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为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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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公司章程

TPM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TPMK5AB- TPMK08- TPMK2C- TPMK18】

xxxxx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xxxxxx

xxxxxx投资有限公司章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 .......... . (2)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3)

第三章注册资本 ......................... (3)

第一节出资.......................... (4)

第二节出资转让.................. ........ (4)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5)

第一节股东.................................... . (5)

第二节股东会........................................... .. (6)

第三节股东会提案 (8)

第四节股东会决议 (8)

第五章董事会 ........................... ..................... . (9)

第一节董事 .................................... ............. . (9)

第二节独立董事.............................................. . (11)

第三节董事会 .............................................. . (12)

第六章经营管理机构 (14)

第七章监事会 ............................................... . (16)

第八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和审计 (17)

第九章劳动人事 (18)

第十章合并、分立、终止和清算 (19)

第十一章章程修改 (21)

第十二章附则 (2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xxxxx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建立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机制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xxxxxx投资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xxxxxxxxxxASSETS MANAGEMENT LTD.

第四条公司住所: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xxxxxxx

第六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八条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九条公司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十条本章程是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股东可以依据章程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依据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总经理助理。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是:通过多种形式的投资,为公司和股东创造最大价值。

第十三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下列业务:

(一)实业投资

(二)证券投资

(三)股权投资

(四)财务顾问

(五)投资咨询

(六)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

(七)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的其它业务。

第十四条公司依法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其合法经营不受非法干预。

第三章股本构成

第一节出资

第十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壹仟万元。注册资本为公司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可以是现金或经认可的股权及实物资产。

第十六条公司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比例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略:

第十七条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由董事长签署并由公司盖章。

第十八条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采取一户一证制,即每位股东只持有一张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登记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第十九条经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第二节出资转让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互相转让出资或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对外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一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

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为依法向公司缴纳出资的人。

第二十三条公司成立后,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二十四条公司出资证明书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权的充分证据。

第二十五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

(二)按其所占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三)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对公司的出资;

(四)获得、查阅、复印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公司董事和监事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简历、以及公司依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资料;

(五)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资本及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七)公司终止和清算时,按照所占出资比例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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