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重大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席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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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作为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也是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制度扎根于“尊重人的尊严”这一思想,强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经法律规定的程序判决有罪之前,被推定为无罪,而享有辩护权及其他诉讼权利,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程序,通过充分行使辩护权,与追诉机关进行平等对抗,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席贯明律师现执业于河南德金律师事务所首席主办律师,在刑事犯罪领域有深厚的理论研究和大量的实践经验,并以“专心办案,诚实做人”的工作理念,在办案过程中,曾被多数当事人称为“有责任感的律师”、“值得信赖的律师”等等。

刑事辩护审判流程

一、开庭审理

1、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经传唤或者通知未到庭,不影响开庭审理的,法院可以开庭审理。

2、辩护人经通知未到庭,被告人同意的,法院可以开庭审理,但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除外。

3、审判案件应当以庭审为中心。

二、宣布开庭

1、书记员和审判长的分工。

2、审判长查明当事人的情况,宣布合议庭组成和告知诉讼权利。

三、法庭调查

1、总顺序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被告人、被害人陈述--讯问、询问被告人--询问被害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物证、宣读鉴定意见和有关笔录。

2、法庭调查的原则

先控方,后辩方;先人证,后物证。

3、发问被告人的规则

除书记员以外都可以发问,但是除公诉人外,其他人发问需经审判长许可。

4、对人证的调查

询问证人、鉴定人的顺序;(谁提请通知的,谁先问)

询问证人、鉴定人的规则:单独询问、证人、鉴定人不能旁听案件、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本案事实有关、不得以诱导方式发问、不得威胁证人、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

5、对物证的调查

举证方当庭出示证据后,由对方进行辨认并发表意见。

6、专家辅助人

公诉人、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

7、法庭调查权

法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告知公诉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补充证据或者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以上就是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席贯明以及刑事辩护审判流程的一些相关介绍,希望对大家进一步的了解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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