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及奖励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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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
评选及奖励办法(修订)
中地大研发〔2017〕88号
为营造浓厚的学术氛围,培养和激励在学研究生的创新精神,加快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步伐,不断提高我校博士和硕士学位论文质量,同时也为我校推荐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参加湖北省优秀学位论文评选做好准备工作,特修订本办法。
第一章评选
第一条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
第二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校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以及推选省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选工作。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校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选工作。
第三条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标准
1.优秀博士学位论文选题应为本学科前沿,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在理论、实验或方法上有较大创新,取得突破性成果,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或应用前景。评审专家评审结果全部为优良,答辩委员会评价为优秀。
2.自入学攻读博士学位至参加优秀学位论文评选期间,按照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期刊分类标准,学术成果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T1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
(2)T2或T3 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
(3)T2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且T4 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
(4)T4 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4篇;
(5)在满足学校规定申请学位发表的学术成果要求外,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二等奖(有获奖证书),或获得授权国际发明专利1 项或获得授权国家发明专利3 项。
3. 优秀博士论文比例不高于同期授学位人数的20%。
4. 参评的博士学位论文作者取得的研究成果内容必须与学位论文密切相关,第一署名单位为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本人为第一作者或第一发明人。
第四条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要求
1.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自行制定“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标准”,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办公室备案后施行。原则上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评价应该为优秀。
2.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确定评审通过名单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列入学校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名单。
3. 优秀硕士论文比例不高于同期授学位人数的5%。
第五条推荐参评省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标准
推荐参评省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原则上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的优秀硕士学位论文中进行评选。评选标准如下:
1. 硕士学位论文选题应在本学科范围内有较高的理论意义、现实意义和应用价值;在理论、方法和实际应用上有创新点,取得重要成果,具有一定的社会效益或应用前景,答辩委员会评价为优秀。
2. 自入学攻读硕士学位至参加优秀学位论文评选期间,硕士学位论文作者至少应在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期刊分类中T4 及以上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 篇,或在T5 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 篇, 或
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有获奖证书),或获得授权国际发明专利或获得授权国家发明专利1 项。
3. 硕士学位论文作者取得的研究成果内容必须与学位论文密切相关,第一署名单位为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本人为第一作者或第一发明人。
人文社科类(法学、教育学、文学、艺术学)优秀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参评者发表学术文章,要求本人为第一作者,或者导师第一作者学生第二作者。
第六条我校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选工作每年6 月份进行一次。参评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应为当年和前一年底在我校获得博士、硕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在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前已获得副高级以上职称(含副高级)的作者所撰写的博士学位论文和涉及国家机密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均不参加评选。
第七条评选程序
(一)学位论文作者提出申请,导师推荐,填写《中国地质大学(武汉)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申请表》,提交学位论文和相关附件材料。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申请者在校期间获得的与本人学位论文研究内容相一致的研究成果、学位论文的创新性、答辩委员会评价及评审专家意见等进行综合评价,形成“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名单”、“推荐参评省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初选名单”,“校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名单”报送至学位办。
(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未入选,而作者及导师认为优秀的学位论文,经2 位教授推荐,可以直接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严格按照申报条件进行初审。
(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申报材料,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初审通过的“优秀博士学位论文”、
“推荐参评省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初选名单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名单在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行文公布。
第八条学校按照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下达的指标从“校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推荐参评省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中推荐参评湖北省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
第二章奖励
第九条获得湖北省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湖北省优秀硕士学位论文作者及指导教师将颁发荣誉证书,并予以奖励。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奖励5000元;优秀硕士学位论文作者奖励2000元。指导教师按照学校的奖励文件予以奖励。
第十条获得校级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作者及其指导教师将颁发荣誉证书,并予以奖励。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与指导教师各奖励1000元。“推荐参评省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作者与指导教师各奖励500元,其他校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由学院予以奖励。
第三章其他
第十一条对已批准的校级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如发现有剽窃、作假、失实、主要研究成果不能成立等学术失范问题,一经认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做出撤销对作者及指导教师的奖励的决定,并予以通报,对已授予的学位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修订之日起实施,原同类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