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资格制度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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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协调员主要工作内容

劳动关系协调员主要工作内容

劳动关系协调员主要工作内容劳动关系协调员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劳动标准实施管理:负责宣传、贯彻和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企业或组织遵守劳动标准。

2. 劳动合同管理:参与制定、审核、签订、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等全过程管理,保障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3. 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管理:参与集体合同的协商过程,协助拟定集体合同草案,并对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4. 劳动规章制度建设:协助企业建立和完善内部劳动规章制度,使之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促进制度的有效落实。

5. 劳资沟通和民主管理:搭建并维护有效的劳资沟通渠道,组织和引导员工参与企业管理,处理职工意见和建议,提高企业的民主管理水平。

6. 劳动争议预防与处理:通过日常管理和咨询服务,预防劳动争议的发生;在争议出现时,及时介入调解,化解劳资矛盾,必要时配合劳动仲裁机构处理劳动争议案件。

综上所述,劳动关系协调员在企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通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协调能力,促进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障企业和员工的共同利益。

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制度

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制度

劳动纠纷调解委员会的职责
01
劳动纠纷调解委员会是企业内部的劳动纠纷调解机构,负责调 解劳动纠纷案件。
02
劳动纠纷调解委员会应由企业内部的劳动法律专家、人力资源
部门代表、工会代表等组成。
劳动纠纷调解委员会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调
03
解劳动纠纷案件。
03
劳动合同管理
劳动合同的签订程序
双方协商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试用期员工 、劳务派遣员工等。
对于特殊岗位或特殊形式的劳动关系,可以根据本制度的原 则和精神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定义和术语
1 2 3
劳动关系
指企业与员工之间因雇佣关系而产生的权利和 义务关系。
劳动关系协调
指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企业与 员工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纠纷,维护双方的合法 权益。
好调解准备工作。 • 召开调解会议 • 调解委员会组织双方当事人召开调解会议,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陈述,并就争议问题进行协商解决。 • 制作调解协议书 • 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会议上达成一致意见,调解委员会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记录调解结果,并经双方
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
劳动争议的调解期限
一般规定
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期限原则上为30日。
劳动争议的调解程序
• 当事人申请调解 • 发生劳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向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 调解申请的受理 • 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对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且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应当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
内作出受理决定。 • 调解前的准备工作 • 调解委员会对调解申请进行审查,了解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调解请求和理由等,并通知双方当事人做

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一、岗位概述劳动关系协调员是指在企事业单位内负责解决劳动争议、协调劳动关系和推进企事业单位劳动保障工作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主要职责是:协调处理企事业单位内部劳动关系,处理员工对企事业单位提出的劳动争议、申诉、投诉等问题,保障员工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二、工作职责1、组织制定企事业单位的劳动关系政策、制度和规定,推动公平、公正、公开的劳动关系管理和发展;2、解决企事业单位内部劳动关系、处理员工的劳动申诉、投诉、举报等问题,促进企事业单位内部的和谐稳定劳动关系;3、参与企事业单位与工会、职工代表进行集体协商,落实决定和协议,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和谐发展;4、依据法律法规、企业制度和劳动协议等,处理和调解员工劳动争议案件,以便维护企事业单位和员工合法权益;5、参与劳动安全、劳动保障、职工福利等相关工作,积极推动企事业单位的劳动保护、健康、安全和福利建设;6、收集、整理、分析本行业或本企业、本单位的劳动关系的情况,能提出有关政策、法规或措施的咨询建议;7、发挥劳动保障部门的桥梁纽带作用,与其他有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协调相关部门间的工作,落实工作要求;8、承担其他由上级领导委派的任务。

三、任职资格1、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2、熟悉并了解劳动法律法规和本行业的相关政策、法规及规定;3、熟悉劳动争议处理流程及技巧,能熟练处理员工的各种劳动申诉、投诉、举报等问题;4、具备较强的组织、沟通和协调能力,能有效地组织、协调劳动关系和处理争议;5、具备较好的职业素养,保持专业、公正的态度和处理问题的准确性;6、熟练掌握办公自动化软件和网络应用的基本知识和能力;7、本科及以上学历,行政管理、法律及相关专业优先考虑。

四、工作环境现代化企事业单位办公室。

五、职业发展由协调员作为劳动关系协调员的起点,根据个人能力、工作态度和岗位表现,逐步晋升为高级协调员、主管、经理、高级经理、总监等不同级别的管理人员。

劳动关系协调员职描述

劳动关系协调员职描述

劳动关系协调员职描述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位描述一、岗位概述劳动关系协调员是负责协调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劳动关系的专业人士。

他们致力于维护和促进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和谐关系,并提供咨询和解决问题的支持。

劳动关系协调员需要了解劳动法律法规,协助雇主制定、实施和维护雇员福利计划,并处理劳动关系纠纷和冲突。

二、岗位职责1. 协助雇主制定和实施人力资源政策和流程,确保符合劳动法规定;2. 协助雇主制定、实施和维护员工福利计划,包括薪酬福利、健康保险和退休金;3. 提供劳动法律法规咨询和解释,指导雇主合法管理员工;4. 协调雇员关系,处理员工投诉、纠纷和冲突,推动问题的解决和调解;5. 组织和协调员工培训,提升员工的职业技能和素养;6. 监督和评估员工绩效,协助雇主进行绩效管理和激励;7. 管理员工档案和数据,确保信息的可靠性和保密性;8. 跟踪员工离职原因和流失率,提出改进建议;9. 参与劳动法规的制定和修订,代表雇主参加劳动组织和集体谈判。

三、岗位要求1. 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力资源管理、劳动关系或相关专业背景优先;2. 具备扎实的劳动法律法规知识,熟悉劳动关系管理流程和操作;3. 具备极强的沟通协调能力,能够与不同层级和背景的人有效沟通;4. 具备良好的人际关系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善于处理复杂的人事纠纷和冲突;5. 具备较强的组织和协调能力,能够同时处理多项任务;6. 具备较强的计划和执行能力,能够根据工作需求做出合理安排;7. 具备较强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够快速定位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8. 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保密意识,能够处理和保存敏感信息。

四、岗位发展劳动关系协调员是人力资源管理领域的重要角色,具备较强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通过不断的学习和实践,劳动关系协调员可以逐步晋升为人力资源经理、人力资源总监等职位,在组织中发挥更大的影响力和权威性。

五、总结劳动关系协调员是维护雇主与雇员关系和谐的重要角色,他们通过制定合理的人力资源政策和流程,帮助雇主管理员工,并处理劳动关系纠纷和冲突。

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资格制度主要内容

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资格制度主要内容

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资格制度主要内容一、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培训对象1.用人单位中从事招聘管理、工资(薪酬)管理、绩效考核、人员培训、员工关系、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管理、工时管理、劳动纠纷调处等协调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2.从事社会保险、人才服务、职业介绍、法律服务行业涉及劳动关系的相关人员;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特别是乡镇、街道、社区基层公共服务平台从事劳动关系、劳动工资、劳动监察、劳动争议仲裁以及相关服务的工作人员;4.各级工会组织、行业协会、企业工会从事集体合同、集体协商、民主管理等涉及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5.企业调解、行业调解、街道(乡镇)调解以及人民调解机构相关工作人员;6.社会上从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咨询服务人员;7.社会各界有志于从事或即将从事协调劳动关系工作的人员。

二、劳动关系协调员(师)申报条件(一)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申报条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报: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2.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3.具有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证书,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二)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申报条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报: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2.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3.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4.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5.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6.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7.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劳动关系协调员制度

劳动关系协调员制度

劳动关系协调员制度一、什么是劳动关系协调员制度?劳动关系协调员制度是指企业或组织内设立专门的岗位或机构,负责协调和处理劳动关系方面的问题和纠纷。

劳动关系协调员是一个重要的角色,他们扮演着沟通桥梁的角色,旨在促进雇主与雇员之间的良好合作关系,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二、劳动关系协调员的职责和作用2.1 协调员的职责劳动关系协调员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监督和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确保企业的劳动关系合法合规;2.协助雇主与雇员解决劳动争议和纠纷,促进双方友好和解;3.组织和协调劳动关系方面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劳动保障意识;4.搜集和整理劳动关系相关的信息和数据,为企业决策提供参考;5.参与劳动合同的起草和审核,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公平性;6.监督和评估劳动条件和福利待遇,保障员工的权益。

2.2 协调员的作用劳动关系协调员在企业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减少劳动纠纷的发生;2.提高企业员工的满意度和忠诚度,减少员工流失;3.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保障水平;4.提升企业的声誉和形象,增加企业的竞争力;5.优化劳动力资源配置,提高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

三、劳动关系协调员制度的建立和实施3.1 建立制度的必要性建立劳动关系协调员制度对于企业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劳动关系协调员能够在劳动纠纷发生前进行预防和化解,减少企业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其次,通过建立制度,企业能够更好地管理和维护劳动关系,提高员工的满意度和忠诚度,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

3.2 制度的设计和实施步骤建立劳动关系协调员制度需要经过以下几个步骤:1.明确制度的目标和任务,确定协调员的职责和权限;2.设立协调员的岗位或机构,明确组织架构和工作流程;3.制定相关的制度和规章,明确协调员的工作程序和要求;4.培训和选拔合适的人员担任劳动关系协调员;5.定期评估和调整制度的实施效果,不断完善和优化。

劳动关系协调员制度

劳动关系协调员制度

劳动关系协调员制度范本劳动关系协调员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企业内部的劳动关系管理,保障雇主和员工的权益,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员工和雇主。

第三条协调员职责1. 负责解决劳动关系纠纷,促进雇主和员工之间的沟通与谅解。

2. 协助管理层制定和完善公司的人力资源政策。

3. 组织并协调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劳动权益保护意识。

4. 协助制定并推行员工福利计划,提升员工对公司的认同感。

第二章选任与培训第四条协调员的选任1. 协调员由公司选聘,聘期为一年,满期可续聘。

2. 协调员应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沟通能力和人际关系管理技巧。

第五条协调员的培训1. 公司应为协调员提供相关的法律法规、劳动关系管理等培训。

2. 协调员定期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和交流活动,不断提升自身综合素质。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六条劳动关系纠纷的处理程序1. 员工可向协调员提出劳动关系纠纷申请。

2. 协调员应及时召开双方协商会议,倾听双方意见,提出解决方案。

3. 如需进一步处理,可协助雇主和员工提请相关仲裁机构或劳动争议调解机构进行调解。

第七条协调员报告与记录1. 协调员应每月向公司劳动关系管理部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2. 协调员应建立并保管员工劳动关系纠纷的记录档案。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八条协调员的法律责任1. 协调员在履行职责中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守与公司有关的商业秘密。

2. 协调员在工作中若有失职行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九条本制度的解释权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劳动关系管理部门所有。

第十条本制度的修改和终止1. 公司劳动关系管理部门有权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2. 终止本制度应提前通知相关协调员,并完成相关交接工作。

国家职业标准劳动关系协调员

国家职业标准劳动关系协调员

国家职业标准劳动关系协调员
国家职业标准劳动关系协调员是指从事劳动法律法规、劳动关系管理、相关政策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以及协调和处理劳动关系问题的专业人员。

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劳动关系协调员需要具备以下知识和技能:
1.了解劳动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能够准确解释和运用相关法律法规;
2.掌握劳动关系管理的基本知识,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管理等方面;
3.具备协调和处理劳动关系问题的能力,包括协商谈判、调解仲裁、诉讼等;
4.熟悉劳动争议解决的相关程序和法律文书写作;
5.了解人力资源管理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包括招聘、培训、绩效管理等;
6.能够有效地与雇主、员工和其他相关方沟通,维护企业的形象和声誉。

此外,劳动关系协调员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
1.公正、客观、中立,能够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2.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协调能力,能够有效地协调和处理劳动关系问题;
3.具备较强的学习能力和适应能力,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环境;
4.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能够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

总的来说,劳动关系协调员需要具备全面的知识和技能,以及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协调能力。

同时,需要不断学习和适应新的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环境,为企业和员工提供更好的服务。

劳动关系协调师劳动标准

劳动关系协调师劳动标准

提供劳动标准咨询服务
劳动关系协调师还为企业提供劳动标准咨询服务,帮助企业理解和应用相关法律 法规和标准。他们通过解答疑问、提供培训和指导等方式,帮助企业建立健全的 劳动关系管理制度。
他们还为企业提供劳动争议调解服务,协助解决员工与企业之间的矛盾和纠纷, 维护企业的稳定和员工的权益。
06
劳动关系协调师劳动标准的
监督执行
监督企业劳动政策的执行情况 ,确保政策得到有效执行。
劳动关系协调师的工作内容
开展员工满意度调查
通过问卷调查、访谈等方式了解员工 对企业的满意度和需求。
处理员工投诉和建议
接收、整理和反馈员工的投诉和建议 ,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组织劳资谈判
代表资方与员工进行劳资谈判,协商 工资、福利等劳动条件。
他们通过对劳动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最佳实践的深入研究 ,为制定劳动标准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经验,确保劳动标准 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监督劳动标准的执行
劳动关系协调师在劳动标准的执行过程中,承担着监督的 职责。他们通过定期检查和评估劳动标准的执行情况,确 保企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他们及时发现和纠正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向上级领 导或相关部门汇报,提出改进建议,促进劳动标准的顺利 实施。

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 整和规范,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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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协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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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立的调解者
劳动关系协调师在劳资双 方之间扮演中立的角色, 负责调解和解决劳动纠纷 和冲突。
咨询顾问
为企业管理层和员工提供 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面 的咨询,帮助双方理解和 遵守相关规定。
加强对劳动关系协调师的专业知识培训,提高其 理论素养和实践能力。

劳动关系协调员四级职业设置条件

劳动关系协调员四级职业设置条件

劳动关系协调员四级职业设置条件以劳动关系协调员四级职业设置条件为标题写一篇文章一、职业概述劳动关系协调员是负责协调解决劳动关系争议的专业人员,主要工作职责是处理劳动纠纷、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与和谐。

随着劳动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劳动者权益意识的提高,劳动关系协调员的需求也日益增加。

二、职业设置条件1. 学历要求劳动关系协调员四级职业设置条件中,首先是学历要求。

一般要求本科及以上学历,专业不限,但法律、劳动关系等相关专业背景会被优先考虑。

2. 专业知识劳动关系协调员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劳动关系等专业知识,包括劳动法律法规、劳动合同、劳动争议解决等方面的知识。

同时,还需要了解企业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相关知识,以便更好地处理劳动关系纠纷。

3. 综合素质劳动关系协调员需要具备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人际交往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能够与各方面的人员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商。

此外,还需要具备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问题解决能力和决策能力,能够快速准确地分析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4. 经验要求劳动关系协调员四级职业设置条件中,经验要求也是一个重要考量因素。

通常要求有一定的相关工作经验,熟悉劳动关系处理流程和操作规范,并具备一定的案例处理经验。

有劳动仲裁、劳动争议调解等相关经验者将会更具竞争力。

5. 业务能力劳动关系协调员需要具备较强的业务能力,包括劳动关系处理、劳动争议调解、劳动合同管理等方面的能力。

此外,还需要具备较强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操作能力,能够准确理解和运用相关法律法规。

6. 专业培训劳动关系协调员四级职业设置条件中,专业培训也是必不可少的。

通过参加相关的培训课程和认证考试,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能力,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有利于提高职业竞争力。

7. 法律法规遵守劳动关系协调员需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

同时,还需要保守劳动争议的处理过程和相关信息,确保处理工作的公正、客观和保密。

8. 其他条件除了以上条件外,劳动关系协调员还需要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和抗压能力,能够承受一定的工作压力和工作量。

劳动关系协调员制度

劳动关系协调员制度

劳动关系协调员制度1. 引言劳动关系协调员制度是一种组织内部设立的机制,旨在解决劳动关系中的纠纷、促进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和谐与稳定。

通过设立专门的劳动关系协调员,能够及时化解矛盾、维护双方权益,提高劳动力资源的利用效率和生产力。

本文将从劳动关系协调员的角色、职责、培训和评估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2. 劳动关系协调员的角色劳动关系协调员是作为一个独立中立的第三方存在于组织内部,其角色主要包括:•中介者:作为双方沟通桥梁,帮助双方了解对方意见和诉求,并寻求共同利益。

•协商者:促进雇主与雇员之间达成合理、公正且可行的协议。

•咨询顾问:为双方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咨询和政策建议。

•纠纷处理者:处理劳动争议或纠纷,通过调查和分析找出问题根源,并提供解决方案。

3. 劳动关系协调员的职责劳动关系协调员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协调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协调员应积极参与并协调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劳动关系,包括但不限于: - 监督和推动劳动合同的签订和执行。

- 及时处理和解决劳动纠纷和争议。

- 组织双方进行集体谈判和协商。

3.2 提供法律咨询劳动关系协调员应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并能够为双方提供相关法律咨询,包括但不限于: - 解释和解读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

- 针对具体问题提供合规建议。

- 协助制定、修订企业内部规章制度。

3.3 建立沟通渠道劳动关系协调员应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使双方能够及时、准确地传递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 组织双方进行定期会谈,了解双方意见和需求。

- 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确保信息透明。

- 建立在线咨询和投诉渠道。

3.4 进行培训和教育劳动关系协调员应定期组织相关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雇主与雇员的法律意识和劳动关系管理能力,包括但不限于: - 组织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知识培训。

- 提供雇佣合同签订指导。

- 就业歧视、性骚扰等问题进行宣传教育。

4. 劳动关系协调员的培训和评估为了确保劳动关系协调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需要进行培训和评估。

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标准试行职业标准

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标准试行职业标准

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标准试行职业标准1. 职业标准概述劳动关系协调员是一项专业职业,其主要职责是协调和处理劳动争议、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标准试行职业标准是为规范该职业的工作行为和能力要求,提供指导和依据。

2. 职业标准的结构和内容2.1 职业标准的结构职业标准由三个部分组成:职业能力要求、职业素养要求和职业管理要求。

2.2 职业能力要求劳动关系协调员的职业能力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2.1 劳动法律法规的熟悉和运用能力劳动关系协调员需要了解和掌握国家和地方的劳动法律法规,能够正确运用相关法规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2.2.2 思辩能力和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劳动关系协调员需要具备良好的思辨与分析能力,能够独立评估和解决复杂的劳动争议,协调各方利益,达成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

2.2.3 沟通与协调能力劳动关系协调员需要良好的沟通与协调能力,能够与各方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有效沟通和协商,化解劳动纠纷,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2.2.4 信息收集和分析能力劳动关系协调员需要具备良好的信息收集和分析能力,能够收集和整理相关数据、信息,准确把握问题的实质和关键点,为解决劳动争议提供有力支持和依据。

2.2.5 团队协作能力劳动关系协调员通常需要与其他专业人员、政府机构和企事业单位进行合作。

因此,良好的团队协作能力是劳动关系协调员的必备素质之一。

2.3 职业素养要求劳动关系协调员的职业素养要求主要包括诚信、责任心、保密意识、稳定的心理承受能力和正确的职业道德。

2.4 职业管理要求劳动关系协调员的职业管理要求包括对工作流程的掌握和管理,对工作质量的要求以及对自身职业发展的规划和追求。

3. 职业标准的意义和作用3.1 提高劳动关系协调员的职业能力水平职业标准的制定有助于明确劳动关系协调员的工作职责和要求,从而提高劳动关系协调员的职业素养和职业技能水平。

3.2 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职业标准的实施可建立起劳动关系协调员的职业形象,增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其专业能力的认可,从而提高劳动关系协调员在劳动纠纷处理中的权威性和可信度,推动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

劳动关系协调员岗位职责

劳动关系协调员岗位职责

劳动关系协调员岗位职责
劳动关系协调员是一个重要的岗位,他们在组织内起着至关重
要的作用。

他们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劳动法律法规遵从,劳动关系协调员需要深入了解劳动法律
法规,确保组织的用工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劳动
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确保用人单位的合规性。

2.劳动关系协调,协调员需要处理员工与雇主之间的劳动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的起草和签订、解雇和离职事宜的处理、劳
动纠纷的调解等,确保雇主与员工之间的关系和谐稳定。

3.员工权益维护,劳动关系协调员需要关注员工的权益,包括
但不限于工资福利、工作条件、职业安全等方面,及时处理员工的
投诉和建议,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4.劳动关系政策制定,协调员需要参与制定和完善公司的劳动
关系政策,包括但不限于薪酬福利制度、绩效考核制度、员工培训
和发展规划等,确保公司的用工制度合理、公平。

5.劳动关系数据管理,协调员需要负责员工档案管理、考勤管理、薪酬福利发放等工作,确保员工信息的准确性和保密性。

总的来说,劳动关系协调员需要在维护员工权益的同时,保证企业用工的合法性和稳定性,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沟通协调能力、责任心和敏锐的洞察力。

希望以上回答能够满足你的要求。

上海劳动关系协调员岗位职责范文

上海劳动关系协调员岗位职责范文

上海劳动关系协调员岗位职责范文本规章制度旨在规范上海劳动关系协调员的岗位职责,确保其工作高效、合法、公正。

全部上海劳动关系协调员必需严格遵守本制度,并依据职责范围内的管理和考核标准进行工作。

一、岗位概述上海劳动关系协调员是企业内部的法务专业人员,重要责任是处理劳动关系纠纷和供应法律咨询服务,确保企业在劳动法律领域的合规性和公平性。

二、岗位职责上海劳动关系协调员的职责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咨询服务•为企业员工供应有关劳动法律的咨询、解释和引导;•解答员工关于劳动合同、工资福利、工时、休假和劳动保护等方面的问题;•及时更新劳动法律法规的更改内容,并向企业员工进行通知和解释。

2. 劳动关系协调•接收和调查员工关于劳动争议的投诉,并保持独立、中立的立场;•与相关部门协作,寻求解决劳动争议的合理方案;•参加劳动仲裁和诉讼过程,代表企业出庭或供应必需的法律支持和证据。

3. 企业内部合规管理•参加劳动合同和各类劳动制度、规章制度的订立和修订;•监督员工遵守劳动合同和相关规定,防备和解决劳动纠纷;•定期组织内部培训,提高员工对劳动法律法规的认得和理解;•帮助人力资源部门处理员工的劳动合同解除、辞退和劳动争议等事务。

4. 劳动法律风险评估和防备•定期对企业的劳动法律风险进行评估分析和猜测,并提出相应的防备措施;•跟踪和解读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发展和变动,以保障企业合规性;•帮助企业订立和完满相关劳动合同模板、雇佣协议和保密协议等法律文书。

三、管理标准为了保障上海劳动关系协调员的工作质量和效率,需要遵守以下管理标准:1. 工作纪律•严格遵守公司的工作时间和考勤制度;•保密企业的机密信息,不得私自泄露;•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不得利用职务谋取私利。

2. 信息管理•存档和归档劳动争议处理过程、案件资料、法律咨询记录等相关信息;•供应及时、准确、完整的劳动关系信息,帮忙企业订立决策和管理规划;•对劳动关系协调工作中的数据进行分类整理,形成相关报告和分析。

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标准

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标准

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标准一、职业概况1、职业名称劳动关系协调员2、职业定义从事劳动合同管理、参与集体协商、促进劳资沟通、预防与处理劳动争议等协调劳动关系的专业工作人员;3、职业等级本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助理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4、职业环境室内、外,常温;5、职业能力特征具有较强的表达能力、沟通能力、分析能力、协调能力、应急处理能力;6、基本文化程度大学专科含同等学历7、培训要求1培训期限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助理劳动关系协调师不少于120标准学时;劳动关系协调师不少于100标准学时;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不少于80标准学时;2培训教师培训教师应当具备劳动关系的专业知识,相关的专业工作经验和教学经验,具有良好的知识传授能力;培训助理劳动关系协调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劳动关系协调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资格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的教师应具有3年以上本职业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资格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场地设备培训机构应有可容纳20名以上学员的标准教室;情景教学的场所应容纳15-20人;培训场所应有必要的教学设备、设施,室内卫生,光线、通风条件良好;8、鉴定要求1适用对象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2申报条件----助理劳动关系协调师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1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工作5年,经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2具有大专学历含同等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含同等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4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本职业或相关工作1年以上,经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劳动关系协调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工作8年,经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2取得助理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3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士学位,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工作5年以上,经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4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学位,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5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从事本职业或相关工作1年以上,经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工作10年,经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2取得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3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士学位,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工作8年以上,经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4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学位,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5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经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工作2年以上;3鉴定方式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技能考核,均采用闭卷笔试方式,实行百分制,60分以上为合格;理论知识考试、专业技能考核的合格成绩两年之内有效;劳动关系协调师和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考核还需要进行综合评审;综合评审可采用案例分析、论文答辩、业绩考核等形式;4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技能考核考评员与考生的配比为1:20,每个标准教室不少于两个考评员;综合评审由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委员不少于3人;5鉴定时间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技能考核不少于90分钟,综合评审时间不少于30分钟;6鉴定场所及其设备标准教室或具备相应条件的会议室,室内配备必要的计算机设备、照明设备、投影仪或多媒体等,室内卫生、光线、通风条件良好;二、基本要求1、职业道德1职业道德基本知识2职业守则客观廉洁、公正守密、严谨求实、遵章守法、以人为本、亲和力强、善于沟通、与人为善、注重合作、促进和谐;2、基础知识1 劳动保障法律与政策1 劳动法的概念和渊源2 劳动法的宗旨和基本原则3 劳动法律关系4 劳动保障政策2劳动关系1劳动关系基础理论2劳动关系主体劳动者和工会;用人单位及其代表组织;政府;3劳动关系的运行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职工参与制度;劳动规章制度;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4劳资冲突及其处理员工不满和申诉的处理;劳动争议及其处理;群体性事件及其处理; 3人力资源管理1 人力资源管理基本理论2 工作分析3员工招聘4绩效考核5薪酬管理4劳动经济学1 劳动经济学基础知识2 劳动力供给与需求3 工资决定与工资结构4 宏观经济与就业5 劳动力市场的制度结构6 政府行为与劳动力市场5其他基础知识1社会学2人际沟通的方法与技巧三、工作要求本标准对助理劳动关系协调师、劳动关系协调师、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的技能要求依次递进,高级别包括低级别的内容;。

劳动关系协调员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劳动关系协调员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劳动关系协调员是指在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工会组织等公共机构中从事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争议处理、劳动法律咨询等工作的专业人员。

其主要职责是处理雇员与雇主之间的劳动争议,有效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为了确保劳动关系协调员能够胜任工作职责,国家制定了一系列职业技能标准作为参考。

以下是相关内容的介绍:1. 劳动法律法规知识。

劳动关系协调员需要熟悉国家的劳动法律法规,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了解其中的核心要点、适用范围、维权渠道和相关责任等。

对于劳动争议的处理、面试劳动法律咨询等工作都需要有扎实的法律知识作为基础。

2. 劳动关系协调技能。

劳动关系协调员需要具备有效沟通技巧,能够与双方进行充分的沟通,理解彼此的诉求和利益,从而协调解决各方面的矛盾和问题。

在处理实际案件时,需要能够调查研究、搜集证据、分析问题,制定合理的解决方案,并且在执行中能够维护公正和非偏向性。

3. 劳动争议调解能力。

劳动关系协调员需要掌握劳动争议解决的技巧和方法,能够独立和公正地进行争议调解工作。

包括了解争议调解的程序和程序、调解合同的签署、调解谈判的技巧等。

同时,还需要了解相关的调解文书和证据保全等操作流程。

4. 劳动关系协调项目管理能力。

劳动关系协调员需要具备项目管理的基本能力,能够进行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全过程管理。

包括项目立项、任务划分、人员安排、进度控制、质量评估等。

在项目管理中,还需要能够与相关的利益相关者进行积极的沟通,协调各方利益,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5. 具备劳动关系咨询与辅导能力。

劳动关系协调员需要能够提供劳动法律咨询和劳动关系辅导等服务。

这包括合同解读、分类问题诊断、法律政策解读等。

同时还需要能够根据具体问题提供可行的解决方案和建议,并指导双方在履行过程中的要点和注意事项。

总结起来,劳动关系协调员需要具备扎实的劳动法律法规知识,掌握劳动关系协调技能和劳动争议调解能力,具备项目管理能力,以及劳动关系咨询与辅导能力。

劳动争议调解员工作制度范本

劳动争议调解员工作制度范本

劳动争议调解员工作制度范本一、工作目标1.提供公正、专业、高效的劳动争议调解服务,促进劳动争议及时解决,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和谐。

2.加强与劳动争议相关各方的沟通与联系,建立良好的工作合作关系。

3.逐步提高劳动争议调解员的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提升调解质量和满意度。

二、工作职责1.负责接受并调解由雇主和雇员之间以及劳动争议三方之间产生的劳动争议,并通过妥善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双方权益。

2.积极倡导和推动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采取多种调解方法,提供多样化的解决方案,协助双方达成谅解和协议。

3.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会议,积极引导双方表述意见,竭尽全力促使双方达成和解。

4.编制劳动争议调解报告,记录调解过程和结果,向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调解信息和数据。

5.提供劳动争议在线咨询和咨询服务,解答相关法律和政策问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6.积极参与领导组织的工作培训,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和调解技能,不断完善工作方法和手段。

三、工作流程1.接受劳动争议案件(1)接收申请:接受劳动争议相关各方的申请,并确认双方是否同意通过调解解决争议。

(2)审核资料:仔细审核相关证据和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确保调解案件材料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3)分案受理:根据工作量、专业领域等因素,合理地分配调解员,形成调解小组。

2.调解准备(1)召集会议:通知双方当事人和相关证人参加调解会议,确定时间、地点、主持人等。

(2)研究案情:仔细研究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和证据,了解争议的实质和核心问题。

(3)准备调解方案:结合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适合的调解方案和解决方案。

3.调解进行(1)会议主持:根据规定流程主持调解会议,确保双方当事人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

(2)引导调解:通过针对性的问题和解释,引导双方当事人理性思考,促使双方实现妥善解决。

(3)记录调解:详细记录调解过程和有关信息,准确记录当事人的意见和达成的协议。

4.调解结论(1)调解协议:如果双方达成协议,制定调解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县劳动关系协调员管理规定

县劳动关系协调员管理规定

县劳动关系协调员管理规定第一篇:县劳动关系协调员管理规定***县劳动关系协调员管理规定为加强对劳动关系协调员的管理,规范有序地开展工作,根据自治区人社厅、市人社局的相关要求及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制度(一)协调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爱岗敬业,恪尽职守,本着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服务的宗旨,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在局机关和仲裁委(办)的领导下开展各项日常工作。

(二)在工作中应服从安排,顾全大局,按照统一要求认真履行各项工作职责,要善于思考,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改善工作态度,提高工作效率。

(三)协调员实行岗位责任制,应在规定的网格中开展工作,未经上级领导机关允许,不得擅自跨网格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工作岗位时,协调员应服从所在劳动行政部门的安排。

(四)协调员在工作时须佩戴标志,仪表端庄整洁,举止文明,用语规范,注意维护良好的社会形象。

(五)到用人单位执行公务时,应有2名以上协调员(仲裁员)同行,并应主动出示证件。

(六)热情接待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来访、来电,按规定做好登记工作,并及时汇报,正确处理,不得敷衍了事。

(七)执行公务时应做好详细的工作记录,按规定填写各类表格,并及时录入劳动关系子系统。

(八)如遇特殊情况或重大案件,应及时报告,努力做好疏导工作,协助仲裁机构进行妥善处理。

二、学习制度(一)为提高政治思想素质,提升工作业务水平,协调员平时应当自觉学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政策,通过学习、锻炼,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及业务水平。

(二)协调员每月至少集中学习一次,学习内容包括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劳动保障业务知识,包括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的分析讨论等。

(三)协调员在学习过程中如有问题的,可请专职劳动争议仲裁员帮助指导,务必做到弄懂弄通。

三、考勤制度(一)协调员实行每周工作五天,每天八小时工作制,若劳动行政部门及仲裁委(办)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临时调整工作时间的,协调员要服从大局,听从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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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资格制度主要内容
一、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培训对象
1.用人单位中从事招聘管理、工资(薪酬)管理、绩效考核、人员培训、员工关系、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管理、工时管理、劳动纠纷调处等协调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
2.从事社会保险、人才服务、职业介绍、法律服务行业涉及劳动关系的相关人员;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特别是乡镇、街道、社区基层公共服务平台从事劳动关系、劳动工资、劳动监察、劳动争议仲裁以及相关服务的工作人员;
4.各级工会组织、行业协会、企业工会从事集体合同、集体协商、民主管理等涉及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
5.企业调解、行业调解、街道(乡镇)调解以及人民调解机
构相关工作人员;
6.社会上从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咨询服务人员;
7.社会各界有志于从事或即将从事协调劳动关系工作的人员。

二、劳动关系协调员(师)申报条件
(一)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申报条件
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报: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2.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
3.具有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证书,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二)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申报条件
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报: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5.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6.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7.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三)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申报条件
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报: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9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一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3年以上;
5.具有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0年以上;
6.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7年以上;
7.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以上。

以上所称“相关专业”是指:劳动与社会保障、人力资源管理、劳动经济、社会工作、法学等。

三、考核鉴定
劳动关系协调员(师)的职业资格鉴定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技能考核,分别实行百分制,60分以上为合格。

劳动关系协调师、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考核还需进行综合评审。

综合评审采用案例分析、论文答辩、业绩考核等形式。

经考核鉴定合格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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