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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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

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牡政发[2015]14号

【发布部门】牡丹江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9.21

【实施日期】2015.09.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牡政发〔2015〕1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牡丹江市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21日牡丹江市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省统一要求,市政府决定,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市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具有牡丹江市市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按照本办法规定,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应当遵循“保基本、全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的原则,逐步解决城乡无养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养的问题。

第四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制度,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第五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负责编制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发展规划,制定相关配套政策,组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政策宣传,开展业务培训,承担全市信息统计汇总、上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监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及运营,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安全。

市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业务经办工作,编报全市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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