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录用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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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能随意撤销录用通知书
招聘的每一个环节都是与法律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录用通知书就是如此。

对于经过面试、审查等筛选手段之后所留下的合适人员,企业就需要向其发送录用通知书,通知拟录用者前来公司报到。

但需要指出的是,录用通知书已不再是暗含法律风险,而是本身就具有法律效力,一旦发出就会相应的约束力,假如操作不当,则会给公司带来诸多不必要的麻烦。

【案情回顾】
茅先生大学毕业后应聘到一家大型国有企业工作,企业给了他5万元的购房补贴,双方约定在服务期内,如果茅先生解除劳动合同,则应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2年以后,茅先生发现国企的工作环境并不利于自己的发展,便去悄悄应聘某外企的工作职位,经过笔试、面试、体检后,该外企对茅先生比较满意,很快就发送了录用通知,其中还注明了工作岗位、工资报酬、工作地点、报到日期等。

拿到录用通知后,茅先生立即用电子邮件通知该外企的人力资源部经理,表示将在规定的日期内去报到。

随后他辞去了在国企的工作,并支付给了国企违约金。

然而,就在他准备前去这家外企报到时,该公司由于找到了更好的人选,便告知茅先生,该公司没有正式录用他,双方也尚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此前发出的录用通知无效,茅先生也不必来公司报到了,茅先生接到通知后,大为吃惊,将该外企告到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该外企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经济损失6万元。

【审理结果】
法院受理该案件后,对案件展开调查,最后决定对双方进行调解。

在法院的调解之下,双方最终同意签订劳动合同。

【律师点评】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录用通知的法律效力问题,其言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一)该外企的行为是否违法
对于录用通知的法律效力问题,《劳动法》对此没有相应的规定,但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录用通知在法律上的属性应为“要约”。

《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明确,也就是当事人不需进行协商,受要约人单纯地接受就可以成立合同:(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亦即只要接收要约的一方发出承诺,发出要约的一方就要受到要约的约束。

本案中,该外企向茅先生发出了录用通知,注明了工作岗位、工资报酬、工作地点、报到日期等;显然这符合要约的第一个特征——内容具体明确。

另外,茅先生在收到外企录用通知书后就用电子邮件的方式告知该外企人力资源部经理,表示将会在规定的日期前去报到。

这就说明茅先生对外企的要约发出了承诺,那么这份录用通知书就对双方产生了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予以遵守。

因此,该外企突然通知茅先生不要去该公司报到,所发出的录用通知无效的行为不仅是缺乏法律依据,而且违反了《合同法》的相关条款。

(二)要约什么时候可以撤销
对于本案,有些hr或许有这样的疑问,既然录用通知书等同于要约,那么要约是不是可以撤销呢?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本案中,录用通知已送到了茅先生的手中,茅先生也已经同意,并且还辞去了原来的工作,这说明了茅先生不仅发出了承诺做出了一系列的准备工作。

可见,该外企所发出的录用通知是不能撤销的。

【忠告与建议】
该案件最终受理结果是,双方同意签订劳动合同,这无疑是一个双赢的结果。

但这个案
件也给当前hr从业者提供一个警醒:在劳动用工形式多元化,劳动法律、法规日趋健全的时代,hr应帮助企业树立以事先防范为主,以事后救济为辅的法律风险防范理念,从而有效保障企业劳动用工秩序的正常、持续、健康篇二:取消录用通知书
取消录用通知单
承蒙:xxx 您好!
我司取消2008年8月28日录用通知书。

因公司近期内部结构变更,经公司领导层讨论决定不增设此岗位,故对您的录用取消。

请您谅解!
将来公司若有设置该岗位的需求,会予以优先考虑。

感谢您对我司的关注及支持!
此致
敬礼
xxxxxx 人事部篇三:录用通知书(offer letter)注意事项
1.3 录用通知书(offer letter)注意事项
●录用通知书的性质
劳动合同法规定,双方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很显然,录用通知书发出后双方并未建立劳动关系,员工没有任何义务产生。

录用通知书的性质当为合同法中规定的要约(合同法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没有规定劳动合同也适用《合同法》,但是,《合同法》至少可以作为劳动合同的参考规范,劳动合同毕竟是合同的一种。

●通知发出后发生变故如何处理?
实践中,偶尔出现的问题是,单位发出录用通知书后,自身情况发生了变化,单位不想聘用该人员了,如何处理?
依合同法的规定,要约可以撤回和撤消。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撤回的,其效果相当于未发出要约,单位不需要承担责任;要约撤销的,对方尚未承诺,合同不成立,单位一般不需要承担责任,除非已经造成员工实际损失。

因此,单位发出录用通知后发生变故的,应当立即以最快的方式赶在对方发出承诺通知前通知撤回或撤消要约。

●录用通知如何措辞?
合同法规定,要约人明确承诺期限或以其它方式表明要约不可撤销的,则要约不得撤销(合同法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因此,如果录用通知书写明“请于x月x日之前答复”或“请于x月x 日之前办理报到”,则该要约不可撤销,单位只能等待对方的决定。

因此,如果单位不能确保通知发出后不会有任何变化,就不要设置以上内容。

另外,如果通知里写明“请于x月x日之前办理报到”,则员工有权不经反馈即于原单位辞职和准备报到事宜。

如果员工于原单位辞职后,单位发生变化不再聘用的,应当赔偿造成员工的工资及差旅等损失。

鉴于该要约是不可撤消的,如果员工坚持要求报到上班,则其要求也可能被司法支持。

●录用通知如何附条件?
有时,单位发出录用通知书后,才发现员工提供信息不实,比如背景调查反馈了与简历不一的负面信息,但又不足以构成欺诈。

为了使单位能够合法和顺利地解脱,不再受录用通知书的羁束,可以事先在通知书中写明,“本通知书有效的前提是个人提供的信息全部真实无讹,如发现有虚假陈述或与真实情况有出入,则本通知书不生效(或自动失效)”。

一句话提示:
录用通知书发出后单位变卦的,应当立即以最快的方式撤回或撤消以避免承担责任,避免员工实际损失的发生;要注意发出的通知是否为不可撤销的要约;另外应当在录用通知中附生效的条件。

真实案例链接
发出聘用通知书后拒绝录用单位被判赔偿
陆小姐原在一家装饰材料公司工作,2007年12月14日,她接到上海某进修中心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的《聘用通知书》。

通知书上详细告知报到日期、时间、地址及电话和联系人,并概括列明陆小姐的职位、部门、试用期及月薪等具体条款,另在“报到须知”中载明“根据您目前的情况,我们希望您尽快办妥您现公司的所有辞职手续”。

陆小姐阅读了《聘用通知书》上的所有内容后非常高兴,第二天就向原公司提出辞职,并当日办理了离职手续,原公司也出具了《退工证明》。

然而万万没想到,正准备第二天去新单位报到的她却接到进修中心撤销录用的电话通知。

陆小姐顿时如遭棒击,进修中心有失诚信的行为理所当然遭到陆小姐的反对。

第二天,陆小姐按录取通知书的规定时间报到,进修中心拒绝为她办理录用手续。

次日,陆小姐再次报到仍被拒绝。

后陆小姐一纸诉状将进修中心告上法院,要求被告按她在原单位的收入,赔偿其三个月的经济损失计35000余元。

进修中心认为,原被告双方发生的是劳动关系纠纷,不能直接启动民事诉讼程序;录用单位虽向陆小姐发出了聘用通知,但录用单位撤销要约的通知先于陆小姐同意的承诺,撤销行为应视为有效。

另外,劳动者辞职依法应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按陆小姐在原单位开具的退工单的时间看,她在一个月前就向原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故不能认为不录用陆小姐而致陆遭受到经济损失,不同意陆小姐的诉请。

上海市黄浦区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双方间争议的法律性质为劳动合同纠纷,陆小姐于诉讼前已申请劳动仲裁,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聘用通知书的法律性质为要约,被告公司虽于陆小姐作出承诺的前一天通知撤销录用,但按合同法规定要约不得撤销有两种情形: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消;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本案《聘用通知书》上所述情节与法律规定的要约不得撤销的两种情形相符,故录用单位撤销录用的行为无效。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受一个月提前通知期的限制,法律并不否认此种情形下劳动合同解除的效力。

进修中心不录用陆小姐的行为有违法定诚信义务,造成陆小姐一定时间的失业状态,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陆小姐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法院最后判令,某中心赔偿陆小姐经济损失人民币24000元。

篇四:录用通知书-版本
尊敬的先生/女士:
竭诚欢迎您加入,成为我们的工作伙伴!
我们很荣幸地聘请您担任一职,直接向汇报。

您的工作地点为翁源县,您的入职日期预计为年月日,公司将与您签订一年以上两年以下期限的劳动合同,自入职当天开始,其中包括两个月的试用期。

希望您与公司共同发展并祝您工作愉快!
在报到前,以下信息需要您知晓并确认:
1.薪资信息
您的年固定工资标准为(税前)元/月*12个月;
试用期内工资标准为(税前)元/月;
以上所有薪资信息均为税前,公司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

2.福利
社会保险:公司将根据国家规定为正式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入职当年缴纳基数是您的
月工资标准,缴
纳比例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在公司承担公司缴纳部分的同时,也需要您本人承担个
人缴纳部分,公司进行代扣代缴;
公司福利:包括现金福利(重大节假日礼金)、非现金福利(节假日礼品福利、健康体
检、员工慰问、
文化活动);
大额医疗保险:公司为保障员工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病时的经济利益,统一为员工购买
的承接社会医疗
保险的补充险种;
带薪假期:员工可享受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清明节、五一劳动节、端午节、中
秋节、国庆节),
期间工资正常发放;
员工在合同期内可享受婚假、丧假、产假及生日慰问等;
每年享受一次员工健康体检;
文体活动:公司每年适时举办旅游、企业文化活动、员工大会等集体活动。

3. 报到手续
在入职当天,您需要注意的事宜如下:
报到时间:年月日,上午;
报到地点:
需携带资料:
(1)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两份,身份证需在一面纸上正反面复印);
(2)一寸免冠彩色证件照2张;(白底与身份证标准相同、并在照片背面签名) (3)学历证、学位证及其他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4)与前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即离职证明,必备资料,无此证明不能办理入
职手续);
(5)您本人的借记卡复印件以及开户银行全称(必备资料,无此资料不能
办理入职手
续);
(6)您的社会保险我们将在韶关为您缴纳,具体事宜请在入职当天沟通。

注:以上为入职时需要递交的资料,请务必提前准备齐全,如果在入职当天资料不齐全,
公司将有
权利更改您的入职时间。

说明:
本通知书中有关薪资福利的条款将遵照公司薪资福利政策的变化而变化;
按照公司制度规定,新员工试用期为两个月,员工在试用期内符合录用条件的,公司
予以转正;不符
合公司录用条件的,公司将依法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诚信作为员工的录用条件之一,也是公司决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前提,员工应当
如实的向公司提
供个人信息资料,公司有权对您提供的信息进行调查,如发现有不属实的情况,公司有
权更改或撤销本通知书,您也将承担所有相关的责任及后果;
以上信息属于企业的商业秘密之一,请予以保密,未经公司书面同意,不得泄露、公
布、发表、传播
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他人知悉,若您违反本条规定,本通知书将自动失效;
本通知书有效期限为三个工作日(自载有本通知的邮件首次进入您的收件系统之日起算),
若您愿意接受上述信息及条款,请您回复邮件以示确认,超过三个工作日本通知书将自动失
效;通知书中所述内容以入职当日签署盖章文件为准;
如果您对以上信息有任何疑问,可直接与人力资源部门联系: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 人力资源部门主管签名:日期
我已阅读并接受上述信息及条款,并确保我所提供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如果资料有任何
不符我将承担全部后果及责任。

签名:日期篇五:录用通知书该怎么写
录用通知书该怎么写,有哪些风险需要规避?
一、录用通知书在法律性质上是什么东东?
录用通知书是单位经过考核之后向决定录用的劳动者单方发出的愿意与之建立劳动关系
的文书,换言之,单位之所以要发出录用通知书,主要是表达了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
这么一种意思表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订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程序,“要约”就是
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应当符合2个特征:
1、内容具体明确;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由此,可
以看出,录用通知书(offer),实际上就是一种单位发出的“要约”。

二、“要约”的一些知识点: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
1、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即,offer送达到劳动者时生效)。

2、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
约人(即,offer可以撤回,但撤回通知要在offer到达劳动者之前或同时到达)。

3、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即,
offer可以撤销,但撤销通知要在劳动者同意接受应聘之前送达到劳动者)。

4、下列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形式明确要约不可
撤销(即,如果offer明确了有效期限的,那么,在有效期限到期之前,单位不能撤销offer);
b、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5、下列情况下,要约失效:a、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即,劳动者书面通知到单
位拒绝这份offe);b、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即offer没有有效期限的,在劳动者未明确是
否同意接受单位录用的情况下,单位撤销录用并通知到劳动者);c、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
人未作出承诺(即offer设定了有效期限的,有效期限内,劳动者未明确接受这份offer);
d、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的变更(比如:offer中写明月薪是10k,劳动者回复
说要10.5k,这就是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了实质性的变更)。

三、是不是必须发放录用通知书?
关于通知劳动者被录用了,在实践中,大体有两种做法,一种是发放录用通知书(不论
是email方式还是其他书面形式通知),另一种是电话或短信息通知录用了,那么,这两种方
式有何区别呢?
实际上,发放录用通知书或电话、短信息通知劳动者录用了,在法律性质上都属于要约,
只不过是发放录用通知书,劳动者的举证会简单直接一些。

电话、短信息通知录用的,一旦单位反悔不想录用了,打起官司起来,劳动者比较难举证证明单位答应录用劳动者了或者比较难举证证明有关工资、岗位、合同期限等具体信息(在具体信息无法举证的情况下,就有可能认定为这个通知属于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


但是,在很多规范的单位,发放录用通知书,可以提高你单位的逼格,哈哈,格调一下就上去了,显得我们单位高大上一些,口头通知,真low啊,以后出门,你都不好意思跟其他同行打招呼了,哈哈。

四、发放录用通知书有什么法律风险?
实践中,单位最常见的情形就是发放录用通知书后反悔,不想录用了。

有些单位认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现在还没有用工呢,所以,单位想反悔就反悔了,有啥了不起的。

但是,根据我们前面讲到的,一旦发出要约了,要约人(即单位)要受到要约的约束,所以,一旦反悔的话,即使双方之间还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单位也要承担一个缔约过失的违约责任,这种情况下,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劳动者能证明损失的存在的,单位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不是打劳动官司,而是打合同官司,不用劳动仲裁,直接法院起诉。

五、录用通知书的注意事项?
1、录用通知书和体检的顺序?
实践中,绝大多数的单位,大多的招聘流程是先发录用通知书,要求办理入职手续时提交体检报告等资料过来,此时,一旦劳动者的体检报告有单位不想录用的疾病,可能为时已晚,因为,录用通知书已经发出去了,单位要收到要约的约束,此时,再反悔不想录用的,又是一个缔约过失责任。

所以,建议大家把体检环节提前到发录用通知书之前来进行。

2、录用通知书和劳动合同的关系?
首先,录用通知书在实务中多数不认为是劳动合同,所以,不论你的录用通知书的条款多么地详尽、具体明确,建议一旦劳动者入职之后还是要签订劳动合同的,否则就存在着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风险。

另外,一般说来,单位在发录用通知书中会写明具体的岗位、薪酬等具体信息,不少信息就是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但是,也会出现意外情况,比如:拟录入张三为财务部经理,发了录用通知书了,后来在操作中,财务经理,因为老板直接点名,敲定人选了,此时,单位跟张三协调,转任审计部经理,张三也同
意了,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是审计部经理,这样子,劳动合同的内容就跟录用通知书的内容相冲突了(我们知道,录用通知书属于要约,单位是要受到要约的约束的,因此,劳动合同的内容跟录用通知书的内容不一致的情况下,存在着会按照录用通知书来作出对劳动者有利的认定的可能性),所以,建议大家在录用通知书中加一句话:本录用通知书在签订劳动合同后不再发生法律效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劳动合同的约定的条款为准。

3、录用通知书的有效期(即劳动者的承诺期限)?
虽然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录用通知书在承诺前可以撤销,确定承诺期限了,录用通知书就不能撤销(只是单位要反悔、撤销offer的比例真的太太少了,备注:太太少是很少的意思,不是太太少了,这个,太太还是只能有一位的,千万不要有两位或以上啊,哈哈),但是,书写录用通知书,还是一定要写清楚这个有效期限,否则,一旦劳动者拿到这个offer,当时因种种原因没有来(比如:家人生病啊、去别的公司了),过了几个月之后,再拿着这个找上门来,完了,单位就又麻烦了,尼玛,这小子,该来的时候不来,不该来的时候来了。

所以,建议大家在录用通知书中加这么一句话:本录用通知书的有效期限为某年某月某日到某年某月某日,期满前劳动者未书面确认接受录用的,本录用通知书自动失效。

4、录用通知书和劳动者的确认?
录用通知书是要约,劳动者的确认就是承诺了,一旦劳动者承诺之后,则双方的民事合
同关系就成立,劳动者再反悔的,也是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

所以,建议大家在录用通知
书中要设置好劳动者确认的条款及格式,并要求劳动者将确认文书回邮单位。

5、录用通知书和附条件?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条件生效的合同,自条件成
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录用通知书既然作为合同成立环节的一
环,当然可以附加一定的条件,所以,建议大家在录用通知书中添加如下内容:当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时,本录用通知书自动失效:1、不具备政府规定的就业手续的;2、与原单位未依
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3、与原单位存在竞业限制约定且本公司在限制范围之内的;4、
应聘时提供个人简历、学历、职称等系不真实的;5、无法提供办理录用、社会保险等所需要
的证明材料的;6、其他不诚信的行为的;7??
6、录用通知书和违约责任?
一旦劳动者接受录用通知书的,那么,单位和劳动者的民事合同关系就依法成立了,任
何一方违约的话,均可以按照约定追究违约责任,所以,单位作为提供要约的一方,可以在
录用通知书中明确具体的违约责任,以便将来追究的时候有章可循,建议大家在录用通知书
中添加如下内容:劳动者确认:本公司在发出录用通知书后因自身的原因无法录用劳动者的,
属于本公司违约,如劳动者未离职,则本公司应支付半个月工资的违约金,如劳动者已离职
的,则本公司应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违约金,除此之外,劳动者不能再向本公司主张其他的赔
偿责任并同意放弃相应的追偿权利。

如劳动者因自身原因无法与本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属
于劳动者违约,则劳动者应向本公司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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