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总平面图、建筑设计方案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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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总平面图、建筑设计方案审定

一、办事程序:受理—初审—现场踏勘—局长业务办公会—审批

二、申报材料:

1. 申请书1 份

2. 发改部门的批复、核准或备案文件1 份

3. 土地证或土地批文(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1 份

4. 与土地部门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含界址点坐标、宗地图及规划条件书)1 份

5. 建设工程总平面图、建筑设计方案文本(含电子版)各 3 份

(均要求设计人员签字、设计单位盖章、组织评审机构盖章)

6. 日照分析图、日照分析报告(含电子版)1 份

7. 专家评审意见1 份

8. 设计单位:

⑴、(规划、建筑)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

⑵、法人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⑶、设计承诺书1份(规划部门提供仅需设计单位盖章)

⑷、修改意见书1份(针对专家评审意见修改)

9. 建设单位:

⑴、法人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⑵、法人委托书1份

⑶、法人、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10. 组织评审机构:

⑴、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⑵、组织评审承诺书1份(规划部门提供仅需评审机构盖章)

11. 视建设项目需要,其它相关资料备注:提供复印件,需验原件收复印件且加盖所属单位公章。

三、办理时限:审定后公示期10 天

四、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24条、第40 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一、办事程序:受理—初审—主管局领导办公会—审批

二、申报材料:

1. 申请书1 份

2. 保证书1份(规划部门提供仅需建设单位盖章)

3. 申报材料清单位1 份(规划部门提供仅需建设单位盖章)

4. 人防、园林、国安、文物、地震、节水办等相关部门的意见1 份

5. 建设单位法人委托书1 份

6. 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 份备注:

1、建设工程总平面图、建筑设计方案审定通过,方可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

2、提供复印件,需验原件收复印件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三、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 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重点项目13 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依据安政【2008】65 号文件规定,按建筑面积120 元/ 平

方米缴纳城市配套费。

五、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0 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

一、办事程序:受理一初审一现场踏勘一局长业务办公会一审批

二、申报材料:

1.选址意见办理申请表1份

2.发改部门相关文件 1 份

3.拟建项目评审申请 1 份

4.选址阶段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1 份

5.项目涉及的用地、压覆矿、地灾、文物、环评、水土保持、水利、

地震、沿线重大的基础设施(如高速公路、铁路)等相关主管部门的支持性意见 1 份

6.项目规划选址位置图 1 份

7.建设单位法人委托书 1 份

8.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 1 份

9. 法人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1 份

10. 保证书1 份(规划部门提供仅需建设单位盖章)

11. 申报材料清单1份(规划部门提供仅需建设单位盖章)

备注:1.提供复印件,需验原件收复印件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2. 林州市、各县申请项目还需提供:

⑴.所在地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市、县)1 份

⑵.项目所在地当地政府部门的意见(如途经乡、镇等)1份

三、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3个工作日、重点项目5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36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一、办事程序:受理一初审一现场踏勘一局长业务办公会一审批

二、申报材料:

1. 办理选址意见书的请示 1 份

2. 发改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议书 1 份

3. 规划选址论证报告 1 份

4. 选址阶段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1 份

5. 项目涉及的用地、压覆矿、地灾、文物、环评、水土保持、水利、

地震、沿线重大的基础设施(如高速公路、铁路)等相关主管部门的支持性文件 1 份

6. 项目规划选址位置图(加盖所在地规划部门公章)1份

7. 建设单位法人委托书 1 份

8. 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 1 份

9. 法人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1 份

10. 保证书 1 份(规划部门提供仅需建设单位盖章)

11. 申报材料清单 1 份(规划部门提供仅需建设单位盖章)

备注:1.提供复印件,需验原件收复印件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2. 林州市、各县申请项目需提供:

⑴.所在地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市、县) 1 份

⑵.项目所在地当地政府部门的意见(如途经乡、镇等)1份

三、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3个工作日、重点项目5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36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审定

一、办事程序:受理- 初审-现场踏勘-局长业务办公会- 报市政府二、申报材料:

1. 区政府或主管部门申请1 份(主管行政部门申请的需附有区政府意见)

2. 区政府或主管部门委托书1 份

3. 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 份

4. 控制性详细规划初步方案(含电子版)1 份备注:提供复印件,需验原件收复印件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三、办理时限:审定后公示30 天四、收费标准:不收费五、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19 条、第2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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