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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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切实增强重大决策稳评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增强稳评机制的针对性、科学性和实效性,从源头上、根本上、基础上预防和化解重大决策引发的社会矛盾,确保决策事项的顺利实施,根据《**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要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以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评估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统筹协调好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之间的关系,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

第二章评估范围

第三条评估范围。市、县区、乡镇(街道)党委政府或部门、单位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具体事项或问题做出的决定,在做出决定前都要就该决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三章评估主体

第四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该决策作出部门对该决策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党委、政府作出决策的,由党委、政府指定的部门作为评估主体,承担评估责任,对该决策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多个部门联合作出决策的,由牵头部门或指定其中一个部门商其它部门作为评估主体,对该决策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需要多级党政机关作出决策的,由初次决策的机关指定评估主体对该决策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不重复评估。

第五条重大决策提出部门在向重大决策作出部门提交《决策草案》时,一并提交该决策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未提交稳评报告的,一律不予审议、审核、批准。

第四章评估内容

第六条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重点就该决策可能引发的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以及化解、管控风险的措施进行深入分析或评估,作出低风险准予实施、中风险暂缓实施、高风险不予实施的结论。

第七条重大决策事项重点从该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四个方面进行评估。

(一)合法性评估

1.决策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2.决策机关是否享有相应的决策权并在权限范围内进行决策。

3.决策程序是否合法。

(二)合理性评估

1.决策是否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2.决策是否符合大多数群众的利益需求,兼顾了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群众的支持率、满意率是多少。

3.决策是否会引发不同地区、行业、群体之间的攀比。

(三)可行性评估

1.决策是否充分征求了群众意见,特别是利益受损群体的意见。

2.决策是否充分考虑了直接涉及的利益群体的利益。

3.决策直接涉及的利益群体对决策的支持率、满意率是多少。

4.决策是否会给群众带来过重的经济负担或者对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负面影响。

5.决策方案是否具体、详实,配套措施是否完善。

6.决策的实施是否具备相应的人力物力财力。

7.拟给予的赔偿、安置或者救助是否公平合理及时。

(四)可控性评估

1.决策是否存在可能引发群众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风险和隐患。

2.决策是否会引发社会负面舆论、恶意炒作以及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3.决策可能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是否可控,能否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

4.是否制定了风险防范化解工作预案或措施,是否成立专门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维稳工作组织机构。

5.是否制定了跟进动态排查化解相关矛盾纠纷或维护稳定工作的组织机构、工作机制。

6.是否确定了落实风险防控措施责任人,责任是否得到有效落实。

对国家、省上作出的重大决策事项,在实施过程中,必要时可评估可行性、可控性;市、县区及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及部门、单位作出的决策事项,评估全部内容。

第五章评估程序

第八条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分为普通评估程序和简易评估程序。

第九条普通评估程序:

(一)成立评估工作领导小组。

(二)确定评估事项,制定评估方案。制定《XXX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方案》,“方案”中应明确评估对象、评估

原则、评估方法步骤、评估重点、评估内容、评估单位的责任等。

(三)广泛征求意见,充分了解民意。要广泛征求决策所涉

及利益群体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掌握群众对决策事项的反映和评价。

1.公示。对决策的基本情况、基本内容及公示过程中收集反馈信息的渠道以及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进行公示。

2.调查走访。组织专人走访各征求意见对象,当面听取意见。如果决策事项涉及利益群体人员相对具体时,要逐一调查走访,当面听取意见。如果涉及利益人员不具体,征求意见时要做到重点走访。调查走访时,要讲清决策事项实施的法律和政策依据、实施方案、实施可能产生的影响,以便群众了解真实情况、表达真实意见,使决策机关准确掌握群众对评估事项的反映。走访结束后,要对资料进行梳理、归类和汇总,并填写相关表格。

3.召开座谈会。座谈会一般由决策涉及的所有利益群体参加,本人不能参加的可委托代理人参加,如果利益群体较多,且反映的问题又比较集中,可由利益群体推选出的代表参加;同时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会议要形成会议记录或纪要,参会人员均应签字。

4.其他渠道。主要包括问卷调查、专门咨询、上级部门或信访部门反馈等。

(四)客观分析论证,确定风险等级。

论证方式:

1.对重大复杂事项,由评估单位从评估专家库中抽取相关方面的专家进行论证。

2.对一般简单事项由评估单位组织相关评估人员进行论证。

论证内容:

紧紧围绕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结合征求到的意见建议,对该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进行分析论证。

论证结论:

1.该重大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存在问题,经过公示和民意测评,群众支持率、满意率不足50%,存在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纠纷和隐患的,可评定为高风险决策事项,确定为不予实施。

2.该决策事项合法性、合理性没有问题,群众支持率、满意率达到50%以上、不足80%,决策有可能给群众带来过重的经济负担,或者对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一定影响,排查发现的矛盾纠纷未能有效化解,存在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可评定为中风险决策事项,确定为暂缓实施。

3.该决策事项的内容和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群众支持率、满意率达到80%以上,决策事项未给群众带来过重的经济负担或者对群众的生产生活未造成影响,排查发现的矛盾纠纷和不稳定隐患得到有效化解或控制,动态管控措施或维稳方案可行到位的,可评定为低风险决策事项,确定为准予实施。

(五)加强风险管控及矛盾化解。

1.对合法性风险。分析评估认为该决策事项相关合法性方面存在风险,应暂停评估程序,退回该决策事项提出部门重新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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