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表演团体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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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表演团体会计制度——附加英文版

艺术表演团体会计制度

1986年10月15日,文化部、财政部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帐务组织和核算方法

第一节会计科目

第二节记帐方法

第三节会计凭证

第四节会计帐簿

第三章剧团预算的管理和核算

第一节剧团预算

第二节预算编制的原则

第三节预算编制的方法

第四节预算拨款的原则和办法

第五节预算拨款的核算

第四章银行存款及现金的管理和核算

第一节银行存款的管理和核算

第二节现金的管理和核算

第五章收入的管理和核算

第一节收入的分类和管理

第二节收入的核算

第六章票务的管理和核算

第一节票务的管理

第二节票务的核算

第七章支出的管理和核算

第一节支出的分类和管理

第二节支出的核算

第八章专用基金的管理和核算

第一节专用基金的分类和管理

第二节专用基金的核算

第三节专用基金支出的核算

第九章往来款的管理和核算

第一节往来款的分类和管理

第二节往来款的核算

第十章固定资产及材料的管理和核算第一节固定资产的管理和核算

第二节材料的管理和核算

第十一章年终清理结算和年终结帐第一节年终清理

第二节年终转帐和结算

第三节年终结帐和结转新帐

第十二章会计报表

第一节会计报表的分类和编制原则

第二节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

第三节会计报表的审核、汇总和批复

第十三章会计分析

第十四章会计档案和会计交接

第一节会计档案

第二节会计交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艺术表演团体(以下简称“剧团”)的会计基础工作,统一核算办法,搞好经济核算,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会计工作在艺术事业发展中的作用,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并结合贯彻《艺术表演团体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剧团会计是剧团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剧团经营管理中具有重要地位。通过会计核算、监督、分析和计划(预算)等项活动,提供会计资料,促进经营管理,繁荣舞台艺术。

第三条剧团是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文化事业单位。剧团会计,是基层单位预算会计,是国家预算会计体系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剧团会计的核算对象,是由预算资金和经营资金的收支两个部分组成,都要加强核算和管理。

第五条根据“全额管理、差额补助”的预算管理原则,剧团的一切收支(包括承包的演出单位在内),都必须全额入帐。

第六条会计结帐基础采用权责发生制。凡是属于本期的收益和费用,不论其款项是否已经收付均应作本期收益和费用处理;凡是不属于本期的收益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均不作本期收益和费用处理。

第七条会计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会计法》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要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认真办理会计事务,及时准确地记录、计算、反映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为国家和本单位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资料。

(二)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实行会计监督。要通过会计工作对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进行监督。

(三)要根据国家和上级部门颁发的财务会计规章制度,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拟订本单位处理会计事务的具体办法。

(四)要参与拟订经济计划、业务计划和签定经济合同,考核、分析预算、财务计划和业务计划的执行情况。

(五)办理其他会计事务。

第八条剧团要设置会计机构和专职的会计与出纳人员。大型剧团要配备会计主管人员,一般剧团要配备主管会计。

(一)为了保证会计工作有秩序地进行,要建立健全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做到以责定权,权责分明。

(二)出纳员,负责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保管现金、有价证券、空白收据和空白支票及其他出纳业务。但不得兼管稽核、

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和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三)会计,负责事先审核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单,登记总帐、明细帐,编制预算(计划)、会计报表和保管财务专用印章等会计业务,以及剧团的财务管理工作,并对剧团附设单独核算的经营部门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剧团只有会计、出纳两人的,遇到特殊情况,其中一人临时离职时,为了保证会计工作正常进行,坚守岗位的一人可临时代行离职人员的职责,但要办理临时交接手续。离职人员返回岗位后,代行职责的人员应将所代办的业务与其交代清楚。

第九条根据《会计法》,剧团要加强对会计工作领导,指定一名团长分管会计工作,支持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并保障会计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要配备政治、业务素质好,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会计人员担任会计工作,并必须保持相对地稳定,不要轻易调动,要从政治、工作、生活上关心他们,保证他们有足够时间从事会计工作和提高专业水平。会计主管人员和主管会计的任免,剧团须报上级主管单位,由上级主管单位财会部门和人事部门协商考核,并报经行政领导人同意后,剧团方可正式任免。

第十条剧团附设的有偿服务部门,要单独核算。其净收入,要纳入剧团帐内。剧团进行基本建设时,应根据财政部规定的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单独设帐进行核算。

第十一条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二条会计记帐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

第十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县及县以上各级文化部门领导和管理的专业剧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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