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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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点P20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体现行政法的根本价值,指导行政法的制定、执行、遵守以及解决行政争议的基本准则,贯穿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和行政法制监督的各个环节之中。特点:
1.普遍性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覆盖行政法的各个领域,指导行政法制的各个环节,贯穿于
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和行政法制监督等各个环节。
2.特殊性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的原则,而不是政治原则、行政管理的原则或者其
他部门法的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宪法所确定的,但它为行政法所特有,不是可以适用于其他部门法的一般法律原则;同时,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又不同于行政法某一领域或者环节,如行政立法、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而是作为行政法这一法律部门最基本的原则,对下一层次的原则起指导性作用。
3.有效性行政主体的行为违反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即为无效,应予撤销。
4.时代性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要反映一个国家当时的行政法精神和理念,必须与该国的现
实相一致。
5.前瞻性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否则无法指导一国的行政法的发展。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的来源
1. 行政法学理论阐述
2. 国家立法性和政策性文件的规定
法学理论对行政法基本原则的阐述注重反映人们对一般规律的认识,但是由于认识上的差异,法学著作对基本原则的表述会有所不同。国家相关文件的规定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吸收理论研究的成果,因此,这两种来源会在一定程度上达到统一。两者相互影响,相互促进。
三、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1. 引导行政法的发展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学者对行政法基本原理的探讨,是对行政法治走向的理性选择,作为体现行政法基本原理的基本原则,可以为行政规则体系的建立提供内在的正当性根据。另外,作为行政法的目的与规则制度之间的中介和桥梁,行政法基本原则不仅可以指导各项行政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还将对行政法整体的发展及行政法结构体系等产生深刻影响。
2. 指导行政立法行政立法泛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范的活动。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虽然比较抽象,但其价值取向是明确的,有利于行政立法时的价值取舍,有利于立法者达成共识。
3. 指导行政法的实施行政法的实施既发生在行政过程中,也发生在行政救济过程中(行政复议)。行政过程中,适用行政法规范的行政机关众多,适用机关只有根据行政法基本原则才能统一认识和行为,准确把握行政法条文的含义,并将法律的规定正确的运用于具体的事件和具体的相对人。行政救济过程中,行政法的实施同样要以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为指导,正确理解和适用有关法律条文,纠正违法行为,确保行政法律秩序的实现。同时,要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为受侵害的相对人提供法律救济。
四、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现状
行政法基本原则既是人们对行政法价值理念的思考,又通过具体制度承载,因此它是主客观的统一。作为主客观的统一,各国对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认识并不相同。
英国:“议会主权”与“法治”是其宪政两大原则,由此决定了英国行政权与议会、法院之间的关系。以此为基础,“越权无效”与“自然公正”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越权无效原则要求行政行为要符合议会制定法所赋予的权限,超越管辖权,不履行法定义务、滥用权力等违法行为是无效的。自然公正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时,应听取对方的意见,以保障相对人的防御权利。
美国:美国宪政的分权制衡原则确立了立法、行政与司法三权之间的恰当关系,行政法所承载的使命主要是控制行政权的具体运作,由此宪法上的“正当法律程序”成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大陆法系的法国和德国,由于相对于英国和美国法治实现较晚的历史,以及秉承成文法的传统,其对行政法的认识基本上围绕着法律展开。
法国:法国学者将“行政法治”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认为该原则包含三项内容:一是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根据;二是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范;三是行政机关必须以自己的行为保证法律的实施。
德国:德国学者认为行政法的原则有:1. 合法性原则,即法律至上和符合法律要件;2. 比例原则,即坚持行政行为要公正合理。
我国自1978年以来,学者对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认识经历了一个发展的过程。我国行政法学重新起步于政治统帅一切的背景,最初提出的行政法基本原则几乎就是政治原则,或行政管理的原则,如民主集中制原则,广泛吸收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原则等。
1989年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后,适用司法对行政审查的需要,绝大多数学者主张心真大基本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
此后,随着行政诉讼逐步对行政行为审查的展开,也伴随着市场改革人们对政府活动认识的深化,学界对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括呈现出百家争鸣。大致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在原有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提出新的含义,丰富了原有基本原则的内涵;二是提出一些新的基本原则,如诚实信用,权责统一原则等。
四、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2004年国务院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概括为以下六个:合法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程序正当原则、高效便民原则、诚实守信原则和权责统一原则。
(一)合法行政原则
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可以理解为这一原则的延伸。实行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活动区别于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民事活动最大的特点是可以调节,而调节过程中是可以不适用法律的,而行政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而民事活动和行政活动都要合理,所以合理性原则不是行政活动区别于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
合法行政原则的根据,是行政机关在政治制度上对立法机关的从属性。合法行政原则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国家行政制度上的体现和延伸。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立了国家行政机关对人民代表大会的从属性。宪法第2条和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行政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样就从根本上解决了国家行政权力来源的合法性。宪法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国家行政机关应当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行政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