奖、著作奖、论文发表奖、专利奖,奖励额度按照《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科研和技术创新奖励办法》执行。

第四章经费的管理
第十三条上级部门批准的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及特色专科建设经费开支根据上级部门要求,按比例有计划的支出。

经费的管理与其考核成绩挂钩,每年的匹配资金与其科研成果、课题层次挂钩,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及特色专科的负责人每年要制定具体可行的科研发展计划,书面上报科教科,科教科每年对其科研发展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院级课题和上级立项无资助课题获得医院资助经费者,要签订课题立项责任书;对于无正当理由不按计划结题者,取消自原定结题年份起两年内的课题申报资格和五年内院级课题和立项无资助课题获资助的资格。

第十六条医院科技发展经费一律按分配计划单独建帐,专款专用,凭《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科研经费本》办理开支手续,由课题负责人支配,科教科、财务科统一管理,财务科进行核算监控。

第十七条经费支出范围和支出程序见《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科研计划结余经费可由课题组用于继续开辟新课题,否则将直接转入医院科技发展基金。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由科教科负责解释。

2005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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