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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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件类型的影响
保护层
注:基础中纵向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 40mm ;当无垫层时不应 小于 70mm 。
钢筋保护层的作用:
工程实录
1.钢筋与混凝土之间的粘结锚固 2.保护钢筋免遭锈蚀 3.对构件受力有效高度的影响
保护层最小厚度的规定
原规范:一、室内正常环境; 二、a 露天、室内高湿、无侵蚀性水或土壤环境; 新增加:二、b严寒和寒冷地区的露天、室内高湿、无侵蚀性水 环境类别的影响 或土壤环境; 三、使用除冰盐环境,严寒及寒冷地区冬季水位变动 环境、滨海室外环境; 未纳入:四、海洋环境 五、化工腐蚀环境 原规范:板类构件(板、墙、壳);杆类构件(梁、柱)
按反应的变异性质:
荷载标准值:是指荷载在结构预期寿命期内的荷载最大值。它可以通过对同 类荷载的长期观测和普遍调查,在取得其统计规律的基础上加以确定,也可 以根据设计实践的工程经验,经判断后给以估计。 荷载代表值:在设计表达式中直接采用的荷载值。其中,荷载的标准值应为 基本代表值。任何荷载在实际情况中wk.baidu.com都具有明显的随机性。
1.2结构荷载和组合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50009—2001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J9—87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50009—2001 1.0.5 本规范采用的设计基准期为 50年。 在确定各类可变荷载的标准值时,会涉及出现荷载最大值的时域问题,本 规范统一采用一般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 50年作为规定荷载最大值的时域,在此 也称之为设计基准期。 13条 15条
—2002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50010 GB50010— 3.1.8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 ,不得改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 4.1.3~4.1.4 新规范取消了原设计强度等级系列中的 C7.5级和C10级;增加了 C65、C70、C75、C80级。 真正决定混凝土经济性的是其强度价格比,亦即每元钱可以购买到的单 位体积( m3)的强度设计值( N/mm2 )。下表为前段时间某建筑市场商品 混凝土的价格及强度设计值,以及由此而计算的强度价格比。
2混凝土结构设计 2.1钢筋混凝土结构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50010—2002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J10—89 《轻骨料混凝土结构设计规程》 JGJ12—99 《钢筋轻骨料混凝土结构设计规程》 JGJ12—99 《冷拔钢丝预应力混凝土构件设计与施工规程》 JGJ19—92 《冷拔钢丝预应力混凝土构件设计与施工规程》 JGJ19—92 《冷轧带肋钢筋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JGJ95—95 《冷轧带肋钢筋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JGJ95—95 《冷轧扭钢筋混凝土构件技术规程》 JGJ115—97 《冷轧扭钢筋混凝土构件技术规程》 JGJ115—97 10条 21条 5条 7条 1条 8条 2条 3条 8条 10条
3、2002年版强制性条文简介
2002年版强制性条文全文共分九篇,引用工程建设标准 107本,共编录强制性条 文1444条,详见下表。
篇 号 第一篇 第二篇 第三篇 第四篇 第五篇 第六篇 第七篇 第八篇 第九篇 合 计 名 称 建筑设计 建筑防火 建筑设备 勘察和地基基础 结构设计 房屋抗震设计 结构鉴定和加固 施工质量 施工安全 标准数 29 20 13 10 17 8 6 29 8 条文数 169 335 117 74 157 78 92 248 174 1444 所占% 12 23 8 5 11 6 6 17 12
强度等级 C15 C20 C25 C30 C40 C50 轴心抗压强度 标准值(MPa) 10.0 13.4 16.7 20.1 26.8 32.4 轴心抗压强度 设计值(MPa) 7.2 9.6 11.9 14.3 19.1 23.1 价 格 (元/ m3) 250 270 300 325 380 380 强度价格比 (m3MPa/元) 0.0288 0.0356 0.0397 0.0440 0.0546 0.0608
一、2002年版情况介绍
1、2002年版条文修订背景
近两年来,一批重要的工程建设标准相继批准发布。这些标准发布时,都 同时公布了该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从而涉及 2000年版强制性条文中大量需 要修改或补充;此外还有一批标准虽还未修订,但 2000年版强制性条文中摘 录的这些标准中的部分内容和新修订的标准内容需要协调。
2条
1条
临时性结构 易于替换的结构构件 普通房屋和构筑物 纪念性建筑和特别重要的建筑结构
设计使用年限 明确了设计使用年限是设计规定的一个时期,在这一规定时期 内,只需要进行正常的维护而不需要进行大修就能按预期目的使用,完成预定 的功能,即房屋建筑在正常设计、正常施工、正常使用和维护下所应达到的使 用年限,如达不到这个年限则意味着在设计、施工、使用与维护的一个环节上 出现了非正常情况,应查找原因。所谓 “正常维护”包括必要的检测、防护及维 修。设计使用年限是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 “合理使用年限” 的具体化。
2、2002年版强制性条文的编制原则
2.1 修订时仍然遵照制定 2000年版强制性条文时的总原则,即将工程建设 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建康、环境保护和其他 公众利益,并考虑了保护资源、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政策 要求的条文纳入强制性条文。
2.2修订中,经过《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咨询委 员会研究,确定了编制 2002年版强制性条文中的几点原则性意见: ⑴强制性条文应具有可操作性; ⑵对争议较大,且未完全取得一致意见的条文,暫不纳入; ⑶强制性条文之间应协调一致,对不一致的条文要协调,使其不出现矛盾,且 不重复; ⑷强制性条文中不应引用其它标准中非强制性的内容以及推荐性标准的内容; ⑸强制性条文仅摘自国家和行业标准,不包括推荐性标准; ⑹强制性条文的用词采用 “必须、严禁 ”和“应、不应、不得 ”等用词,一般不采 用“宜、不宜”等用词; ⑺对新发布的标准中已公布的强制性条文,应慎重对待。一般情况下不再进行 修改或补充;个别需要修改、补充的,要经过规定的标准局部修订程序。
二、建筑结构
1 基本规定 1.1 结构安全等级
《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 GB50068—2001 《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 GBJ68—84 1.0.5 结构的设计年限应按表 1.0.5采用。
设计使用年限分类 类 别 1 2 3 4 设计使用年限 (年) 5 25 50 100 示 表1.0.5 例
2002年版强制性条文比 2000年版减少了100条,引用的标准数增加了 10本,引 用标准的更新率为 42%。
4、2002年版强制性条文的编制机构及编制程序
咨询委员会负责强制性条文的审查;协助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对强制性条文 的管理、解释和监督检查;对拟建工程中采用的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条文规定 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审核工作。 咨询委员会各专业组 初步审查意见 主任扩大会议及全体会议 审查意见 编制组 反馈意见 咨询委员会秘书处 讨论稿 讨论稿 主任扩大会议及全体会议 报批稿 建设部批准发布
9.2.1
纵向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最小厚度 (mm) 环境 类别 一 二 三 a b 板、墙、壳 ≤C20 20 — — — C25~ C45 15 20 25 30 15 — — 25 20 — — — ≥C50 ≤C20 梁 C25~ C45 25 30 35 40 25 30 30 35 30 — — — ≥C50 C20 表 9.2.1 柱 C25~ C45 30 30 35 40 30 30 30 35 ≥C50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The Compulsory Provisions of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tandards
房屋建筑部分
Building
重庆市建筑科学研究院 林文修
2004.3
讲稿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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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版情况介绍 建筑结构 房屋抗震设计 结构鉴定与加固
由表中可以看出,随着混凝土强度等级的提高,强度价格比迅速增加,上 下相差达2倍以上。因此,在结构中采用强度较高的混凝土,对柱、墙、基础 等的以受压为主的构件及预应力构件有显著的经济效益。 为此,建议改变传统的设计习惯,适当提高设计时选用的混凝土强度等级: 受弯构件C20~C30;受压构件C30~C40;预应力构件 C30~C50;高层建筑底柱 C50或以上。这样不仅承载力提高,抗剪及裂缝控制性能也随之提高。 4.2.2~4.2.3 新规范中建议了选择钢筋的优先次序。 新规范突出强调以 HRB400级热轧钢筋(即新Ⅲ级钢筋)为主导钢筋,而 以HRB335级热轧钢筋(即原Ⅱ级钢筋)为辅助钢筋。这是由于其高强度、高 延性、较高的锚固性能以及较高的强度价格比,并且品种规格也齐全,既有 用作辅助钢筋的细直径规格( 6、8、10mm),也有用于大型土木工程的粗钢 筋(32~50mm)。按新规范设计以 HRB400级钢筋作主导配筋,将使我国混凝 土结构用钢筋的水准提高一级,跟上国际潮流。
3.1.2 建筑结构设计时 ,对不同荷载应采用不同的代表值。 对永久荷载应采用标准值作为代表值。 对可变荷载应根据要求采用标准值、组合值、频遇值或准永久值做为代表值。 对偶然荷载应按建筑结构使用的特点确定其代表值。 结构上作用的荷载,可按下列原则分类: 永久荷载(恒荷载 ) 按时间的变异性质: 可变荷载(活荷载) 偶然荷载 按空间的变异性质: 固定荷载 自由荷载 静力荷载 动力荷载
在“工程建设标准化 ”2002年6期中作了如下公告:
建设部关于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现批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 GB50003-2001局部修订的条文,自 2003年 1月起实施。经此次的原条文同时废止。其中,第3.1.1、 3.2.1、 3.2.2、 3.2.3、 5.1.1、 5.2.4、 6.1.1、 6.2.1、 6.2.2、 6.2.10、 6.2.11、 7.1.2、 7.1.3、 7.3.2、7.3.12、 7.4.1、 9.2.2、 10.4.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 6.2.8、7.4.6、8.2.8、9.4.3、10.1.8、10.4.14、10.4.19、10.5.5、10.5.6条不 再作为强制性条文。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 刊物上登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2 年9月27日 最新消息: 根据建设部[2003]102号文“关于印发《二 OO二~二OO三年度工程建设 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 ”要求,由建设部负责组织《工程建设标 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咨询委员会编写的 “房屋建筑技术 ”, 从2003年11月启动这项工作。
5、如何了解标准规范条文信息的变化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2002」9号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1998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 知》(建标「 1998」 94 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 《砌体设计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32001,自 2002年 3 月 1日起施行。其中, 3.1.1、 3.2.1、 3.2.2、 3.2.3、 5.1.1、 5.2.4 、 5.2.5 、 6.1.1 、 6.2.2 、 6.2.1 、 6.2.8 、 6.2.10 、 6.2.11 、 7.1.2 、 7.1.3 、 7.3.2、7.3.12、7.4.1、7.4.6、8.2.8、9.2.2、9.4.3、10.1.8、10.4.11、10.1.12、 10.4.14、 10.4.19、 10.5.5、 10.5.6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砌体 结构设计规范》 GBJ3-88于2002年12月31日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 国建筑关于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2 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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