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尘控制作业指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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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尘控制作业指导书
控制范围:
施工现场材料搬运、使用,机械施工和场地扬尘控制及其操作人员。
引用文件:
1) 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2)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杭州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3)《2014年余杭区建设工程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4)杭政办函[2011]32号《杭州市建设工程推广应用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控制措施:
1、项目部开工前,应编制扬尘污染防治方案(编入环境、安全管理计划),按规定审批后实施。
2、在工程开工前,将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在建筑工地周围醒目位置公布,公布期至工程施工结束,公布期间应当保持公布内容的清晰完好。
3、设施、设备要求
(1) 施工工地周围设置不低于2.5米的硬质密闭围挡。市政、道路和桥梁等工程,其施工点,应当设置不低于2米的硬质密闭围档。
(2) 施工工地的地面应当进行硬化处理,现场主要运输通道铺设不小于10 cm厚的素砼或钢筋混凝土路面,有条件可采用黑式路面方案即柏油路面。
(3) 脚手架外侧必须使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
(4) 现场设置材料(半成品)仓库、水泥库。
(5) 现场易产生尘埃物料(如:灰土、砂石等)的堆放必须有针对性地防扬尘控制措施,应当在其周围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封闭性围拦。
(6) 施工现场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
(7) 不得使用有明显无组织排放尘埃的中小型粉碎、切割、锯刨等机械设备。配备符合要求的运输建筑材料、垃圾和泥土等车辆
4、材料选择使用控制要求。
(1) 在建工程应使用商品混凝土和商品砂浆、干粉砂浆、预拌砂浆,限期淘汰现场砂石料堆场和砂浆拌机,减少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源。
(2) 组织石材、木制半成品进入施工现场,实施装配式施工,减少因切割石材、木制品
加工所造成的扬尘污染。
(3) 储存二十包以上水泥、干粉砂浆、粘结剂等易生尘埃的物料时,必须进仓库按10包一叠整齐排放保存。现场临时使用的水泥、干粉砂浆水泥、粘结剂堆放,应采用遮盖措施。(4)水泥、干粉砂浆、粘结剂搬运和使用时,操作人员应戴口罩操作并应轻装轻卸,不得使用易损坏水泥包装袋的尖锐工具搬运。
5、施工作业控制要求
(1) 现场挖表层土作业时应洒水湿润减少扬尘发生。
(2) 施工机械在挖土、堆土、运土作业时必须符合扬尘控制的要求。
(3) 对于暂不能运出工地的土方(堆土超过48小时),必须采取采用集中堆放、压实、绿网覆盖等有效措施,减少泥土裸露时间和裸露面积,防止泥土粉尘污染。
(4) 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在48小时内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所堆放,临时堆放场所应当采取围挡、遮盖、定期洒水等防尘措施。
(5)在进行产生大量泥浆的施工作业时,应当配备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做到泥浆不外流,废浆应当采用密封式罐车外运。
(6)不得使用空气压缩机来清理车辆、设备和物料的尘埃。
(7) 闲置六个月以上的现场空地必须进行简单绿化处置或者铺装。
(8) 砼搅拌车、土方车等在驶出施工现场之前,要做好冲洗、遮蔽、清洁等工作,防止砼浆水、泥土的散落对周边环境所造成的扬尘污染。
(9)运送散装物料,清运建筑垃圾和渣土时,应当采用密闭方式运输。
(10)禁止高空抛掷、扬撒建筑物料和垃圾。
(11)使用风钻挖掘地面或者清扫施工现场时,应当向地面洒水。
6、特殊作业、特殊气候控制要求
(1)拆房工程必须实施围挡闭封施工作业,爆破工地外围三十米内都要洒水喷湿,禁止在强风信号发出时实施爆破作业,5~6级以上大风的天气禁止工程的拆除或爆破作业。
(2)拆除房屋或者进行房屋爆破,应当对被拆除或者被爆破的房屋进行洒水或者喷淋。(人工拆除房屋除外)
(4) 拆除、爆破建筑垃圾在48小时内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采取遮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5) 在干燥、强风等特殊气候条件下,对楼层、脚手架、高出平台等清理建筑残渣或废料时,应采用洒水并吸尘的措施,禁止采用简单的翻竹底笆、板铲拍打、空压机吹尘等手段。
7、工程项目竣工后30日内,施工单位应当平整施工工地,并清除积土、堆物。
8、通过防扬尘的控制,施工现场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为1.0 (mg/m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