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类公司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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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公司管理制度

篇一:酒类商品经营管理制度

酒类商品经营管理制度

为规范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有序发展,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从事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应当依法执行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的规定。

二、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随附单》附随于酒类流通的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

《随附单》内容应包括售货单位(名称、地址、备案登记号、联系方式)、购货单位名称、销售日期、销售商品(品名、规格、产地、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数量、单位)等内容,并加盖经营者印章。

已建立完善的并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溯源制度的酒类经营者,经商务部认可,可以使用自行制定的单据,代替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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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随附单》。

三、酒类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时,应向首次供货方索取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限生产商)、登记表、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限生产商)等复印件。

酒类经营者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应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

以及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对进口酒类商品还应索取国家出入境检验

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

酒类经营者应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帐,保留3年。

四、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禁止流动销售散装酒。

散装酒盛装容器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粘贴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的标识,并标明开启后的有效销售期、经营者及其联系电话。

五、酒类经营者储运酒类商品时应符合食品卫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储运的相

关要求。酒类商品应远离高污染、高辐射地区,不得与有毒、有害、污染物(源)、

腐蚀性等物品混放。

六、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

予以明示。

七、禁止批发、储运以下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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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的酒类商品;

(二)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

(三)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酒类商品;

(四)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等的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

(五)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酒类商品。

八、酒类经营者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情况,不得擅自转移、销毁待查受检酒类商品。

九、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可视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

法律法规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上海汇群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2015-7-31

篇二:酒水销售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管理效率,提高全员士气,并使其依据及遵守,特制定此公司制度,公司全体员工均遵照执行。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本公司全体员工,包含试用期人员。

第三条本公司属专业销售公司,全体员工必须共同投入以实现销售为3

目的,以做大做强为宗旨,积极表现个人荣誉感和责任心。

第四条未在公司管理制度章程上签名者,不得列为公司正式员工。

第五条本公司对所有在职员工的升迁、加级、加薪及考核等,皆以该员工的平时表现与业绩为主要依据,包含员工的服务意识,竞争意识,经营意识,荣誉心,责任感等。

第二章人事制度

第一条新进人员经公司录用开始上班日起,前三个月为试用考核期,经试用合格者将转正,享受公司一切福利待遇,并购买社保。

第二条考核期间业绩表现优良者,可提前转正,但试用期不得低于一个月;若考核成绩太差,且无改进之意者,可予直接解聘。

第三条须办手续(手续齐全后法方可上岗)。

1、填写员工岗位申请表

2、缴学历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近照两张。

3、请领公司制度,并实施在职教育。

4、业务、出纳、库管需提供担保书。

第四条新进人员自上班日起十天内为新人培训观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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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无故离职者,

不得向公司申请任何薪资及费用。

第五条未经相关领导许可,未经请假手续而擅自不上班者,视同旷工,一日扣三日,二日扣六日,三日以上且无正当理由者予以开除。

第六条若因工作不适或因其他个人因素而想自行离职者:须提前30天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批准后方可离职,否则以15天薪水相抵,补偿公司损失;未经核准而自行离职者,视同自愿放弃任何未领工资奖金,公司不

再发放其未领工资奖金。

第七条员工办理任何请辞时,须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口头呈报不予承认,不得生效。

第八条员工在自动离职或请辞期间内,因职务交接不清,或手续不全

而导致公司资金及财物上有所损失,须负赔偿责任,公司将依法处理。

第九条离职员工之当月薪资,须在离职手续办理完毕交结清楚后到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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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发放工资之日时结算。

第十条已请辞员工在待退期间,若在公司表现恶劣或影响公司其他人

员者,可予以直接开除,扣除所有未领薪金。

第十一条离职员工交接重点:

1. 个人职责所属资产列报表,清点移交予接管人员。

2. 原服务客户各项余额,资料档案及后续服务重点移交。

3. 个人所负责之各项本册、票据移交。

4. 呈报手中未完成的工作及其情况予接管人员。

注:员工办理离职手续完成后到离职前,若取消去意,经公司相关领

导同意仍可继续恢复工作。

第十三条为不动摇团体士气,将“员工请辞”列为公司机密。已办理离职手续人员不可到处宣扬,或到处表态及表现出不合作的态度,经查实一

律立即开除,取消当月一切福利。

第十四条员工无论到职时间长短,表现优异者,可直接升级或跳级。

员工表现极差者,须实施在职教育,仍不合格者予以辞退。

第十五条员工的裁减或增加,须以部门业绩表现而改善,淘汰劣质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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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保留优质员工。

第三章出勤管理制度

第一条公司职能人员实行每周五天(周一至周五)、每天8小时(早

8:30——午12:00;午13:30——晚17:30)的标准工作时间制;业

务人员、驾驶员实行早上报到(8:30分上班)下班不固定工作时间的

工时制度。

第二条考勤工作由公司总经理指派专人统一管理,各员工监督实施。

第三条因公司业务及部门需要而必须加班者,不可借故拒绝,否则若

因此而影响公司运作者,扣个人绩效工资。

第四条员工因公事外出须进经相关领导批准,在一定时间内须回公司

正常作息。私自外出2小时以内扣薪半日,2小时以上以旷工论处。

第五条本公司正常上下班作息,迟到早退十分钟以上者,每次罚款10 元。

第四章请、休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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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公司全员请假必须事先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休假,事假当日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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