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计量管理规范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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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油与销售分公司
成品油计量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成品油计量管理,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成品油计量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计量管理工作在经营管理中的作用,维护广大消费者利益,诚信服务,树立股份公司的企业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计量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成品油计量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国家计量法律法规,保证计量单位制统一;建立计量的量值溯源体系,确保计量检测数据准确可靠;开展成品油计量方法、手段、准确度等方面的研究;及时准确地确定成品油生产和经营各环节中油品的数量和损耗情况;开展计量管理监督检查。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股份公司成品油生产、销售(进出口)企业的成品油计量管理。
第四条本规范中成品油包括汽油、煤油、柴油、化工轻油、燃料油。国家没有规定的其它液态石油产品可参照此规范执行。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炼油与销售分公司计量主管部门负责股份公司成品油生产、销售(进出
口)企业(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炼油销售企业)的成品油计量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国家和股份公司计量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并制定炼油与销售分公司计量管理规章制度;
(二)制定炼油与销售分公司计量管理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三)组织股份公司炼油销售企业计量管理、技术人员的培训;受股份公司委托组织炼油与销售分公司计量主考员、检定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四)对股份公司炼油销售企业的计量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五)负责调解股份公司炼油销售企业间的计量纠纷,协调处理与外系统发生的计量争议和纠纷;
(六)组织开展计量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第六条各地区公司的计量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的成品油计量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股份公司、炼油与销售分公司有关计量法律、法规、制度和规定;
(二)负责所辖区域内各单位成品油计量技术协作和指导工作;
(三)负责所辖区域内各单位间成品油计量纠纷的调查处理。对涉外计量纠纷提出处理意见,上报炼油与销售分公司;
(四)经授权负责所辖区域内交接计量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五)开展所辖区域内计量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向炼油与销售分公司汇报;
(六)各地区分公司应结合实际,确定所属下级公司计量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确保计量工作的开展。
第三章计量人员
第七条本规范中的计量人员包括计量主考员、计量检定员、交接计量员、计量纠纷调解员和计量管理监督员。
第八条计量主考员
(一)计量主考员是指经考核合格,持有计量主考员证件,从事对计量检定
员和交接计量员进行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和考核的人员。
(二)计量主考员的业务条件
1、具有工程师(含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熟悉国家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和股份公司的计量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
3、较全面地掌握计量基础知识,有关计量专业知识和相应的计量技术法规或计量标准规范;
4、取得相应考核项目的证件,并从事相应工作三年以上。
(三)计量主考员的职责
1、受组织培训考核单位的委托,承担对股份公司计量检定人员和交接计量人员的培训工作;
2、严格按照考核规定和有关程序进行考核,保证考核工作的公正性,对考核结果负责;
3、受股份公司计量主管部门委托,承担股份公司计量检定员和交接计量员培训教材的编写及有关专业计量项目考核试题的编制工作。
(四)计量主考员由股份公司计量主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实施注册登记。对离退休和调离计量工作岗位的计量主考员要予以注销。计量主考员的培训考核由股份公
司计量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或委托专业公司计量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计量主考员证件由股份公司统一制作、发放。
第九条计量检定员
(一)计量检定员是指经考核合格,持有计量检定证件,从事计量检定工作人员。
(二)计量检定员的业务条件
1、具有中专(高中)或相当于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2、熟悉计量法律、法规,计量基础知识和有关的专业知识;
3、能熟练地掌握所从事检定项目的操作技能;
4、直接从事计量检定工作一年以上,具有独立完成计量检定操作并正确出具检定证书的能力。
(三)计量检定员的职责
1、正确使用计量标准并负责维护、保养,使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
2、严格按照计量技术法规或计量标准规范、操作规程开展计量检定工作;
3、保证计量检定的原始数据和有关技术资料的完整、准确可靠,对所出具的检定证书或检测数据负责;
4、不得使用不合格或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
(四)股份公司直属计量技术机构计量检定员的培训和考核,由股份公司计量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进行,其它单位的计量检定员的培训考核,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1、自行组织培训考核;
2、参加股份公司或专业公司计量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培训考核;
3、委托股份公司有关计量技术机构组织培训考核;
4、参加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或法定计量技术机构组织的计量检定员培训考核。
第十条交接计量员
(一)交接计量员是指经考核合格,持有交接计量员证件,从事原油、天然气、轻烃、成品油和石油化工产品贸易计量或地区公司间交接计量的操作员和化验员。
(二)成品油交接计量员的业务条件
1、具有中专(高中)或相当于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2、熟悉计量法律、法规,计量基础知识和有关的专业知识;
3、能熟练地掌握交接计量及化验项目的操作技能;
4、直接从事交接计量工作一年以上,具有独立完成交接计量工作并正确出具检测数据的能力。
(三)成品油交接计量员职责
1、认真执行国家和上级颁发的计量法律、法规和规定。
2、正确使用工作计量器具,按照标准、规范的要求及时、准确测量收、发、存油品油量,填报报表,做到作业符合规程,测量准确,计算正确,数据真实,记录认真。
3、收货时负责验舱、验车,计算容器内油量。发货时提供完整记录,填写交运通知单。
4、在收、发、储环节发生超溢耗时,及时向领导汇报,未经领导同意不能进行收发作业,并保留现场,申请复查。
5、负责收油油罐的中间测量,并对输油情况进行监视,防止冒油。
6、负责计量器具的保管和定期送检工作,妥善保管计量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