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措施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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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措施比较研究

1 近几年来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的基本状况我国的道路交通事故随着机动车辆(汽车)的快速增长亦快速增加,其死亡人数居高不下,多年位居世界第一,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十分严峻。1998~2003年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数量、死亡人数及受伤人数见表1。表1 1998~2003年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数量、死亡及受伤人数表年份年交通事故总量/万起年死亡人数/万人年受伤人数/万人19981999200020012002200334.641.261.775.577.366.77.88.39.410.610.9 10.422.328.641.954.656.249.4

至2003年底,我国汽车保有量达2421万辆,平均每百人汽车拥有量不足2辆。与日、美、欧等交通发达国家相比,当前条件下,我国汽车无论是汽车保有量还是每百人汽车拥有量仍然处于较低水平。日、美、欧等交通发达国家在机动车保有量高、道路车辆密度大的条件下,多年来万车死亡率持续保持在1~2人左右的水平,而我国交通事故万车死亡率却高达10人以上,高出近10倍。1998年世界各主要交通国家万车死亡率及2002年我国机动车万车死亡率见表2。表2 我国2004年及世界一些主要交通国家1998年道路交通事故机动车万车死亡率国名中国美国日本英国德国法国意大利瑞士万车死亡率/人13.711.951.071.451.562.331.511.40

由表2知,2002年我国交通事故万车死亡率是日本1998年的12.8倍,是英国的9.5倍,是美国的7.0倍。经分析知,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死亡

人数、万车死亡率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我国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对策系统性差、薄弱点多,与日、美、欧等交通发达国家实施的交通安全管理对策完备性相比,存在着明显差距。因而,要从根本上改善道路交通安全状况,提高我国的道路交通管理水平,必须大力完善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对策,增强其系统性、完备性、规范性。 2 我国与国外交通发达国家主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措施之差距2.1 道路交通法规建设完善程度之差距日、美、欧交通发达国家非常重视道路交通法规建设,且随着道路运输的发展及时地进行补充与修订,现已形成了比较完备的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体系。其特点是不仅法规完备,而且对违法者处罚严厉。日本是迄今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最完备的国家之一。日本的道路交通法规建设紧随其汽车工业的发展,首先于1951年颁布了《道路运输车辆法》,并以《道路法》、《道路交通法》、《道路运输法》、《道路运输车辆法》等法律为基础,分别就公路交通、道路建设、道路维修、停车场建设、公路干线建设、高速公路、道路投资来源、道路收费、道路运输、公路设施、公路运输车辆、汽车损坏赔偿、交通安全对重、道路交通事故紧急救援、自行车道建设、汽车与其他运输工具之间相互关系等专项制定了一系列与道路交通运输及其安全相关的专门法律与法规,其内容涉及道路交通运输及其安全的所有方面,为道路交通实施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障。美国与道路交通运输及其安全相关的法规主要有《道路交通法》、《驾驶员教育规定》、《行人安全教育规定》、《汽车驾驶执照规定》、

《紧急医疗服务制度》、《机动车辆注册法》、《机动车辆定期检验法》、《摩托车安全行驶规定》、《公路设计、维修与维修制度》、《交通工程服务规定》、《交通资料记录法》、《交通事故调查与报告制度》、《饮酒与交通安全关系法》第一系列法律与法规,全面规范道路交通运输及其安全的各个环节。英国与道路交通运输及其安全相关的法规主要有《道路法》、《道路交通规则》、《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道路客、货运输法规》、《汽车法规》、《机动车辆行驶细则》、《汽车驾驶执照》等一系列法律与法规。德国、法国与英国一样,都是随着道路交通的发展及时加强交通法制建设。我国的道路交通法规建设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现已有《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机会车安全检验办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驾驶员违章记分办法》、《驾驶员考试办法》、《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高速公路管理办法》等法律与法规,但与日、美、欧等交通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目前与道路交通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无论是体系的系统性、完备性,还是内容的科学性、规范性都较欠缺,特别是在道路建设、道路维修、道路运输、停车场建设、道路投资来源、公路设施、公路运输车辆、汽车损坏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紧急救援、自行车道建设、汽车与其他运输工具之间相互关系等诸多方面尚存在许多法律与法规建设的空白点,亟待规范与完善。目前,由于道路交通法规建设中的空白点,现有一些条款的规定过于原则,使得执法者裁量权大,导致执法者在实际执法过程中随意性大,因人而异、因事而异的现象比较

严重。2.2 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深广度差距日、美、欧交通发达国家非常重视在全民中系统化地实施交通安全教育工作,都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作为提高国民交通安全素质、搞好交通安全的一项治本措施来抓。美国是世界上最先开始对国民进行交通安全教育的国家。对各类学生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尤为重视,首先于1920年起在中小学校中进行了交通安全教育试点工作;从1928年起开始在中小学设立交通安全教育课程,开展日常性交通安全教育工作,在1930年成立了以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为研究主题的“美国交通工程师学会”和全国性的交通安全领导机构,统一管理全国范围内的交通安全教育工作。与引同时,在从婴幼儿时期直至中学毕业长达十多年的时间里,根据学龄前、小学、中学不同时期学生的生理及知识接受能力特点,分别在保育院、幼儿园、小学、中学里开设多种不同形式的交通安全教育课程,进行系统持久地交通安全教育。这一措施的实施,对于提高全民交通安全意识,普及全民交通安全知识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日本也十分注重加强全民交通安全教育。日本众议院在1958年通过了《防止交通事故的决议》;日本警察历于1961年成立了以普及全民交通安全教育、防止交通事故为宗旨的财团法人“全日交通安全协会”,并召开了第一次交通安全国民总动员大会;1970年召开了由内阁总理大臣为主席的“全国交通安全对策会议”,并于1971年开始实施第一个交通安全五年计划,此后五年交通安全该计划保持连续不断。在大力加强全民交通安全教育的同时,还根据幼儿、中小学生、学中生、中青年、老年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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