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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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涉外民商事纠纷案件管辖及收案范围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涉外民商事纠纷案
件管辖及收案范围的通知
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
为了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涉外民商事纠纷案件集中管辖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我省知识产权民事审判和涉外民商事审判工作,努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创造良好的外商投资环境,现将全省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涉外,民商事纠纷案件管辖及收案范围通知如下:
一、关于管辖
(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
1.下列涉外(包括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
(1)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个人与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涉外商事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
(2)信用证纠纷案件;
(3)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
(4)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
(5)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
2.下列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
(1)涉外(包括涉港、澳、台)知识产权案件
(2)技术合同纠纷案件
(3)专利纠纷案件
(4)商标纠纷案件
(5)著作权纠纷案件
(6)网络域名纠纷案件
(7)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
(8)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
(9)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10)发现权、科技成果权纠纷案件
(11)其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二)其他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
本通知第一条第2项(2)、(4)、(5)、(6)、(9)、(10)、
(11)款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
件和涉外民商事纠纷案件
1.争议金额3000万元以上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
2.争议金额2000万元以上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
(四)关于审判组织。为了确保案件质量,不断提高法官的专业水平,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有专门的审判庭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和涉外案件。经济不发达地区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民事审判第二庭设立专门合议庭,从事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
(五)基层人民法院未经指定不得受理知识产权案件和
涉外(包括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得受理涉外(包括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
二、关于知识产权案件收案范围
(一)技术合同纠纷案件
1.委托开发技术合同纠纷案件
2.合作开发技术合同纠纷案件
3.技术成果转化合同纠纷案件
4.技术秘密转化合同纠纷案件
5.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件
6.技术咨询合同纠纷案件
7.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8.技术培训合同纠纷案件
9.技术中介合同纠纷案件
10.技术进出口合同纠纷案件
11.其他技术合同纠纷案件
(二)专利纠纷案件
1.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
2.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
3.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案件
4.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5.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
6.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件
7。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费纠纷案件
8.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9.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诉前禁令、证据保全、财产保全案件。
10.其他专利纠纷案件
(三)商标纠纷案件
1.商标专用权权属纠纷案件
2.商标专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3.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件
4.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
5.驰名商标侵权纠纷案件
6.申请诉前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7.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件
8.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案件
9.其他商标纠纷案件
(四)著作权纠纷案件
1.著作权权属纠纷案件
2.委托创作合同纠纷案件
3.合作创作合同纠纷案件
4.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5.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件6.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件
(1)侵犯作品发表权纠纷案件
(2)侵犯作品署名权纠纷案件
(3)侵犯作品修改权纠纷案件
(4)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纠纷案件
(5)侵犯复制权纠纷案件
(6)侵犯发行权纠纷案件
(7)侵犯出租权纠纷案件
(8)侵犯展览权纠纷案件
(9)侵犯表演权纠纷案件
(10)侵犯放映权纠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