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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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capacity for civil right
一、概念
自然人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 资格。
二、特征
平等性;抽象性;完整性;与主体不可分 离性(不可抛弃、不可转让、不可继承)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始于“出 生”。
我国实践采用独立呼吸说,即每一个出生婴 儿,从其第一次呼吸开始,就成为自然人, 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
3、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 的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民事 活动。 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纯获益行为 购买文具盒、练习本等行为 少年天才

三、特殊行为能力 1、劳动 2、结婚

四、自然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 力的宣告 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 告精神病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 法院应当根据本人或其监护人的申请,由法 院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认定其为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程序: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 1. 利害关系人的范围:近亲属及其他与其有民事权 利义务的人 2. 申请人之间无先后顺序之分 3. 法院公告期为3个月(《民事诉讼法》第168条) (三)法律后果:设立财产代管人 1. 近亲属及亲友均可担当 2. 争议——法院指定 3. 不得担任财产代管人的情形:无能力代管;不宜 作代管人
出生时间的认定

张家有孙子张明,张明要过生日。张明母亲记得5 月28日生下张明;医院的接生簿上记载的是5月29 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上记载的是5月30日;当 地派出所的户口本上记载的是5月31日。请问张明的 法定出生时间是哪一日?

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 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 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1.

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 亡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 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 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六)宣告死亡与宣告失踪的关系
1. 2.
3.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申请人只宣告失踪的,即使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也应当 宣告失踪; 同一顺序申请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申请宣告 死亡的,应宣告死亡。
第四节 宣告失踪和 宣告死亡
Declarations of Missing Persons & Declarations of Persons’ Death
?
一、宣告失踪 (一)条件:下落不明(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满2年 如何起算: 1. 原则上,从失踪人下落不明的次日起算 2.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算 3.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 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 女、外孙子女。
指定监护
——有关部门或法院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非父母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 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 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 中指定。 被指定的监护人不服指定,应当向法院起诉。指定 不当的,判决撤销指定,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

终止
死亡

生理死亡 宣告死亡
生理死亡的认定标准 ——脉搏停止跳动、心脏停止跳动、呼吸停止、脑死亡? 在我国,一般是以呼吸和心跳均告停止为自然人生理死亡的时 间。医学发展和伦理观念的变化可能会对死亡判断标准产生 影响。
死者利益的保护
台湾省韩愈案 对死者利益的保护,不是因为死者仍有民事 权利能力,仍是民事主体,而是基于死者近 亲属利益或社会公共秩序的综合考虑
有的人 作者:臧克家
有的人活着
他已经死了;
有的人死了
他还活着。
……
张毅,1969年生,已婚,无子女。1995年6 月张毅乘坐的轮船在江 上航行时因触礁而沉没,张毅失踪,搜索人员并没找到其遗骸,当地的 公安部门出具了张毅不可能生存的证明。1997年9月,张毅的妻子赵璐向 其住所在地所在区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张毅死亡,以便结束婚姻关系,继 承遗产。张毅的母亲已经去世,父亲张立言担心儿子万一生还时儿媳已 经改嫁,因此不同意宣告儿子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规定,区人民法院发出了寻找失踪人的公告,期满三个月后,仍没有 张毅的任何消息,该法院判决:宣告失踪人张毅死亡。 在分割了夫妻共有财产后,确定出张毅的遗产价值90万元。赵璐继 承了价值45万元的房产。1998年4月2日,赵璐与他人再婚,但三天后不 幸在车祸中丧生。1998年12月,张立言得知,张毅在轮船失事后并未死 亡,而是被当地农民救起并奇迹般的活了下来,直到1998年5月才康复, 但又在6月10日不慎跌落山谷,身受重伤,在医院里立下口头遗嘱,指定 其全部遗产张立言继承。张毅死后,为他养伤的农民辗转找到了张立言, 并记录下的张毅的口头遗嘱的文书交给了他。 1999年2月张立言向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消对张毅的死亡 宣告,同时诉请对张毅的全部遗产按照其实际死亡时间进行处理,由其 继承张毅全部遗产,赵璐的其他继承人应退还原属于张毅的房产。

第三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Capacity for Civil Conduct
一、概念 指自然人独立实施法律行为,并使其行为发 生法律上效果的能力。 二、划分 划分依据:年龄+理智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 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 活来源( 如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
(四)财产代管人的法律地位
1.
2.
3.
权利:从失踪人财产中为必要的支付,也可向失踪人的债 务人主张债权 诉讼地位:在涉及失踪人的民事诉讼中,以自己的名义为 原告或被告 法律责任:因无偿,故意或重大过失致财产损害时应承担 赔偿责任;其他利害关系人可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五)失踪宣告的撤销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下落,经本人或 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
第五节 监护 Guardianship

一、概念 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 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 律制度。 二、监护权的性质——职责


三、监护人(guardian)的设定
(一)法定监护 (二)指定监护 (三)协议监护 (四)委托监护 (五)遗嘱监护
法定监护(guardianship by statute) 未成年人 精神病人
七、监护的终止

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自被监护人成年之日起,监护 关系自然终止。 对精神病人的监护,当精神病人痊愈,监护关系终 止。 监护人或者被监护人一方死亡,或者监护人成为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 益的,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 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二、宣告死亡
(一)情形: 1. 下落不明满4年的 2.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 2年的 3.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 能生存的
(二)程序 1、申请人顺序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 子女 (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广东省顺德市人民法院
2002-03-08
(三)宣告死亡日期的确定
1.
2.
判决书中已确定的死亡日期 判决书中未确定死亡日期的,以判决宣告之日为 其死亡的日期
(四)宣告死亡的效力
1. 2. 3.
婚姻关系自然解除 个人合法财产变成遗产开始继承 夫妻的另一方可以自行决定送养子女
(五)死亡宣告撤销的效力
婚姻关系:配偶尚未再婚的;已再婚的(后又离 婚或另一方死亡的) 2. 收养关系:已被合法收养,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 主张无效的,一般不予准许;但收养人、被收养 人同意的除外。 3. 返还原物 (1)依法继承的财产,应返还原物 (2)原物不存在的,适当补偿 (3)原物已为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无返还义 务——原依继承取得该物的人,应付返还原物 (种类物)或适当补偿(特定物)的义务

擅自变更监护人时的责任承担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 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 承担监护责任。
ຫໍສະໝຸດ Baidu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六、监护权的取消

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 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 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 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 院认为可以取消其监护权。


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相关规 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 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ward) 明显不利的,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 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 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 护人的意见。 可以指定一人,也可以指定同一顺序中的数 人
胎儿利益的保护
保护方法: (1)胎儿具有权利能力 (2)胎儿以出生为条件,溯及胎儿时期,具有权利 能力 (3)胎儿不具有权利能力,但保护胎儿利益,旨在 保护未来民事主体的利益

我国现有规定: 胎儿是没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但为了照顾他们出生 后的利益,在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 额。
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1)父母 (2)祖父母、外祖父母 (3)成年兄、姐 (4) 其他亲属和朋友 (关系密切,自愿+同 意) (5)其父、母的所在单位 或者其住所地的居民委 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 民政部门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 (5) 其他亲属和朋 (关系密切,自愿+同 意) (6) 其所在单位或者住 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 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协议监护

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 当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 责任。
委托监护

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 他人。
遗嘱监护
——后死的父或母
四、监护权的内容
(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 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分其财 产 (2)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被监护 人进行民事行为 (3)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 (4)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 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 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五、被监护人侵权的责任承担
1.
2.
承担原则 被监护人无独立财产的,由监护人全部承担; 但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适当减轻其责 任 被监护人有独立财产的,应先从其财产支付,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监护人是单 位的除外

1.
2.
父母离婚后的责任分担 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独立承担 惟前者不能独立承担的,另一方与其共同分 担 委托监护时的责任承担 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 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2、公告期: 1年;3个月(意外事故证明不可能生存的)
宣告死亡公告
本院受理 何庆如 申请宣告曾丽萍死亡一案, 经查:曾丽萍,女,1959年9月22日出生, 汉族,顺德市人,原住广东省顺德市大良区金山居 委会鸿图新村22座4楼12号,于1996年离 家外出后至今下落不明。现发出寻人公告,希曾丽 萍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人员自即日起与本院联系。 公告期间为1年,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裁判。
第二编
民事权利主体
第四章 自然人 Natural Person
第一节 自然人的概念

自然人:在民法中指基于自然生理规律而出生 和存在的人。 自然人与生物人的区别
生物人 ———— 法律人 事实存在 ———— 法律存在


自然人与公民的区别 “自然人” 体现了“天赋人权”的观念,与国籍无关,是国 家通过法律确认的;“公民”系政治学术语,与国籍有关, 是国家通过法律赋予的。 自然人属于私法范畴,而公民被认为是属于公法范畴。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 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 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为与其年龄、智力、精神 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可以从行为与本人 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精神状态能否理解 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 等方面认定。 其他的民事行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 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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