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2015整理过的法学导论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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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性规范
禁止性指引
“禁止、不得”
义务性指引(确定的指引) “必须、应当、有责任”
2
Hale Waihona Puke Baidu
•2、评价
法的评价功能是指法律对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或违法及其程 度,具有判断、衡量的作用,也就是说,法的评价作用涉及 的是法的律他作用,即对他人的行为的评价,这是区别指引 作用(涉本人的行为)和评价作用(涉他人的行为)的关键 所在
14
经济特区法规 经济特区是国家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划定 的,在对外经济活动中采取较国内其它行政 区域更加开放政策的特定行政区域。现经济 特区有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和海南。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在全国人大授权决定之外制定的法规,为地 方性法规,它有别于经济特区法规,后者可 以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 定,且不需要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只需要 报其备案即可。
26
明示废止
指新法或其他法令中以明文规定,
对旧法加以废止 有两种形式 用专门的法令废除旧法 在新法律的法律条文中废除旧法
27
默示废止
指不以明文规定废止法,而是在司
法实践中认定新法与旧法规定相冲 突,因而实际上发生废止旧法的效 力
28
法的溯及力的概念
指新法颁布后对它生效以前的事件和 行为是否有效的问题。又称法的溯及 既往的效力。如果有效,就是法溯及 既往;如果无效,则是法不溯及既往
(三)国际条约和协定
主要是确立国家之间权利和义务关 系的协议,是国际法的最主要渊源。
协议法有多种形式,如条约、公约、协定、 议定书、宪章、规约、换文或宣言等。如 1969年5月23日签订的《维也纳条约法公 约》,规定了条约缔结、效力、解释、修 订、终止等原则和规则
8
非正式法律渊源
(四)习惯
(2)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 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 由国务院裁决; (3)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 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25
法的时间效力的概念 (三)法律的时间效力范围
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法律何时开始生效, 何时终止生效以及法律对其颁布实施 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有溯及力的问题。
5
法律的定义(教材P103) 法律,就是归根结底由社会物质生
活条件所决定的,主要反映掌握国家 政权的社会阶级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 益,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 力保证实施的,通过规定权利和义务 以维护社会秩序的一种特殊的社会行 为规范体系。
6
二、法律渊源的一般类别
正式法律渊源与非正式法律渊源 法律渊源分为正式法律渊源与非正式法律渊 源(简称为“正式法源”和“非正式法 源”)。 正式法律渊源是那些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 力并且直接作为法官审理案件之依据的规范 来源。 非正式法律渊源则指那些不具有明文规定的 法律效力、但却具有法律意义并可能构成法 官审理案件之依据的准则来源。 7
(1)法的评价客体:特定的行为,不针对思想 (2)评价的标准:合法不合法;违法不违法 (3)行为评价标准的多样性与不可替代性
3
3、预测:根据法律规范可以预测主体即将作出的行为,人们
既可以事先预测某种行为的法律后果,也可以预测国家对这种 法律后果的态度
4、强制:法的强制作用是指法为保障自己得以充分实
12
(三)中央法规
行政法规和军事法规 行政法规由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依法制定和 变动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 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行政法规制定 程序暂行条例》的规定而制定的政治、经济、教 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 军事法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 的,在武装力量内部实施的,其地位相当于国务 院的行政法规。
13
地方性法规 指法定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 定并公布的规范性文件。 (1)省级地方性法规。 (2)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指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组织法, 它涉及基本组织原则、自治机关设置、职权、 活动原则、工作制度等。 单行条例指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人大根据 本自治区域内的具体情况就某一方面的事务 作出执行性规定的规范性文件。
教材选用与阅读书目
教材:付子堂主编《法理学初阶》 阅读书目: (1)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 (2)苏力:《制度是如何形成的》 (3)刘瑜:《民主的细节》 (4)刘思达:《失落的城邦》 (5)【美】彼得· 德恩里科、邓子滨《法的 门前》
1
四、法律作用
(一)法律的个人规范作用
31
(三)根本法和普通法
标准: 法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 程序 这种分类主要适用于成文法国家 根本法:即宪法,是规定国家各项基 本制度、基本原则和公民的基本权利 等国家根本问题的法 普通法:是指宪法以外的、确认和规 定社会关系某个领域的问题的法
32
(四)一般法和特别法
标准:法的适用范围的不同 一般法:是指针对一般的人、一般的 事、一般的时间,在全国普遍适用的 法律 特别法:是指针对特定人、特定的事 或特定地区、特定时间内适用的法
习惯是社会生活中自发形成的行为规范, 由于符合人们关于正义的观念,且长期被 人们遵循,于是便具有了成为法律的合理 性。
9
(六)宗教教义和戒律
10
三
当代中国的正式法律渊源
(一)宪法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国家的总章程,在我 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是我国最主要的法律渊源。 只有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才能行使制定和 修改宪法的权力,宪法须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 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宪法的修改须由全国 人大常委会或五分之一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提议。
29
(一)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标准:法的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的不同 成文法:是指由国家特定机关制定和公布, 并以成文形式出现的法律,因此又称制定 法 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认可其法律效力但 又不具有成文形式的法,包括习惯法、判 例法等
30
(二)实体法和程序法
标准:法规定内容的不同 实体法:是以规定和确认权利和义务 或职权和职责为主的法律 程序法:是指规定实现实体法的过程 中有关诉讼程序的法律
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以 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不得这样行为,从而对行为者本人的行为产 生的影响,也就是说,法的指引功能(作用)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 义务来实现的。
授权性规范 授权性指引(有选择的指引) “可以、有权、不受干涉”
1、指引(告示)
禁止性规范
35
(1)宪法、刑法、行政法属于公法; (2)而民法、商法属于私法. (3)关于诉讼法,有的学者主张主法 是公法者(如刑法、行政法)诉讼法 就属于公法(如刑事诉讼法、行政诉 讼法);主法是私法者(如民法)则 诉讼法属于私法(如民事诉讼法)。
含义
引导自己正确行为。 评价他人行为的法律意 义。 预期他人行为,开展自 己行为 。 进行惩罚制裁。 教育人们遵守和服从法 律
举例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 法转让。 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收养法31条)。 买方签订合同后,积极 准备货款。 张三因盗窃被判有期徒 刑三年。 李四知道朋友通过诉讼 追回货款也下决心采取 诉讼追款。
17
(六)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之间规定相 互权利和义务的各种协议。是我国法的一种形 式,对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都具有 法律效力。 但不是所有的国际条约均可以成为我国的法律 渊源,看国际条约能否成为我国的法律渊源, 关键在于国际条约能否得到我国承认,凡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才构成 当代我国法的渊源之一。
23
不同法律渊源之间规定不一致时,该如何解 决? (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 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二)不同机关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 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1)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 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 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 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 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 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24
33
(五)国内法和国际法
标准:法的创制和适用主体的不同 国内法:是一国立法者制定的、适用 于本国的个人和组织的行为、规定一 个国家内部关系的法 国际法:不同国家或地区经过协商形 成的处理双边或多边关系的协议,用 以规定国家间、地区间相互关系
34
(一)公法和私法
存在的国家与地区: 主要存在于大陆 法系,是大陆法系划分部门法的基础。 起源:古罗马(乌尔比安) 标准:法所保护的利益是国家利益还 是私人利益
18
启发与问题
1、“洛阳种子案”是有关法律位阶原则的重要案例。仅 就这个案件本身所涉及到的法律渊源问题来说,法官李 慧娟的行为并无不当之处,因为作为下位法的《河南省 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其某些条文与上位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种子法》矛盾,因此自然应当丧失法律约束力, 法官在裁判过程中不应以此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 2、这个案件也说明,不是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都必然要 求法官无条件地适用,它们需要一个鉴别、发现的过程。 只有在“法制统一性原则”指导下经过鉴别和发现,才 能找到哪些“法律渊源”是真正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哪 些仅仅具有“参照”的法律意义,哪些是根本无效的。 3、不同法律渊源之间规定不一致时,该如何解决? 19
第二节 法律效力
一、法律效力的概念
即法律的保护力与拘束力,具体指国家制 定或认可的法律对其调整对象所具有的普 遍的支配性力量,换言之,人们应当按照 法律规定的那样行为,必须服从。
20
21
根据我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我国法的 效力层次可以概括为: ① 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 《立法法》规定的位阶:(1)宪法具有最高 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 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 宪法相抵触。(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规章。(3)行政法规的效力高 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现,运用国家强制力制裁、惩罚违法行为的作用 ,这
种强制作用主要针对违法行为,对守法公民 不存在。
5、教育(思想影响):
指通过法律的实施,法律规范对人们今后的行为发生的直接或 间接的诱导影响,也就是说,法的教育作用针对的是一般人的 行为
4
规范作用 对象 指引作用 本人
评价作用 他人 预测作用 当事人 强制作用 违法者 教育作用 公众
11
(二)法律
按照法律制定的机关及调整的对象和范围不同, 法律可分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 基本法津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 规定和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带有基本性和 全面性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如《刑法》、《民法通 则》、《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 讼法》等。 一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或修改的,规定和调整除由基本法律调整以外的,涉 及国家和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关系的法律,如《商标 法》、《产品质量法》、《国家赔偿法》等。
15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指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 实施的法律包括与基本法不相抵触的原有法 律,是我国法的一部分,是我国法的一种特 殊形式。
16
(五)规章
包括行政规章与军事规章 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 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 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为了管理国家行政事务所 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两种。 部门规章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与 它们相抵触。 政府规章除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外, 还不得与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军事规章:中央军事委员会各总部、军兵种、军区 制定的有关军事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22
(4)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 府规章。(5)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 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 民政府制定的规章。(6)自治条例和单行条 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 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 例的规定。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 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 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7)部门规 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 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禁止性指引
“禁止、不得”
义务性指引(确定的指引) “必须、应当、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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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le Waihona Puke Baidu
•2、评价
法的评价功能是指法律对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或违法及其程 度,具有判断、衡量的作用,也就是说,法的评价作用涉及 的是法的律他作用,即对他人的行为的评价,这是区别指引 作用(涉本人的行为)和评价作用(涉他人的行为)的关键 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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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特区法规 经济特区是国家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划定 的,在对外经济活动中采取较国内其它行政 区域更加开放政策的特定行政区域。现经济 特区有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和海南。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在全国人大授权决定之外制定的法规,为地 方性法规,它有别于经济特区法规,后者可 以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 定,且不需要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只需要 报其备案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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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示废止
指新法或其他法令中以明文规定,
对旧法加以废止 有两种形式 用专门的法令废除旧法 在新法律的法律条文中废除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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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示废止
指不以明文规定废止法,而是在司
法实践中认定新法与旧法规定相冲 突,因而实际上发生废止旧法的效 力
28
法的溯及力的概念
指新法颁布后对它生效以前的事件和 行为是否有效的问题。又称法的溯及 既往的效力。如果有效,就是法溯及 既往;如果无效,则是法不溯及既往
(三)国际条约和协定
主要是确立国家之间权利和义务关 系的协议,是国际法的最主要渊源。
协议法有多种形式,如条约、公约、协定、 议定书、宪章、规约、换文或宣言等。如 1969年5月23日签订的《维也纳条约法公 约》,规定了条约缔结、效力、解释、修 订、终止等原则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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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式法律渊源
(四)习惯
(2)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 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 由国务院裁决; (3)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 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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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时间效力的概念 (三)法律的时间效力范围
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法律何时开始生效, 何时终止生效以及法律对其颁布实施 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有溯及力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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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定义(教材P103) 法律,就是归根结底由社会物质生
活条件所决定的,主要反映掌握国家 政权的社会阶级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 益,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 力保证实施的,通过规定权利和义务 以维护社会秩序的一种特殊的社会行 为规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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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渊源的一般类别
正式法律渊源与非正式法律渊源 法律渊源分为正式法律渊源与非正式法律渊 源(简称为“正式法源”和“非正式法 源”)。 正式法律渊源是那些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 力并且直接作为法官审理案件之依据的规范 来源。 非正式法律渊源则指那些不具有明文规定的 法律效力、但却具有法律意义并可能构成法 官审理案件之依据的准则来源。 7
(1)法的评价客体:特定的行为,不针对思想 (2)评价的标准:合法不合法;违法不违法 (3)行为评价标准的多样性与不可替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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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预测:根据法律规范可以预测主体即将作出的行为,人们
既可以事先预测某种行为的法律后果,也可以预测国家对这种 法律后果的态度
4、强制:法的强制作用是指法为保障自己得以充分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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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央法规
行政法规和军事法规 行政法规由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依法制定和 变动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 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行政法规制定 程序暂行条例》的规定而制定的政治、经济、教 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 军事法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 的,在武装力量内部实施的,其地位相当于国务 院的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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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 指法定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 定并公布的规范性文件。 (1)省级地方性法规。 (2)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指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组织法, 它涉及基本组织原则、自治机关设置、职权、 活动原则、工作制度等。 单行条例指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人大根据 本自治区域内的具体情况就某一方面的事务 作出执行性规定的规范性文件。
教材选用与阅读书目
教材:付子堂主编《法理学初阶》 阅读书目: (1)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 (2)苏力:《制度是如何形成的》 (3)刘瑜:《民主的细节》 (4)刘思达:《失落的城邦》 (5)【美】彼得· 德恩里科、邓子滨《法的 门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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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作用
(一)法律的个人规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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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根本法和普通法
标准: 法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 程序 这种分类主要适用于成文法国家 根本法:即宪法,是规定国家各项基 本制度、基本原则和公民的基本权利 等国家根本问题的法 普通法:是指宪法以外的、确认和规 定社会关系某个领域的问题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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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般法和特别法
标准:法的适用范围的不同 一般法:是指针对一般的人、一般的 事、一般的时间,在全国普遍适用的 法律 特别法:是指针对特定人、特定的事 或特定地区、特定时间内适用的法
习惯是社会生活中自发形成的行为规范, 由于符合人们关于正义的观念,且长期被 人们遵循,于是便具有了成为法律的合理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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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宗教教义和戒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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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当代中国的正式法律渊源
(一)宪法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国家的总章程,在我 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是我国最主要的法律渊源。 只有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才能行使制定和 修改宪法的权力,宪法须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 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宪法的修改须由全国 人大常委会或五分之一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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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标准:法的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的不同 成文法:是指由国家特定机关制定和公布, 并以成文形式出现的法律,因此又称制定 法 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认可其法律效力但 又不具有成文形式的法,包括习惯法、判 例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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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体法和程序法
标准:法规定内容的不同 实体法:是以规定和确认权利和义务 或职权和职责为主的法律 程序法:是指规定实现实体法的过程 中有关诉讼程序的法律
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以 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不得这样行为,从而对行为者本人的行为产 生的影响,也就是说,法的指引功能(作用)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 义务来实现的。
授权性规范 授权性指引(有选择的指引) “可以、有权、不受干涉”
1、指引(告示)
禁止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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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宪法、刑法、行政法属于公法; (2)而民法、商法属于私法. (3)关于诉讼法,有的学者主张主法 是公法者(如刑法、行政法)诉讼法 就属于公法(如刑事诉讼法、行政诉 讼法);主法是私法者(如民法)则 诉讼法属于私法(如民事诉讼法)。
含义
引导自己正确行为。 评价他人行为的法律意 义。 预期他人行为,开展自 己行为 。 进行惩罚制裁。 教育人们遵守和服从法 律
举例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 法转让。 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收养法31条)。 买方签订合同后,积极 准备货款。 张三因盗窃被判有期徒 刑三年。 李四知道朋友通过诉讼 追回货款也下决心采取 诉讼追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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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之间规定相 互权利和义务的各种协议。是我国法的一种形 式,对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都具有 法律效力。 但不是所有的国际条约均可以成为我国的法律 渊源,看国际条约能否成为我国的法律渊源, 关键在于国际条约能否得到我国承认,凡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才构成 当代我国法的渊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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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法律渊源之间规定不一致时,该如何解 决? (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 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二)不同机关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 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1)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 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 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 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 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 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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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国内法和国际法
标准:法的创制和适用主体的不同 国内法:是一国立法者制定的、适用 于本国的个人和组织的行为、规定一 个国家内部关系的法 国际法:不同国家或地区经过协商形 成的处理双边或多边关系的协议,用 以规定国家间、地区间相互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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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法和私法
存在的国家与地区: 主要存在于大陆 法系,是大陆法系划分部门法的基础。 起源:古罗马(乌尔比安) 标准:法所保护的利益是国家利益还 是私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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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发与问题
1、“洛阳种子案”是有关法律位阶原则的重要案例。仅 就这个案件本身所涉及到的法律渊源问题来说,法官李 慧娟的行为并无不当之处,因为作为下位法的《河南省 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其某些条文与上位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种子法》矛盾,因此自然应当丧失法律约束力, 法官在裁判过程中不应以此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 2、这个案件也说明,不是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都必然要 求法官无条件地适用,它们需要一个鉴别、发现的过程。 只有在“法制统一性原则”指导下经过鉴别和发现,才 能找到哪些“法律渊源”是真正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哪 些仅仅具有“参照”的法律意义,哪些是根本无效的。 3、不同法律渊源之间规定不一致时,该如何解决? 19
第二节 法律效力
一、法律效力的概念
即法律的保护力与拘束力,具体指国家制 定或认可的法律对其调整对象所具有的普 遍的支配性力量,换言之,人们应当按照 法律规定的那样行为,必须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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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我国法的 效力层次可以概括为: ① 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 《立法法》规定的位阶:(1)宪法具有最高 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 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 宪法相抵触。(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规章。(3)行政法规的效力高 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现,运用国家强制力制裁、惩罚违法行为的作用 ,这
种强制作用主要针对违法行为,对守法公民 不存在。
5、教育(思想影响):
指通过法律的实施,法律规范对人们今后的行为发生的直接或 间接的诱导影响,也就是说,法的教育作用针对的是一般人的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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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作用 对象 指引作用 本人
评价作用 他人 预测作用 当事人 强制作用 违法者 教育作用 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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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
按照法律制定的机关及调整的对象和范围不同, 法律可分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 基本法津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 规定和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带有基本性和 全面性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如《刑法》、《民法通 则》、《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 讼法》等。 一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或修改的,规定和调整除由基本法律调整以外的,涉 及国家和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关系的法律,如《商标 法》、《产品质量法》、《国家赔偿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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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指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 实施的法律包括与基本法不相抵触的原有法 律,是我国法的一部分,是我国法的一种特 殊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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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规章
包括行政规章与军事规章 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 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 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为了管理国家行政事务所 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两种。 部门规章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与 它们相抵触。 政府规章除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外, 还不得与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军事规章:中央军事委员会各总部、军兵种、军区 制定的有关军事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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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 府规章。(5)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 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 民政府制定的规章。(6)自治条例和单行条 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 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 例的规定。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 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 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7)部门规 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 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