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用气瓶安装许可规则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本规程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目录
TSG XXXXX-XXXX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许可条件 ····················································································(2) 第三章 许可程序 ····················································································(2) 第四章 监督管理 ····················································································(5) 第五章 附则 ··························································································(6)
第二条 车用气瓶的安装是指将用于盛装燃料的车用气瓶固定安装在机动汽车上 的活动。
本规则适用于环境温度在-40℃~60℃使用的、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0.2MPa(表压,下同),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 1.0 MPa • L 的气体燃料、液 化气体燃料的车用气瓶的安装。
第三条 汽车由单一使用燃油改为使用燃气或燃油(以下简称“油改气”)的工作 应当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并且经过相有关部门的批准后开展,其中从事车用气 瓶安装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取得《压力容器安装许可 证(车用气瓶)》(以下简称《车用气瓶安装许可证》,方可在许可范围内从事车用气瓶 的安装工作。
(一)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其他部门颁发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注 5); (四)单位情况介绍(包括办公场所、安装专用工业厂房、库房、资料档案室及仪器 设备室、人员、质量管理等方面情况); (五)主要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的资格证书、劳务合同和社保缴费凭证; (六)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目录); (七)车用气瓶安装事故应急预案(目录); (八)其他需要附加说明的资料。
本《规则》起草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 安全管理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在充分吸取和结合多年来车用气瓶 安装监察工作实际情况和经验的基础上,为加强车用气瓶安装的安全监察,保障车用气瓶 安全使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在车用气瓶安装单位许可条件、 许可工作程序、许可工作内容和要求、鉴定评审、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车用气瓶安装许可 安全监察工作的具体规定。
—2—
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XXXXX-XXXX
少于 10 家专业安装子(分)公司)的单位,可以不要求总公司具备一类汽车维修资质,但 各子(分)公司应当具备三类汽车维修资质。
第三章 许可程序
第九条 车用气瓶安装许可工作的一般程序,为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和发 证。
第十条 安装单位申请车用气瓶安装许可时,应当填写《车用气瓶安装许可申请书》 (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四份(注 3),向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提出申请(注 4),并且一 并提交下列资料:
各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在实施车用气瓶安装许可工作中,应当 与当地政府以及发改委、公安、交通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协调。
第四条 车用气瓶安装许可资质分为 A 类、B 类、C 类,其承担的工作范围如下: (一)取得 A 类许可资质的安装单位,允许从事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以下简称车用 CNG 气瓶)安装工作; (二)取得 B 类许可资质的安装单位,允许从事车用液化天然气气瓶(以下简称车用 LNG 气瓶)安装工作(注 1); (三)取得 C 类许可资质的安装单位,允许从事车用液化石油气气瓶(以下简称车用 LPG 气瓶)安装工作。
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XXXXX-XXXX
车改气--车用气瓶安装许可证规则
压力容器安装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年月日
前言
2012 年 6 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 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 《车用气瓶安装许可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起草任务书,2012 年 11 月中国特检院 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修订工作起草组,并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会议,讨论了《规则》 起草的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 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2013 年 2 月,经讨论修改,形成了《规则》征求意见稿。2013 年 2 月,特种设备局对征求意见稿进行审查后,以质检特函[2013] 号文上网征求意 见。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于 年 月在 召开了第二次工作会议,对《规 则》征求意见稿形成了修改意见。 年 月起草组根据第二次工作会议的讨论情况, 修改并形成《规则》送审稿。 年 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 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 年 月, 本《规则》的报批稿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不符合受理条件,以及安装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弄虚作假和隐瞒有关情况的,或者 有司法纠纷、司法限制与处罚,不予以受理的,发证机关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 不予受理决定书》。
安装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弄虚作假和隐瞒有关情况的,1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由于 安装单位原因,1 年内未能完成鉴定评审工作的,安装单位应当根据其条件变化情况重 新提出申请。
—1—
TSG XXXXX-XXXX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A 类、B 类、C 类安装许可资质不能互相代替或者涵盖。
注 1:车用 LNG 气瓶只允许安装在大型客、大型货车辆上。
第五条 各省级质监部门负责本辖区的车用气瓶的安装许可工作,并颁发的《车用 气瓶安装许可证》。
第六条 承担车用气瓶安装许可鉴定评审的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由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公布。
附件 A 车用气瓶安装许可的资源条件 ··························································(7)
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XXXXX-XXXX
压力容器安装许可规则 ——车用气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压力容器中的车用气瓶安装的许可工作,加强车用气瓶安装的监 督管理,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制定本规则。
注 5:(1)整车生产单位应当提供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 录》;
(2)汽车改装单位应当提供省级相关部门关于汽车定点改装意见以及批文和一类汽 车维修资质证明;
(3)下设子(分)公司的总公司安装单位应当提供子(分)公司的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 照(复印件)和各子(分)公司的三类汽车维修资质证明。
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实地条件鉴定评审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书》; (二)《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三)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函》; (六)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安装事故应急预案; (七)申请单位综合自查报告; (八)鉴定评审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对安装单位的基本条 件、质量保证体系和安装质量进行现场审查,并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第十二条 申请受理后,首次申请的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受理范围进行车用气瓶试安 装工作,并且接受有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试安装监督检验。试安装符合要求后,安装单 位应当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实地条件鉴定评审。申请受理和约请鉴定评审机构之间的 时间间隔不得超过 6 个月。在未取得《车用气瓶安装许可证》前,试安装的车辆不得出 厂。
注 3:填写《压力容器安装许可申请书(车用气瓶)》(以下简称申请书)时,如果具备网上申请 条件的,可以在网上进行申请。《申请书》封面应当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许可类别表”也应 当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且由法人代表签字。
注 4:涉及本规则第八条第二款的总公司,以总公司名义向总公司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总公司下属子(分)公司不在同一省的,以总公司名义分别向子(分)公司所在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第七条 各省级质监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在实施车用气瓶安装许可时,可根据 本地的实际情况,结合当地地方法规和相应的标准制定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的具体要求 不能低于本规则。
第二章 许可条件
第八条 车用气瓶安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金不低于 200 万元; (二)具有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的燃气汽车生产资质的整车生产单位(见《节能 与新能源汽车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或者具有省级相关部门关于汽车定点改装的书 面和一类汽车维修资质的汽车改装单位; (三)具备与车用气瓶安装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安装设备和检验试验手段以及固定的 安装场地、办公地点(具体要求见附件 A“车用气瓶安装许可的资源条件”); (四)具备有安装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具体要求见附件 A“车 用气瓶安装许可的资源条件”); (五)按照《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TSGZ004) 的规定,建立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质量保证体系,并且能够有效实施; (六)建立车用气瓶安装事故应急预案,并且能够定期进行预演; (七)建立满足特种设备动态监督管理要求的车用气瓶安装信息管理系统和安装过 程视频监控系统; (八)持有与车用气瓶安装有关的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应标准,并且能够有效执行。 对于汽车改装单位,除申请 B 类许可资质的安装单位外,对于专业从事车用气瓶安 装的总公司或者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其注册资金不低于 2000 万元,并下设不
—3—
TSG XXXXX-XXXX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第十一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证机关接收申请资料后,对申请资料进行审 查。,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符合本规则规定予以受理的,出具《特 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以下简称《受理决定书》)。符合本规则规定的,应 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做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申 请书》格式不符合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资料,并且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 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4—
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XXXXX-XXXX
第十四条 评审结论意见分为“符合条件”、“需要整改”、“不符合条件”。安 装单位满足许可条件的,评审结论意见为“符合条件”。安装单位与本规则规定不一致 的,但是能够在 6 个月内整改完毕并满足许可条件的,评审结论意见为“需要整改”。
安装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评审结论意见为“不符合条件”: (一)法人资格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安装单位有违规或者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资源条件严重不满足本规则规定的; (四)未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或者不能对车用气瓶安装质 量进行有效控制的,未制定规章制度、作业指导书或者未有效贯彻执行; (五)不能保证安装安全质量的。 第十五条 评审结论意见为“需要整改”的,鉴定评审组与安装单位签署《特种设 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安装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所提出 的问题,在 6 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把整改报告和整改见证资料提交鉴定评审机构确 认,必要时可安排鉴定评审人员进行现场整改情况确认。经整改后符合条件的,评审结 论意见为“经整改符合条件”。安装单位未按规定完成整改或者经确认仍不符合条件的, 评审结论意见为“不符合条件”。 第十六条 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不要求安装单位整改的,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鉴定评 审工作结束后 20 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鉴定评审结论意见要求安装单位 整改的,鉴定评审机构应当自整改结果确认后 10 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第十七条 发证机关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在 30 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的 安装单位颁发许可证。 第十八条 安装单位变更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安装地址或者改制、停业等情形时, 应当在 30 天内书面报请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发证机关根据安装单位的情 况,做出同意变更或者注销、进行必要的检查后变更、重新申请办理等决定,并且通知 安装单位。 安装单位因名称、地址变更,或者增加安装项目时,其《车用气瓶安装许可证》的 原有效期不变。 安装单位的法人代表变更时,应当在 15 天内书面告知发证机关和所在地质监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目录
TSG XXXXX-XXXX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许可条件 ····················································································(2) 第三章 许可程序 ····················································································(2) 第四章 监督管理 ····················································································(5) 第五章 附则 ··························································································(6)
第二条 车用气瓶的安装是指将用于盛装燃料的车用气瓶固定安装在机动汽车上 的活动。
本规则适用于环境温度在-40℃~60℃使用的、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0.2MPa(表压,下同),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 1.0 MPa • L 的气体燃料、液 化气体燃料的车用气瓶的安装。
第三条 汽车由单一使用燃油改为使用燃气或燃油(以下简称“油改气”)的工作 应当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并且经过相有关部门的批准后开展,其中从事车用气 瓶安装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取得《压力容器安装许可 证(车用气瓶)》(以下简称《车用气瓶安装许可证》,方可在许可范围内从事车用气瓶 的安装工作。
(一)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其他部门颁发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注 5); (四)单位情况介绍(包括办公场所、安装专用工业厂房、库房、资料档案室及仪器 设备室、人员、质量管理等方面情况); (五)主要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的资格证书、劳务合同和社保缴费凭证; (六)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目录); (七)车用气瓶安装事故应急预案(目录); (八)其他需要附加说明的资料。
本《规则》起草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 安全管理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在充分吸取和结合多年来车用气瓶 安装监察工作实际情况和经验的基础上,为加强车用气瓶安装的安全监察,保障车用气瓶 安全使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在车用气瓶安装单位许可条件、 许可工作程序、许可工作内容和要求、鉴定评审、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车用气瓶安装许可 安全监察工作的具体规定。
—2—
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XXXXX-XXXX
少于 10 家专业安装子(分)公司)的单位,可以不要求总公司具备一类汽车维修资质,但 各子(分)公司应当具备三类汽车维修资质。
第三章 许可程序
第九条 车用气瓶安装许可工作的一般程序,为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和发 证。
第十条 安装单位申请车用气瓶安装许可时,应当填写《车用气瓶安装许可申请书》 (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四份(注 3),向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提出申请(注 4),并且一 并提交下列资料:
各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在实施车用气瓶安装许可工作中,应当 与当地政府以及发改委、公安、交通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协调。
第四条 车用气瓶安装许可资质分为 A 类、B 类、C 类,其承担的工作范围如下: (一)取得 A 类许可资质的安装单位,允许从事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以下简称车用 CNG 气瓶)安装工作; (二)取得 B 类许可资质的安装单位,允许从事车用液化天然气气瓶(以下简称车用 LNG 气瓶)安装工作(注 1); (三)取得 C 类许可资质的安装单位,允许从事车用液化石油气气瓶(以下简称车用 LPG 气瓶)安装工作。
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XXXXX-XXXX
车改气--车用气瓶安装许可证规则
压力容器安装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年月日
前言
2012 年 6 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 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 《车用气瓶安装许可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起草任务书,2012 年 11 月中国特检院 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修订工作起草组,并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会议,讨论了《规则》 起草的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 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2013 年 2 月,经讨论修改,形成了《规则》征求意见稿。2013 年 2 月,特种设备局对征求意见稿进行审查后,以质检特函[2013] 号文上网征求意 见。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于 年 月在 召开了第二次工作会议,对《规 则》征求意见稿形成了修改意见。 年 月起草组根据第二次工作会议的讨论情况, 修改并形成《规则》送审稿。 年 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 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 年 月, 本《规则》的报批稿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不符合受理条件,以及安装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弄虚作假和隐瞒有关情况的,或者 有司法纠纷、司法限制与处罚,不予以受理的,发证机关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 不予受理决定书》。
安装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弄虚作假和隐瞒有关情况的,1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由于 安装单位原因,1 年内未能完成鉴定评审工作的,安装单位应当根据其条件变化情况重 新提出申请。
—1—
TSG XXXXX-XXXX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A 类、B 类、C 类安装许可资质不能互相代替或者涵盖。
注 1:车用 LNG 气瓶只允许安装在大型客、大型货车辆上。
第五条 各省级质监部门负责本辖区的车用气瓶的安装许可工作,并颁发的《车用 气瓶安装许可证》。
第六条 承担车用气瓶安装许可鉴定评审的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由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公布。
附件 A 车用气瓶安装许可的资源条件 ··························································(7)
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XXXXX-XXXX
压力容器安装许可规则 ——车用气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压力容器中的车用气瓶安装的许可工作,加强车用气瓶安装的监 督管理,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制定本规则。
注 5:(1)整车生产单位应当提供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 录》;
(2)汽车改装单位应当提供省级相关部门关于汽车定点改装意见以及批文和一类汽 车维修资质证明;
(3)下设子(分)公司的总公司安装单位应当提供子(分)公司的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 照(复印件)和各子(分)公司的三类汽车维修资质证明。
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实地条件鉴定评审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书》; (二)《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三)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函》; (六)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安装事故应急预案; (七)申请单位综合自查报告; (八)鉴定评审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对安装单位的基本条 件、质量保证体系和安装质量进行现场审查,并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第十二条 申请受理后,首次申请的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受理范围进行车用气瓶试安 装工作,并且接受有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试安装监督检验。试安装符合要求后,安装单 位应当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实地条件鉴定评审。申请受理和约请鉴定评审机构之间的 时间间隔不得超过 6 个月。在未取得《车用气瓶安装许可证》前,试安装的车辆不得出 厂。
注 3:填写《压力容器安装许可申请书(车用气瓶)》(以下简称申请书)时,如果具备网上申请 条件的,可以在网上进行申请。《申请书》封面应当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许可类别表”也应 当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且由法人代表签字。
注 4:涉及本规则第八条第二款的总公司,以总公司名义向总公司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总公司下属子(分)公司不在同一省的,以总公司名义分别向子(分)公司所在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第七条 各省级质监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在实施车用气瓶安装许可时,可根据 本地的实际情况,结合当地地方法规和相应的标准制定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的具体要求 不能低于本规则。
第二章 许可条件
第八条 车用气瓶安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金不低于 200 万元; (二)具有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的燃气汽车生产资质的整车生产单位(见《节能 与新能源汽车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或者具有省级相关部门关于汽车定点改装的书 面和一类汽车维修资质的汽车改装单位; (三)具备与车用气瓶安装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安装设备和检验试验手段以及固定的 安装场地、办公地点(具体要求见附件 A“车用气瓶安装许可的资源条件”); (四)具备有安装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具体要求见附件 A“车 用气瓶安装许可的资源条件”); (五)按照《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TSGZ004) 的规定,建立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质量保证体系,并且能够有效实施; (六)建立车用气瓶安装事故应急预案,并且能够定期进行预演; (七)建立满足特种设备动态监督管理要求的车用气瓶安装信息管理系统和安装过 程视频监控系统; (八)持有与车用气瓶安装有关的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应标准,并且能够有效执行。 对于汽车改装单位,除申请 B 类许可资质的安装单位外,对于专业从事车用气瓶安 装的总公司或者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其注册资金不低于 2000 万元,并下设不
—3—
TSG XXXXX-XXXX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第十一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证机关接收申请资料后,对申请资料进行审 查。,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符合本规则规定予以受理的,出具《特 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以下简称《受理决定书》)。符合本规则规定的,应 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做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申 请书》格式不符合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资料,并且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 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4—
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XXXXX-XXXX
第十四条 评审结论意见分为“符合条件”、“需要整改”、“不符合条件”。安 装单位满足许可条件的,评审结论意见为“符合条件”。安装单位与本规则规定不一致 的,但是能够在 6 个月内整改完毕并满足许可条件的,评审结论意见为“需要整改”。
安装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评审结论意见为“不符合条件”: (一)法人资格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安装单位有违规或者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资源条件严重不满足本规则规定的; (四)未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或者不能对车用气瓶安装质 量进行有效控制的,未制定规章制度、作业指导书或者未有效贯彻执行; (五)不能保证安装安全质量的。 第十五条 评审结论意见为“需要整改”的,鉴定评审组与安装单位签署《特种设 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安装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所提出 的问题,在 6 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把整改报告和整改见证资料提交鉴定评审机构确 认,必要时可安排鉴定评审人员进行现场整改情况确认。经整改后符合条件的,评审结 论意见为“经整改符合条件”。安装单位未按规定完成整改或者经确认仍不符合条件的, 评审结论意见为“不符合条件”。 第十六条 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不要求安装单位整改的,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鉴定评 审工作结束后 20 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鉴定评审结论意见要求安装单位 整改的,鉴定评审机构应当自整改结果确认后 10 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第十七条 发证机关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在 30 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的 安装单位颁发许可证。 第十八条 安装单位变更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安装地址或者改制、停业等情形时, 应当在 30 天内书面报请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发证机关根据安装单位的情 况,做出同意变更或者注销、进行必要的检查后变更、重新申请办理等决定,并且通知 安装单位。 安装单位因名称、地址变更,或者增加安装项目时,其《车用气瓶安装许可证》的 原有效期不变。 安装单位的法人代表变更时,应当在 15 天内书面告知发证机关和所在地质监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