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小非减持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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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非是指非流通股,由于股改使非流通股可以流通。持股低于5%的非流通股叫小非,大于5%的叫大非。非流通股可以流通后,他们就会抛出来套现,就叫减持。因为大非一般都是公司的大股东,战略投资者,一般不会抛,小非则是许多年的不流通,一但流通,又有很大获利,很多都会套现的。

减持,股市与期货市场专用术语。非流通股可以流通后,他们就会抛出来套现,叫减持。股市与期货市场专用术语,指减少持有股票或期货指标的数量。特指上市公司主要流通股股东符合《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的股票卖出行为,并及时做出信息披露。普通投资者不适用。

由于大小非持有的股份几乎为零成本,而流通股的二级市场价格已炒到很高,一旦股市逆转,大小非们便会不择手段止盈。因此,在新的政策和措施出台之前,中小散户应研究大小非减持的新特点。

大小非减持规章制度

目前,对于“大小非”减持主要的规章制度如下: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宗交易系统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业务操作指引》、

《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指引》和《关于督促上市公司股东认真执行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规定的通知》等。

第一,禁止减持窗口:年报、半年报公告前30日内——仅针对控股股东

《指导意见》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在该公司的年报、半年报公告前30日内不得转让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本次半年报披露前30日内不得转让其解除限售存量股份;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涉密人员在年报、半年报编制期间对其内容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股东权益变动时的禁止交易窗口——针对投资者及一致行动人

根据《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的披露时点和交易行为限制如下表所示: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达到上述披露时点时,还应按照《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要求,履行报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派出机构)和信息披露义务(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并予公告)。

需要注意的是,“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包括通

过本所竞价交易系统和大宗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份。

第三,内幕信息公告前禁止交易——针对内幕信息知情人

根据《证券法》第74条之规定,“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法定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根据证监会发布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及《证券法》相关规定,对于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第四,其他相关窗口期

1、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30日内、半年度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披露前10日内,上市公司不得公布股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或办理股票期权的行权。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在年报、半年报公告前30日内和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3、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未来1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第39条之规定,持股5%以上的股改限售股股东减持达到1%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公告期间无须停止出售股份。

注:对于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30%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禁止增持股份的窗口期则为:

(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2)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第五,董、监、高管的减持规定

沪深交易所主板、中小板规定:上市公司高管每年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能超过自身持有数量的25%;在高管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得超过自身持有该股份总量的50%;12个月期满后,将全部解锁。

深圳创业板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对创业板上市公司董监高股份管理以及董监高离任后减持本公司股票的行为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上市公司董监高在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含第6个月)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含第7个月、第12个月)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减持税率方面计算

根据财税[2009]167号第三条规定: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

①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②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转让收入×15% 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20%

限售股转让收入: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

限售股原值: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合理税费: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令补充:国家规定个人所得税其中中央财政收取60% ,地方财政收取40%。

(注:方法②适用于限售股成本无法合理取得,为了合理避税,当减持人限售股的成本小于转让收入的15%,即使能合理取得限售股成本,也可以不提供成本,按15%计算)

减持要点

一、高价收购大小非。拥有券商、私募和大机构的丰富客户资源,只要你想减持,高价全额承接!

二、高于市价减持大小非。双方约定高于市场价的价格减持,约定一个时间段,待达到价格后减持。

三、大小非税费优惠政策。地方性政策优惠,减税额最高可达税费总额的32%!简单示例:如果根据国家财税政策,股东本身需要缴纳100万元所得税款,经过筹划最高可以返32万元,节省相当大的投资成本。

大小非减持涉及的个人税问题

(一)征收起始日;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征收税率;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限售股界定。

三部委关于个人转让限售股征收所得税通知(简称为本通知)所称限售股包括:

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股改限售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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