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入港前后一关三检及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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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入港前后一关三检的手续
※船舶入出境(港)到边防检查站的手续办理程序
一.船舶入港检查手续办理流程
(一)预检手续
1.办理时间:申请办理预检手续船舶抵港24小时前
2.递交的单据:船舶到港前代理向边检站提供有代理公司盖章的《总申报单》《船员名单》(有旅客的还需要提供《旅客名单》)检查人员按规定程序为其办理预检手续
未经预检的船舶抵港后未经边防检查站许可,禁止上下人员和作业,代理员必须在24小时内携带《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书》(原件)、《总申报单》、《船员名单》、《旅客名单》(无旅客的免交)、船员证件、《船员物品申报单》、《船员登陆申请》,到边检站办理报检手续。
检查人员按规定程序检查无误后签发《船员登陆证》,填写《通知单》。
代理员将《通知单》交监护或巡查人员,将《船员登陆证》交船方,船舶方可上下人员,装卸货物。
航行港澳小型船舶的出入境检查原则上参照国际航行船舶办理。
内地小型船舶还应交验《航行港澳船舶证明书》、《航行港澳船舶查验簿》,查验完毕应由边防检查站在《航行港澳船舶查验簿》查验页加盖“业务专用章”。
(二)船舶靠泊后。
代理员应在4小时内携带上一港口边检站的《边封》及《总申报单》、《船员名单》、《旅客名单》(无旅客名单的免交)、《船员物品申报单》,办理入港报检手续。
需办理《船员登陆证》的,还应提供《船员登陆申请》。
检查员填写《船舶办理入出港边防检查手续通知单》,注明“该船来自国内港口,已办妥入港手续”,由代理交执勤哨兵。
二.船舶出港检查手续办理流程
办理时间:代理人员可在船舶离港前4小时内到边检大厅办理船舶出港手续。
递交单证:《总申报单》、《船员名单》2份、《船员登陆证》或《台湾船员登陆证》(未申请的免)、有效地护照证件到边检大厅办理出港手续。
出港检查正常后领取出港检查情况通知单及《边封》。
※船舶入出境(港)到海关应办理的手续
一、船舶进境申报的时限
根据《海关对国际航行船舶监管操作细则》规定:"船舶的进境港)手
续,应在船舶抵口或直接靠泊的24 小时内船舶在港停泊时间不足24 小时的,
在驶离口岸6 小时前)办理。
在上述时间不能办理的,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
应在自船舶进境港)24 小时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海关报告,经科长同意后可延迟办理。
"
二、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在向海关办理进境港)手续时,应递交如下单证:
1、《总申报单》一份。
2、《进口载货清单》《进口舱单》二份,无进口货物,递交"无货清单" )。
3、《进口货物申报单》一份。
4、《船员名单》一份。
5、《船员物品申报单》一份。
6、《船用物品申报单》一份。
7、《进境旅客名单》一份。
无,免交)
8、
《旅客行李申报单》一份。
无,免交)9、海关监管需要的其他单证。
三. 船舶出境申报的时限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驶离口岸前4 小时内船舶在口岸停泊不足4 小时的,在抵达口岸时,到)检查机关办理必要的出口岸手续。
有关检查机关应当在〈船舶出口岸手续联系单〉上签注;船方或其代理人持〈船舶出口手续联系单〉和港务监督机构要求的其他证件、资料,到港务监督机构申请领取出口岸许可
"规定中明确了船舶办理出境港)手续必须在船舶驶离口岸的4 小时内,内,_
如果船舶在港停留时间不足4 小时的,进出手续可同时办理。
二、船舶出境(港)应递交的单证:船舶办理出境(港)手续,应向海关递交如下单证:《船舶出境港)申报单》一份;《总申报单》一份;《货物申报单》一份;《出口载货清单》《出口舱单》)二份;《船员名单》一份无船员变更,免交);《旅客名单》一份无旅客,免交);《捎包单》一份无捎包,免交);《国际航行船舶海关监管簿》限中国籍船舶);海关需要递交的其它单证;
※船舶入出境(港)到检验检疫局应办理的手续
船舶入境手续:办理船舶入境手续时船舶代理应协助船方及时向检验检疫机关提供以下单证:《航海健康申请书》、《总申报单》、《船用物品申报单》(伙食清单)、《除鼠/免予除鼠证书》、《卫生证书》、《健康证书》、《预防接种证书》、其他所需证书
如果检验检疫部门发现有证书过期或单据不合格时,船舶代理有义务通知船方及时办理新证
或按要求更换为合格的单据。
船舶出境手续
办理时间:船舶代理应当在船舶驶离口岸前4小时内到检验检疫机关办理船舶出港手续。
递交单据:《出境检疫申请》、《总申报单》、《货物申报单》、船舶物品申报单》(伙食
清单)、《载货清单》、更改后船员名单、其他所需单证。
如果出境检疫的传播来自国内港口,船舶代理在办理出境检疫时还应出示船舶《除除鼠证书》
或《免予除鼠证书》以及中国籍船员的《健康证书》。
※船舶入出境(港)到海事局应办理的手续
一、船舶进口岸审批
1 办理时间: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预计抵达口岸7 日前(航程不足7 日的,在
驶离上一口岸时,)填写《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书》,报请抵达口岸的海事
主管机关审批。
未经批准,船舶不得进入口岸。
二、船舶进出口续查验程序
(一)进口申报程序
1 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抵达口岸24小时内到检查机关办理进口岸手续
2 船舶在口岸停泊时间不足24小时的,经检查机关同意,船方或其代理人在
办理进口岸手续时,可以同时办理出口岸手续。
3 应递交以下单据:上一港出口许可证;船舶概况表;总申报单;货物申报单;船员名
单;旅客名单(无旅客免);船舶港务费签证单(本港无卸货免);港务监督机构管理需要
的其他单证。
注:船方或其代理人未按规定正确填写报表或提供有关资料的,海事主管机
关将不予办理船舶进口岸手续。
(二)出口申报程序
1 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驶离口岸前4小时内(船舶在口岸停泊时间不
足4小时的在抵达口岸时)到检查机关办理必要的出口岸手续。
有关检察机关应当在《船舶出口岸手续联系单》上签注,船方或其代理人持《船舶出口岸续联系单》和海事主管机关要求的其他证件、资料到海事主管机关申请领取出口岸许可证
2 应递交以下单据:1总申报单2货物申报单3船舶港务费签证单(本港无装货免);4船员名单(船员无变动免);5旅客名单(无旅客免)6船舶概况表(国轮进口国内来,出口开国外时)7船舶出口岸续联系单8海事主管机关管理需要的其他单证
注:《船舶出口岸续联系单》必须先经其他检查机关全部签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