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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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地面高程控制测量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4.1 一般规定

4.1.1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高程测量应采用统一的高程系统,并应与现有城市高

程系统相一致。

4.1.2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高程控制网为水准网,应分两个等级布设:一等水准

网是与城市二等水准网精度一致的水准网,二等水准网是加密的水准网。现有

城市一、二等水准点间距小于4km时,应一次布设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二等水准网。

4.1.3 水准网应沿线路附近线路布设成附合线路、闭合线路或节点网。二等水

准点间距平均800m,联测城市一、二等水准点的总数不应少于3个,宜均匀分布。

4.1.4 水准网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4.1.4的规定。

表4.1.4 水准网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

2 采用数字水准仪测量的技术要求与同等级的光学水准仪测量技术要求相同。

4.1.5 水准点应选在施工影响的变形区域以外稳固、便于寻找、保存和引测的

地方,宜每隔3km埋设1个深桩或基岩水准点。车站、竖井及车辆段附近水准

点布设数量不应少于2个。

4.1.6 当水准路线跨越江、河、湖、塘且视线长度小于100m时,可采用一般水准测量方法进行观测;视线长度大于100m时,应进行跨河水准测量。跨河水准测量可采用光学测微法、倾斜螺旋法、经纬仪倾角法和光电测距三角高程法等,其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GB12897的相

关规定。

4.1.7 水准点标石和标志应按本规范附录B中的图B.0.1、图B.0.2、图B.0.3

和图B.0.4的形式和规格埋设适宜的水准标石。水准点也可以利用精密导线点

标石,墙上水准点应选在稳固的永久性建筑上。

4.1.8 水准点标石埋设结束后,应绘制点之记,并办理水准点委托保管书。

4.1.9 对已建成的水准网应定期进行复测,第一次复测应在开工前进行,之后

应一年复测一次,且应根据点位稳定情况适当调整复测频次。复测精度不应低

于原测精度,高程较差不应大于√2倍高程中误差。当水准点标石被破坏时,应

重新埋设,复测时统一观测。

4.2 水准网测量

4.2.1 作业前,应对所使用的水准测量仪器和标尺进行常规检查与校正。水准

仪i角检查与校正。水准仪i角检查,在作业第一周内应每天一次,稳定后可

半月一次。一等水准测量仪器i角应小于或等于20“。

4.2.2 一等及二等水准网测量的观测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往测奇数站上:后—前—前—后

偶数站上:前—后—后—前

2反测奇数站上:前—后—后—前

偶数站上:后—前—前—后

3 使用数字水准仪,应将有关参数、限差预先输入并选择自动观测模式,水准路线应避开强电磁场的干扰。

4 一等水准每一测段的往测和返测,宜分别在上午、下午进行,也可以

夜间观测。

5 由往测转向返测时,两根水准尺必须互换位置,并应重新整置仪器。

4..2. 3 水准测量观测的视线长度、视距差、视线高度应符合表 4.2.3的规定。

表4.2.3 水准测量观测的视线长度、视距差、视线高度的要求(m)

表4.2.4 水准测量测站观测限差(mm)

差的要求。

4.2.5 往返两次测量高差超限时应重测,重测后,一等水准应选取两次异向观测的合格成果,二等水准则应将重测成果与原测成果比较,其较差合格时,取其平均值。

4.2.6 水准测量的内也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计算取位,高差中数取至0.1mm ;最后结果,一等水准取至0.1mm ,二等水准取至1.0mm 。

2 水准测量每千米的高差中数偶然中误差(M Δ)按下式计算;

M Δ=⎥⎦

⎢⎣⎡±

L ΔΔ41n (4.2.6-1) 式中M Δ——每千米高差中数偶数中误差(mm ); L ——水准测量的测段长度(km );

Δ——水准路线测段往返高差不符值(mm ); N ——往返测水准路线的测段数。

3 当附合路线和水准环多于20个时,每千米水准测量高差中数全中误差

(M W )应按下式计算:

M W =⎥⎦

⎤⎢⎣⎡±

L WW 1N (4.2.6-2)

式中 MW ——每千米高差中数全中误差(mm ); W ——附合线路或环闭合差(mm );

L ——计算附合线路或环闭合差时相应路线长度(km ); N ——附合线路和闭合线路的条数。

4 水准网的数据处理应进行严密平差,并应计算每千米高差中数偶然中误

差、高差全中误差、最弱点高程中误差和相邻点的相对高差中误差。 4.2.7 水准网测量结束后应提交下列资料:

1 技术设计书;

2 水准网示意图;

3 外业观测手簿及仪器检验资料;

4 点之记及水准点委托保管文件;

5 高程成果表和精度评定等资料;

6 技术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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