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诉讼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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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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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第17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 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 一般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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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事人的更换
82年民诉法 91年民诉法取消 理论界不同观点:1.取消说
2.恢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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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原告和被告
一、原告、被告
(一)原告……
被告……
(二)原被告的三个特征
(三)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的原被告
1.公民
2.法人
3.其他组织
注: 此外还应当有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转移而发生 (三)承担的情形
1.一方当事人死亡 2.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 3.法人被撤销、注销 (四)承担的效力--原诉讼行为对新当事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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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当事人的追加
(一)概念 注:是指共同诉讼当事人的追加
(二)追加的方式 法院依职权追加 当事人申请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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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追加的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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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诉讼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
联系--法人、其他组织的这两项能力同时产 生,同时消灭。
区别--公民的这两项能力分类、产生不同: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为三分法,但其诉讼行 为能力为两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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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当事人适格(正当当事人)
(一)概念 当事人适格……是指对具体的诉讼标的,有 作为本案当事人起诉或应诉的资格。
2.法院必须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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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司法解释的补充规定
92年《意见》中的8条规定 2000年《关于适用担保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24条(关于法人分支机构保证的问题) 2000年《关于适用担保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25条(关于一般保证的诉讼当事人问题) 2001年《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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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必要的共同诉讼与必要的共同诉讼人 (一)概念 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
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的共同诉讼。 必要的共同诉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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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必要共同诉讼的构成要件
1.诉讼标的是共同的。 形成诉讼标的共同的原因: A.因权利义务关系共同 B. 基于同一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
执照等情况下的诉讼主体问题 A.企业歇业时 B.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C.企业被撤销 D.企业被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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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其他组织的司法解释
见教材共9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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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共同诉讼人与共同诉讼
一、共同诉讼人、共同诉讼概述
(一)概念
共同诉讼……是指诉讼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 上的多数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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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实体权利义务主体成为 当事人的情形
1.企业清算组织 2.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3.为保护死亡者的名誉权起诉的死者的近亲属 4.遗产管理人 5.遗嘱执行人 6.为保护已故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作品完整权的
已故作者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著作权行政管 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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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 和诉讼行为能力
通常在一审期间追加 二审期间追加时注意--应当对案件调解解
决。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为保障被追加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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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追加的效力
原告:1.明确表示放弃权利的,可不追加。 2.既不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权利
的,仍然追加其为共同原告。
被告:被追加时即应成为本案当事人参加诉 讼。
(一)诉讼权利能力(当事人能力) 1.概念…… 2.民事诉讼权利能力的取得
公民--自出生时取得,死亡时终结。 法人、其他组织--自依法成立时取得,注销时 终结。 注:当事人能力是西方国家诉讼要件之一,不是起 诉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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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与 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
联系:通常两者是一致的,通常民事权利能力是民
注意:与诉讼权利能力不同 诉讼实务中对此有误解
(二)与当事人概念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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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当事人适格的判断标准
以当事人是否是所争议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为标准。
但下述情况例外: 1.根据第三人的意思或法律规定,对他人的民事法律
关系或民事权利享有管理权的人 2.在确认之诉中对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的人。(外国
积极的共同诉讼 / 消极的共同诉讼
(原告共同)
(被告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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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共同诉讼的性质、分类
1.性质: 诉的主体的合并。有时,同时也形成诉的客
体的合并。 2.分类: 必要的共同诉讼 普通的共同诉讼 (外国法上的“类似必要的共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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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共同诉讼的特征
1.诉讼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 2.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同一种类的
的检察院提起婚姻无效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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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一)诉讼权利 注: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等但不完全对等 一方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 双方当事人共同享有的诉讼权利 (二)诉讼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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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
(一)概念 (二)发生承担的原因--基于民事实体权利义务的
Leabharlann Baid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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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关于公民作为当事人的补充规定 92年《意见》 以业主身份作为当事人 以雇主身份作为当事人 以直接责任人的身份作为当事人 P.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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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关于法人作为当事人的补充规定
1-4 种——92年《意见》41、42、50、51条 5.企业下落不明、歇业、被撤销、吊销营业
事诉讼能力的前提因素。
区别:有时两者分离
有民事权利能力者未必有诉讼权利能力,例如死者 的人格权在死后仍然受保护;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 者不一定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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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诉讼行为能力 (诉讼能力)
1.概念 2.取得与消灭 公民取得--成年(18岁 / 16岁,以自己的劳动收
入……) 消灭--死亡 / 被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 / 对自己的 行为无辨认能力 法人、其他组织取得--依法登记成立 消灭--注销登记
诉讼担当
是指本不是权利主体或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 第三人,因对他人的权利或法律关系有管理 权,以当事人的身份行使诉讼实施权,判决 的效力及于原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制度。
例如:公司清算组以自己的名义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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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当事人的特征
几种关于特征的不同观点 教材观点: 1.因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 2.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诉讼行为 3.受法院裁判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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