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筼筜湖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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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筼筜湖区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旅游景点管理
【发文字号】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7.07.23
【实施日期】1997.10.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
【修改依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二十部经济特区法规名称的决定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2号)
《厦门市员当湖区管理办法》已由厦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1997年7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7年7月23日
厦门市筼筜湖区管理办法
(1997年7月23日厦门市十届人大
常委会第30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加强员当湖区的保护和管理,充分发挥员当湖区的综合功能,把员当湖区建设成厦门市的文化娱乐、游览休闲的风景区,遵循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员当湖区(以下简称湖区),是指莲岳路(湖滨北路至槟榔路段)西侧人行道以西,槟榔路北侧人行道以北,湖光路北侧人行道以北,湖滨中路至湖滨西路员当湖南驳岸以南不少于20米,湖滨西路东侧人行道以乐,湖滨西路至湖滨中路北驳岸以北不少于20米,湖滨北路(湖滨中路至莲岳路段)南侧人行道以南,上述范围内的水域、陆域及西堤闸门和排涝泵站。
湖区具体座标范围由市政府按上款规定划定,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三条厦门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是湖区的主管部门。
厦门市员当湖区管理机构是湖区专门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具体负责湖区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规划、环保、建设、土地、园林、水利、公安、旅游、工商、城监等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湖区的义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制止、举报。对湖区建设、维护和保护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湖区建设规划是湖区建设、保护和管理的依据,由市规划部门会同市市政行政主管等部门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六条湖区建设应纳入城市年度建设计划,建设资金可采取政府投资、社会集资等方式筹集。
第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湖区填湖造地,确保湖区现有1.5平方公里以上的纳洪面积。
第八条湖区的绿地率不得低于85%。湖区内的绿化及设施应依照公园标准进行建
设、养护和管理。
湖区沿岸应建设环湖林荫步行道、绿化带、小游园及供游人休闲的设施。
湖区沿岸各单位应服从和确保环湖林荫步行道的建设,建设项目的临湖一侧不得设置封闭式围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