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食广场摊位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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摊位租赁合同

出租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承租方:

字号名称:

经营者:

联系人:

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上述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就摊位租赁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定义

1.1 出租方:指有限公司,依法享有商业广场地下一层内营场地(以下简称:美食广场)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并有权将美食广场内的某一(或某些)摊位租赁给承租方从事经营活动,并取得相应的租赁收入。

1.2 承租方:指美食广场中指定某一(或某些)摊位的经营者,是依法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并具有合法经营权的个体工商户。

1.3 租赁摊位:指美食广场内由承租方负责经营的摊位及其设施。

1.4 营业总额:指由承租方负责具体经营,在租赁摊位从事任何经营或利用租赁摊位所产生的所有收入。

1.5 收入:指出租方将摊位租赁给承租方,按合同约定收取的款项。

第二条租赁摊位及用途

2.1 租赁摊位详情:

(1)摊位名称:

(2)摊位地址:

(3)摊位面积:平方米

2.2 出租方依法享有本条第一项所述摊位的出租权,并与承租方建立租赁关系。

2.3 承租方租赁该摊位的用途为:(不超出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并遵守国家和地区有关食品流通、卫生许可等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在租赁期限内未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前,不得擅自改变上款规定的使用用途。

第三条租赁期限

3.1 租赁期限: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3.2 免租期:□无/□有,如下为免租期限:年月日起

至年月日止。

3.3 续租:承租方应于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向出租方提出书面续租申请,经出租方同意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重新签署租赁合同。

3.4 如承租方未按约提前申请续租,出租方有权在租赁期限届满前重新寻找新承租方,并在不影响承租方日常经营情形下开展寻租行为,包括带看前台、后厨等。

3.5 租赁期限届满后,如双方未达成续租意愿,双方转为无固定期限租赁合同。经过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承租方可在新承租方入驻前(免租期开始前)继续使用租赁摊位,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在该期间,出租方可以随时通知承租方迁出该摊位。

第四条租金及支付方式

4.1 租金标准

(1)出租方有权收取承租方每月营业总额的%作为当月租金,如营业总额不足人民币元,则每月租金为人民币元。

(2)营业总额包括但不限于在租赁摊位销售各类食品或商品、提供服务等直接或间接收取的所有现金、支票、营业款、外送外卖收入与赊账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不扣除任何经营成本、费用和税款等任何项目。其他与该租赁摊位有关的一切业务收入或收费均应计入营业总额中,如商业预付卡、储值卡以及其他任何第三方所发行的消费卡带来的收入等。

4.2 收银与结算:

(1)租赁期间内,摊位与美食广场内其他租赁摊位共同使用出租方统一安排的收银或其他有关结算系统。

(2)结算日:每月15号(如遇上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3)结算方式:出租方可根据结算系统输出的信息直接扣除当月租金及其他应收费用,如经出租方检查发现承租方未按约使用指定的收银结算系统,则当月结算营业总额上浮至人民币元。

(4)结算金额划转:出租方扣除当月租金及其他应收费用后的其余收入为承租方所有。出租方应当于结算日后3日内将此收入无息划转至承租方结算账户。

(5)承租方结算账户信息: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4.3 税费承担

(1)承租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缴纳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税金。出租方不承担代扣代缴义务。

(2)承租方应将依法缴纳的税单复印件加盖公章后交出租方财务部归档。

第五条保证金

5.1 承租方须向出租方支付本合同下的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元,支付方式如下:

(1)首期支付%,共计人民币元,支付时间为自本合同签署之日

起日内支付。

(2)余额支付%,共计人民币元,支付时间为承租方入驻开业后1个月内支付。

5.2 保证金补足:如出租方按本合同约定从承租方营业总额、保证金中扣除相应应付款项后,剩余保证金的总额少于人民币元,则承租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十四(14)天内补足至人民币元。

5.3 保证金退还:租赁期限届满或本合同提前终止时,出租方应在承租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将租赁摊位交付出租方后六十(60)天内将应退的保证金无息退还承租方。

5.4 保证金扣除:承租方无正当理由提前解除本合同,或因承租方行为导致出租方损失达人民币元,出租方有权扣除全部保证金。

5.5 保证金支付方式:承租方应在规定期限内将约定保证金转入出租方指定收款账号。

第六条租赁摊位交付

6.1 出租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或者按照承租方同意的其他时限将租赁摊位交付承租方(最终以出租方通知的交付日为准),双方的代表应到实地办理交接手续并签署《交接清单》,但承租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己与出租方办毕交接手续的除外。

6.2 承租方因租赁期限届满或本合同提前终止、解除而应当撤离摊位时,必须在前述事件发生后二十四(24)小时内将摊位交还出租方,摊位交还时的状况应当符合其正常使用后的状况。如果因承租方的不当使用造成不必要的损坏,出租方有权直接从应当返还方的款项中扣除相应修复费用款项。承租方在前述交还时限过后仍留存在摊位的所有物品(包含厨具及其他设施)将视作承租方遗弃物,出租方有权自行腾空或按出租方认为适当的办法处置。

6.3 若承租方因租赁期限届满或本合同提前终止、解除而应当撤离摊位时,不得拆除其在摊位交付后由出租方代为装潢之设施,亦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请求。

第七条装修与费用承担

7.1 出租方统一安排美食广场租赁摊位的设计、装修,承租方在签约前己详细了解该等设计、装潢的具体细节并同意根据租赁摊位的面积、位置及业种。

7.2 承租方同意向出租方支付装潢代办费人民币元,并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至出租方指定收款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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