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物价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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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物价变动
民国1年至民国16年(1912年至1927年),农业和民族工商业有所发展,币值比较稳定。

但人民购买力低弱,价格在平稳中缓慢上涨。

漳州地区一枚银元可购买糙米1斗6升左右。

民国17年至民国26年,帝国主义国家扩大军事侵略,国内军阀混战,工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遭到破坏,加之华中一带洪水泛滥,因此物价上涨。

漳州一带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指数,民国20年上升8.0%,民国21年上升9.3%,尤以粮食、经济作物类为甚;工业品零售价格指数,民国20年上升10.6%,民国21年上升11.6%,尤以日用品、文化用品、农药肥料类为烈。

此后,民国政府大量增税借债,社会经济衰竭。

国际上各资本主义国家放弃金本位,提高银价,倾销商品,中国的白银大量外流。

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指数,民国22年下降2.0%,民国23年略有回扬,民国24年下降9.1%。

工业品零售价格指数,民国22年下降8.5%,民国23年下降13.2%,民国24年下降17.3%。

民国24年11月,国民政府实行法币法。

法币制剧烈地推动市场价格的上涨。

民国25年农业丰收,民国26年年成尚好,农业元气有所恢复,工商业随之发展,群众购买力提高,推动物价上涨。

漳州物价总指数,民国25年上升5.1%,民国26年上升8.6%。

民国27年,厦门被日军占领。

漳厦水、陆交通受阻,农村凋敝,工商萧条,物价波动加剧。

民国29年下半年,通货膨胀,物价上涨幅度开始超过通货膨胀速度,社会经济逐步崩溃。

民国34年9月起,物价飞涨。

恶性的通货膨胀使纸币彻底丧失信誉,价格狂涨失控。

民国37年8月19日,国民政府进行币制改革,发行金圆券,导致抢购物资风潮。

民国38年7月,《大刀报》、《江声报》称:“物价狂涨的间歇时间,已由原来的数月转为1个月,甚至缩短到半月、1周、1天1涨,乃至1天数涨(最高达1天16涨)。

”“金圆券又蹈上了法币的命运……它已经逐渐被当地的实物券——粟条、米票和银元、银角等所代替……米成了一切交易买卖的基本计算单位。

”以100元新法币为准,其购买力下降情况如下:
民国26年2头大牛民国27年1头大牛1头小牛
民国28年1头大牛民国29年1头小牛
民国30年1头猪民国31年1只火鸡
民国32年1只鸡民国33年1只小鸭
民国34年2只鸡蛋民国35年1只鸡蛋
民国36年1只煤球民国37年4粒大米
民国38年1/250万粒大米
(每石大米以320万粒计算)
以民国26年上半年作为基期进行比较,该时期的价格上涨情况为:民国29年3.1倍,民国31年49.3倍,民国34年8.64万倍,民国37年564.57万倍,民国38年5月高达363660亿倍,为世界价格史所罕见。

民国38年5月21日,漳州的糙米价格为每石金圆券4.4亿元,折新法币1320万亿元,比抗日战争前上涨119万亿倍,购买1粒米要金圆券130元以上。

社会经济全面崩溃,抢购物资和抢米风潮每每发生,市场货币交易几近停顿。

民国38年9月至1950年3月,漳州与外地的海运仍未畅通,物资缺乏,货币紊乱,物价继续波动。

1950年3月与1949年12月比较,粮食价格上升27.6%,纱布价格上升4.4%,食盐价格上升23.3%,煤油价格上升2.3倍。

1950年3月起,政府采取措施逐步稳定物价。

龙溪地区4个城关市场价格与1950年相比,1951年农产品上升12.5%,工业品下降1.1%;1952年农产品上升2.8%,工业品下降4.2%,价格走向基本稳定。

1953年至1957年,物价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既要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又要有利于对资本主义经济的利用、限制和改造。

1953年初,粮、油、木材实行统购统销。

1954年,棉布实行统购统销,棉花实行计划收购,烟、麻、茶、竹和畜产品实行派购。

农副产品零售价格普遍调高2.5%至10%。

1956年,生产资料、文教卫生用品、生活用品、副食品的供求开始紧张,采取“物价一律冻结”措施,强化对市场的管理。

1957年,采取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调高价格、20多种重要农产品不准自由交易等三大措施,局面渐趋缓和。

年底,解除物价冻结。

1953年至1957年,对农副产品价格进行较大调整,收购价格普遍调高。

其中黄麻调高36.8%,晒烟调高24.9%,茶叶调高1.2倍,木柴调高58.1%,生猪调高21.2%,活牛调高13.1%。

销售价格指数以1952年为基期,1957年农产品上升20.9%,工业品下降20.9%,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

1958年至1961年,盲目追求“高速度”、“高指标”,经济管理和商品流通出现混乱,价格管理松散。

1959年开始,龙溪专区连续3年遭受强台风和洪涝等自然灾害,农业大幅度减产(粮食作物减产38%,经济作物减产50%),商品价格失控。

1960年底,全区27%的商品价格上扬(其中,农业生产资料及地产工业、手工业品124种,副食品93种,土特产42种)。

米价每公斤6元,高出牌价24倍。

猪肉每公斤24元,高出牌价17倍。

鸭蛋每公斤20元,高出牌价9倍。

1961年,全区农业总产值比1957年下降33%。

主、副食品供应更为紧张。

漳州城区零售价格总水平比1957年提高43.1%,农贸市场价格比1957年上涨4倍。

中央收回“大跃进”时期下放地方的近400种主要商品的价格管理权限,并规定该时期价格调整必须经中央批准。

对一类农副产品实行统购统销,二类农副产品实行派购,三类农副产品实行议购议销,并恢复集市贸易。

价格上涨趋势依然存在。

1963年,颁发18类商品品种的价格管理目录。

1963年底,除粮油等18种商品仍实行凭票供应外,其余商品取消票证。

同时调高粮、油的农村销价;调低139种三类农副产品收购价,平均调幅34.6%;调低359种地产工业品出厂价,平均调幅17.2%;整顿短途运输和搬运装卸价格,降幅达22.5%。

1964年,全区物价工作转为支农商品的审价、调价,调低铁、木、竹等手工业与农、渔具价格近500种,平均调幅15.2%;调低地产工业品价格76种,平均调幅12.5%;调低农资产品供应价格6种,平均调幅33.4%;调低粮、油、糖、肉等议价购销价格7种,平均调幅24.2%;调低短途运输和搬运装卸价格,平均调幅19.7%。

同时,适当调高茶叶、食糖、食盐、粮油复制品的购销价格;整顿饮食、服务行业的价格和收费标准。

1965年,调高城镇的粮、油销价。

1965年与1962年相比,全区零售价格总指数下降25.5%,粮、油解脱了购销倒挂,以粮食为中心的比价关系趋于合理;工农产品剪刀差亦进一步缩小。

1966年,提高粮食购销价格,全面整顿大百货、文化用品、五金交电等商品的地区差价。

1967年,财政出现赤字,物价受到冲击,市场物价混乱现象普遍,超越权限压等、压价乃至削价私分现象时有发生。

1969年8月1日,调低药品零售价格,调幅37.2%;适当调低烤烟、水泥、化肥、农药、砖瓦、农机具等少量商品价格。

1970年,国务院发出《关于不得自行调整商品价格的通知》,冻结价格。

但物价冻结多年,价格体系沉积的不合理现象日益严重。

1977年,国家物价总局成立,各地亦相应建立物价职能机构,重申新中国成立以来的价格方针、政策、作价原则、管理权限等,价格管理职能开始恢复。

1978年,先后调高蜂蜜、蕉芋粉、香菇、茶叶、水仙花及香蕉、荔枝、龙眼、菠萝的收购价格。

1979年上半年,先后较大幅度调高粮、棉、油、猪、禽、蛋、水产、蔬菜等18种主要农副产品的收购价,同时,放开小宗土特产品和小水果价格,实行议购议销。

其中,粮食统购价调高20%,超购部分在新价基础上加价50%,其余品类调价幅度亦达20%左右。

11月,相应提高猪肉、牛肉、羊肉、家禽、鲜蛋、水产、蔬菜、香烟的销售价格。

年底及1980年初,先后调高木材、毛竹、甘蔗、烤烟、中药、蜂蜜和桂圆等的收购价格,并调高了水泥、煤炭、焦炭、生铁等重工业产品的出厂(矿)价格。

1980年6月,物价涨风抬头。

1981年4月,对三类农副产品及完成统购、计划收购任务或超购后的一、二类农产品(除木材、毛竹、篙竹、棉花、烤烟、黄麻、甘蔗、茶叶外)实行议购议销;对部分三类工业品实行工商企业协商定价。

11月,降低涤棉混纺布(包括中长纤维织物)价格,降价均幅17.2%;同时调高烟、酒价格,甲级卷烟调价12.3%,名酒调价33.6%。

当年的价格调整总水平基本稳定。

1982年11月,逐步放开部分三类工业小商品价格,实行企业定价,并对计划外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实行议进议出。

1983年1月,调低化学纤维织品价格,同时提高棉纺织品价格。

降低价格的化纤织品包括涤棉织物中的中长纤维,锦纶(尼龙)、晴纶、涤纶等纺织品和针织品,降幅为15%至28%不等;提高价格的棉纺织品包括棉布、棉毛衫裤、绒衣裤、汗衫、背心、毛巾等针织品及各种纱布织品,升幅为19.3%。

同时,实施国家物价局《对违反物价纪律实行经济制裁的暂行规定》。

当年,全面放开工业小商品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并就饮食、旅社等非商品收费管理作出暂行规定。

1984年4月,调整搬运装卸价格及实施细则。

5月,放宽部分农产品价格管理权限。

荔枝、龙眼、柑橘、茶叶等20多种二类农产品价格放开,实行议价购销。

省管价格的日用品由85种减为60种,并实行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价。

计划外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全部实行议进议出;计划外工业生产资料价格在不超过国家定价20%的幅度内向上浮动;机电产品实行以国家定价为中准价的上下浮动幅度价。

6月,部分影片开始实行上浮价格。

9月,放开蔬菜价格。

随着价格改革的逐步铺开,国家统一定价、国家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大价格形式开始形成。

当年,全社会零售物价指数上升2.5%,其中牌价上升1.8%,议价下降5.4%,市价下降3.2%,服务性项目上升6.4%,物价基本稳定。

1985年,价格改革贯彻“放调结合,小步前进”的方针。

2月,调高黄金的购销价格,放开竹木、水产品、生猪、肉禽蛋价格。

同时,对城镇职工及大中专学生、部队等发放价格补贴款,并对获国家、部、省优质称号的工业品实行优质优价。

4月,粮食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同时调整农村粮油购销价格,改用“倒三七”比例计价(30%按原统购价,70%按原超购价);农村返销粮实行购销同价。

同月,省管的日用工业品由60种减少为38种(国家统一定价9种;国家指导价中,不准上浮、允许下浮的7种;控制上浮、允许下浮的22种)。

5月,调高铁路短途客、货运价和煤炭、焦炭、小水泥、生铁价格,提高铁路装卸和部分医疗收费标准,改革冶金、机电产品的作价办法,同时放开计划外工业生产资料价格。

8月,调高白银的配售价格。

1985年,零售价格指数上升17%(城区19%,农村15%)。

1986年,物价工作贯彻“巩固、消化、补充、提高”八字方针,有控制地调整少数突出不合理的价格。

3月,小化肥采取免税和财政补贴,实行临时降价(9月取消特殊政策,恢复原价)。

9月,放开黑白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收录机、自行车、中长纤维布和80支以上纯棉纱及其织物7种工业消费品的价格。

10月,调高内销黄金饰品价格(每小两由1700元调为2250元至2300元),升幅35.3%。

11月,调高工、农、渔业用盐盐价。

12月,实行电网峰谷分时电价。

当年价格平稳,零售物价指数逐月下降,年升幅5%(其中城市6.6%,农村4.5%),低于全省平均值。

1987年3月,调高农药价格,升幅14.6%。

4月,调高新闻纸、凸版纸等纸张价格和稻谷、花生果、烤烟的收购价格。

5月,彩电、毛线扩大浮动幅度。

7月,提高农村粮食销价。

8月,调高电石、氯碱系列化工产品价格,升幅18.7%。

9月,内销黄金饰品再度调价,升幅17.4%(由每小两2300元调整到2700元)。

10月,调高硫酸、硝酸等化工原料价格。

11月,调高农用薄膜价格,升幅23.3%。

12月,调高酒精价格,同时对计划内5吨载重汽车实行一次性加价。

1987年,还先后调高公路、铁路联运服务项目和澡堂、城区三轮车等项目收费标准,同时开展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

当年,第二、四季度价格居高不下,全市年零售物价指数升幅8.4%。

1988年,价格改革加快步伐。

4月,放开卷烟、名优酒、彩电零售价格,取消名牌电冰箱和自行车的最高限价。

5月,放开国营经销的肉、菜、蛋和水产品价格,并调高食糖、食盐销价,同时增加职工副食品价格补贴(每人每月9.50元)。

粮食定购实行生产资料价外补贴。

6月,调高城镇粮油销售价格,同时对职工实行粮食价格补贴(每人每月8元)。

该年上半年,调整部分轻
工、冶金、化工、机械、煤炭、化肥和农药产品价格;调高公路货运价格、学生课本和报刊杂志价格,调高学杂费及医疗、邮电收费标准。

同时,下放部分针纺织品、进口化工原料、机械、电子、火柴、胶卷、相纸等15种工业品和自来水、文艺演出、体育、理发、医疗等收费项目的定价权限,并在诏安县试行边界价格管理办法。

当年4月中旬和8月下旬,曾两度出现抢购风和涨价风。

前者以粮食、火柴为主,后者集中在工业消费品。

经国营部门大量抛售粮食平抑市价,对放开价格的工业消费品分别规定进销差率、利润率、最高限价或提价申报制度,严格明码标价制度,加强价格监督、检查,抢购、涨价风潮得以较快平息。

肉、禽、蛋、鱼、菜等价格稳中有降。

一系列重大价格改革项目相继出台,调整面广,品类多,幅度大,购销两旺。

但月零售物价指数持续上升,年均升幅达28.6%。

1989年2月,对彩电、化肥、农膜、农药实行专营。

对关系国计民生的粮、油、糖、盐、洗衣皂(粉)、火柴、民用煤等29种商品,明令“价格一律不动”。

4月,调高粮油定购价格(农村销价及副产品价格7月始,同步调高)。

5月,对计划外黑色、有色金属实行最高限价。

6月,对电冰箱、自来水、洗衣机、罐头、粮食、酒、豆干、牛奶、风油精、理发、洗澡等60种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其中,报省审批的23种,报市审批的37种);对价格放开的肉、蛋、菜、鱼等主要副食品制定进销差率和最高限价。

7月,规定县(区)以上管理的商品价格和收费项目,除国务院特批以外,一律不出台调价措施。

8月,整顿批发环节,压低进销差率,议价粮、饲料、水泥、木材、彩电、冰箱、自行车、名优酒等价格回落。

9月,调高铁路、水运、民航票价,对13种名酒实行统一零售价,调整部分药品价格。

10月,建立“60控价工程”,把影响大、升幅大的55种商品和5个收费项目,作为统一监控的重点,分解到各部门,建立齐抓共管、协作包干的领导负责制。

11月,调高食盐零售价格和公路客、货运票价。

这一年,物价回落,市场稳定,年零售物价指数升幅17.8%(其中城区18.1%,农村17.5%),实现物价上涨幅度明显低于上年的目标。

1990年2月,根据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市场调节价3种价格形式,分别实行红、蓝、绿3色标价签,完善明码标价、明码实价制度。

3月,加强对主要出口商品鳗鱼、对虾、蘑菇、芦笋等收购价格的管理,同时调高烤烟收购价格及奖售化肥标准。

4月,调高油脂油料收购价格,制定各县(区)混合、配合饲料价格及作价原则。

6月,对议价优质化肥价格试行“虚盈虚亏滚动专户”管理。

10月,制定种子的价格管理办法及作价原则。

11月,调高城镇民用煤、食糖、自来水价格,取消粮食凭票、定量供应,同时给每个职工每月补贴5元。

全面调整百货、文化用品、五金、交电商品的地区差率。

当年,调整“华能”电价格和部分小水电价格,并确定长泰县试行综合电价;建立市商品房价格调节基金制度;调低议价优质化肥(尿素、复合肥)、农用薄膜、乐果等32种农业生产资料价格。

1990年,各项价格改革措施出台顺利。

5月至10月,年零售物价指数下降2.3%,其中漳州城区上升0.3%,县城下降2%,农村下降3%。

表26-3 1966年至1990年漳州市区零售物价总指数表单位:%
注:①以上年为100。

②本表缺1974年。

③本表“漳州市区”指漳州城区,即今芗城区。

表26-4 1966年至1990年漳州地区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表单位:%
注:①以上年为100。

②本表中缺197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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