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借款合同是否需要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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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借款合同是否需要公证
篇一:借款合同需要公证吗
借款合同需要公证吗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依法证明金融机构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所签订借款合同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它分为借款人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合同公证和民间借贷合同公证。借款合同公证有没有必要,对于这一问题,有关专家分析如下:
一、办理借款合同公证的现状。
近年来,人们由于收入水平的提高和消费观念的不断更新等
诸多原因,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一股购房、购车及其他综合性
消费贷款的狂潮,于是出现了时下比较流行的首付款加按揭贷
款的消费方式。各种金融机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
信用合作社)因此将按揭贷款业务作为本单位业务的一重头
戏。但是,由于借贷双方对借款合同公证缺乏必要的了解,认
为借款合同公证是可以办、也是可以不办的,作为借款方认为只要金融机构按时发放贷款,我按时、定期偿还债务,办理借款合同公证纯属多余,多交纳公证费更是
没有必要,并以此来作为选择按揭金融机构的条件之一,
作为金融机构也将是否办理借款合同公证作为其招揽按揭业务的一个重要硃码。显然,这种做法是欠妥的。
二、借款合同公证的必要性。
正是因为借、贷双方对借款合同公证缺乏必要的了解,导致了贷款方追还贷款希望渺茫的直接后果。究其主要原因是因没有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借款合同公证。因此,笔者认为办理借款合同公证是很有必要的。
(一)公证机构作为国家的证明机构,公证书是公证机构出具的有特定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书,是国家公权行使的一种特定形式,具有公信力,因此对当事人产生一种威慑力。我处于XX年办理了一件中国银行同一借款人何某签订的
《中国银行个人住房(商用房)按揭(抵押)借款合同》公证, 截止XX年六月十五日何某尚欠中行本息元,连续六期未归还贷款,XX年六月十九日,何
某偿还中行逾期本息700元,至此何某共欠中行本息元。依据我处出具的(XX)渝沙证字第266号公证书,上述合同被依法
赋予了强制执行的效力。我处在接受了中行岀具执行证书的申请后,通过函告的形式对何某的债务清偿情况依法予以核实,随后何某主动继续履约。我处近年来通过核实债务人履行还款情况,促使大部分合同违约方继续履约,为减少司法压力,稳定金融秩序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二)公证具有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是指赋予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经过公证机构的证明,债务人到期不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不在经过诉讼程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法律规定,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议的,则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这是我国法律赋予公证机构的一项特殊职能,是法律强制性在公证活动中的体现。公证机构作岀的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司法证明,与国家审判机关作出的给付判决是相同的,都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这就表明,债权人有权根据公证机构的证明,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追索债务,而不需要再向人民法院起诉。我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
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规定为赋予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的实现提供了法律依据。国家公证机构对无疑议的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有着重要作用:
1、借款合同公证是公证机构解决某些特定纠纷,减少
诉讼的特殊司法手段,也是从法律上保证债权的切实履行的有
效和不可缺少的手段。
2、他可以避免因诉讼带来的人力、物力和时间上的损失。
很多人认为办理公证须交纳一定的公证费,纯属无必要,感觉
从某种意义上加重了他们贷款消费的负担。但是,若因借款合
同引发的债权纠纷诉诸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也会依据《民事诉
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按照债权争议标的额收取诉讼
费。
篇二:个人借款合同公证
篇一:个人抵押借款合同公证
个人抵押借款合同
甲方(岀借人、抵押权人):,,一九年月日出生, 公民身
份证号码。
乙方(借款人)男,一九年月日出生,现住,公民身份证号码。丙方:(抵押人):,女,一九年月日出生,现住,公民身份证号码。XXX,女,一九XXX 年XXX月XXX S出生,现住台州市椒江区XXX,公民身份证号码X
本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经充分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保证共同遵守执行。
借款条款
第一条借款金额:据乙方申请,甲方同意借款给乙方
计xxx 万元整(¥xxxOOOO)。
第二条借款用途:本借款只能用于经商,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借款挪作他用。
第三条借款利率:月息按贰分半计算。
第四条借款期限:XXX月,自20XX年XXX月
XXX日起至20XX年XXX月XXX日止。如实际放款日与
该日期不符,以实际放款日为准。乙方收到借款后应当出具借据,乙方出具的借据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借款的偿还:利息按月结清,月初支付当月利息。本金在借款日期结清,同时甲方应当归还乙方先前所岀具的借据。
如推迟归还借款,乙方应当按日支付滞纳金千分之五。
第六条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事项的,甲方有权在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事件发生时,宣布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在《提前还款函》规定的期限内清偿部分或全部借款本息,而无须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一)乙方违反本合同借款条款中的任何条款。
(二)根据担保条款的约定,因抵押人、抵押物发生变故或抵押人违反担保条款的约定,致使抵押人需要提前履行义务或甲方提前处分抵押物的;
(三)乙方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归还甲方借款本息的行为。
第七条本合同的相关费用(包括抵押登记、公证等)均由乙方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