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黎佩贤、深圳市罗湖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黎佩贤、深圳市罗湖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撤销【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10【案件字号】(2019)粤03行终154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罗毓莉王成明谭植元【审理法官】罗毓莉王成明谭植元【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黎佩贤;深圳市罗湖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深圳市京基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黎佩贤深圳市罗湖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深圳市京基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黎佩贤【当事人-公司】深圳市罗湖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深圳市京基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陈辉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卓洁辉广东宝城(前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辉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卓洁辉广东宝城(前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辉卓洁辉【代理律所】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广东宝城(前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黎佩贤;深圳市京基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罗湖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本院观点】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深圳市罗湖区城市更新局确认深圳市京基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基公司)为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街道水贝村城市更新单元二期(以下简称涉案项目)实施主体的决定,人民法院依法对该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第三人合法性【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2019年3月,深圳市罗湖区城市更新局的职责因机构改革而由深圳市罗湖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承继。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深圳市罗湖区城市更新局确认深圳市京基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基公司)为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街道水贝村城市更新单元二期(以下简称涉案项目)实施主体的决定,人民法院依法对该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深圳市罗湖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深圳市罗湖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为了进一步规范罗湖区城市更新管理工作,不断提升和完善城市更新管理质量和水平,贯彻落实市、区关于城市更新的整体工作思路及相关工作部署,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启动了《深圳市罗湖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罗府规〔2017〕2号)的全面修订工作,形成了《深圳市罗湖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修改背景及必要性《实施办法》是罗湖区城市更新工作机制改革创新的产物,确定了罗湖区城市更新工作的基本体制,保障了罗湖区城市更新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但是,随着城市更新改革管理各项工作的推进以及市政府和市规划国土委一系列更新政策的出台,《实施办法》需要通过修订,落实、衔接市层面新出台的一系列城市更新政策的要求。
此外,在我区开展城市更新审批管理工作过程中,也发现《深圳市罗湖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存在进一步完善、加强操作性的需求。
再有,自2009年我市实施城市更新制度以来,“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一直是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的理念。
经过近十年的发展,城市更新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也凸显出了一些问题:如何在更新中更好地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如何通过更新落实产业发展目标?如何通过提高城市更新的整体品质,推动城区的高水平发展?这些问题都亟需通过强化政府引导,加强更新统筹予以解决。
基于以上情况,《深圳市罗湖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亟需启动新一轮的修改工作。
二、《实施办法》主要修订内容(一)主要结构修订在总体结构上,本次修改增加了第二章“更新统筹”、第十章“项目清理,将原来的“实施主体确认与用地手续审批”进行了拆分,将“用地审批”与建筑物拆除相结合,设置为第七章“建筑物拆除及用地审批”,将原来的“项目监管”作为第六章设置在“实施主体确认”及“建筑物拆除及用地审批”之间。
同时,进一步完善了计划规划材料核对审查、更新意愿公示、补偿对象公示、产业监管、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核查等环节。
深圳市各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修订可编辑版)
深圳市各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2017年5月各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1、罗湖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2、福田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3、南山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4、盐田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5、大鹏新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6、龙华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7. 《宝安区城市更新暂行办法》及配套文件(征求意见稿)城市更新单元内非独立占地的公共服务设施总建筑面积不小于1500平方米。
权利主体自行申报 权利主 体委托 单一市 场主体申报 企业街道 原旧工业区 升级改造试 点项目结转 为更新计划 项目申报 实施主体确认 计划与规划草案同时公 示,区政府审批通过计 划后,进行更新单元规 划审批 规划及竣工验收 办联合申报 (含部分旧 住宅区) 1、权利主体:形成单一主体后向 区更新局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实 施主体资格确讣。
【规划验收】实施主体 提交材料向区更新局申 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区更新局向实施主体核 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合格证》 2、区更新局:核查申报材料幵公示。
公示无异议的,会同区物业办(区产经促局)不申请人签订项目实施监管协议。
区更新局:汇总幵处理 规划草案公示意见 申报主体:向区更新局申报计划同时,可同步申 报专项规划及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 【竣工验收】实施主体 提交材料向区住建局申 请竣工验收。
区住建局 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用地行政许可区领导小组 审批情形 建环委审 批的情形 1、实施主体:完成建筑物拆除工作,向房地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注销登记。
2、实施主体:向区更新局申请城市更新项目用地审批 区更新局:初审不合 格的,书面答复申请 人幵说明理由 区更新局:初审合格 的,征求各职能部门 意见 区更新 局:符 合图则 强制性 内容的, 在计划 批准后 报区领 导小组 审批 项目监管 3、区更新局:向实施主体核发《建设用地方案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各职能部门: 1、区更新局:将项目 搬迁补偿方案及实施监 管协议的履行情况报房 地产预售审批部门。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17•【字号】深府办[2012]45号•【施行日期】2012.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12〕4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八月十七日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为深入贯彻《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城市发展质量的决定》(深发〔2011〕8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的意见》(深府〔2010〕193号),落实“十二五”期间城市更新各项工作目标,加快土地二次开发利用,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实现有质量的稳定增长和可持续的全面发展,制定以下暂行措施。
一、加快城市更新历史用地处置(一)对于经批准纳入城市更新计划的城市更新单元内未签订征(转)地协议或已签订征(转)地协议但未进行补偿,用地行为发生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用地手续不完善的建成区,可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历史用地处置:1.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以下简称继受单位)自行理清处置土地范围内的经济关系,自行拆除、清理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等。
2.继受单位应当与政府签订完善处置土地征(转)用手续的协议,政府不再另行支付补偿费用。
3.政府将处置土地的80%交由继受单位进行城市更新,其余20%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在交由继受单位进行城市更新的土地中,应当按照《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和《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将不少于15%的土地无偿移交给政府纳入土地储备。
前述储备土地优先用于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等。
4.处置后的土地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给项目实施主体进行开发建设,其分摊的建筑面积按照改造后的功能和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以公告基准地价标准的110%计收地价,其中的10%用作对历史用地行为的处理。
浅说城市更新项目的资金监管
浅说城市更新项目的资金监管一、一则诚恳的告诫“强区放权之前,我们更新项目做了详尽细致的经济测算,把政策法规模糊规定的可能发生成本均纳入了测算范围,经济可行性分析结论也受公司领导认可,那时的政策也没说要进行资金监管啊。
而强区放权后各区都陆续出台了《城市更新实施办法》,也分别明确了资金监管形式、标准、程序及退出方式,但是由于未及时调整经济测算,在确认实施主体环节向领导汇报说需要拿出近4亿元现金存入三方资金监管账户,且这钱最快也要到主体结构验收完成后才能开始分阶段申请返回,这直接惹怒了领导,破口大骂说:‘之前做经济测算时为什么不早说,为何不把它纳入测算范围,这么一笔死钱存在银行里,它的成本就把项目原本就薄的利润给耗尽了。
你现在告诉我,项目是继续干还是怎么地,这字我签还是不签!’”最近,一位从事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的朋友向我委屈地抱怨到,并诚恳地告诫我:“千万不要忘了资金监管这事儿。
”二、各区更新项目资金监管规定梳理在城市更新改革试点正式颁布《深圳市罗湖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印发时间为2015年10月10日)之前,关于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资金监管事宜,只是在《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里有相关模糊笼统性的文字表述[1],而最早印发的区级城市更新纲领性政策文件——《深圳市罗湖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的第三十七、三十八条则对更新项目的资金监管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其明确了资金监管形式、标准、退出方式等,资金监管政策规定开始明晰化、具体化。
2016年1月29日龙岗区基于保障城市更新工作健康有序开展、保护被搬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及维稳之考虑,就更新项目资金监管事宜专门出台了《龙岗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专项监管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对各阶段资金监管方式、计算标准等进行了详尽的规范。
而在“强区放权”之后,各区陆续出台《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在“项目实施监管”章节对资金监管事宜均有较为详细的规定,详见下表:(若想索要该汇总表的高清版,请添加文末微信号联系作者本人)三、资金监管的逻辑分析(一)资金监管概述城市更新项目的资金监管,是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落实项目实施监管的重要形式和手段,一般在《项目实施监管协议》有原则性要求,并通过签订三方(实施主体、区城市更新局(有些区则为项目所在街道办)及银行)《资金监管协议》或开立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的银行履约保函形式予以具体落实。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21•【字号】深府[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府〔2012〕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一日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建立规范、有序的城市更新长效机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查违和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市规划国土部门是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协调、监督全市城市更新工作。
第三条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办法》及本细则规定履行城市更新管理相关职责。
第四条主管部门、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政府应当积极开展城市更新政策的宣传,加强引导。
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应当积极维护城市更新活动的正常秩序。
第五条城市更新项目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六条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通过构建融资平台、提供贷款、建立担保机制等方式对城市更新项目予以支持。
第七条城市更新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绿色节能、低碳环保的原则,推广使用经国家、省、市相关部门认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废弃物绿色再生产品。
鼓励城市更新项目按照绿色建筑的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八条主管部门和区政府应当建立城市更新工作投诉处理制度,对受理的投诉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暂行措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暂行措施的通知(2016)【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深府办[2016]38号【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12.29【实施日期】2017.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暂行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16〕3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规划国土委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29日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大发展理念”要求,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发展质量,落实“十三五”期间城市更新各项工作目标,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实现有质量的稳定增长和可持续的全面发展,加快建成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结合《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以下简称《办法》)和《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深府〔2012〕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以下暂行措施。
一、坚持规划引领,实现城市更新科学有序发展(一)科学编制全市更新“十三五”规划。
市规划国土部门组织编制《深圳市城市更新“十三五”规划》(以下简称《城市更新“十三五”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作为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城市更新“十三五”规划》重点研究“十三五”期间全市城市更新总体目标与发展策略,划定城市更新的标图建库范围和不同更新模式的分区指引,确定全市及各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计划规模、供应用地规模及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计划规模,明确配建保障性住房、创新型产业用房及各类配套设施的任务等。
关于规范城市更新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二)(征求意见稿)
关于规范城市更新实施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二)(征求意见稿)一、关于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一)按照《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深府…2012‟1号),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制定实行计划管理。
各区(新区,下同)应加强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对后续工作的引导和管控作用。
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应明确拆除范围、更新方向、主要公共利益等核心内容。
项目列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后方可开展后续工作,完成标图建库后,方可享受省“三旧”改造优惠政策。
市规划国土委组织全市城市更新单元的标图建库,按省国土资源厅要求,以各区备案的城市更新单元计划为基础进行标图建库。
各区应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决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88号,以下简称《决定》)落实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备案制度,在计划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报市规划国土委备案,备案材料包括:1.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公告文件2.审批的相关会议纪要(原件或复印件)3.电子光盘(内含计划公告的拆除范围CAD图等内容)。
(二)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更新方向的审批依据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规划管理依据的通知》(深规土…2014‟228号)执行。
其中,法定图则未公示或不覆盖地区,可根据已批准的分区组团规划提出申请,具体程序参照《关于规范城市更新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一)》(深规土…2017‟214号,以下简称《处理意见(一)》)第一点第(五)条执行。
城市更新单元涉及发展备用地的,应遵循公共利益优先、功能合理搭配的原则,科学合理确定更新方向。
发展备用地在已批法定图则中有备注用地发展导向功能的,可作为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更新方向;已批法定图则未备注用地发展导向功能的,如申请进行城市更新,具体程序参照《处理意见(一)》第一点第(五)条执行。
(三)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指引(试行)》(深规土告…2010‟16号),已纳入我市城中村综合整治(二类)计划且实施整治完毕未满五年的城中村区域原则上不纳入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
【9A文】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旧居住区)计划申报委托书(试行)
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旧居住区)计划申报委托书(试行)
编号:
委托方
小区名称
房号
栋号
房产证号
建筑面积(㎡)电话
联系地址
房屋状态
□自用□查封□抵押□出租□其他:
受托方
深圳市罗湖区XX街道办事处
委托方承诺事项
一、一、本人(单位)已阅知《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和《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指引》(试行),并承诺遵守相关条款。
二、本委托书仅用于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的申报工作,不作为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实施主体的确认件。城市更新改造项目的实施主体应按照《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确认。
三、本委托书涉及的经济及民事纠纷,由本委托书双方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四、本委托书一式叁份,自委托方签订之日起两年内有效。
五、同一更新单元内的委托书应连续编号,编号不得重复。
三、本单位在本表填报的内容及提供的所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及其内容是真实的。如有虚假,本委托书将视为无效,且因此而引致的法律责任,一概由本单位承担。
受托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特别说明
一、本委托书仅为房产证登记权利人同意申报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的意愿材料,并不代表本小区已成为城市更新单元、或已具备进行城市更新的条件,相关许可以政府批件为准。
委托方(签名及指模):
签订日期:年月日
(此页为正面)
受托方承诺事项
一、本委托书仅用于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的申报工作,本单位仅在授权有效期内办理委托事宜,并严格遵循委托人的真实意愿,如所实施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本单位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单位承诺在政府有关拆迁赔偿标准或市场合理标准基础上,通过平等协商进行补偿。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0.15•【字号】深府办〔2016〕32号•【施行日期】2016.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深府办〔2016〕3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88号,以下简称《决定》),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落实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工作部署,进一步推进城市更新领域强区放权,强化市级统筹和区级决策,通过职权调整实现审批提速提效,推动城市更新加快实施。
二、基本原则(一)依法依规原则。
各区(含新区,下同)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我市城市更新政策、规划、标准。
各区开展政策创新的,应当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权责对等原则。
各区应当遵循权力与责任对等原则,对市政府授予、市规划国土委及其派出机构委托以及市住房建设局调整下放的行政职权,承担相应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三)提质提效原则。
各区应当提高办事效率及服务质量,推动城市更新实施。
市政府定期对各区下达工作任务并进行相应绩效考核。
(四)平稳过渡原则。
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区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各区要尽快提高业务能力。
市有关部门、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要各司其职,确保城市更新工作有序衔接。
三、主要内容(一)关于市规划国土委职权的调整。
原由市规划国土委行使的城市更新项目的行政审批、行政确认、行政服务、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职权,除地名许可、测绘查丈、房地产预售、房地产权登记、档案管理事项外,调整至各区行使。
包括:1.负责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审查。
2.负责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查、报批或者审批。
2019年深圳市城市更新政策分享.ppt
Chapter
01
数据看趋势
城市更新历年计划立项趋势:十三五空间仍大!工改!工改工!
250
2,500
16-18年:约 16K㎡
200
十三五: 35-50K ㎡ 2,000
150
1,500
100
1,000
50
500
-
0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2018
2014 2 18 4 9 7
2015 1 30 7 6 8
2016 0 39 1 11 17
2017 0 24 0 4 8
2018 1 50 17 3 21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历年规划类型占比图
7.50
35%
7.00
6.50 30%
6.00
5.50 25%
5.00
4.50
4.00 容积率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2018 20% 4.86 5.40 5.28 5.94 5.66 5.55 5.94 6.72 7.15
? 截至2017年底,已供应土地的 16.27K ㎡; ? 从意愿公示到计划立项平均需要 0.8年; ? 从列入计划到规划批复的平均需要 1.73 年; ? 从规划批复到实施主体确认平均需要 2.16 年; ? 从实施主体确认到用地审批完成平均需要 1年。
周期(年)
用地审批
拆迁及实施主体确认
规划审批
40.0 5
20.0
0.0
0
宝安区
光明区
龙华区
龙岗区
坪山区
南山区
福田区
《城市更新制度建设:广州、深圳、上海的比较》笔记
《城市更新制度建设:广州、深圳、上海的比较》阅读记录目录一、内容概览 (2)1. 城市化背景与城市更新的重要性 (3)2. 广州、深圳、上海城市更新的现状与特点 (4)二、广州城市更新制度建设 (5)1. 广州市城市更新政策与规划 (6)a. 《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及相关配套政策 (8)b. 城市更新规划与实施策略 (9)2. 广州城市更新实践案例分析 (10)a. 荔湾区恩宁路改造项目 (11)b. 天河区石牌村改造项目 (12)3. 广州城市更新制度建设的挑战与对策 (13)三、深圳城市更新制度建设 (14)1. 深圳市城市更新政策与规划 (15)a.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及相关配套政策 (16)b. 城市更新规划与实施策略 (17)2. 深圳城市更新实践案例分析 (19)a. 南山区桃源村改造项目 (20)b. 福田区华富村改造项目 (21)3. 深圳城市更新制度建设的挑战与对策 (22)四、上海城市更新制度建设 (24)1. 上海市城市更新政策与规划 (25)a. 《上海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及相关配套政策 (26)b. 城市更新规划与实施策略 (28)2. 上海城市更新实践案例分析 (29)a. 青浦区徐泾镇改造项目 (30)b. 杨浦区滨江段改造项目 (31)3. 上海城市更新制度建设的挑战与对策 (32)五、广州、深圳、上海城市更新制度比较分析 (34)1. 政策法规的比较 (35)2. 实践案例的比较 (37)3. 挑战与对策的比较 (38)六、结论与展望 (39)1. 城市更新制度建设的重要性与意义 (40)2. 对未来城市更新制度建设的建议与展望 (42)一、内容概览本阅读记录主要对比分析了《城市更新制度建设:广州、深圳、上海的比较》这一主题下,广州、深圳、上海三地在城市更新制度建设方面的异同。
通过深入研究相关政策文件、实践案例及学术观点,旨在为读者提供一个全面而深入的了解。
深圳深圳城市更新改造细则(2017)
2017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为实施《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规范城市更新活动,建立规范、有序的城市更新长效机制,制定《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
该《实施细则》于2012年1月21日经深圳市政府同意并予以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2017年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建立规范、有序的城市更新长效机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查违和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市规划国土部门是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协调、监督全市城市更新工作。
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依据《办法》及本细则规定在辖区范围内履行城市更新管理相关职责。
第三条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办法》及本细则规定履行城市更新管理相关职责。
第四条主管部门、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政府应当积极开展城市更新政策的宣传,加强引导。
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应当积极维护城市更新活动的正常秩序。
第五条城市更新项目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六条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通过构建融资平台、提供贷款、建立担保机制等方式对城市更新项目予以支持。
第七条城市更新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绿色节能、低碳环保的原则,推广使用经国家、省、市相关部门认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废弃物绿色再生产品。
鼓励城市更新项目按照绿色建筑的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八条主管部门和区政府应当建立城市更新工作投诉处理制度,对受理的投诉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九条市、区规划土地监察工作机构应当加大工作力度,严厉查处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新出现的违法建设行为。
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部门应当加快开展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工作。
深圳市罗湖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
深圳市福田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贯彻《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决定》(市府令第288号,以下简称《决定》)及《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实施意见》,规范福田区城市更新行为,明确部门职责权限,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及城市更新其他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区政府成立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区城市更新工作,对城市更新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福田区城市更新局。
区领导小组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任双组长,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分管城市更新区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区法制办、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经济促进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住房和建设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区城市管理局、区综合执法局、区公安分局消防大队、区物业管理中心、区建筑工务局、区城市更新局、街道办事处、市交委福田运输局、市规划国土委福田管理局。
第三条区城市更新局是福田区城市更新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行使《决定》规定的职权,负责统筹组织、协调全区城市更新工作。
区纪委(监察局)负责行政监察工作及廉政风险教育,调查并处理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政纪的行为;受理行政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和个人或单位对行政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区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本实施办法规定履行城市更新管理职责,并承办区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一)区法制办负责对城市更新工作提出法律意见,负责法律咨询、宣传工作。
(二)区发展和改革局依据单位职权负责对城市更新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区经济促进局依据单位职权负责对城市更新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协调对接市产业部门对涉及产业发展的城市更新项目出具产业规划意见。
(四)区住房和建设局(以下简称区住建局)依据单位职权负责对城市更新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行使《决定》规定的相关职权。
深圳市罗湖区东小街道独树村城市更新单元规划项目(区领导小组会审议稿)
规划范围
本次拆除用地范围直接沿用计划批准范围:
拆除用地范围: 17016.5平方米
序号
1 其中 其中
2 其中 其中
项目 拆除用地面积
权属清晰用地面积 未见征转记录用地面积
20%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80%交由继收单位进行城市更新 合法手续完善用地 不少于15%用于土地贡献
85%可用于开发建设 最大开发建设用地面积 零星用地
功
市场价值导向
能
公共价值导向
定 位
“时尚型-生活服务示范项目”
“人居品质示范区”
及
项
目 策
完善布心片区 的商务服务职
完善地区购物设 施,加强片区商
提供布心片区 的配套服务设
改善独树村 原居民的人
为务工人员 对布心片区的 提供安居 公共服务补充
划
能
业氛围
施
居环境
空间
配套
图
商务公寓 先进办公理念
生活超市 配套性商业
用地仅为景园招待所。北侧S3用地由深圳市草莆独树实业股份合 作公司于2012年4月1日租给深圳市客运服务有限公司用作长途 客运站用途,2014年3月31日租赁期满,目前合同终止已不再续 租,故规划功能不必再沿用原S4功能。
现状用地分析图
客运站复函
S3、E7用地土地租赁合同
北侧
城市 深圳 深圳 深圳 深圳 深圳 深圳 深圳 深圳 深圳 深圳 深圳 深圳 深圳 深圳
退用地9263.3平方米。
更新单元用地面积: 27981.4平方米 拆除用地面积: 17016.5平方米 开发建设用地面积: 14366.0平方米 移交用地面积: 13615.4平方米
土地移交率:17.6%
土地贡献率 :25.6%
《深圳市罗湖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罗湖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贯彻《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88号,以下简称《决定》),规范罗湖区城市更新行为,明确部门职责权限,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及城市更新其他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区政府成立罗湖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区城市更新工作,对城市更新工作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罗湖区城市更新局。
区领导小组成员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区城市更新局、发改局、经济促进局、区科技创新局、环保水务局、住房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委罗湖交通运输局、城管局、规划土地监察局、投资推广局、法制办、物业办、民政局、卫计局、教育局、公安分局消防监管大队、工务局、市规划国土委罗湖管理局及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三条区城市更新局是罗湖区城市更新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行使《决定》规定的职权,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全区城市更新工作。
?区政府其他职能部门根据本实施办法规定履行城市更新管理职责。
街道办事处对有关城市更新工作的投诉应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积极维护城市更新工作秩序。
第四条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创新城市更新工作机制,通过一站式服务、关联业务同时申报、并联审批、压缩办文时限等方式,优化工作流程,提升工作效能,加速推动城市更新进程。
涉及市级职能部门审批的重大更新项目审批事项,区相关职能部门应提请市级职能部门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审批进度。
第五条区政府可以通过采用预选供应商以及其他规定方式,引进专业机构和人员,设立技术咨询服务机构库和专家库,为区城市更新和招商引资工作提供决策咨询、技术支持服务。
第六条城市更新项目容积率的确定依照《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下简称《深标》)和《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审查技术指引(试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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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深圳市罗湖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贯彻《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88号,以下简称《决定》),规范罗湖区城市更新行为,明确部门职责权限,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及城市更新其他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区政府成立罗湖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区城市更新工作,对城市更新工作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罗湖区城市更新局。
区领导小组成员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区城市更新局、发改局、经济促进局、区科技创新局、环保水务局、住房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委罗湖交通运输局、城管局、规划土地监察局、投资推广局、法制办、物业办、民政局、卫计局、教育局、公安分局消防监管大队、工务局、市规划国土委罗湖管理局及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三条区城市更新局是罗湖区城市更新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行使《决定》规定的职权,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全区城市更新工作。
区政府其他职能部门根据本实施办法规定履行城市更新管理职责。
街道办事处对有关城市更新工作的投诉应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积极维护城市更新工作秩序。
第四条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创新城市更新工作机制,通过一站式服务、关联业务同时申报、并联审批、压缩办文时限等方式,优化工作流程,提升工作效能,加速推动城市更新进程。
涉及市级职能部门审批的重大更新项目审批事项,区相关职能部门应提请市级职能部门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审批进度。
第五条区政府可以通过采用预选供应商以及其他规定方式,引进专业机构和人员,设立技术咨询服务机构库和专家库,为区城市更新和招商引资工作提供决策咨询、技术支持服务。
第六条城市更新项目容积率的确定依照《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下简称《深标》)和《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审查技术指引(试行)》规定执行。
为实现城市综合利益,对于市政府批准的城市更新统筹片区和区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在确保公共服务设施、交通市政设施承载能力并符合生态保护、特定城市设计等相关控制要求的前提下,综合考虑住房回迁、项目可实施性等因素确定容积率。
已经市规划国土部门审查通过的城市发展单元规划大纲涉及的城市更新项目,按大纲确定的建设总量综合平衡和控制。
第七条城市更新单元内非独立占地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其他城市公共利益项目按照《深标》相关规定执行。
其中公共服务设施总建筑面积不小于1500平方米,具体位置应符合规划功能的实际使用要求。
第八条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对拆除重建后形成的办公、研发用房,企业自持比例不得低于70%;自持比例应在实施监管协议、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载明。
依据《罗湖区城市更新重点项目认定办法(试行)》认定的城市更新重点项目,自持比例适用该办法第七条规定。
自持物业应当进行整体产权登记并核发房地产权利证书,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20年内不得分割并不得转让;项目建成后,引进企业符合罗湖区产业准入条件并通过区产业部门审查,经区政府同意转让的除外。
首次转让后原则上不得再次转让;确需转让的,受让方应当经区产业部门审查,报请区政府审批。
第九条申报主体及实施主体对其向主管部门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章更新单元计划与规划审批第十条申报主体在向主管部门申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时,可同步申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并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向主管部门申请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
第十一条对于已申报的或已列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混合部分旧住宅区的城市更新项目,由原申报企业与辖区街道办联合作为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和规划的申报主体。
第十二条对原旧工业区升级改造试点项目结转为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项目,相关市场主体按要求完成意愿征集后,可作为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申报主体。
第十三条申报主体申请城市更新单元计划与规划审批的,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计划与规划申报表。
(二)身份证明。
(三)地块现状详细信息一览表。
(四)更新意愿汇总表。
(五)更新单元范围图。
(六)现状权属图。
(七)建筑物信息图。
(八)具有甲级规划设计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的城市更新规划成果。
(九)涉及产业项目的,应提交产业专项规划和招商引资方案。
(十)自愿接受本办法有关自持物业、转让限制等规定的承诺书。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初审不合格的,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初审合格的,主管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转以下单位征求意见:(一)区发改局负责就申报的更新单元范围内近5年综合整治实施情况做出说明。
(二)区经济促进局、区投资推广局负责就申报的产业专项规划及招商引资方案共同研究,提出意见。
(三)区物业办负责对申报的更新单元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及政府产业发展预留用房在规划方案、物业类型、面积、空间位置、产权归属等方面提出意见。
(四)街道办事处负责对申报更新单元的必要性、更新单元范围和拟拆除范围的合理性等提出意见。
(五)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征求其他职能部门的意见。
各单位应自收到主管部门转交的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第十五条主管部门在收到相关职能部门的反馈意见并完成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下列事项的审查:(一)计划申报材料是否符合《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
(二)更新单元规划是否符合《办法》、《实施细则》、《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深府办〔2014〕8号)、《深标》、《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技术规定(试行)》(深规土〔2011〕828号)、本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七条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主管部门审查后,出具修改意见并函复申报主体。
申报主体完成计划与规划草案修改后报主管部门审查。
审查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区领导小组审议。
区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主管部门在项目现场、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及罗湖区电子政务网上对计划草案进行不少于10日的公示;对规划草案在项目现场、罗湖区电子政务网上进行不少于30日的公示。
计划草案公示结束后报区政府审批。
审批通过的,由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计划进行公告,并报市规划国土委备案。
需调出计划的,由主管部门报区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报区政府审批。
经区政府审批通过的,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调出计划进行公告,并报市规划国土委备案。
主管部门在规划草案公示期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公示意见进行汇总并提出处理建议。
更新单元规划符合法定图则强制性内容的,由主管部门在计划批准后报请区领导小组批准。
更新单元规划对法定图则强制性内容作出调整的,由主管部门在计划批准后,将规划草案、公示意见及处理建议报请区领导小组审议。
审议通过后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建筑与环境艺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环委)审批。
主管部门自更新单元规划批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罗湖区电子政务网上对规划进行公告并函复申报主体,同时依照规定程序将更新单元规划纳入“一张图”综合管理系统。
第三章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第十七条申报主体在申请城市更新单元计划与规划审批时,应提供下列材料以便主管部门进行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一)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申请表。
(二)房地产权利证书,未取得房地产权利证书的,提供土地、建筑物其他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及建筑物现状测绘报告。
(三)土地、建筑物信息一览表及相关图示。
(四)涉及土地征(转)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城市更新单元涉及旧屋村范围认定以及历史用地处置的,依照《深圳市城市更新历史用地处置暂行规定》(深规土〔2013〕294号)及《深圳市城市更新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操作规程(试行)》(深规土〔2013〕295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档案、地籍产权管理系统等记载的基础资料,结合申报主体提交的申请材料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内土地面积、征(转)地协议签订及补偿情况、土地权属情况及利用现状、建筑物合法建筑面积及用途、现状建筑面积等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并形成核查意见。
第四章实施主体确认与用地手续审批第二十条本实施办法实施前已列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混合部分旧住宅区的城市更新单元,按照批准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项目拆除范围内的所有权利主体将房地产的相关权益转移到同一主体后,形成的单一主体可申请实施主体资格确认。
第二十一条单一主体向主管部门申请实施主体资格确认及用地手续审批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项目拆除范围内土地和建筑物测绘报告、权属证明及抵押、查封情况的核查文件。
(四)自愿接受本办法有关自持物业、转让限制等规定的承诺书。
(五)申请人形成或者作为单一主体的证明材料,包括:1.申请人收购权利主体房地产的证明材料及付款凭证。
2.申请人制定的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及与权利主体签订的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付款凭证、异地安置情况和回迁安置表。
3.权利主体以其房地产作价入股成立或者加入公司的证明文件。
4.申请人本身即为权利主体或者权利主体之一的相关证明文件。
5.以合作方式实施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改造合作协议。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二条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
申请人的申请存在申请资料不全、权属不清或权利受限制等情形的,主管部门应当做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申请人的申请符合实施主体确认条件的,主管部门应当在项目现场、深圳特区报或者深圳商报及罗湖区电子政务网上就申请人提供的土地、建筑物权属情况及单一主体的形成情况进行不少于7日的公示,公示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主管部门应自公示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意见的处理。
有关异议经核实成立或者暂时无法确定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公示期满未收到异议或者有关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主管部门应当自公示期满或异议处理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核发实施主体确认文件,并会同区物业办与实施主体签订项目实施监管协议。
涉及产业项目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区物业办、区产业部门共同与实施主体签订项目实施监管协议。
第二十四条主管部门与实施主体签订的项目实施监管协议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实施主体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要求应履行的移交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