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侵权的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我国婚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探析
我国婚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探析【摘要】在复杂的社会生活中,夫妻之间的紧密关系极易导致夫妻一方的行为造成对另一方的侵害。
我国有关的婚姻法律规定请求夫妻间的损害赔偿应以离婚为前提,这对于保护被侵权方利益是极其不利的,应该确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明确侵权方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实现婚内侵权损害赔偿。
【关键词】婚内侵权;损害赔偿;财产制一、婚内侵权损害赔偿概述婚内侵权指的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一方,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违背了法律对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实施了侵害配偶人身权或以此为基础的财产权,使对方的人身、财产乃至精神受到损害的过错行为。
[1]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有四种情形之一导致双方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9条也了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从以上两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婚内损害赔偿都是以离婚为前提的,把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和离婚结合起来,简言之,就是不离婚无赔偿。
这是我国现行婚姻法对于被侵权一方要求婚内损害赔偿设置的难题,笔者认为应该在我国确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肯定被侵权方不离婚亦可得到赔偿,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
二、确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必要性(一)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以上法律规定并没有说明在特定条件下的免责义务。
所以,无论侵权行为人在何种情况下,不管是否与受害人有夫妻关系,只要实施了侵权行为,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就应该赔偿。
我国的法律没有具体关于婚内侵权可以豁免的规定,追究侵害方的婚内侵权民事责任的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
(二)法理依据。
从法理上说任何人受到非法侵害都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无救济则无权利”。
如果侵犯婚内权益的行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得不到制裁,等于法律对行为人蔑视法律的默认,可能会造成鼓励违法的作用。
确定婚内侵权责任的构想
确定婚内侵权责任的构想【摘要】要解决婚内侵权之诉所面临的司法难题,根本途径在于婚内侵权责任的确立。
本文从增设非常财产制和债权凭证制、婚内侵权责任与离婚侵权责任有机结合等方面对确立婚内侵权责任提出了构想。
【关键词】婚内;侵权;责任;结合我们可以肯定,婚内侵权责任的确立并非遥不可及,而是现实可行的。
一者,相关立法规范和司法裁判已经为婚内侵权责任的确立提供了充分的现实参考;二者,增设非常财产制和债权凭证制、婚内侵权责任与离婚侵权责任有机结合等设想更为婚内侵权责任的确立提供了合理的选择路径。
一、增设非常财产制和债权凭证制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对婚内侵权责任的确立的确构成了制度上的障碍,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从制度着手,通过新的对应的制度创设以克服现行制度的不足。
对于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在立法形式上以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补充;在内容上,以共同财产制为主,以个人特有财产制为补充。
为了克服法定财产制和共同财产制的弊端,笔者建议引入非常财产制和债权凭证制。
非常财产制,是与普通财产制相对应的概念,二者是按照夫妻财产制的适用情况作出的分类:通财产制指在通常情况下依婚姻当事人双方的约定或者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适用的财产制,包括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非常财产制有的学者也称为非常法定财产制,是指在特殊情况下,出现法定事由时,依据法律之规定或经夫妻一方的申请,由法院宣告,撤销原依法定或约定设立的共同财产制,改设为分别财产制。
[1]非常财产制对婚内侵权责任的意义在于,当出现配偶一方个人财产不足以赔偿其侵权行为所致的婚内损害时,配偶他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从而保证被侵权配偶方的婚内损害赔偿请求得以实现。
实际上,非常财产制并非是新的婚姻法制度,在当今多国婚姻立法中,非常财产制已经广受青睐。
《意大利民法典》将非常财产制规定于法定财产制之中作为法定财产制终止的原因之一;《瑞士民法典》将非常财产制规定于“一般规定”之中,称其为“特别夫妻财产制”;《法国民法典》第1443条规定,如因夫妻一方理事混乱、管理不善或行为不正、继续维持夫妻共有制将使另一方的利益受到损害,则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分别其夫妻共同财产;另外,我国的澳门地区和台湾地区也设有非常法定财产制。
婚内侵权纠纷的类型化分析
[ 关键词】 类型化
婚 内侵权纠纷
离婚损害赔偿
绪
论
《 中庸》 云: “ 君子之道, 造端乎夫妇。 ” 夫妇为人伦之肇始 , 亦为私法之基础。亲子、 姻亲、 家长 、 家 属等关系 , 悉直接或间接由夫妻关 系而发生 ; 一部亲属法亦由夫妻之关 系而展开。 [ 1 ]婚姻关系作为 男女两性的结合 , 因具有身份性等特殊性质, 因而 由法律 、 道德 、 伦理等规范 同时调整。在各 国历史 上, 婚姻都更多地 由道德规范来调整 , 在我国封建社会 中则体现为礼、 律并用 , 以礼为主 , 始有“ 法不入
来, 民法人身 权制 度 的发展 , 呈 现 出两种 相反 的趋 势 , 即一 方面是 人格 权 的 日益扩 张 , 另 一 方面 则是 身 份权 的消亡 o [ ]遗憾 的是 , 作为 公 民个 人 权 利 最强 有 力 的保 护 者— —法 律 , 在 我 国却 因为 有关 婚 内 侵权 责任制度 的不 完备 , 司法 过程 中往往 又做 出不予 受理 等模糊 化处 理 , 致使 众 多受 害人 因为 得不 到
魏挺 ,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环境与 资源保护法学专业 2 0 1 2级硕 士研 究生( 1 0 0 0 8 8 ) 。 [ 1 ] 陈荣隆 : “ 论 夫妻 间之侵权行为” , 载《 民法基本 问题研 究》 , 台北三 民书局 1 9 9 2 年版 , 第 2页。 [ 2 ] 贺丹青 : “ 婚 内财产侵权之 民法规制 ” , 栽夏吟 兰等主编 : 《 婚 姻法学专题研 究( 2 0 0 7年卷 ) 》 , 中国人民公安大
学 出版 社 2 0 0 8年 版 , 第8 7页 。
[ 3 ] 自古罗马法开始 , 封建制法以及早期 资本主义 时期法律 中婚姻 关 系体现为 夫妻 一体 主义, 即婚后 夫妻 中一 方的人格被吸收 , 其 中绝大 多数 情况是妻 的人格被 夫吸收 , 即妻子 “ 归顺 夫权 ” 。参见 [ 意] 彼 得 罗 ・彭梵得 : 《 罗马法 教科书》 , 黄风译 , 中国政 法大学 出版社 1 9 9 2年版 , 第l 1 4页。 [ 4 ] 梁慧星 : “ 中国人 身权制度” , 栽《 中国法学》 1 9 8 9 年第5 期, 第9 1 页。 [ 5 ] 参 见陈荣隆: “ 论夫妻 间 之侵权行 为” , 载《 民法基本 问题研 究》 , 台湾 三民书局 1 9 9 2 年版; 贺丹青 : “ 婚 内财 产侵权之民法规 制” , 载夏吟 兰等主编 : 《 婚姻 法学专题研 究( 2 0 0 7年 卷) 》 , 中国人 民公安 大学 出版社 2 0 0 8年 版 ; 张学 军: “ 夫妻之 间适 用侵权行为法 的比较 考察” , 载《 社会 科 学战 线》 2 0 0 8年第 8期 , 第1 6 8页; 姜虹 : “ 夫妻 侵权 责任探 微” , 载《 政法论t -  ̄ r } 2 0 0 3 年第 1 期, 第7 3页。 [ 6 ] 杨 立新 : 《 侵权法论》 , 人 民法院 出版社 2 0 0 5年版 , 第1 3页。
法律思考婚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从法律视角出发,以一个实际案例为切入点,分析了婚恋问题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旨在为我国婚恋纠纷提供法律参考。
一、案例背景某甲(男)与某乙(女)于2015年相识,2016年登记结婚。
婚后,某甲发现某乙有外遇,且与外遇对象育有一子。
某甲不堪忍受,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某甲要求某乙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二、案例分析1.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与他人同居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在本案中,某乙与他人同居,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与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在本案中,某甲因某乙与他人同居,遭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应当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手段、后果、侵权人的经济状况、被侵权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
”在本案中,法院可以根据以上因素,综合考虑某甲的精神损害程度,判决某乙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3. 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抚养的,另一方应当支付抚养费。
”在本案中,某甲与某乙育有一子,离婚后,法院应考虑子女的抚养问题。
首先,法院应查明子女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子女的抚养方式。
在本案中,若子女年幼,法院可判决由某甲抚养,某乙支付抚养费。
其次,法院应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
在本案中,若某乙经济条件较好,法院可判决其支付更多的抚养费。
最后,法院应考虑子女的意愿。
我国婚内侵权民事责任研究的开题报告
我国婚内侵权民事责任研究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和意义婚姻是社会中最基本、最私人的关系之一,夫妻之间应当拥有平等、尊重和信任的感情基础。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婚姻中出现侵权行为的情况时有发生,婚内侵权已成为现代社会面临的一个严重问题。
尤其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文化的多元化发展,一些婚外因素加剧了夫妻关系的矛盾,婚内侵权问题日益突出。
婚内侵权行为的性质及后果对夫妻关系、家庭和社会都有着深刻的影响,因此,对于婚内侵权问题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在中国,婚姻法和民法总则中规定了夫妻间应当互相尊重、平等相待,不得侵害夫妻的合法权益等基本原则。
同时,司法实践中也积极回应婚内侵权问题,逐步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
但是,对于婚内侵权民事责任的研究还较为薄弱,如何更好地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应当进一步探讨。
因此,本研究将围绕我国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进行研究,旨在全面探讨当前婚内侵权问题存在的主要现状、原因和影响,深入研究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法律保障和实践运作情况,对构建和完善我国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措施。
二、研究内容和方法本研究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深入的研究:1、婚内侵权的类型、特征及危害。
分析婚内侵权的相关法律法规,梳理婚内侵权的各种类型及其表现形式,探讨婚内侵权给夫妻关系、家庭和社会带来的不良影响。
2、婚内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阐述婚内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侵权行为、侵权主体、侵权客体、侵权原因和侵权损害,深入分析对于各要件的判断和运用。
3、婚内侵权民事赔偿制度的研究。
探讨当前婚内侵权民事赔偿制度的运作情况,分析司法实践中对于婚内侵权民事赔偿制度标准的具体运用,讨论赔偿标准的合理性及可操作性。
拟通过案例分析比较婚内侵权案件中的赔偿情况,分析其合理性与价值。
4、完善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建议和措施。
在全面深入分析现有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基础上,结合当前社会现实情况以及司法实践中的经验教训,提出一些完善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建议和措施。
最新婚内侵权行为及其责任承担1
婚内侵权行为及其责任承担1婚内侵权行为及其责任承担婚姻是具有独立人格的两个异性民事主体组成的一个具有特定身份和财产关系的共同体。
婚姻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受到限制。
对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而言,一方侵害另一方权益的情况并不鲜见。
然而因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婚姻关系,侵权人应否承担侵权责任及如何承担侵权责任问题,在我国的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中都存在争议。
笔者为司法实务人员,拟从司法实务视野对婚内侵权行为进行一些探讨。
一、婚内侵权行为的种类。
1、侵害人身权的行为;从笔者所在法院审理的婚姻案件状况看,侵害人身权的行为约为婚内侵权行为数字的50%.以对方存在家庭暴力为离婚原因的案件比例更高达婚姻案件总数的60%以上。
侵害人身权行为主要表现为殴打对方当事人,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名誉,强制性行为或拒绝履行夫妻性生活义务等方式。
当事人的身心受到严重摧残,然而,我国《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只有一方实施以下行为的构成对一方权利的侵害: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只对侵害一方人身权的行为中极其严重的少部分行为予以制裁,而对大多数行为没有予以处罚。
2、侵害财产权的行为;多数情况下,侵害人身权的同时也侵害了对方的财产权。
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不少只侵害对方财产权的案例。
侵害财产权的行为主要有隐藏、转移财产、虚构债务、不合理的大额支出、擅自处置夫妻财产等方式。
通过这些方式使对方在离婚诉讼分割财产时少分、不分财产,甚至使对方背负巨额债务。
3、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行为;我国《婚姻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了夫妻双方应当互负忠实,现实生活中违背夫妻义务的案例屡见不鲜。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若干司法解释㈠》中又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仅以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裁定不予受理。
在以其他理由起诉要求离婚的案件中,也鲜有当事人因违背忠实义务而受到处罚或制裁的。
夫妻之间婚内侵权行为的中美法比较
内容摘要:婚内侵权行为是侵权行为之一种,侵权主体包括夫妻及婚外第三人,客体包括夫妻作为一般民事主体而享有的人格权、财产权及配偶权。
根据侵权主体以及侵害的权利有无特殊性,婚内侵权行为可分为夫妻之间婚内侵权行为与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行为。
前者是指具有配偶一方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违法侵害另一方的人格权与财产权而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本文旨在研究夫妻之间婚内侵权行为的法律地位、美国法对其规制的历史与现状、中国法上的现状与制度建构,通过对美国与中国相关立法与司法的分析比较,对上述问题作出回应。
一、夫妻之间婚内侵权行为的美国法规制及其评析美国法上夫妻之间婚内侵权行为的外延宽泛,涵盖了侵害人格权与财产权的一般情形,但学者侧重于对其中的典型行为予以研究,这主要包括夫妻之间家庭暴力(domestic violence)、婚内强奸(marital rape)、错误陈述亲子关系(tortious misrepresentation of paternity)、配偶间传播性传播疾病(tortious transmission of disease)等行为。
(一)夫妻之间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1.一般私法规制2.特殊私法规制——民事保护令民事保护令的期限因类型不同而有所差异:单方申请的紧急保护令(ex parte emergency order)多是在紧急情况下申请的,大多数州设定的最长有效期为 30 天以内;永久性民事保护令(permanent order)的有效期则较长,不少州采取了 1 年的最长有效期,也有州将其设定为 2至 5 年。
无论是哪种保护令,法院可采取的措施主要包括限制申请相对人实施家庭暴力;授权申请人独占、使用双方共同使用的住所;允许申请人取得对双方未成年子女临时性的监护权或探视权等。
违反民事保护令将遭致刑事责任:各州多采取监禁、罚金等形式,并区分了家庭内外行为的责任。
除弗吉尼亚等州外,大多数州将违反保护令的行为认定为轻罪,并设定了最高 1 年的监禁,多数州同时规定了最高 1000 至 5000 美金不等的罚金。
建立我国夫妻侵权的民事救济制度的思考
种亲属关 系, 它是其他家庭关系如 : 父母子女关系 、 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等 ,这些权利与义 祖孙 关系 、 弟姐妹关 系等 产生 的基 础 。 妻作 为家 务 是调整夫 妻关系基 本 的法律 准则 。夫妻 侵权行 为 兄 夫 庭最主要的主体 , 发生矛盾和冲突是正常而普遍的 作 为侵 权行 为的一种 , 承 担相应 的法律责 任 。 应 承担 法律责任的情形有三种 : 一是刑事责任, 黾 二 行政责 现象。 夫妻问的侵权作为家庭矛盾的一个方面 , 不可 避免 的存在 。 随着 我国社会 经济 的发展 , 生活 方 任 , 是 民事 责任 。然而 , 人们 三 针对 家庭暴 力等夫 妻侵权 式和思 想观念 的不 断转变 ,婚姻 家庭关 系 出现 的新 行 为 ,我 们 的法 律更 多 的是 追究 行为 人 的刑 事责任 的变 化 ,人们对 于夫 妻 间的侵权 不再 只限 于在 家庭 或行政 责任 ,夫 妻 侵权行 为所 引起 的民事 责任却往 内部 协调解决 , 而不 断地寻求 法律 的途径解决 。 因而 往被人 们所 忽视Ⅲ 。 夫妻间的侵权的民事救济越来越引起司法实践部门 所谓 夫妻侵 权 , 即配偶 之间 的侵 权 。 指具有合 是 的重视, 从法学理论上研究夫妻间侵权的民事救济 法婚姻关 系 的夫妻 ,实施 了危 害配偶 一方 的人身权 使对方的人身、 财产乃至精神方面受到损 有助于服务司法实践 , 防患于未然 , 制止夫妻问的侵 和财产权 , 权行为 , 使蚁穴不至溃堤 , 保障夫妻权益不受侵犯。 害的过错行为。夫妻间侵权行为所侵害的: 黾特定民 而不是 社会公 共利 益 , 种权利 这 本文就 实践 中出现 的夫妻侵权 问题 进行 了相关 的分 事主体 的权利义 务 , 析 ,对 建立夫 妻间侵 权 的民事救 济 的必 要性 进行 了 义务具有确定性。 笔者认为 : 夫妻侵权主要包含两个 探讨 , 并对夫妻间的侵权行为进行 民事救济的条件 方面的内容 : 其一是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权利 , 其 和方式 , 提出 了 自己的观点 。 二是夫妻 作为一 般 民事 主体所 享有 的权利
浅析我国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
中 图分 类号 : D9 2 3 . 9
文献标 志码 : A 文章 编号 : 1 0 0 8 — 4 4 2 8 ( 2 0 1 3 ) 1 内侵 权 损 害赔 偿 的 立 法 现 状 及 其 不 足
益的行为。我国《 侵 权责任法》 第 三条规定 : “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 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如果侵权人 与受害人之 间存在婚姻 关系 , 即在婚 内侵权 的情 况下 , 作 为受 害者的夫妻一方是否有权 要求另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我 国 目前 的司法实践中仍存
在争议。
任 的存在 , 因此 , 婚 内损害赔偿 制度 在我 国确立 具有 很大 的必
他人同居的 ; ( j )实施家庭暴力 的 ; ( 四 )虐 待 、遗弃家庭成员
男女双方在结婚后就合为一体 , 夫妻的人格相互吸收 , 夫妻双方 的权利义务不平等 , 当然不存在婚内侵权损 害赔偿 。 随着经济社 会不断发展 , 社会 文明程度有 了很大的提高 , 妇 女在社会 中的独 立地位 愈发 突显 出来 ,夫 妻一体 主义逐 渐为夫妻别体 主义所取
浅析我 国婚 内侵权损害赔偿 制度
薛倩倩
( 南 京大 学 法学 院 , 江苏 南京 2 1 0 0 9 3 )
摘 要: 对于婚 内侵权 损 害赔偿 问题 , 我 国 目前 的 司法 实践 中仍 存在 争议 。 本文 分析 了我 国的 立法现 状及 其 不足 , 指 出 了我 国确 立婚 内侵权 损 害赔偿制 度 的必要性 , 最后 探讨 了婚 内侵权 损 害赔偿 责任 的 实现 方式 。
法律的制裁 ,侵 害人无需付出相应的成本就可以获得~种不法 的满足 , 就会鼓励侵害人更加藐视受 害者 的权利 , 使侵权行为一
婚内侵权损害赔偿【文献综述】
婚内侵权损害赔偿【文献综述】婚内侵权损害赔偿专业:电子商务(一)国内研究状况及研究成果现代婚姻基于人格独立而赋予夫妻双方平等的法律地位,配偶基于婚姻关系之存在也享有广泛的人身权、财产权,其合法权利受法律的平等保护。
配偶一方不履行法定义务,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造成对另一方侵权的,亦应承担相应民事侵权责任。
但遗憾的是,我国修改后的婚姻法和司法解释都仅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却未涉及,而现阶段婚内侵权行为的大量出现凸显了法律缺失与司法实践的冲突。
关于如何完善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不少学者及相关的专业人士也做了大量的探索和研究。
主要文献介绍如下:刘用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一文中,清晰的介绍了婚内侵权损害赔偿与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区别,并介绍了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概念。
杨春福在《全力法哲学研究导论>一书中指出法律规定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并不意味着受害配偶会依据此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法定权利相对于现实权利来说当属应有范畴。
姜虹在《夫妻侵权责任探讨》一书中指明,当权利主体要求保护权利时,法律强制性的优势显而易见,道德调整的软性化无法满足当事人需求,法律强制性的优势显而易见。
李银河、马亿南在《婚内法修改论争》一书通过数据显示许多无过错方离婚当事人因过错配偶的侵权违法行为,身心受到严重摧残却得不到法律的救助,呼吁我们要大家对受害者的保护,加大法律的覆盖面。
孙若军在“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一文中指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制度最初创设是基于资产阶级法学家所倡导的婚姻契约观念。
吴哄:“论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国法学》,2002年增刊,第146页余东晖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研究”一文中指明我国现行婚姻法江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享有和行驶,限定于离婚发生时是一大缺陷。
李秀华在《妇女婚姻家庭法律地位实证研究》一书中说明了夫妻关系是家庭的核心关系,在家庭生活中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
周旺生在《立法学》一书中提出法制相统一原则要求国家的法制应当具有统一性,只有坚持立法的法制原则,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的统一。
我国建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想
我国建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想1. 引言1.1 背景介绍我国建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想引言婚内侵权是指在婚姻关系中,一方对另一方的人身权、财产权、名誉权等合法权益进行侵犯的行为。
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婚内侵权问题日益凸显,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了严重的伦理道德、法律纠纷和社会影响。
现行我国法律体系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婚内侵权损害的赔偿制度,这导致了侵权行为的持续发生,侵权者往往可以逍遥法外,受害者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对于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有必要在我国建立起完善的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为受害者提供有效的司法保护和赔偿补偿,同时对侵权者进行惩罚和教育,维护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总字数:270】1.2 问题意义在我国,婚内侵权问题时有发生,但当前法律对于这一领域的保护还存在一些不足。
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法律意义。
婚内侵权问题的存在直接损害了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和谐,严重影响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
在现实生活中,婚内侵权案件多发却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据和规范,导致当事人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甚至出现维权困难的现象。
建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具有重要的问题解决意义和司法保障意义。
通过该制度的建立,可以加强对婚内侵权行为的规范,保障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睦稳定,维护社会秩序。
问题意义是明显的,建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应当引起足够重视。
2. 正文2.1 建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婚内侵权行为屡禁不止,损害婚姻关系和家庭稳定。
而现行法律对于婚内侵权损害的赔偿制度并不完善,导致被侵权者难以获得合理的赔偿。
建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
婚内侵权行为会对当事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比如家庭暴力、婚内侵犯个人隐私等行为,会导致受害人心理受创,甚至影响到其正常生活和工作。
而没有相应的赔偿制度,受害者难以得到有效的庇护和赔偿,导致受害人无法维护自身权益。
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法学论文_2
引言离婚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如何建立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的离婚赔偿制度,是修订婚姻家庭法所必须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据各种资料表明,近些年来,我国的离婚率呈逐渐上升趋势。
由之而来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因过错离婚案件日益增多, 比如夫妻中一方与他人通奸、姘居、重婚等现象大量存在, 致使过错离婚中过错一方对无过错一方当事人造成了身心和财产方面的伤害。
而我国修改前的婚姻法未能对这个问题作出规定。
一方面, 这就使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受到的损害不能得到任何补偿;从另一方面讲, 也就助长了姘居(包二奶)现象的存在。
因此, 社会各界对修改婚姻法十分关注, 能否建立一套有效保护离婚案件中无过错一方当事人的权利的离婚损害赔偿法律制度,是完善我国婚姻家庭法制所必须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
现行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对离婚损害赔偿作了规定, 标志着在这个问题上, 我国婚姻法已经得到进一步的完善。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概述(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历史沿革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一项由来已久的制度, 立法例中最早设有离婚损害赔偿规定的是1907 年的瑞士民法。
其次是1920 年的北欧诸国的婚姻法。
继之有1931 年的“民法”、1941 年改正后的法国民法, 亦设了离婚损害的规定。
我国在2001 年对婚姻法进行修正时, 在第四十六条中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该制度的前身是1993 年11 月3 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指出的“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但由于该司法解释本身存在的问题,使得该原则在司法审判中难以得到真正的落实, 即使“照顾”, 也大多是从人道的角度考虑, 并不具有过错方承担法律责任的意义。
然而近年来, 由于配偶一方的过错, 如重婚、姘居、通奸、遗弃、虐待、家庭暴力等导致家庭破裂的离婚案件占相当的比例。
这给无过错方配偶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同时也严重地侵害了儿童的合法权益。
因此适时在我国婚姻法中增设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社会发展的必然需要, 也是保护婚姻家庭、建立和谐社会的必然需要。
浅谈婚内侵权损害赔偿
伴随着我国社会的改革开放,近些年来婚 内侵 权行为的呼声越来越高,但我国婚姻法及相关 司法 解释仍不完善,不 以离婚为前提的损害请求不能得 到支持,这是 法律 的苍 白,对受害人而言是很不公
平的。 ( )我 国相 关立 法规 定及 其缺 陷 一
、
学界 对婚 内损害 赔偿 大致 存在 两种 观 点
( )否 定 说 一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相 当一部分学者认为 ,私人领域的情感 问题 , 不到万不得 已的时候 ,应避 免法律 的干预,以防出 现加速婚姻关系破裂的反面效果。如 ,一方与第三 方发 生通奸,婚 内丈夫强迫妻子同居从情感 自由主 义上讲并不构成侵权,被侵 权方不能诉求停止侵权 和损害赔偿 ,主张只要发生在伦理道德范围内可以 解决的问题就不要上升到法律领域 ,夫妻之 间只 能 依 靠道德理念来维护 自己的权利,保持婚姻家庭 的 稳定 。假想 一下,把本应在道德管辖领域 范围 内的 问题 因道德 防线的退守和法律管制的扩充 ,提升到 了法律层 面上 ,是否会促使 更多 的人 宁愿选 择在 “ 城外”生活,或者以寻求规避法律的方式来生活, 而不愿守在 “ 围城 中央”,这样不会适得其反么 ? 且在夫妻共有财产制度 的背景下,婚 内损害赔偿显 然不就是 “ 口袋进,右 口袋 出” ,搞 “ 左 空头支 票”的噱头么?夫妻共同生活的特殊性使得婚 内民 事赔偿不具有实质的意义。
( )肯定 说 二
1 我 国 宪 法》 、 民法 通则 、 婚 姻 法》 . 和 妇女权益保护法 都 已明确保护配偶之间作为 自然人应享有的法定权利 ,受到侵权损害时都可以 要求损害赔偿 ,可是, 当 内 权行为未达到犯罪 婚 侵 程度 时,就不能追究刑事责任;而依据现行 婚姻 法 规定 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相关规定,若不要 求离婚,受害方的赔偿请求就不能得到相应的支持, 此时就会 陷入要么继续忍受对方的过错 ,要么离婚 的两难境地。那么能否通过构建婚 内损害赔偿 的民 事责任制度, 以达到既能保全婚姻 的完整又能惩罚 侵权人的违法行为 ,以此明确 义务的严 肃性. 2在诉讼 时效上,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意味着不 . 离婚 ,配偶 之 间就不 能提 起损 害赔偿 ,而 民法 通则 第十三条第一款 ( )项规定: 一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 损害 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一年。但 由于婚姻关系的特 殊性 ,夫 、妻因一方的暴力或者与第三方同居等侵 权行为,当时并未 引起离婚 的, 日后离婚时前述 的 侵权行为有可能已经超过 了诉讼时效,此时所提 出 的赔偿 因超过 时效而败诉。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 间,因受欺骗抚养非亲生 . 子女、配偶一方有卖淫嫖娼的行为等等损害夫或妻一
对我国婚姻损害赔偿制度中几个问题的思考
有 配 偶 者 与 他 人 同居 的 ; 三 )实 施 家 庭 暴 力 的 ; (
( ) 待 、 弃 家庭 成员 的 。” 上 面 的立法 中可 以 四 虐 遗 从
姻 家 庭 法学 会 于新 婚 姻法 颁 布后 对 北 京 、厦 门 、 哈 尔滨 三 地所 做 的“ 婚姻 法 执行 情 况 的调 研 ” 对 显示 , 从 20 年 4月 到 20 01 02年 1 三地 发 生 的 离婚 案 2月 件 中 ,在离 婚 时 提 出损 害赔 偿 的案件 数 量 较 少 , 获 得赔 偿 的数量 更 少 。调 查显 示 , 法定 的离 婚 损 害赔 偿理 由很 少 , 在离 婚 的司法 实 践 中 当事 人 举 证方 面 是 非常 困难 的 ,造 成 了主 张损 害 赔偿 很 难 成 立 , 所 以也 得不 到法 律 的支持 更得 不 到赔偿 。在 我 国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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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 会科学论坛 ・
对我国婚姻损害赔偿制度中几个问题的思考
王 利 军
( 太原大学外语师范学院 , 山西 太原 0 0 1 ) 30 2 摘 要 : 国婚姻法第 四十六 条确定的离婚过错损害赔偿 制度存在着损 害赔偿情形较少 、 围过 窄 , 害赔偿 我 范 损
请求权的享有 和行使仅 以离婚为原 因和前提 , 害赔偿 的责任主体仅限于有过错配偶 、 损 不涉及 婚姻关系之外的第三 人等几方 面的缺 陷 , 应做出相应的立法修 改 ; 同时提出建立婚 内损 害赔偿制度 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离婚损 害赔偿 的性 质与适 用 一
我 国 台湾 学 者 在 离 婚 方 面 把 离 婚 的原 因 分 为 两种 情 况 , 种 是 离 婚 损 害 的原 因 , 有 一 种 是 离 一 还 因损 害 的原 因 。离 因损 害 的原 因是 指婚 姻 一方 的侵 权 行 为 是造 成 夫 妻离 婚 的原 因 , 另 一 方 才可 以请 而 求损 害 赔偿 。如 夫妻 中 的一 方 侵 害对 方 身 体 、 命 生 及人 格 方 面 的权 利 , 夫 妻 一 方 与 他 人 重 婚 、 奸 或 通 等 侵 害 另 一 方 的权 利 造 成 离 婚 的 都 属 于 离 因损 害
婚内侵权制度研究
婚内侵权制度研究【摘要】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幸福美满的婚姻关系有助于当事人积极履行自己的婚姻家庭义务,构建平等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有利于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和发展,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妇女在夫妻关系中追求地位平等、人格独立的呼声渐高,保障自己合法权利不受侵害的意思日益凸显。
但是,近年来,有关婚内侵权频频发生,本文主要对我国的现有婚内侵权制度作个简单的描述,以及有关婚内侵权提几点立法建议。
【关键词】婚内;侵权;制度;建议一、婚内侵权的概念根据婚姻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具有彼此忠实的义务、夫妻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婚姻住所决定权、夫妻双方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权利和义务、夫妻之间有日常的家事代理权等,这些权利与义务是调整夫妻关系基本的法律准则。
婚内侵权,是指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违背了法律关于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实施了危害配偶另一方的身份权或者是建立在这基础之上的财产权,使对方的人身、财产乃至精神方面受到损害的过错行为。
侵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基于婚姻而产生的权利,二是夫妻作为平等的一般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
二、目前我国的婚内侵权制度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规定侵权人承担侵权行为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的行为造成损害事实;行为人的行为与该损害事实具有因果关系,只要没有特殊免责事由,侵权人即应承担责任。
在一般情况下,侵权责任的主体构成要件是公民,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对该侵权责任主体作任何限制性规定,也没有对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关系作限制性规定,更没有将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而将侵权人排除在承担侵权民事责任之外,侵权人也不能与受害人之间存在婚姻关系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在出现侵权的情况下,法院因为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而剥夺了夫或妻一方的起诉的权利,不予受理,实际上就是因为夫妻关系的存续而阻却了侵权之诉,无疑这种不承认夫妻各自所具有的独立的人格,还停留在夫妻一体主义上的思想,他剥夺了当事人合法的诉权,请求法院予以公正裁判的权利。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关于侵权案件的法律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侵权案件的数量逐年上升,侵权法律问题日益凸显。
本文从侵权案件的定义、构成要件、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探讨,旨在为侵权案件的处理提供理论依据。
一、引言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侵权案件是指因侵权行为引发的诉讼案件。
在我国,侵权法律体系不断完善,但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探讨。
本文将从侵权案件的定义、构成要件、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为侵权案件的处理提供理论支持。
二、侵权案件的定义及构成要件1. 侵权案件的定义侵权案件是指因侵权行为引发的诉讼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民事侵权案件、行政侵权案件、刑事侵权案件。
民事侵权案件是指因侵权行为导致的民事纠纷,如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等;行政侵权案件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如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等;刑事侵权案件是指侵犯国家、社会、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侵权行为。
2. 侵权案件的构成要件(1)违法行为:侵权行为是侵权案件的核心要素,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2)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包括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精神损害等。
(3)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必然的联系,即侵权行为是导致损害事实发生的直接原因。
(4)主观过错:主观过错是指侵权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具有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
三、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1. 民事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民事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我国处理民事侵权案件的基本法律依据,明确了侵权行为的认定、损害赔偿标准等内容。
(2)合同法:合同法是处理合同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侵权行为,可以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其他法律法规: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还可以适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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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关键词:婚内侵权;损害赔偿;法律规制 (4)
一、婚内侵权行为概述 (5)
(一)婚内侵权的基本内涵 (5)
(二)婚内侵权的构成要件 (6)
(三)婚内侵权类型 (6)
二、建立我国婚内侵权赔偿制度的理论与现实基础 (7)
(一)建立我国婚内侵权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 (7)
(二)建立我国婚内侵权赔偿制度的现实基础 (8)
1、实行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思想基础 (8)
2、民法中的侵权理论在婚姻法中同样适用 (8)
三、我国婚内侵权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与不足 (9)
(一)现行夫妻财产制对确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障碍 (9)
(二)我国夫妻人身关系立法存在重大缺失 (10)
四、建立我国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构想 (11)
(一)增设非常法定财产制 (11)
(二)建立债权凭证制度 (12)
(二)完善夫妻人身关系立法 (12)
五、总结 (13)
六、参考文献 (14)
婚内侵权的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学生:王静怡(指导教师:任选业)
(淮南师范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
摘要:自婚姻关系诞生以来,婚内侵权经常发生在社会的现实生活中。
在婚姻立法中,这个问题的重要性被忽视了。
由于现代社会的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保护个人权利,并普遍认识到配偶的平等和维护个人独立的必要性。
由于婚内维权意识的觉醒,我国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也开始发生变化。
对于婚内产生的侵权行为,受害者一方面想要利用法律来及时止损,另一方面想要借助赔偿的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不受侵害,因此,此类案件在我国屡见不鲜,但现行法律法规还不能将原告的诉求和诉讼彻底地解决,原因是实务和理论两方面在侵权赔偿制度尤其是婚姻上的规定未能统一。
故而深入研究和分析侵权赔偿制度在婚姻中的问题是十分重要的。
笔者试图由侵权赔偿制度在婚姻中存在的问题得探讨和研究,给仍在修订完善中民法典里的婚姻法提供一些可供参考得意见,从而进一步更好地完善该法律法规。
关键词:婚内侵权;损害赔偿;法律规制
A Study on the Damages of Infringement in Marriage
Student: Jingyi Wang (Faculty Adviser: Xuanye Ren)
Abstract: Tort in marriage often occurs in social reality since marriage and family relationship. In the period of the legislation of husband and wife oneness, the
importance of this problem was neglected. Due to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modern society, people pay more and more attention to the maintenance of
individual rights, and the view that both husband and wife have equal status and
should maintain independent personality has been widely recognized. Due to the
awakening of the consciousness of rights protection in marriage, the traditional
concept of marriage and family began to change. Victims for marital tort, on the
one hand, want to use the law to stop in time, on the other hand, want to use
compensation way to maintain their own rights and interests are not violated, so
often have such cases happened at home, but the current law does not meet such a
claim of the parties,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to establish marital tort damage
compensation system in our country did not reach consensus. In my opinion, it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conduct in-depth analysis and research on the
compensation for infringement within marriage in China. This paper attempts to
analyze and discuss the compensation system for infringement within marriage,
and put forward relevant legislative Suggestions for the marriage law in the civil
code that is being formulated in China, so as to promote the improvement of the
marriage legal system.
Key words: Marital tort; Damages; Legal regulation
前言
近些年来,婚内侵权的案件层出不穷,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随着市场经济的成熟和法律体系的完善,人们越来越意识到维护自己的权利的重要性。
在这种情况下,越来越多的人关注婚姻虐待。
加强侵权的赔偿在婚姻法中的深入分析,对于现代我国法律中的婚姻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通过文献资料研究方法和对比分析的方法,研究了比如说婚姻财产所有权制度等现行婚姻中侵权制度的缺陷。
结合国外的有效经验,重新描述并完善了因地制宜的赔偿等事宜的制度。
本文结合国外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相关立法,对有关理论进行了探究,分析了国内制度存在的欠缺与不足,对有关立法建设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意见。
一、婚内侵权行为概述
(一)婚内侵权的基本内涵
在民法的角度上看,本质上,婚姻中权利的冲突是一种侵犯行为,故而它涉及的内容需要符合侵权法的原则。
毕竟,现代处于一个以法制作为基础的现代化文明社会,婚姻中的配偶是民事主体,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和独立的法律人格。
婚姻侵权本质上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因此,在定义它时,必须考虑到侵权行为的度量标准。
《民法通则》的第106条中提出了,法人和公民的行为对个人、集体或国家财产造成损害的,必须依照法律承担其民事责任。
在这方面,如果我们要对侵权行为的定义进行概括,大多数理论
都是从这一条款开始的。
根据民法的定义,侵权行为应是民事责任主体的过失或故意行为。
通过不作为或者作为的方式而损害了他人的权益,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世界大部分国家都比较认可通过赔偿的方式来弥补受害者的损失,这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赔偿责任的确立、赔偿能力的范围和赔偿方式,而且关系到侵权行为或不良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不利损失,受害人与另一方便建立起赔偿债务关系,在债务人没有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债务关系就会变成民事责任。
“夫妻”是婚姻侵权的客体,双方应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
因此,婚内侵权的定义应该是:婚姻关系当事人依法一方的行为或不作为,侵犯了另一方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严重侵犯了我国法律规定的夫妻人身权。
由于财产关系和关系的相关制度都侵害了两者的利益,所以必须承担法律上的民事责任。
(二)婚内侵权的构成要件
目前,学术界对于侵权行为的范围界定还存在较大争议,大多数研究者都比较认可
的两大理论分别是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
前者提出侵权行为的主要内容是损害事实、过错和因果关系。
后者则包括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主观过错及损害事实和违法行为间的因果联系。
一般来说,婚内侵权的四个要素是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
笔者认为,婚内侵权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各要件一方面具有侵权行为的共性,另一方面又具有与之不同的特性,分别表现在时间、主体和侵害权益几个方面。
(三)婚内侵权的类型
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内侵权类型变得越来越多样化,新的侵权形式出现了。
了解婚内侵权的表现有助于对这些侵权行为进行彻底的分析。
由于衡量的标准不同,不同的分类如下:
1、根据行为方式的不同,可分为作为的婚内侵权行为和不作为的婚内侵权行为
因为不一样的行为方式,婚内侵权可以分为行为或不作为。
不作为的婚内侵权,也被称为被动婚姻侵权,意味着违法者有相关的法律义务不进行遵守,损害配偶的权利和利益。
因为各式各样可能的原因,侵权者不履行配偶之间的帮助义务以及不支持有不便之处的配偶,这些行为在婚姻中在日常生活中,都是不作为的侵权表现。
或配偶患有严重疾病,侵权者不提供帮助,甚至放弃,等等。
相对而言,作为一种婚内侵权,它也被称为主动婚内侵权。
意思是一方当事人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人身权利,积极实施对另一方当事人的侵权行为。
其表现形式比较多样,如侵权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