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联网产品销售合作经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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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联网产品销售合作经营协议
甲方:宁夏山园风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宁夏山园风光传媒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在诚实守信、平等互利、自愿合作的基础上,经共同协商一致,达成合伙经营协议如下:
第一条、合作方式
1.1.双方依托自有资源成立山园风光物联网产品事业部。甲方以山园风光现有业务板块,合作商家,线下平台资源作为投资;乙方以自有物联网产品开发平台技术,及线上运营团队作为投资。
1.2.合作期限为2017年7月14日至2020年12月30日止,双方合作期满,认为合作项目可以继续下去时,则续签合同,并进一步制订合作细节。
第二条、山园风光物联网产品事业部人员架构、工资支付
2.1.经双方协商成立5人运营团队。甲方拟指派设计、文案、统筹各一名;乙方拟指派运营、推广各一名。
2.2.人员工资由各方自己承担,后期根据业务发展状况增加人员经双方协商设定岗位。
2.3.甲乙双方指派的人员仅作为山园风光物联网产品事业部人员,但劳动合同仍然属于各方,对方不承担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合作的支出承担
3.1.在合作前期物联网产品线上推广所产生的开支经甲方审查同意后,暂由甲方承担。
3.2.在合作项目实际投入运营时,合作项目支出列入双方合同作成本支出。
第四条、办公场地
在合作期内甲方为事业部提供办公场地,乙方人员可无偿使用。
第五条、双方合作项目的收入来源
收入主要为山园风光物联网产品事业部广告业务收入,具体以业务开展推广子项目为准。
第六条、盈余分配及债务承担
合作期间的经营收入在扣除经营成本(主要包括弥补亏损、办公费用、税收后),按照盈余各占50 %的方式分配。
第七条、禁止行为
7.1.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一方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作人,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7.2.禁止合作人经营与本项目竞争的业务。
第八条、纠纷的解决
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作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第九条、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并开始营业。
第十条、除非为了遵循有关法律规定,有关本协议的存在、内容、履行的公开及公告,应事先获得全体合伙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2份,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宁夏山园风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宁夏山园风光传媒有限公司
2017.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